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奉贤庄行上海盾汇门业有限公司“4.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事故管理(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上海市奉贤区 发布:2026-07-14 等级:一般 类型:起重伤害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奉贤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6 月 9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2
(一)事故单位情况...................................................................................................... 2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2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状况...................................................................................... 3
(四)涉事设备相关情况.............................................................................................. 3
(五)涉事压力容器参数.............................................................................................. 4
(六)相关合同签署情况.............................................................................................. 4
(七)相关作业安排和事故发生经过.......................................................................... 4
(八)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5
(九)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6
(十)事故其他有关情况..............................................................................................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7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8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9
三、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9
(一)直接原因.................................................................................................................................... 9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10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0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1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1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2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3
(一)强化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13
(二)全面辨识风险,严查治理隐患....................................................................... 13
(三)压实安全责任,健全奖励机制....................................................................... 13

2026 年 4 月 9 日 13 时 57 分许,位于奉贤区庄行镇钜庭路
1150 号的上海盾汇门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不含行政处罚)约 150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
规定》(沪府规〔2023〕5 号)、《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奉府发〔2024〕
13 号)等规定要求,成立了由奉贤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奉
贤分局、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奉贤区总工会、庄行镇人民政
府参加的奉贤庄行上海盾汇门业有限公司“4·9”一般起重伤害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及相
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
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调阅资料、视频监控、调查询
问、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等方式,查明了事发经过、
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事故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深入
分析了事故原因以及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事故整

改及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奉贤庄行上海盾汇门业有限公司“4·9”一般起重
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风险辨识不到位、现
场管理缺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上海盾汇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汇公司”),成立日期:
2007 年 8 月 21 日;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杨溇村牛溇
606 号 4 幢;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 1150 号 3 车
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660140386;法定代表人:陶
建军;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5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木门及木制品生产、加工,防火门、防
盗门、木门、建筑材料、日用百货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贤设备容器
厂”),成立日期:1989 年 7 月 17 日;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
区钜庭路 1150 号车间三;实际经营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
1150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4005827K;法定代表
人:周永官;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
册资本:124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压力容器、金属制品、机
械设备(除特种设备)制造、加工,冷作钣金,压力管道安装,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状况
盾汇公司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奉贤区钜庭路 1150 号 3 车间,
主要从事压力容器罐的打磨喷漆作业。公司车间内部分为三块区
域,分别是打磨区域、喷漆区域、储存区域。车间内设置了一台
桥式起重机;打磨区域设置了一台抛丸机和两台角磨机;喷漆区
域设置了两间喷漆房;储存区域用来存放喷漆后的压力容器罐。
盾汇公司现有 3 名长期员工,1 名临时雇佣工,陶建军系该
单位主要负责人。盾汇公司配备了 1 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王银
莲,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四)涉事设备相关情况
涉事设备类别:桥式起重机,制造单位:河南省通力起重机
械有限公司,使用单位:上海市奉贤设备容器厂有限公司,设备
使用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钜庭路 1150 号 3 车间东,使用登
记证编号:起 17 沪 T02608(22),设备品种:电动单梁起重机,
型号规格:LD5t×13.5m A3,设备代码:41703101202022080044,
登记机关: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2 年 8
月 29 日,操纵方式:遥控操作,额定起重量:5t,检验合格时
间:2024 年 6 月 4 日,下次定期检验日期:2026 年 7 月。

(五)涉事压力容器参数
涉事压力容器是容积为 2 立方的储气罐,直径 1000mm,高
度 2810mm,重量为 500kg。顶部与底部均为椭圆形封头,顶部
安全阀口设置了一个螺纹式挂钩口,底部设置了三个支撑腿。
图 1 涉事压力容器罐
(六)相关合同签署情况
喷漆加工承包合同:奉贤设备容器厂与盾汇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 日签订《喷漆加工承包合同》,合同有效期:2025 年 2 月
1 日至 2028 年 2 月 1 日,合同内约定由盾汇公司为奉贤设备容
器厂提供喷漆加工服务,包含抛丸、砂料、油漆、包装材料、人
工、辅助耗材等内容。
(七)相关作业安排和事故发生经过
盾汇公司起重设备操作工刘林梅负责操作桥式起重机(设备
代码:41703101202022080044)将需要喷漆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罐

吊运至打磨区域打磨,打磨结束后将压力容器罐吊运至喷漆房进
行喷漆,喷漆结束后由刘林梅统一将压力容器罐吊运至储存区域
空地冷却,冷却完之后使用包装膜对压力容器罐进行外部包装,
并将包装好的压力容器罐交还奉贤设备容器厂。
事发当天 13 时 57 分许,刘林梅负责操作桥式起重机(遥控
操作)持续吊运喷漆后的压力容器罐至储存区域空地。负责打磨
压力容器罐作业的楚治光在打磨工作结束后前往储存区域清点
压力容器罐数量,在清点压力容器罐数量的过程中,起重设备操
作工刘林梅仍在持续操作行车吊运压力容器罐,刘林梅将压力容
器罐放置地面后(此时盾汇公司自制的可拆分吊钩(以下简称“自
制吊钩”)仍挂在压力容器罐顶部的挂钩口内),刘林梅在压力
容器罐周边查看放置情况时,误操作起重遥控,导致起重机突然
起吊,自制吊钩尖端勾到压力容器罐挂钩口后突然脱钩,导致吊
运的压力容器罐侧翻,侧翻的压力容器罐撞击到了周边存放的压
力容器罐,导致周边的压力容器罐连续倾倒,其中一个倾倒的压
力容器罐砸中正处于该区域的楚治光。
(八)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根据奉贤区气象局提供的有关气象资料,事发当天 2026 年
4 月 9 日事发区域天气多云,东南风 4 级,气温 15℃至 24℃。
事发时段气温 24℃,经现场勘查发现:涉事车间内设置了一台
桥式起重机,设备品种为遥控式电动单梁起重机,额定起重量为
5 吨,涉事起重机械在原有吊钩的基础上加装了一个自制吊钩,

自制吊钩未配备防脱钩等装置[1]。涉事压力容器罐 500 公斤,容
积 2 立方米,车间现场有部分压力容器罐倾倒在地面。车间地面
为水泥地,地面干燥,无积水、油污等异常情况。事发车间未见
起重作业相关的警示标识。
图 2 涉事车间 图 3 涉事起重机和压力容器罐
(九)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 1 人重伤,伤者:楚治光,男,
57 岁,安徽省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
计标准(GB6721-1986)核算,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
(十)事故其他有关情况
1.人员合同签署情况:盾汇公司未与楚治光签订劳动合同,
楚治光于 2025 年 3 月进入盾汇公司,主要负责盾汇公司压力容
[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部分:总则》 GB 6067.1-2010 第 4.2.2.3 条: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
意外脱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当吊钩起升过程中有被其他物品钩住的危险时,应采用安全吊钩或
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器的打磨等职责,属于盾汇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2.人员安全教育情况:
(1)奉贤设备容器厂建立了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并对盾汇公司起重设备操作工刘林梅开展了安全技术培训[2]。
(2)盾汇公司未对刘林梅、楚治光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及考核[3]。
3.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经核查,刘林梅系遥控式单梁起重机操作人员,无需持有相
关证件,符合事发时起重作业的人员资质要求[4]。
4.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经核查,事发时楚治光未佩戴盾汇公司下发的安全帽等劳动
防护用品[5]。
5.现场管理情况:
经核查,作业现场同一区域同时存在起重作业和清点作业,
盾汇公司现场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2]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建立健
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
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
[4]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第二条第三款:起重机械司索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地面操作
人员和遥控操作人员,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使用单位进行培训和管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盾汇公司喷漆工刘春风立即拨打陶建军电话告
知此事。据通话记录核实,陶建军于 13 时 59 分抵达事发现场并
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人员随后抵达现场开展急救工作。
15 时 08 分,区应急局、公安奉贤分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庄行
镇等相关部门接报后相继抵达事发现场,随即开展应急处置和事
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3 时 59 分,陶建军赶赴事发现场组织救援并拨打 120 急救
电话,组织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刘林梅对楚治光进行头部止血等先行急救措施,等待 120 急
救人员到来。
区应急局会同公安奉贤分局抵达事发现场后,在事发区域周
边设置警戒区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事发区域,对现场进行封锁、
取证。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4 时 09 分,120 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开展急救工作。14 时 20
分许,120 急救人员对楚治光实施急救后,将其送往新华医院奉
贤院区进一步抢救。16 时 51 分,楚治光被转院至华山医院虹桥
院区进行救治,经救治后楚治光生命体征平稳。4 月 23 日,楚
治光家属向医院及陶建军提出将楚治光转院至安徽省亳州康复
医院进行后续治疗。4 月 27 日,在当事人家属的强烈要求下,

楚治光于当日办理完转院手续。
事故发生后,公司第一时间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主动与伤
者家属积极协商沟通善后处置事宜。2026 年 4 月 23 日,盾汇公
司与伤者家属达成一致赔付意见,双方于当日签署和解协议,本
起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全部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评估,各单位、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赶赴事发现场,
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处置,有序疏散无关人员、设置警戒区域,现
场应急工作指挥规范、处置安全有序;现场相关人员及时报告事
故情况,涉事企业快速推进善后处置,措施稳妥高效;事故未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整体应急处置工作得当有效。
三、事故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原因
结合现场勘查、调查询问、视频监控、专家论证和综合分析,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
1.起重作业操作人员违章作业。刘林梅作为起重作业操作人
员未拒绝使用盾汇公司自制吊钩,且在起重作业前未设置警戒区
域,在未确认起重设备以及起吊物状态的情况下,遥控启动起重
设备。
2.作业人员擅自进入起重作业区域。楚治光在未按规定佩戴
公司下发的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起重作业
区域,开始清点压力容器罐数量,安全意识淡薄,将之置于风险

之中。
3.起重设备安全装置缺失。盾汇公司自制吊钩加装于起重设
备自带吊钩下方,且自制吊钩未设置防脱钩装置,一旦吊钩角度
变化、受振动或意外提拉,吊索具有极大可能从钩口脱出,导致
吊物侧翻。
(二)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根据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出院小结,楚治光于 2026 年 4
月 9 日入院,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出院,出院诊断为 1、开放性
颅脑损伤特重型;2、创伤性脑疝;3、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
4、左顶硬膜外血肿;5、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创伤性脑
梗死;7、多发颅骨骨折;8、高血压病 2 级(中危);9、肺部
感染;10、气管造口状态;11、下肢静脉肌间血栓形成。根据复
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出院小结以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GB/T 15499-1995)并结合案情等综合分析:本起事故符合起
重作业导致的重伤事故。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刘林梅作为起重作业操作人员未
拒绝使用盾汇公司自制吊钩,亦未向盾汇公司提出其自制吊钩存
在的隐患,在此基础上开展起重作业未设置警戒区域隔离,对起
重作业的的极端危险性缺乏基本敬畏;楚治光在起重作业开展的
过程中,擅自进入起重作业区域,缺乏对交叉作业的风险警觉。
2.风险辨识不到位。盾汇公司作业前未充分开展风险辨识。

一是未辨识出自制吊钩在未设置防脱钩装置下极易导致脱钩风
险;二是未辨识到多个压力容器罐紧密存放时,单个倾倒可能引
发连锁反应;三是未认识到清点作业与起重作业同时进行所带来
的交叉作业风险。对作业流程中的潜在危险缺乏分析辨识,未采
用相应的管控措施予以管控。
3.现场管理缺位。盾汇公司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
理工作,现场未拉设警戒带,亦未设置起重作业相关警示标志,
楚治光擅自进入起重作业区域无人劝离,现场导致作业活动无序
重叠,同时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制止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
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导致事故发生。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陶建军,男,群众,盾汇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本起事故中,
未能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未能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7];未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对事故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
予以行政处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
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组织制定并实
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下列职责: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王银莲,女,群众,盾汇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承担公司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本起事故中,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9];亦未能有效履行现场管理
职责,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10],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
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行政处
罚。
3.刘林梅,男,群众,盾汇公司起重作业操作人员,承担起
重设备安全操作职责。在本起事故中,未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
理的建议;未能拒绝使用安全装置缺失的起重设备;未严格落实
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建议盾汇公司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报奉贤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盾汇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本起事故中,一是未
对公司作业人员开展全面有效的安全培训教育,未确保从业人员
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11];二是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12];三是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作业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13];四是未在起重作业区域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作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14],对事故发
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
予以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盾汇公司要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召开一次全员安全生产警示
工作会,及时通报本起事故发生原因,深入剖析事故案例。对全
体人员进行一次全覆盖的教育培训,确保培训不走过场,加强从
业人员安全意识。
(二)全面辨识风险,严查治理隐患
盾汇公司要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
时在起重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告知作业人员起重
作业的主要风险、管控措施、以及禁止行为,确保每位作业人员
掌握作业环境中的风险点。
(三)压实安全责任,健全奖励机制
盾汇公司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
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责任范围,尤其要指定专人负责复杂环境的管理责任。同时要建
立内部隐患报告奖励机制,鼓励员工主动上报作业过程中的违章
行为或设备缺陷,推动安全管理提质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