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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园暂安处甲9号“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6-09-28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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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园暂安处甲 9 号“12·30”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0 年 12 月 30 日 16 时 30 分左右,在海淀区学院路街道
清华园暂安处甲9 号房屋装修项目现场发生一起跌落事故。北京
东海盛隆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东海盛隆公司)施
工负责人雷*站在门式脚手架上(作业高度约 1.2m)用手传递一
层连廊雨棚玻璃时不慎摔落至地面,安全帽脱落导致头部触地受
伤。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
场后将雷*送至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进行救治,2021 年1 月 8 日雷
*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组,邀请区纪委监委按
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评估组对清
华园暂安处甲9 号“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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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认定,事故调查阶段区应急管理局因北京东海盛隆
公司、北京百合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合苏通
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双
兴公司)事发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
时效,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建工双兴公司
的事故瞒报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北京建工双兴公司未及时缴纳罚
款,区应急管理局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
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责任追究已到位。北京百合
苏通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考虑事故现场已彻底改变,故选取同地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
开展安全现状评估,经评估其安全现状基本符合《清华园暂安处
甲9 号“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事
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通过
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该事故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
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估情况编制
了《清华园暂安处甲 9 号“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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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估报告》)。主
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该事故现场已彻底改变。
随后,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项评估报告》。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清华园暂安
处甲 9 号“12·3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考虑事故现场已彻底改变,故选取同地
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开展安全现状评估,最终编制形成《评
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
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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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雷*作为施工负责人,在进行雨棚
玻璃安装作业过程中,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雨棚玻璃安装作
业,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站在 1.2m 高的脚手架作业平台
人工传递玻璃时不慎摔落至地面,安全帽发生脱落造成头部触地
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雷*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故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北京东海盛隆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东海盛隆公司作为雨棚玻璃安
装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缺失,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采用汽车吊配
合玻璃安装作业,任由现场施工人员违规采取人员登高传递玻璃
的作业方式安装玻璃;未严格监督雷*正确佩戴安全帽,导致事
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建工双兴公司《钢结构雨棚施工方案》
第5.5.2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北京东海盛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
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
项的规定,应当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北京东海盛隆公司处以二十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北京东海盛隆公司事发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故不再给予北京东海盛隆公司行政处
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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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京百合苏通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百合苏通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
位,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监管,未督促北京东海盛隆公司严格落实
钢结构雨棚施工方案要求,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雷*未正确佩戴安
全帽的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北
京百合苏通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区应急
管理局对北京百合苏通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北京百合苏通公司事发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超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故不再给予北京百合苏通公司行政处
罚。
(四)北京建工双兴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作为总包单位,
疏于对作业现场的经常性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雷*未正确佩
戴安全帽、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方案要求组织玻璃安装作业的违
规行为,最终酿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北京建工
双兴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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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
政处罚。
鉴于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事发时的以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
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
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再给予北京建工双兴公司行政
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作为总包单位,
未依法履行事故上报的职责,瞒报本起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对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处以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
罚款的行政处罚。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
罚决定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 401 号)。但北京
建工双兴公司未及时缴纳罚款,区应急管理局已向北京市海淀区
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行政裁定书编号:(2026)京 0108 行审 386 号)。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北京东海盛隆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北京东海盛隆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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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施
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从业人员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安
全帽,并及时对佩戴情况进行抽查检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北京东海盛隆公司因其自身原因,未提供事故整改落实情况
材料。
(二)北京百合苏通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北京百合苏通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依法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督促施工人员严格落实施工方
案等相关作业要求;加大对施工现场的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
并纠正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规作业的行为,防止类似事故
再次发生。
经核查,北京百合苏通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日常工作
过程中加强了对施工班组的巡查与监管,督促在施人员严格落实
施工方案等相关作业要求;每天组织施工工人出勤晨会,管理人
员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巡查并及时纠正施工现场的违规作业行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
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三)北京建工双兴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北京建工双兴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
训,提高思想认识,依法严格履行生产安全事故上报职责,及时、
准确、完整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杜绝瞒报事故;加强对分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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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
从业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违章作业、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方案要
求违规组织施工的违法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北京建工双兴公司提交了《整改报告》,深入分析
了事故原因,组织全员学习了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强化各
类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的落实情况;组织所有可
能发生高处坠落的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建立隐患台账;强化全
员安全教育。可证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
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该事故现场已彻底改变,故选取同地区、同行业、
同类型企业开展安全现状评估。
根据对所选取企业的调研访谈和事故现场勘查,对其提供的
资料的审阅,以及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对其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
况进行的评估,基本可以证明该企业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
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是由于作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要求开展作业活动,且
安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以及总包单位整体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引
发的。
问题:此次事故暴露了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不规范,作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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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缺失的问题。
建议:总包、分包以及作业单位应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
责任,严格按照作业方案组织施工作业,同时进一步强化现场安
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培训工作,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严防现场
违规作业;同时应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
活动。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清华园暂安处甲 9 号“12·30”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
认定:事故调查阶段区应急管理局因北京东海盛隆公司、北京百
合苏通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事发时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已超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 年修正本)第二十九
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故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
局对北京建工双兴公司的事故瞒报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北京建工
双兴公司未及时缴纳罚款,区应急管理局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责任
追究已到位。北京百合苏通公司、北京建工双兴公司基本落实了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所选取企业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查
报告》中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