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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山青龙湖北京智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报告.pdf

来源: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房山区 发布:2026-07-03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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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青龙湖北京智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27”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27 日 9 时 40 分许,位于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
村北京智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砂石临时资源化处置场内,发生一
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和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规则》的规定,房山区人民
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委、区交通局、青龙湖镇政府组成的
“4·27”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同步参与,对事故
开展全面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
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
了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房山青龙湖北京智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27”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事发单位安
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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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智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阳建筑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15306596273C,企业类型为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
村委会西 300 米,法定代表人王 X 华,公司主要负责人刘 X,经
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石加
工、固体废物治理等。
(二)涉事处置场情况
智阳建筑公司投资建设的青龙湖砂石临时资源化处置场,为
砂石临时处置设施,位于房山区青龙湖镇坨里村,该处置场用地
性质为国有土地,处置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 18.2 公顷。2025 年
9 月 4 日经区城市管理委备案,备案有效期为 2025 年 9 月 4 日
至 2030 年 9 月3 日。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5 年 6 月11 日,智阳建筑公司与北京房山新城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签订投资运营协议,由智阳建筑公司作为投资运营单
位,在土地范围内投资建设建筑垃圾临时资源化处置设施,用于
河道沟道砂石和“两横三纵”公路(高速)工程石方资源化利用
工作,以及负责具体实施处置设施的实际运营工作,包括生产加
工、设备维护、安全保障等。此外,双方签订了砂石资源化利用
工作管理、砂石清运交通安全管理、砂石料安全生产管理等协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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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事车辆情况
涉事车辆为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为京 AUW290。
经查,该车实际为李 X 个人所有,其雇佣平X 为司机(平X 具有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准驾车型为 B2,有效期
限至 2031 年 3 月 16日)。2026 年4 月 15 日,智阳建筑公司通
过北京兴起恒达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李杨进行石方、砂石料运输工
作。自2026 年 4 月 21日起,该车辆和司机平X 进入智阳建筑公
司砂石临时资源化处置场负责场内渣石运输作业,并依据智阳建
筑公司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6 年 4 月13 日起,智阳建筑公司按照砂石料堆体稳定性
专家论证结论开展堆体边坡处理工作。4 月 27 日,智阳建筑公
司安排平 X 驾驶自卸货车由料堆四米平台装料,运输至料堆上平
台处卸料。9 时 40 分许,正在 3 号车间装载成品料的运输车司
机闫 X 亮看到一辆自卸货车从料堆上翻落至地面,随即通过铲车
司机陆喜增的对讲机向 3 号车间生产线代班班长董 X 博汇报,董
X 博立即向智阳建筑公司汇报并前往事发现场。9 时 43分许,董
X 博到达事发现场发现平 X 躺于距自卸货车约 1 米处,人员无意
识。同时,场内附近人员陆续到达现场组织救援,并拨打120 急
救电话。120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平X 经抢救无效,确认已无
生命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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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进行调度,应急、公
安、卫健等相关部门和青龙湖镇政府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沟通顺
畅,有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善后工作及时有效。
(二)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发位置为智阳建筑公司砂石临时资源化处置
场内 3 号车间西侧料堆,料堆底部地面处有一绿色自卸货车,车
头朝向料堆,车辆驾驶室严重受损。车辆坠落位置为该料堆卸料
平台,平台距料堆底部高10 余米,平台最大宽度约 20 米,部分
平台边缘用渣石修筑挡车墙,事发平台边缘处有车辆行驶痕迹。
事发平台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平台车辆坠落处未设置车挡等车
辆防坠措施。
图 1 事发现场 图 2 事发料堆平台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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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员死亡情况
死者:平 X,男,河北张家口人,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
鉴定中心鉴定:平X 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休克性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现场勘查、查阅资料,综合分析本起事
故的直接原因为:司机平 X 安全意识不足,在料堆平台处驾驶自
卸货车卸料过程中,车辆失衡翻下料堆,导致事故发生。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侦查调查,排除人为故意刑事犯罪嫌疑。
(三)间接原因
1.智阳建筑公司作为处置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处置场现
状,调查组认为对其料堆平台货车卸料环节,应当参照《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第 5.5.2.3
[1]
和第
5.5.2.4
[2]
条进行管理。智阳建筑公司对场内运输司机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料堆平台未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事发卸料平台部位缺失车挡等车辆防坠安全防护
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料堆平台卸料作业
[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5.2.3项:排土作业区应符合下列要求:有良好的照明;配备通信工具;
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5.2.4 项:汽车排土应遵守下列规定:排土平台应平整,排土线应整体均
衡推进;在排土卸载平台边缘设置安全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 1/2,顶宽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
1/4,底宽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3/4;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指挥;进入作业区内的人员、车辆服从指挥;
非作业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排土作业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汽车与排土工作面距离小于 200m时,车速不大于
16km/h;与坡顶线距离小于 50m 时,车速不大于 8km/h;重车卸载时的倒车速度不大于 5km/h;能见度小于 30m 时
停止排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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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智阳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刘 X,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
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料堆卸
料平台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智阳建筑公司作为处置场经营管理单位,对场内运输司机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
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料堆平台
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事发卸料平台部位缺失车挡等车辆防坠安
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料堆平台卸
料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
、第
四十一条第二款
[4]
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
[5]
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
[6]
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二部分裁量细则 95.B 的规定,建议由房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5]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并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或者停
止使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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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刘 X 作为智阳建筑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料堆
平台卸料作业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
项
[7]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
[8]
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
部分裁量细则 94.A 的规定,建议由房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
遏制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智阳建筑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要聚焦车辆运输、装卸作业、生产加工等关键环节,对不
同岗位从业人员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
要的安全知识,熟悉岗位安全要求,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应急处
置能力。要对场区内具有较大危险因素场所开展全面排查,规范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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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将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与维护纳入日
常安全检查必查内容。要严格落实安全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开展全覆盖、拉网式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
查台账,明确隐患位置、风险等级、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
限,实行闭环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的法定职责,常态化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重点检
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及时
发现并消除料堆卸料、场内运输等环节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加强履行属地责任
青龙湖镇政府要进一步压实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组织开
展全镇域警示教育,全面通报本次事故相关情况及暴露的安全管
理短板、隐患问题,督促各类主体深刻反思、举一反三,彻底摒
弃麻痹松懈思想。要统筹全镇监管力量,组织开展新一轮安全生
产隐患联合排查整治行动,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点位
常态化监管,从严从细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整治企
业安全培训缺失、现场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突出问
题,全方位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坚决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三)严格履行备案管理职责
区城市管理委作为备案管理部门,应层层传导压实管理责
任,切实把备案管理各项法定职责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资源化处
置场常态化、制度化安全监管工作机制,紧盯辖区各类资源处置
场生产运营全过程,从严督导企业全面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