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浸潭“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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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新浸潭“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清新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8 月22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2 - (二)事故发生经过....................................- 3 - (三)事故现场情况....................................- 3 -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4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4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 -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4 -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5 -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认定..................... - 5 - (一)事故原因........................................- 5 - (二)事故责任认定....................................- 5 - (三)事故性质........................................- 5 - 四、有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 5 -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7 - (一)不予追究人员....................................- 7 -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7 - 六、事故主要教训.........................................- 8 -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8 - - 1 - 清新浸潭“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6年5月20日04时04分许,107国道2351KM+300M(即清远 市清新区浸潭镇留良洞村委会罗山坑桥路段)发生一起1人受伤 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 失0.0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市公安局 清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清新浸潭 “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开展事故调查,并邀请广东华清 司法鉴定所等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 管”等关键要素,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科 学论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 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 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清新浸潭“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 因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超过设计时速的速度行进时左摆,未 - 2 - 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清远*二轮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 清远*二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徐某静;登记地址:略。经 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清远*号电动 自行车事发时(碰撞前被半挂货车超越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28 —31km/h 可以成立。 清远*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徐某金,男,住址:略,身 份证号码:略,该人员血样经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 检的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经检测,徐某金无毒驾行为。其本 人在事故中死亡。经核查,徐某金近三年内无发生造成人员死亡 的交通事故。 2.粤 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R*挂车)及其驾驶人 粤 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略;车辆识别代号: 略;发动机号码:略。车辆登记所有人:清远市某能源物流有限 公司,登记地址:略。经广东华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 意见书》,粤 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R*挂车)事发时的 行驶速度(制动初速度)约为 44—47km/h 可以成立。 粤 R*挂车重型普通半挂车,品牌型号:略;车辆识别代号: 略;登记所有人:清远市某能源物流有限公司,联系方式:登记 地址:略。经核查,近三年共有0条违法记录。 - 3 - 粤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挂车)驾驶人:陆某彪, 男,住址:略,身份证号码:略,持有“A2”类机动车驾驶证。 该人员血样经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送检的检材中未检 出乙醇成分。事故发生时陆某彪无毒驾行为。该人员在事故中无 受伤。 经核查,陆某彪近三年内无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发时陆某彪存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 车”、“未按规定超车”的违法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20日04时04 分许,陆某彪驾驶粤R*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牵引粤R*号挂车)沿107 国道由阳山县往清远市区方 向行驶,行驶至107 国道2351KM+300M(即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 留良洞村委会罗山坑桥路段)时,在超越同向前方靠道路右侧行 驶由徐某金驾驶的清远*二轮电动自行车过程中,徐某金因操作 不当往左摆与陆某彪驾驶的粤 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 R* 号挂车)右侧第四轴轮胎发生碰撞,造成徐某金受伤经现场医护 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三)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在夜晚,当晚为雨天,路面湿滑,能见度一般。 2.事故路段情况 现场道路位于107 国道2351KM+300M(即清远市清新区浸潭 - 4 - 镇留良洞村委会罗山坑桥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清远市 区方向,北往阳山县方向,双向两条机动车道,共宽 7.00 米, 北往南方向右侧设有路肩,宽 0.70 米,沥青路面,道路完好、 平直,设有标志、标线控制,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 一般。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受伤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 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0.05万元。死亡人员为徐某金,男。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5月20日04时06分,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 称“107国道2351KM+300M(即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留良洞村委会 罗山坑桥路段),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 撞,造成1人受伤,请处理”,随即通知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 管理大队浸潭中队。04时09分,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浸潭中队签收警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04时18分,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浸潭中队民警到 达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和现场勘查工作。 06时48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道路恢复正常通行。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04时07分,清新区浸潭镇浸潭卫生院接到急救电话,立即出 - 5 - 动120救护车赶往现场。4时10分,清新区浸潭镇浸潭卫生院到达 现场,伤者徐某金受伤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事故善后已经处理完结,徐某金遗体已火化。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 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 亡,清新区委、区政府认真妥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 稳定。 三、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1.徐某金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以超过设计时速的速度行进 时左摆,未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陆某彪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定超车,是导致此事故 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事故责任认定 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徐某金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 彪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清新浸潭“5·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 起因二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超过设计时速的速度行进时左摆, 未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履职情况 - 6 - 市公安局清新分局聚焦电动自行车不戴安全头盔、逆向行 驶、不按车道行驶、闯红灯,以及货车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突 出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酒毒同检”、货运车辆专项整治、 摩电综合治理路面执法行动,压紧压实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 一是搭建“固定抓拍+车载流动抓拍”立体化监管体系,构建“取 证—短信推送—非现场转现场查处”闭环处置模式。专项行动以 来,累计布设教育劝导点1139个次、专项整治点1203个次,出动 警力28034人次,查处六类重点摩电违法行为88265宗,同比上升 321.47%,人均查处1576.16宗;辖区涉摩电亡人事故死亡8人, 较去年同期减少4人。二是多维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引导,累计发 布宣传报道562条,现场劝导教育群众76846人次;依托群众互助 宣传模式,发动19945名市民参与文明骑行志愿服务。三是完成 54套智能抓拍设备接入平台,依托“自动抓拍+语音喊话劝导” 功能,严查不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 法行为;设备投用以来,抓取有效违法线索93379条,现场纠正 教育5075条,落实非现场转现场处罚6583起。四是常态化开展高 峰空中劝导800余次,覆盖60余处重点路口路段,现场劝阻未佩 戴安全头盔、超员、逆行等违规行为3100余人次。通过空中巡查 +路面执法联动管控,持续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规范辖区通 行秩序,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但当前摩电违法查处工作仍存 在短板,需持续加大整治力度,重点强化农村区域、老旧街巷、 城郊接合部等薄弱区域管控,不断完善长效管控机制。 - 7 - 浸潭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坚持 宣传教育为主、设施配套为辅,全方位筑牢农村交通安全防线。 常态化联合交管浸潭中队,在摩电严管路段开展现场劝导教育20 余次,现场宣教群众600余人;依托全镇32个村(社区)LED 电 子屏循环滚动播放交通安全警示标语,实现村级宣传阵地全覆 盖。精准开展分层入户与集中宣讲,联合交管中队、村干部组织 敲门入户宣传7次,发放宣传单张200余份,教育群众200余人; 深入辖区企业开展专题宣讲1场,覆盖职工40余人;在圩镇集市 开展大型交通宣传活动1次,派发传单300余张,惠及群众300余 人。同步推进道路安防设施提质,在临水、弯道等风险点位增设 凸透镜2个、交通警示标牌16个,补齐道路硬件防护短板。通过 多点位、多形式常态化宣教,持续提升辖区群众规范骑行、安全 出行意识,但农村偏远村组摩电超速、随意变道等隐患仍未根除, 需持续加大农村片区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力度。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人员 徐某金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以超过设计时速的速度行进时 左摆,未遵守道路通行安全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 其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个人 陆某彪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规 - 8 - 定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建议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驾驶人安全法治意识淡薄,涉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超速行 驶、随意左右变道,未遵守非机动车通行安全规定,违规操作直 接诱发事故;部分群众非机动车出行规则意识不足,超速、随意 变道等危险骑行行为屡有发生,源头安全隐患突出。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道路交通安全管控 举措,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筑牢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深化多部门联合溯源治理,严把车辆源头关口。由市 公安局清新分局牵头,联合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 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查辖区电动摩托车销售门店,严厉打击售卖 非标电动车、非法改装车辆等违法行为,从销售源头封堵安全漏 洞。健全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处置长效机制,推动摩电安全管 理由路面查处向源头管控、系统治理延伸,凝聚多方监管合力。 (二)保持路面高压严管态势,严查各类交通违法。市公安 局清新分局严格落实“常态巡查+集中整治”模式,采取定点设 卡+流动巡逻相结合方式,对摩电车辆闯红灯、逆行、不按道行 驶、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不佩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零容忍、 - 9 - 严查处,持续维持高压整治氛围,清零路面动态安全隐患。 (三)全域排查道路隐患短板,提档升级安防设施。区交通 运输局持续推进 107 国道清新段隐患专项整治,聚焦急弯、长陡 坡、临水临崖等高风险路段,补齐交通标志、路面标线、防护围 挡等设施,在事故多发点位增设警示提示标牌,从硬件层面优化 道路通行安全条件。 (四)精准开展分层靶向宣教,筑牢群众思想防线。市公安 局清新分局、浸潭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协同开展宣传引导工作, 依托网格员队伍以本次亡人事故为反面典型,面向农村群众、摩 电驾驶人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普及上牌持证、规范戴盔、文 明骑行等出行准则。大力倡导“早点走、靠右行、慢慢开”安全 骑行理念,通过政务新媒体、村级微信群、村居宣传栏常态化推 送安全提示、违法曝光、事故警示内容;在重点路口固定设置劝 导点,组织轻微违法人员观看警示片、参与现场交通劝导,以体 验式教育强化警醒,全面提升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与避险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