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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昌营镇前芮营村电力改造工程“2021·11·2”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平谷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平谷区 发布:2026-07-01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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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昌营镇前芮营村电力改造工程“2021·11·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1 年 11 月 2 日 9 时许,位于平谷区马昌营镇前芮营村的
电力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北京北安中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一名雇
佣工人在电线杆上施工作业过程中,因线杆失衡导致其坠落地
面,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
损失约 100 万元。
经初步核实事故线索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
局平谷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马昌营镇政府组成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
监委参与。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
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
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情况
2021 年 10 月 25 日,马昌营镇前芮营村村委会与北京北安
中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马昌营前芮营村村东养殖小区线
路改造工程(街道路灯安装)》,合同价款 94075.62 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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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新立 10 米电线杆3 基及金具、架设低压风雨电缆 2900 米、
LED 集成路灯53 盏等。
(二)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1.项目建设单位: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前芮营村村民委员
会(以下简称前芮营村村委会)。
2.施工承包单位:北京北安中昊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北安中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MA01K26Y9C,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
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8 号楼 2 层 8-7,
法定代表人:李文超,主要经营范围: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分包
等。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平谷区马昌营镇前芮营村村东侧养殖小区线
路改造工程(街道路灯安装)现场,事发当时新立电线杆已完成,
施工工人贾某林上到新立线杆东侧约 1 米处的旧电线杆上方解
除线杆上的线缆,操作过程中旧线杆失衡倒地,贾某林随着旧电
线杆坠落地面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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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施工阶段现场照片)
(2026 年 3 月 30 日勘验时现场照片)
(四)死者基本情况
贾某林(身份证号:110226******),男,汉族,时年 58
岁,北京市平谷区人,系北安中昊公司雇佣人员,未签订劳动合
同,工资按每天 300 元结算,主要从事线缆架设等相关工作。2021
年 11 月 2 日 13 时 45 分许,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出具诊断病历为
“心脏大血管破裂”,家属放弃治疗接伤者回家后于当日下午
15 时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 时许,位于平谷区马昌营镇前芮营
村的电力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北安中昊公司雇佣工人贾某林在旧
电线杆上不顾现场人员贾某库、村里电工郝某东劝阻,将用作拉
线的线缆剪断,随后旧线杆失衡倒地,贾某林随着旧电线杆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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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地面受伤。
(二)事故救援经过
2021 年 11 月 2 日上午9 时许事故发生后,北安中昊公司工
人贾某库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将伤者贾某
林送往平谷区医院救治。后贾某库电话向项目负责人周某汇报了
事故情况,随后周某赶往平谷区医院参与救治。区医院诊断为心
脏大血管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13 时 45 分许家属放弃治疗,
联系 120 将伤者送回家中。15 时许,贾某林在家中死亡。
贾某林死亡后,周某向村委会进行了汇报,村委会向马昌营
镇进行了汇报,并就赔偿问题共同与家属私下商定。
(三)事故善后情况
2021 年 11 月 10 日,北安中昊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和死者
家属自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家属100 万元,家属对死者
死因无疑义。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施工人员贾某林在更换电线过程中将
用作拉线的线缆剪断,操作失误导致电线杆失衡并致其坠落地
面,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及主要问题
北安中昊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从业人员
开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未针对电力线路高处作业开展专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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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未督促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作业人员安
全操作技能不足、风险辨识能力不够
[1]
。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
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导致作业人员
未能识别现场风险
[2]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排查消除施
工现场高处作业等安全隐患
[3]
。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
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了事故单位和人员应承担
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刑事责任
2026 年 1 月13 日,某群众在信访过程中反映前芮营村电力
改造施工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现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已立
案调查。经查证,2021 年 11 月,因线路老化,前芮营村原养殖
小区实施老化线路工程改造,将工程承包给北安中昊公司,施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
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
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
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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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贾某林在电线杆上剪断电线杆之间相连的旧电线更换新电
线过程中,因电线杆年久老化,电线杆失去连接平衡后倾斜,贾
某林从倾斜的电线杆上摔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行政责任
1.北安中昊公司对施工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不足,未针对
电力工程线缆更换开展专项安全培训,无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4]
、《北京市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 年修订版)》(京应急规文〔2021〕
4 号)第三十五条基础裁量 A 档
[5]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
3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北安中昊公司总经理李文超,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
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安
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隐患,对本
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6]
的规定;依据《中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
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北京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 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基础裁量 A 档:违
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基础裁量 A档,按照以下裁量阶次处以罚款:1.生产经营单位对一
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裁量:(1)造成 1人死亡,或者 1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
者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3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
恶劣的,可以按照该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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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7]
,建议由区应
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五、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2021 年初至11 月,马昌营镇人民政府制定了《马昌营镇安
全生产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文件并与 17 个村、
1 个社区及 286 户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在建项目安全
巡查责任,镇领导班子带队全覆盖检查施工工地、人员密集场所
等重点点位,常态化压实施工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累计对镇域内
在建工程、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联合执法、专
项整治等检查 155 家次,组织电动自行车夜查、液化石油气安全
入户排查等专项行动,检查钢瓶 3471 支,排查发现用电不规范、
防护缺失、警示标志不到位等安全隐患 78 项,监督企业 100%完
成整改并实现闭环管理。“2021·11·2”前芮营村施工亡人事
故发生后,该镇第一时间约谈涉事村负责人、做好家属善后安抚,
随即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农村零散施工领域安全整改,主要领导多
次带队“四不两直”督查重点场所,开展安全生产集中夜查与全
域“敲门行动”排查 18 类安全风险,建立重大节日“双值班”
制度,全面强化高风险作业管控与基层安全防范。
本起事故中,马昌营镇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存在两项履
职缺位问题:一是镇域内工程施工领域安全监管存在短板,对前
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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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营村电力施工项目的巡查检查、精细化管控存在薄弱环节,未
有效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属地监管
职责落实不严;二是本起亡人事故发生后,未严格按照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相关要求履行上报程序,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存在疏漏。
事故调查组将相关履职问题线索移送区纪委区监委。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北安中昊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全面压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与电
力线路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技术交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配齐并
监督作业人员规范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护与
隐患自查自纠,坚决杜绝违章操作、违规作业行为,全面提升企
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马昌营镇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深
入开展镇域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和事故
案例警示教育,全面排查整治施工安全隐患,规范事故报告程序,
筑牢基层施工安全生产防线。
马昌营镇前芮营村电力改造工程“2021·11·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