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园暂安处甲9号“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1- 清华园暂安处甲 9 号“12·30”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0 年 12 月 30 日 16 时 30 分左右,在海淀区学院路街道 清华园暂安处甲9 号房屋装修项目现场发生一起跌落事故。北京 东海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海盛隆公司)施 工负责人雷*站在门式脚手架上(作业高度约 1.2m)用手传递一 层连廊雨棚玻璃时不慎摔落至地面,安全帽脱落导致头部触地受 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 场后将雷*送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进行救治,2021 年1 月 8 日雷 *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按 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评估组对清 华园暂安处甲9 号“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 -2- 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认定,事故调查阶段区应急管理局因北京东海盛隆 公司、北京百合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合苏通 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双 兴公司)事发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 时效,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建工双兴公司 的事故瞒报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北京建工双兴公司未及时缴纳罚 款,区应急管理局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责任追究已到位。北京百合 苏通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考虑事故现场已彻底改变,故选取同地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 开展安全现状评估,经评估其安全现状基本符合《清华园暂安处 甲9 号“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事 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通过 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该事故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 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估情况编制 了《清华园暂安处甲 9 号“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 -3- 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估报告》)。主 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该事故现场已彻底改变。 随后,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项评估报告》。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清华园暂安 处甲 9 号“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考虑事故现场已彻底改变,故选取同地 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开展安全现状评估,最终编制形成《评 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 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雷* -4-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雷*作为施工负责人,在进行雨棚 玻璃安装作业过程中,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雨棚玻璃安装作 业,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站在 1.2m 高的脚手架作业平台 人工传递玻璃时不慎摔落至地面,安全帽发生脱落造成头部触地 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北京东海盛隆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东海盛隆公司作为雨棚玻璃安 装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缺失,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采用汽车吊配 合玻璃安装作业,任由现场施工人员违规采取人员登高传递玻璃 的作业方式安装玻璃;未严格监督雷*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事 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建工双兴公司《钢结构雨棚施工方案》 第5.5.2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北京东海盛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 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应当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东海盛隆公司处以二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北京东海盛隆公司事发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故不再给予北京东海盛隆公司行政处 罚。 -5- (三)北京百合苏通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百合苏通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 位,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监管,未督促北京东海盛隆公司严格落实 钢结构雨棚施工方案要求,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雷*未正确佩戴安 全帽的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北 京百合苏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区应急 管理局对北京百合苏通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北京百合苏通公司事发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故不再给予北京百合苏通公司行政处 罚。 (四)北京建工双兴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作为总包单位, 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雷*未正确佩 戴安全帽、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玻璃安装作业的违 规行为,最终酿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北京建工 双兴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区应急管理局 -6- 对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鉴于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事发时的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 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 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再给予北京建工双兴公司行政 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作为总包单位, 未依法履行事故上报的职责,瞒报本起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对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处以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 罚决定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401 号)。但北京 建工双兴公司未及时缴纳罚款,区应急管理局已向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行政裁定书编号:(2026)京 0108 行审 386 号)。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北京东海盛隆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北京东海盛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7- 训,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施 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 全帽,并及时对佩戴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北京东海盛隆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未提供事故整改落实情况 材料。 (二)北京百合苏通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北京百合苏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依法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督促施工人员严格落实施工方 案等相关作业要求;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 并纠正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作业的行为,防止类似事故 再次发生。 经核查,北京百合苏通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日常工作 过程中加强了对施工班组的巡查与监管,督促在施人员严格落实 施工方案等相关作业要求;每天组织施工工人出勤晨会,管理人 员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巡查并及时纠正施工现场的违规作业行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 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三)北京建工双兴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北京建工双兴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提高思想认识,依法严格履行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职责,及时、 准确、完整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瞒报事故;加强对分包单 -8- 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 从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违章作业、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方案要 求违规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北京建工双兴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深入分析 了事故原因,组织全员学习了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强化各 类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组织所有可 能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隐患台账;强化全 员安全教育。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 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该事故现场已彻底改变,故选取同地区、同行业、 同类型企业开展安全现状评估。 根据对所选取企业的调研访谈和事故现场勘查,对其提供的 资料的审阅,以及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对其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 况进行的评估,基本可以证明该企业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 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是由于作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作业活动,且 安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及总包单位整体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引 发的。 问题:此次事故暴露了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不规范,作业现场 -9- 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 建议:总包、分包以及作业单位应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 责任,严格按照作业方案组织施工作业,同时进一步强化现场安 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严防现场 违规作业;同时应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 活动。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清华园暂安处甲 9 号“12·30”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 认定:事故调查阶段区应急管理局因北京东海盛隆公司、北京百 合苏通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事发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超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 局对北京建工双兴公司的事故瞒报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北京建工 双兴公司未及时缴纳罚款,区应急管理局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责任 追究已到位。北京百合苏通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基本落实了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所选取企业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 报告》中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