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龙胤小区45-4号“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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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山龙胤小区 45-4 号“1·6”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5 年 1 月 6 日 15 时 40 分左右,在上庄镇西山龙胤小区 45-4 号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易申(北京)国际建筑材料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申材料公司)雇佣的作业人员在 45-4 号别 墅内地上二层屋面使用 2 台卷扬机通过天井吊运天窗玻璃过程 中,西北侧位置卷扬机的铁质立杆支撑折断,导致刚刚吊运起来 的玻璃倾倒,将位于地下二层玻璃下方的一名作业人员砸压。现 场人员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并将伤者从玻璃下救出,120 急 救人员到场后将伤者送往 984 医院,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 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6 万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区委区政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事故调查处理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 作的促进作用,督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有效落 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 估办法》及《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办法》要求,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工会、区人 力社保局、区房管局、上庄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评估组,邀请 区纪委监委按照职责视情同步开展工作,并聘请专业技术机构配 -2- 合评估组对西山龙胤小区 45-4 号“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责 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认定,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张维振立案侦查,区 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易申材料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已 到位。易申材料公司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考虑事故 现场已彻底改变,故选取同地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开展安全 现状评估,经评估其安全现状基本符合《西山龙胤小区45-4 号 “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 告》)中的要求。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做法 评估组依据相关规定,召开了会议研讨评估工作,并依据《事 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通过 资料审查、查阅文件、座谈询问、走访核查等方式,对该事故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涉事单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安 全现状进行了评估。参与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单位根据评估情 况编制了《西山龙胤小区 45-4 号“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 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专项评估报告》(以下简称《专项评估报告》)。 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首先,评估组分别与事故相关单位、属地街镇进行访谈,并 赴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经核实,该事故现场已彻底改变。 随后,专业技术单位对《事故调查报告》中被调查单位的责 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3- 进行分析,并结合前期调研情况,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完成了《专 项评估报告》。 最终,评估组结合《专项评估报告》,起草了《西山龙胤小 区 45-4 号“1·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本次评估工作主要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的责任追究 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要求,在调研访谈、资料分析的基础上,对 被调查单位落实责任追究及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的具体举措以 及工作成效从两个方面开展评估:一是评估事故单位的整改和防 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是考虑事故现场已彻底改变,故选取同地 区、同行业、同类型企业开展安全现状评估,最终编制形成《评 估报告》。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依 法进行责任追究,具体情况如下: (一)张维振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张维振作为玻璃吊装作业的现场组 织者、负责人,使用不具备铭牌的卷扬机进行吊装作业,但未督 促现场作业人员及时离开吊装物下方区域,其行为违反了《建筑 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2012)第 3.0.18 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 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张维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 -4- 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对张维振立案侦查。 公安海淀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张维振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京公海刑立字〔2025〕55624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 定,并建议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对张维振作出相关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书编号:京海检刑行意〔2026〕293 号),区应急管 理局依法对张维振给予个人警告,并处人民币一千元罚款的行政 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京海)应急罚〔2026〕事故 25001 号), 并已结案。 (二)易申材料公司 《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易申材料公司作为西山龙胤小区 45-4 号天窗玻璃的供货和安装单位,未制定吊装作业方案,未 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现场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 安全交底,其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规定》(市政府令第 285 号)第二十五条第(一)、(二)、 (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 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易申材 料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并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易申材料公司处以五 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5- 区应急管理局已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上述要求,依法对 易申材料公司处以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 号:(京海)应急罚〔2025〕事故001 号),并已结案。 三、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要求易申材料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在组织玻璃吊装作业前,应当依法编制、审核吊装方案,并依据 吊装方案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安全交底;吊装过程 中,应当安排专门人员对吊装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确保操作 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经核查,易申材料公司提供了《关于西山龙胤小区 45-4 号 吊装玻璃安全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了玻璃吊装作业操作要求, 强化了人员培训与技术交底,明确了紧急情况下的操作程序,证 明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基本落实了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情况 经核实,该事故现场已彻底改变,故选取同地区、同行业、 同类型企业开展安全现状评估。 根据对所选取企业的调研访谈和事故现场勘查,对其提供的 资料的审阅,以及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对其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 况进行的评估,基本可以证明该企业安全现状基本符合《事故调 查报告》中的整改和防范要求。 五、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 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严重超载导致立杆折断,进而导 -6- 致连接横杆和钢丝绳断裂,造成玻璃倾倒砸压作业人员致其死 亡。 问题:此次事故暴露了现场作业人员操作不规范、安全隐患 排查不彻底、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 建议: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岗前培训,深入剖析违规操作的 严重危害,普及设备设施安全使用规范、风险辨识方法、隐患排 查要点及应急避险知识;施工单位应进一步加强设备设施的安全 隐患排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开展施工作业活 动;施工期间应安排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护,防止类似事故发 生。 六、评估工作组综合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依法对西山龙胤小区 45-4 号“1·6”一 般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后 认定:公安海淀分局已依法对张维振立案侦查,区应急管理局已 依法对易申材料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已到位。易申材 料公司基本落实了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所选取企业安全现状基 本符合《事故调查报告》中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