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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上海市金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 地区:上海市 发布:2026-04-16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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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漕泾邦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0”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金山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 2 -
(二)合同签署及人员情况 ............................................................................................- 2 -
(三)涉事处理井及地坑作业情况 ................................................................................- 3 -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4 -
(五)事故发生经过 ........................................................................................................- 4 -
(六)事故现场情况 ........................................................................................................- 5 -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伤情况 ..........................................................................- 12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2 -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3 -
(一)直接原因分析 ......................................................................................................- 13 -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 13 -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3 -
(四)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 ..........................................................................................- 14 -
四、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 14 -
(一)免于责任追究建议 ..............................................................................................- 14 -
(二)行政处罚建议 ......................................................................................................- 14 -
(三)其他处理建议 ......................................................................................................- 15 -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 15 -
(一)邦凯公司 ..............................................................................................................- 15 -
(二)属地部门 ..............................................................................................................- 15 -

- 1 -
2026 年 1 月 20 日 7 时 10 分许,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
亭卫公路 3300 号邦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号车间北侧废料卷处
理井处,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致一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规〔2023〕5 号)
和《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区生产安
全事故调查工作的决定》(金府发〔2019〕5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授权,由金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公
安金山分局、金山区总工会、漕泾镇人民政府组成“金山漕泾邦
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0’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
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金山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监控视频、询
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委托尸表检验和综合分析等方式,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
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金山漕泾邦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0”一
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企业日常
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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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邦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凯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3100007465xxxxxx,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
xxxxxx,注册资本:8000 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3 年 1 月23
日,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研发、制造和销售塑胶、
薄膜原料及制品(除农膜),从事塑胶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
开发、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房地产开发经
营,自有房屋租赁,化工机电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化工原料及产
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竹物品、易
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上海库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淮安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库
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3MAC7xxxxxx,法定代表
人:沈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
所:山阳街道兴桥中路 xxxxxx,成立日期:2023 年 2 月20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等;一般项
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
(二)合同签署及人员情况
1.邦凯公司与库卡公司为长期劳务合作关系,由库卡公司为

- 3 -
邦凯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双方每年签订一次《外包服务协
议》。
2.杨某某,男,57 岁,四川宜宾人,邦凯公司劳务派遣工。
3.宋某某,男,24 岁,河南宁陵人,邦凯公司劳务派遣工。
(三)涉事处理井及地坑作业情况
涉事废料卷处理井位于邦凯公司1 号车间北侧地坑的东面,
处理井的地面四周设有防护围栏及警示标识,在处理井西南侧设
有爬梯口,人员进出地坑仅可由该爬梯进出,爬梯口北侧开设一
投放口,在爬梯口及投放口东侧的围栏上均设置有开关门,分别
用于人员进出及物料投放(如图 1 所示)。
图1 涉事废料处理井示意图
涉事地坑内有一破碎机用于收卷作业中的废料粉碎,邦凯公
司的收卷作业安排为两班制,每班配备1 名收卷主手和 2 名收卷
副手,其中主手负责操作收卷设备、吊运钢芯及划膜作业,副手
负责配合主手作业、粉碎废料及清理卫生工作。地坑内粉碎废料
作业的具体操作为:2 名收卷副手通过投放口将废料投放至地坑

- 4 -
内,再通过爬梯进入地坑开启破碎机对废料进行粉碎。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邦凯公司配备有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了相关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针对收卷粉碎作业,邦凯公司分别
于2024年7月21日和2025年9月12日制定了《收卷粉碎操作流程》
《地坑作业及粉碎操作安全规范》
[1][2]
,并对员工开展安全教育
培训
[3]
。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1月19日20时许,收卷主手殷某某和收卷副手杨某某、
宋某某开展夜班作业。
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校正为北京时间)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1月20日6时31分54秒,杨某某使用推车将废料运送至地坑处
理井处,将废料投下后离开;
6时42分04秒,杨某某进入地坑开启破碎机,开展废料粉碎
作业;
7时07分17秒,宋某某向地坑投下多张零散废料膜后返回生
产车间;
7时10分10秒,宋某某使用小推车将一卷废料卷(重约100
[1] 邦凯公司《地坑作业及粉碎操作安全规范》“2.废边投放操作:地坑废边投放需双人协同作业,投放前必须
确认地坑内无人员停留,避免发生坠落、掩埋伤害”。
[2] 邦凯公司《收卷粉碎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4.地坑废边时从专用通道把废边推到负 3米、工作过程人员
提前沟通好,人员不准在地坑下工作,待一轮废边全部运输完成后人员方可进入负 3米工作”。
[3] 邦凯公司于 2025 年12 月 30 日对员工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其中载明“粉碎:2.往地坑丢废边时涉及高空坠
物,两个人配合确认下方没人再丢”,收卷工杨某某和宋某某均参加培训。

- 5 -
公斤)拉至地坑投放口处,其从投放口向地坑内看一眼后便将废
料卷从小推车上卸下;
7时10分17秒,宋某某将废料卷推下地坑,废料卷坠落后砸
中正好走至投放口下方捡取废料的杨某某。
(六)事故现场情况
1.事发现场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亭卫公路 3300 号邦凯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 号车间北侧废料处理井地坑处。
2.涉事处理井地坑内见有一破碎机、12 卷废料及多处散落
的废料,东南侧见一可爬至处理井地面的爬梯,地坑底部距地高
度为 3.65 米,涉事废料卷位于处理井投放口正下方,涉事废料
卷直径为 74 厘米,高为 52 厘米。现场见大量血迹及脑组织。
3.事故现场涉事处理井口处见有一废料从地面伸至地坑内,
废料延伸至破碎机口。
4.涉事处理井口设有围栏,围栏长3.5 米,宽 1.3 米,围栏
东南角处有一开关门及投放开关门。围栏西南角为一爬梯,爬梯
口长 0.66 米,宽0.72 米,爬梯口上设有井盖板,盖板上橘色拉
绳固定在西侧围栏,盖板呈打开状态。设有一可南北滑动盖板,
盖板为开启状态,开口的长×宽为 0.87 米×1.1 米,该开口为
废料卷投放口。现场墙面上见有“当心坠落”警示标志。
5.事故现场 1 号车间南侧及地坑西北侧见有监控探头,执法
人员已调取事发时监控视频。视频监控区域:一期储膜区、一期
地坑;提取方式:调查人员通过硬盘拷贝的方式提取相关视频文

- 6 -
件;调取日期:2026 年 1 月20 日;调取地点:邦凯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监控室;监控时间比北京时间快 12 分 13 秒。
6.附事故现场照片 13 张。
图2 涉事企业地址
废 料
膜
0.66 米
0.72
米
橘色
拉绳
0.87 米
废料卷
投放口
事发位置
位于一号
车间北侧
废料处理
井处
1.1 米

- 7 -
图3-4 处理井口地面情况
宽 1.3 米
长3.5米
现 场
警 示
标志
投 放 口
开关门
南
北
围 栏
开 关
门

- 8 -
图5 涉事地坑情况
图 6 涉事废料卷
52 厘米
现场见飞
溅血迹74 厘米
距离地面
高度3.65
米
爬
梯
涉
事
废
料
卷

- 9 -
图7 事发现场情况
图8 地坑内堆放的废料卷及散落的废料
散落废
料膜 现场见
大量血
迹
地坑东侧
地面堆放
的 12 卷
废料卷
钢管上
悬挂的
废料膜

- 10 -
图9 地坑内废料处理机
图10 地坑监控探头
涉
事
地
坑
西
北
侧
摄
像
头
废料
伸至
破碎
机口
地面
破碎
机

- 11 -
图 11 地面 1 号车间监控探头
9
1 号车
间南侧
摄像头
时间校正:
与北京时间
相差 12 分
13 秒(监控
时间比北京
时间快 12
分 13 秒)

- 12 -
图13-14 监控时间校正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伤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杨某某,男,汉族,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身份
证号码:51252719xxxxxxxxxx,户籍地址:四川省宜宾县白花镇
xxxxxx,邦凯公司收卷工。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
核定,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25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宋某某立即联系收卷主手殷某某,殷某某赶至
现场后将情况报告当日值班长程某某,程某某立刻将情况上报车
间主任闫某某并拨打“110”“120”。“110”到场后立即封锁
事故现场,“120”到场后宣布杨某某当场死亡。
2026 年 1 月26 日,邦凯公司与死者家属双方自愿达成调解
时间校正:
与北京时间
相差 12 分
13 秒(监控
时间比北京
时间快 12
分 13 秒)

- 13 -
协议,双方签订《工亡赔偿协议书》,善后工作已完成。
经评估,接到事故报告后,各单位、部门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应急处置工作指挥得当、安全有序;现场相关人员及时报告事故
情况,企业及时稳妥处理善后;事故未造成次生伤害和舆情影响,
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综合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为邦凯公司收卷工宋某某独自投放废料卷时未仔细观察地坑内
的人员情况;宋某某与杨某某二人在作业前未进行有效的协调沟
通,投下的废料卷不慎砸中正好走至下方的杨某某,从而导致事
故的发生。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2026 年 1 月20 日,事故调查组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
死者杨某某进行尸表检验及死亡原因分析。2026 年2 月 24 日,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26]病鉴字
第 28 号),鉴定意见为:杨某某符合遭钝性物体砸击致颅脑损
伤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验、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
为故意伤害等因素。

- 14 -
(四)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
1.邦凯公司未督促收卷工严格执行其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
邦凯公司对收卷工开展过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但在日常作业
中,收卷工存在多次独自将废料卷投入地坑内的违章行为
[4]
,邦
凯公司未督促收卷工严格执行《地坑作业及粉碎操作安全规范》
及《收卷粉碎操作流程》的要求。
2.邦凯公司在日常安全检查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收卷工违
规向地坑投料的事故隐患。
四、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责任追究建议
杨某某,邦凯公司收卷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废料粉
碎作业前未与收卷工宋某某进行有效的协调沟通。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邦凯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督促员工严格
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违规向地
坑投料的不安全作业行为
[6]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金
[4] 经查看事发前的现场监控视频,2025 年 12月 5日 17 时 46秒、12 月 9日 17 时17 秒 55 分、2026年 1月 15
日 8时 31 分8 秒及1 月18 日 10 时57 分 18 秒、13时 03 分 51秒、23 时 54 分06 秒(北京时间),均可见邦凯
公司收卷工独自将废料卷投入地坑内。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 15 -
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7]
。
(三)其他处理建议
宋某某,邦凯公司收卷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作业前未
杨某某进行有效的协调沟通,独自投放废料卷时未仔细观察地坑
内的人员情况,投下的废料卷不慎砸中正好走至下方的杨某某,
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邦凯公司按照
公司内部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金山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邦凯公司
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一是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采取更加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提升本质安全度,及时发现并
制止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安全作业行为,及时消除事
故隐患;二是要强化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以案为鉴,教育督促作
业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增强作
业人员安全意识。
(二)属地部门
建议漕泾镇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一案一警示、即时受教育”
专项警示教育活动各项措施,加大对相关企业的安全指导服务力
度,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及隐
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压紧压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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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山漕泾邦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0”一般物体
打击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名单
金山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