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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5·2”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大兴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大兴区 发布:2026-03-11 等级:一般 类型:淹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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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5 月 2 日 11 时 55 分左右,位于大兴区高米店街道
乐园路20 号院 30号楼负 2 层游泳场馆内发生一起淹溺事故,造
成1 名人员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北京市大兴区人民
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
分局、区总工会、区体育局、高米店街道办事处组成的“5·2”
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列席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了事故
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
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管理经营单位: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润嘉物业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5 月 5 日,曾用名: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在北京市西
城区佟麟阁路 85 及旁门 8 号楼,法定代表人焦晓梅,统一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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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代码91110102633795093U,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主要
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等。
2.资质单位:润嘉物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九里健身俱乐
部(以下简称九里俱乐部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 年 11月 6
日,注册地址在北京市大兴区乐园路20 号院 30 号楼 1 层(105、
106)、-1 至-2 层局部(-105、-203、-204),负责人熊翊华,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8JE7XH。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游泳;
器械健身服务等。具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
(范围)为游泳,许可证编号为 11011520230003,经营场所负
责人侯云龙,发证机构为北京市大兴区体育局,发证日期为 2023
年 4 月 11 日(许可证 2 年更换一次,上次发证日期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许可证有效期限自 2023 年 4 月 11 日起至 2025
年4 月 10 日。
3.游泳项目培训单位:北京子城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子城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6 年12 月 9 日,注册地址在北
京市大兴区金星路 24号 2 幢 1 层1159,法定代表人薛佳佳,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0AAH23Y,注册资本 50 万人民币。
主要经营范围包括组织体育赛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
体育运动项目除外)等。
(二)合同关系情况
2017年8月1日,华润置地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产权单位)
与润嘉物业公司签订了《公元九里会所产权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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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期限 5 年。2022 年 5 月 6 日,双方再次签订《九里健身
俱乐部委托管理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由润嘉物业公司以自身名
义对九里健身俱乐部进行对外经营并自负盈亏,委托期限自2022
年8 月 1 日起至2027 年 7 月 31日止(共分 5 份合同签订,每份
合同期限为 1 年)。润嘉物业公司以其分支机构九里俱乐部公司
的名义办理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进行游泳场
馆的经营。
2021 年 8 月 24日,润嘉物业公司与子城公司签订《九里会
所场地使用管理合同》,由子城公司使用九里健身俱乐部室内地
下二层游泳池场地用于游泳项目培训,并承担游泳场馆救生员工
作,使用期限自 2021 年 8 月15 日起至2022 年 8 月 14日止。由
于疫情等原因,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截止日期延期至
2023 年5 月 26 日。
2022 年 4 月 14日,李某某(男,68岁,吉林省人)转接了
九里俱乐部其他会员的会员卡和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开具的专用收费票据,并签订了《北京市体育健身行业
预付费服务合同》(合同编号:JL0000174),会员卡包含游泳、
沐浴、健身等项目,不包含游泳培训项目(私教课)。
(三)现场勘验情况
游泳馆位于健身俱乐部室内地下二层,场馆内有戏水池和游
泳池,游泳池位于游泳馆南侧,为南北向,长约 24米,宽约 11.5
米,分五个泳道,泳道水深自北向南均为 1.2 米、1.4 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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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1.8米,游泳池东、西、南各设置一座观察救生台。游泳池
北侧是戏水池,事发时救生员坐在东侧第一条泳道向北约3 米位
置的躺椅上,躺椅高约 0.3 米,死者位于自东向西第四条泳道
1.8 米水深处溺水,救生员与死者直线距离约28.6 米。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视频时间与实际时间慢约 16 分钟,以
下时间为监控视频时间):2023 年 5 月 2 日,会员李某某带其
孙子到游泳馆内游泳,李某某在场馆内第四条泳道(自东向西)
内游泳,其孙子在戏水池内游玩。约 11 时 39 分 29 秒,李某某
在1.8 米水深处发生溺水,没有人员发现;约12 时 07分 19 秒,
另一名男会员来到游泳馆内;约 12 时 08 分 45 秒,该名男会员
发现李某某在泳池底部,并立即告知值班救生员李飞,李飞随即
开展救援;约 12 时 09 分 40 秒,李某某被救上岸,李飞进行抢
救,现场其他人员拨打 120;约 12时 20 分20 秒,120 到达现场。
经确认,李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死者溺水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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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值班救生员位置
三、事故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聘请了北京天恒安科集团有限公司
对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情况如下:
(一)事故单位评估情况
经过评估组对资料的收集与分析、与相关单位的人员访谈、
现场勘查及后期评估组与专家论证,得出以下结论:该事故单位
应急准备不充分,未能按照应急演练基本流程实施演练,事故单
位先期救援能力不足,事故现场缺少救援力量,救护员专业救助
能力不强,未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二)相关部门评估情况
经过评估组对资料的收集与分析、与相关单位的人员访谈、
现场勘查及后期评估组与专家论证,得出以下结论:高米店街道
办事处信息报送及时,应急准备充分,事故发生后,成立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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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能够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做好人员救护、现场控制、
疏散无关人员、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有效调动医疗救护队伍,
充分调动装备物资配合本次事故救援。
四、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法医鉴定,死者死亡原因符合溺死。根据监控视频显示,
溺水者独自在泳池内游泳时发生溺水,值班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
溺水情况并救出溺水者,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安全生产条件不足
子城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
许可证(游泳),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未明确从业人员岗位职责,
导致从业人员岗位职责不清,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2.违章作业
按照《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
六条规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 250平方米以下的,应当至
少配备2 名专职水上救生员;水面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每增
加250 平方米,至少增加1 名专职水上救生员,增加的面积不足
250 平方米的,按照增加250 平方米计算。”事发游泳馆池面积
约270 平方米,按要求应配备3 名专职救生员,事发时游泳场馆
内仅安排1 名游泳救生员值班,同时该救生员违反游泳馆《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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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作职责》,未能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导
致游泳者溺水未能及时发现。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子城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对工作岗位不重视,对工
作职责不了解。
4.安全管理职责不明确
润嘉物业公司未与子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管理责任不清,相关规章制度
落实不到位。
5.隐患排查不到位
润嘉物业公司未对游泳场馆开展有效的隐患排查工作,未能
及时发现并消除游泳馆内 1 名救生员值班、救生员违反工作职责
的事故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李飞,子城公司员工、事发当天值班救生员,未能及时发现
游泳者溺水并采取救援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
区公安分局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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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人员和单位
1.润嘉物业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游
泳馆内1 名救生员值班、救生员违反工作职责的事故隐患;违规
将游泳池场地交给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游泳)
的单位经营游泳培训项目;未与子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单位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侯云龙,游泳场所负责人。未检查游泳场所的安全生产状
况,及时排查救生员 1 人值班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救生员违反工作职责的行为,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
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
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3.子城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
营许可证(游泳)经营游泳培训项目;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从
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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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并消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罚款的行政处罚。
4.薛佳佳,子城公司总经理。作为子城公司主要负责人,未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游泳馆,及时消除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
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和单位
1.马晓路作为体育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所分管科室(安
全科)对高危行业经营单位监管不力,对其约谈提醒。韩沛霖作
为区体育局安全科负责人以及片区(高米店街道)管理人员对高
危行业的从业人员教育引导不到位,对辖区内的高危行业经营单
位监管不力,给予诫勉处理。安全员王凯(区应急局派遣至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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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外聘人员)作为高米店街道片区监管人员,由区体育局与应急
局协商给予相应处理,并向体育局下发监察建议书。
2.高米店街道作为属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体育健身场所负
有综合监管责任,王胜懿作为平安建设办公室副科长对企业落实
主体责任监督力度不够,对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督导不够,给予
批评教育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事故调查组要求事故责任单位全力做好事故善后工
作,对事故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处理。严格落实安全防范责任,
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人员分工,
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深入排查游泳场馆内的安全隐患问题,杜绝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区体育局针对此次事故将开展以下工作:一是进一步
强化体育项目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以“5·2”亡人事件
为警钟,每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并每天通过微信群发送安全信
息。二是依托《大兴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深化年行动实施方案》
《北京市体育局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体育运动
项目经营场所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等上级部门文
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是进一步
加强部门与属地的安全检查联动,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及时
与应急、消防、属地政府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全面开展游泳场馆
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压紧压实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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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薄弱环节综合治理,切实提升体育行业安全生产治理
能力水平。
(三)高米店街道办事处针对此次事故将开展以下工作:一
是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压紧压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
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亲自推动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经常深入一
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
产突出问题,将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真正落实到位。二是加大隐患
排查力度和频次,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尤其是危险
化学品、建筑施工、餐饮企业、学校幼儿园、商超市场、宾馆酒
店、文化娱乐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指导企业有效开展安全生产
风险辨识和自查自纠,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通过日常
检查同突击夜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三是持
续加强宣传教育,继续组织开展企业法人安全生产培训班、安全
生产责任险工作推进会、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会,不断强化企业
负责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的管理水平,同时要求各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督促企
业加强员工三级培训、教育,尤其是新入职人员的岗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