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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4·21”高处坠落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来源: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博乐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发布:2026-09-09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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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4·21”高处坠落
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4·21”高处坠落
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8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项目概况 ............................................................................................. 2
(二)事故发生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2
(三)事故发生厂房基本情况 ..................................................3
(四)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3
(五)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 4
(六)所在地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 5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 5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6
(三)应急救援评估 ..................................................................6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 7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7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7
(1)直接原因 ....................................................................7
(2)间接原因 ....................................................................8
(二)事故性质 ......................................................................... 8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 8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8
(一)事故伤者 ......................................................................... 8
(二)公司及主要负责人 ..........................................................9
(三)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0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0
(一)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 ..........................................10
(二)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 11

— 1 —
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4·21”高处坠落
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21 日 15 时 13 分,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发
生一起高处坠落一般事故,造成 4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 30
余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博乐
市人民政府指派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王先全担任组长,
由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
博乐边合区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
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谈话、调
查取证、审查档案和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
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
建议。事故调查组认定,博州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4・21”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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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粉煤灰环保库(网架彩钢屋面)
扩建项目,位于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施工面积:5800 ㎡,建
设日期 2024 年 8 月 10 日,竣工日期 2025 年 12 月 12 日,使用
日期 2025 年 12 月 28 日。
该项目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博乐市住建局验收合格,验
收后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填充粉煤灰进行试运行,期间发
现彩钢屋面密封不严,因临近冬季不适宜作业,决定于天气转暖
后进行修复施工。2026 年 4 月 20 日,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
与宋某某个人签订《粉煤灰库库顶维修施工承揽协议》,随即宋
某某在伊宁市找到吴某某班组,与 6 人签订劳务合同,前往博乐
市五台园区进行修复施工。
(二)事故发生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 XXXX
钢 结 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6527003288XXXXXX,成立于 2015 年 07 月 09 日,法定代表
人:王某某,是一家以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为主的企业,
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实缴资本 1000 万人民币。营运状
况: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共对外
投资了 1 家企业,参与招投标项目 14 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
许可 2 个。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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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地址:新疆博州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经营范围:一
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新
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制品研发;固体废物治理;金属结构制造;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建筑砌块制造;水泥制品制造;轻质建
筑材料制造;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非金属矿
物制品制造;石灰和石膏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
学品);砖瓦制造;光污染治理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环境
保护监测;销售代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砌块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砖瓦销售;门窗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非金
属矿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配电开关控制
设备销售;电器辅件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
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三)事故发生厂房基本情况
粉煤灰环保库(网架彩钢屋面)、建筑面积 5763.28 平方米、
建筑高度 18 米、长 117.3 米、单体跨度 47.4 米、网架结构。
(四)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尚未投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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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2026 年 4 月 20 日,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与宋某某个人
签订《粉煤灰库库顶维修施工承揽协议》。随即宋某某在伊宁市
找到吴某某班组长,与 6 人(吴某某、吐某某·某某、黄某某、
刘某某、艾某某·某某某某、陈某某)签订劳务合同,前往博乐
市五台园区进行修复施工。
1、宋某某,男,汉族,48 岁,1978 年 8 月 19 日出生,身
份证号 650104197808XXXXXX,户籍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XXXXXXXX 号。
2、吴某某,男,汉族,40 岁,1986 年 4 月 5 日出生,身份
证 号 654121198604XXXXXX , 户 籍 地 址 : 新 疆 伊 宁 县
XXXXXXXXXX。
3、吐某某·某某,男,维吾尔族,34 岁,1992 年 11 月 14
日出生,身份证号 654027199211XXXXXX,户籍地址:新疆特
克斯县 XXXXXXXXX。
4、黄某某,男,汉族,39 岁,1987 年 8 月 27 日出生,身
份证号 65412519870XXXXXXXX,户籍地址:新疆新源县新源
镇库尔干路十二巷 006 号。
5、刘某某,男,汉族,56 岁,1970 年 3 月 3 日出生,身份
证 号 5123011970XXXXXXXXX , 户 籍 地 址 : 新 疆 伊 宁 县
XXXXXXXXX 室。
6、艾某某·某某某某,男,维吾尔族,30 岁,1995 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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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3 日出生,身份证号 65412719951XXXXXXXX,户籍地址:
新疆特克斯县 XXXXXXXXX 号。
7、陈某某,男,汉族,51 岁,1975 年 12 月 23 日出生,身
份证号 65412119751XXXXXXXX,户籍地址:新疆伊宁市边境
经济合作区深圳北路 XXXXXXXXX 室。
(六)所在地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由博乐市住建局组织竣工验收后,属
地及行业主管部门未监督管理。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026 年 4 月 21 日,博乐市各地晴间多云,最高温度 23℃,
最低温度 8℃,阵风 3 到 4 级。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20 日,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与宋某某个人
签订《粉煤灰库库顶维修施工承揽协议》,随即宋某某在伊宁市
找到吴某某班组,与 6 人签订劳务合同,前往博乐市五台园区进
行修复施工。
4 月 21 日 10 时许,宋某某给 6 人购买保险(未生效),随
即驾车来博。13 时许抵达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厂房,吴某某前
往博乐市市区购买施工用胶,剩余 5 人开始在粉煤灰库顶部固定
锚点、架设安全钢丝等准备工作。15 时许吴某某返回,前期准
备工作已完成,随即开始施工,未向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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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吴某某、陈某某站在顶部,吐某某·某某、黄某某、刘某
某、艾某某·某某某某佩戴个人安全防护装备后,攀附至软梯在
粉煤灰库弧形屋面(13-16 轴交 A-B 轴,高度约 10 米)开始打
胶维修作业。作业过程中,4 名作业人员将安全带共同固定在同
一根钢丝绳上;现场共使用两根钢丝绳:一根为带皮 6mm(实
际芯径约 4mm),用于固定安全白绳;另一根为带皮 8mm(实
际芯径约 6mm),用于固定绳梯及作业安全绳。17 时 06 分,因
钢丝绳端部 U 型卡部位突然断裂,失去防坠保护,4 人同步从屋
顶滑落跌落至地面。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立即启动应急处置,17 时 10 分,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拨打 120 急救电话,并向博乐边合区
五台园区报告,保护事故现场并防范二次事故。17 时 40 分,120
救护车抵达,将 4 名受伤作业人员送往州医院接受进一步检查治
疗。抵达医院后进行相关检查,期间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
员会(五台工业园片区)向市委、市政府、应急、公安等部门报
告情况,并协助企业开展工作。
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宋某某第一时间前往博州人民医
院了解伤情,主动与伤者及家属联系,垫付医疗费用。
(三)应急救援评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市分管领
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五台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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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现场秩序,有效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
及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防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未造成事故危害扩大,符合相关法律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要求。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 4 人受伤,均为轻伤。
诊断显示:刘某某(右侧肋骨骨折);黄某某(左侧足跟骨
折);艾某某·某某某某(左手手腕骨折、盆骨骨裂);吐某某·某
某(腰部轻微挫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一是安全防护设施严重不达标,钢丝绳芯
径不足、U 型卡数量不足、安装不规范。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
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第 6.4.1 条:未按规定设置可靠
的防坠落安全绳及固定装置,弧形屋面无规范安全带固定点位,
未张拉专用安全防护钢丝绳。二是违反水平生命线/安全绳直径
要求,安全绳钢丝绳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8mm,现场实际芯径仅
约 6mm、4mm,截面与强度不满足安全保障要求。三是违反绳
端固定与独立设置要求,两根钢丝绳共用同一固定端,未独立设
置锚固点,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 4.2.1 条:关于安全绳应牢固设置、独立锚固、不得共用同一
受力点的规定,一处失效即全线失效。四是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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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4 人共用一根钢丝绳,未按规范独立固定,且仅 1 人具备高
处作业资质。
(2)间接原因。一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对高处作业实施有效管控。二是未严
格执行高处作业审批制度,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开展安全技
术交底。三是安全防护设施未验收即投入使用,钢丝绳、挂点、
安全带等关键防护用品未检查、未检测。四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
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违章作业风险认识不足。五是现
场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护,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多人共用安全
绳的严重违章行为。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一)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
实,未有效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作业,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
(二)属地及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盲区,对园区维
修类高处作业的风险管控、监督检查力度不足。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伤者
艾某某·某某某某、吐某某·某某、黄某某、刘某某作为施
工人员,其中吐某某·某某、黄某某、刘某某 3 人未取得高处作
业证,违规共用安全绳,安全意识淡薄,自身存在一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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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1第五十八条2,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 4 人均在事故中受
伤,不予另行追责。
(二)公司及主要负责人
宋某某作为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和相应的工作职责,
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3,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领导
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4规
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王某某,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按要求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5之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之
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
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
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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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未履行监管
职责,未及时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巡查验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
项7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8之
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三)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建议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向博乐市人民政府做
出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新疆 XXXX 科技有限公司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规程和作业规程,完善安全
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现场处置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2、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隐患,深刻汲
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3、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职责,杜绝
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发生,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
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
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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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
1、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
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各类安
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2、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过程中现场及员工的
管控力度,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和要求。
3、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高危作业报备及
票证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安全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