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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8·11”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新会区·事故调查报告(搜索直采)(新会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江门市 发布:2026-01-23 等级:一般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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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
“8·11”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8 月 11 日,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一
名操作工在生产车间内切割废旧油桶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
造成 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18 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8月20日经新会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依法成立新会区“8·11”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分管
安全生产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安委办主任担任,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新会公安分局、区总工会
派员组成,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开展全
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资料、人员问询、调
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
情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
暴露出的问题,总结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建议。
经调查认定,江门市新会鸿祚特钢有限公司“8·11”
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员工未持
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规切割废旧油桶引起的一般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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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企业基本情况
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5MA519MX81D,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
资),法定代表人:吴**,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
道南 158 号 1 座首层自编之三(一址多照)(信息申报制);
成立日期:2018 年 1 月 22 日;经营范围:金属材料销售;
模具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
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日用品销售;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原在江门市新会区三
和大道孖冲村加油站对面,于 2025 年 3 月 1 日搬至现地址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和大道南158号1座首层自编之三)。
(二)事故发生具体位置
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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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地点照片
(三)其他情况
1.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
吴**,负责该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除吴**以外,该公司另有四
名员工,包括三名操作工以及一名司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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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在生产车间进行现场监管。8月11 日事
发当天,该公司生产车间现场的工作人员为周**、易**以及
肖**三名操作工。
肖**于 2024 年 6 月 1 日与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日常从事切割钢板等杂工工作,未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
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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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为
肖**购买了商业保险,并于事故发生后开始为肖**购买社会
保险。
2.爆炸物品基本情况
发生爆炸事故的油桶由吴**的丈夫万*于2025年7月在
废品收购站所购买,购置后放在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
公司生产车间的角落。据万*交代,该废旧油桶购买时未检
查桶内情况,不清楚桶内残留何种物质,准备用于灌装该公
司磨床设备所更换的液压油。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
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但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吴**日常通过口头的方式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没有相关的书面记录资料;虽有开展日常安全生产
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没有相关的书面记录资
料。事发油桶购置后,该公司没有人进行过清洗处理,消除
桶内残余的易燃物;未安排专人对生产车间作业现场进行安
全管理,对动火作业没有制定和落实审批制度。该公司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督促、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也没有安排专人在
生产车间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
车间作业人员无证违章作业的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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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8 月 11 日,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员
工周**、易**、肖**三人在生产车间进行日常作业,周**操
作磨床,易**操作铣边机,肖**使用风割枪切割钢板。16 时
30 分许,肖**拿取生产车间内放置的一个废旧油桶,使用风
割枪切割该油桶用于盛装废钢材,切割时油桶突然发生爆
炸,爆炸冲击波致使肖**倒地受伤。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置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生产车间内的操作工易**和周**立即跑到
肖**身边查看情况,此时正在公司办公室内的法定代表人吴
**及其丈夫万*听到响声后也迅速跑到肖**身边查看情况。
万*立即拨打 110 和 120 求救,120 救护车约十几分钟后到达
现场,将肖**送往江门市中心医院救治。其后,肖**先后转
至江门市人民医院、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新会区副区长等区领导以及区应急管理局
等部门和属地政府有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开展
应急处置工作。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吴**在现场协助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并持续跟进肖**的后
续治疗。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妥当,至目前未造成其
他次生事故和社会负面影响。
(三)事故后果
1.人员伤亡情况
肖**,男,壮族,1969 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西融
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工作单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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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岗位:杂工。
经江门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肖**诊断为:1、多
发脑挫裂伤恢复期;2、右侧额部硬膜下血肿;3、双侧眼球
挫伤;4、肺挫伤;5、双侧下肢静脉血栓形成;6、高血压
病 3 级(高危);7、2 型糖尿病;8、高脂血症;9、精神障
碍;10、左侧掌骨骨折;11、左侧尺骨落突骨折;12、肋骨
骨折;13、颅骨骨折(右侧颧弓、蝶骨、颞骨、鼻骨、上颌
骨额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分类》(GB6441-86)相关规定,其损失工作日超过 10
5 日的失能伤害,属于重伤事故等级。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
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经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约为人民币 18 万元。
三、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11 月 6 日,新会区应急管理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
机构协助事故调查,并于 12 月 4 日出具事故分析报告,提
出分析鉴定意见。经安全生产专家分析鉴定,该事故中,肖
**使用风割枪对公司购买的废旧油桶进行风割作业,密封的
油桶内有残余的易燃物在高温下蒸发,混合空气后成为易燃
易爆混合气体,桶内易燃易爆混合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
切割作业明火直接引爆达到爆炸极限的易燃易爆混合气体,
被切割的油桶发生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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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间接原因
该事故中,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
理不到位,有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制定安全操作
规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日常通过口头的
方式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相关的书面记录
资料;虽有开展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但没有相关的书面记录资料。事发油桶购置后,该公司
没有人进行过清洗处理,消除桶内残余的易燃物;未安排专
人对生产车间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动火作业没有制定
和落实审批制度。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没有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督促、
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也没有安排专人在生产车间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生产车间作业人员无证违章作业的
情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四、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
到位,在未查明作业人员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
况下安排员工日常进行风割作业。该公司有制定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但没有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吴**日常通过口头的方式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没有相关的书面记录资料;虽有开展日常安全生
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但没有相关的书面记录资
料。事发油桶购置后,该公司没有人进行过清洗处理,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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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内残余的易燃物;未安排专人对生产车间作业现场进行安
全管理,对动火作业没有制定和落实审批制度,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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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产安
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
4 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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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对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
钢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二)吴**,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该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履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职责不到位,未能有效督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新会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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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生产安
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
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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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对吴**给予行政处罚。
(三)肖**,安全意识淡薄,未持有风割作业相应的《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使用风割枪进行风割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
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二)造成 3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
者 3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 4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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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割废旧油桶前,没有检查和清理桶内的残留物质,未采取
通风、置换等安全措施,在未排除风险的情况下切割废旧油
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肖**在事
故中重伤,建议由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根据公司
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肖**进行处理。
五、事故的主要教训
新会区“8·11”事故教训深刻,暴露出小微企业安全
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一是员工安全意识薄弱,缺乏特种作
业人员持证上岗常识,且文化水平有限,考证能力不足。二
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规安排未持有《特种作业操
作证》的人员上岗作业,为压缩成本不愿提高薪资招聘持证
人员。三是安全生产培训与制度建设缺位,忽视规范管理,
未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相关资料整理缺失。
四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护缺失,生产车间长时间无人监
管,对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不能及时予以发现和制止,
事故隐患难以彻底消除。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新会区“8·11”事故教训,落实“人民至
上、生命至上”的原则,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要针对
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和责任体系,明确监管职责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安全意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
提出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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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切
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法定职责,加
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
定,杜绝违章作业,确保在生产和施工作业期间,主要负责
人必须管理落实到位。
(二)江门市新会区鸿祚特钢有限公司要切实开展全公
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全面消除事故隐
患,保证安全生产。同时,加强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
意识。特别要加强对风割作业的安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防
范措施,加强现场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违章作业
行为,确保公司内生产经营作业安全。
(三)会城街道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科学制定
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加强精准执法力度,保
障辖区生产安全。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督检查方
式,深入开展相关行业领域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
力度,严格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弄
虚作假行为要坚持“两个零容忍”,尤其涉及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情况,一旦发现,要严
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处理,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水平,促进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