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涵橙金属有限公司“4·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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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奉 贤 区 应 急 管 理 局 文 件 奉贤南桥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12”一 般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 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 号)、《上 海市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沪安委 会[2024]5 号)、《上海市奉贤区 2025 年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 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方案》(奉安委办〔2025〕3 号)有 关规定,由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 奉贤南桥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 年4 月12 日13 时50 分许,位于奉贤区地灵路950 号 的联东U 谷上海南桥创新科技园项目1 期现场在卸货过程中发生 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 者的赔偿费用)255 万元。事故发生后,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会同 公安奉贤局、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 有关专家组成奉贤南桥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12”一 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于 2024 年8 月14 日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奉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评估组,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依据《奉贤南桥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12”一般物体 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根 据事故情况,采取调阅事故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 座谈问询、走访核查区总工会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 问题,当场向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了反馈,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 评估组经过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上海金磊实业有限公 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任单位上海金磊实 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沪奉)应急罚[2024]事故 13 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后,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经上 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催告后仍不履行,现已由上海市奉贤区人 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沪 0120 行审 126 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 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任单位上海涵 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沪奉)应急罚[2024]事故 11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 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做出(2025)沪 0112 行初 330 号行政 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 讼请求”,责任单位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提起上诉,经 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催告后亦未履行义务,现已由上海市奉 贤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沪 0120 行审 113 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颍荭投资管理(上海) 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任单位颍荭 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收到(沪奉)应急罚[2024]事故 1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 行政诉讼,经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催告后仍不履行,现已由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沪 0120 行审 78 号强 制执行。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颍荭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印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拾陆元的行政处罚,主 要负责人李印在收到(沪奉)应急罚[2024]事故 15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出行政诉讼,经 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催告后又不履行,现已由上海市奉贤区 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沪 0120 行审 125 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 定,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对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主要 负责人桂建平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主要 责任人桂建平在收到(沪奉)应急罚[2024]事故 14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做出(2025)沪 0112 行初 329 号行政判决书, 判决内容:“驳回原告桂建平的诉讼请求”,主要负责人桂建平 未提起上诉,经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催告后亦未履行义务, 现已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5)沪 0120 行审 111 号强制执行。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依据《奉贤南桥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12”一般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第七部分“整改及防范措施建议”,经 评估工作小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相关责任单位未落实整改措 施,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提交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王庆方内部处理结果;未提供证据表明涵橙公 司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力度;未提交已完善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操作规程及相应考核机制;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事故暴露出的现场卸货安全操作规程缺失、安全管 理不力等问题依然存在。 上海金磊实业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表明已就本项目开展全 面的安全生产状况摸排,未提交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相关人员薛小伟内部处理结果;未见记录表明已督促作业人员遵 守本单位制定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见对作业 人员特别是外来单位及人员(尤其是涉及货物装卸、吊运等环节) 的统一协调与安全管理的记录;未展示已建立有效的安全检查与 督促整改机制。对承包单位安全管理缺失的问题未予纠正。 颍荭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未提供任何针对驾驶员(包 括挂靠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未见证据已全面开展风 险辨识,消除事故隐患;未展示已建立健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已失效的状态及其带来的管理风险未得 到任何整改。 五、总体评估意见 评估组通过调阅事故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 座谈问询、走访核查等方式,对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12”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事故责任追究、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总体 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总体评估意见如下: 1.行政处罚已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三家责任单位及两名 主要负责人均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目前已全部由上海市奉 贤区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法律责任追究的司法闭环已完成。 2.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完全缺失:三家责任单位在事故防范和 整改措施的落实上表现消极,处于完全停滞状态。其对事故教训 的漠视态度、对整改要求的无视行为,表明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严重缺位,未能从事故中吸取任何有效教训。 3.安全风险依然高企:由于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因素 (包括安全意识淡薄、操作规程缺失、现场管理缺位、教育培训 不足等)均未得到治理,在类似作业环境和环节中,同类生产安 全事故再次发生的风险极高。 总体评估结论为:本次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虽已完成,但事 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严重不到位,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六、意见和建议 鉴于本次评估发现责任单位整改措施“未落实”的严峻情况, 为切实推动问题整改,严防事故重演,评估组对事故单位及相关 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整改建议: 建议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金磊实业有限公司、 颍荭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建议 15 个工作 日内),向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经企业主 要负责人签字的详细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保 障和完成时限。 要求上述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现场隐患治理、制度修订、 人员培训等核心整改项,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现场复核。 2.对行业及属地监管部门的强化监管建议: 建议南桥镇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加强对该园区及类似项目的 警示教育和巡查力度,督促项目管理方严格履行统一协调安全管 理职责。 附件 1、上海涵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4·12”一般物体打击事故 事故评估组名单 2、上海市奉贤区 2025 年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实情况 评估工作方案 3、行政诉讼判决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 5、专业评查专项报告 奉贤南桥上海涵橙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4·12”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评估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