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南翔翔江公路1235号“6·5”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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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嘉定南翔翔江公路 1235 号“6·5”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2025 年 6 月 5 日 10 时许,位于嘉定区南翔镇翔江公路 1235 号的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场地上,发生一起物体打 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市嘉定区应急管理 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于 2025 年 9 月 4 日获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 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委办〔2021〕4 号)《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上海市应急管 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生产 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嘉定区生产安 全事故后评估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 求,嘉定区应急局组织事故调查组其他成员单位成立评估组, 于 2026 年 5 月对相关单位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形成本评估报告。 一、基本情况 按照“谁牵头调查、谁组织评估”原则,嘉定区应急局牵 头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委、区总工会、南翔镇人民政府、委托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组成嘉定南翔翔江公路 1235 号“6·5” - 2 -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 “评估组”),共同参与评估。 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 则,评估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要求,联系事故责 任单位。经核实,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停产,终止各项经营活动,所以无法对该单位开展现场 专业性评估工作。上海芳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无人 接听,未能与该公司建立有效沟通,相关现场专业性评估工作 暂无法实施。蒲国川预留的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未能与其 建立有效沟通,相关现场专业性评估工作暂无法实施。 二、事故处理落实情况 (一)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1.2026 年 3 月 10 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责任认定及 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上海芳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金强给予行政处罚。截止目前,金强尚未履行缴纳行政 罚款的义务。 2.2025 年 12 月 5 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责任认定及 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人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总经理周军给予行政处罚。2026 年 6 月 1 日,周军 将罚款如数缴纳。 3.2025 年 12 月 18 日,区交通委按照行业监管职责依法 对蒲国川进行了约谈。 4.2026 年 3 月 10 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责任认定及 - 3 - 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上海芳强物流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 罚。截止目前,上海芳强物流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缴纳行政罚款 的义务。 5.2025 年 12 月 5 日,嘉定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责任认定及 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给 予行政处罚。截止目前,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尚未 履行缴纳行政罚款的义务。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上海芳强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芳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无人接听,未能与 该公司建立有效沟通,无法现场核查。 (二)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2026 年 5 月 21 日,评估组前往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 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据该公司负责人 表示该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停产,终止各项经营活动。 四、评估结论 评估组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要求,经调查核实,对 该起事故处理、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认为: (一)嘉定区应急管理局已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 作出行政处罚,上海芳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 程有限公司及金强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下一步将依法提 交嘉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嘉定区交通委员会已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 4 - (三)上海芳强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无人接听, 未能与该公司建立有效沟通,无法现场核查,下一步将相关情 况抄送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 (四)上海鑫溧起重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停产,终止各项经营活动,无法现场核查。 嘉定南翔翔江公路 1235 号 “6·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2026 年 7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