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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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3 年 11 月 14 日 13 时 40 分左右,大兴新城西片区起步 区(八村安置房)北区 DX00-0408-0012 地块 R2二类居住用地、 DX00-0408-0021 地块 U2 环境设施用地项目内,工人在吊装无保 温外墙板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名工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兴区人民政府成立了 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总 工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黄村镇人民政府组成的“11·14” 事故调查组,并依法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列席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并聘请北京 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事发塔式起重机进行了检测、鉴 定。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检测分析、调查取证,分析论证,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现 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发施工项目概况 - 2 - 事发项目工程名称为大兴新城西片区起步区(八村安置房) 北区 DX00-0408-0012 地块 R2 二类居住用地、DX00-0408-0021 地块 U2 环境设施用地项目(以下简称:大兴新城西片区项目), 工程总建筑面积 127524.73 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 80183.49 平 方米,地下面积 46821.24 平方米,G1密闭式垃圾站 520 平方米, 共计 16 个单体。总住宅套数 805 套,住宅性质为保障性住房, 用于安置西片区范围内八个村的部分居民。该项目于 2022 年10 月 12 日取得规划许可证,2022 年10 月 25日完成招投标工作,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取得施工许可证,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4 月进行临建设施施工等施工前准本工作,2023 年 5 月正式开展 土方开挖、地基处理施工,截止事发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 (二)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北京市大兴城镇建设综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兴城镇开发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1994 年 6 月 30 日,注册地址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 11 号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侯志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2845987Y。 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等。 2.总承包单位: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城建道桥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83 年 7 月 1 日,注册地址在北 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涂海毅,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91110000101107974U。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等。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 3 - 3.项目结算单位: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兴区分 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道桥大兴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22 年 10月27日,注册地址在北京市大兴区海鑫路8号院5号楼3层, 负责人朱晓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MAC3DLUT8J。主要 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等。 4.劳务分包单位:北京梧桐树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梧桐树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注册地址在北 京市大兴区海鑫路 8 号院 4 号楼 2 层,法定代表人徐立超,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7MA01RW8A51。主要经营范围包括人力资 源服务、建筑劳务分包等。具有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 5.监理单位:北京磐石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磐石 监理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1991 年 7 月 20 日,注册地址在北京 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 3 号2 号楼二层 2209 室,法定代表人姚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6101387646R。主要经营范围包括工 程监理等。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三)有关合同关系情况 2022年10月,大兴城镇开发公司与城建道桥公司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大兴新城西片区项目, 施工地点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工程内容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等。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年 11 月 1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11 月 6 日,工期总日历天 数 736天。实际开工日期为 2023 年5 月。 - 4 - 2022年10月26日,大兴城镇开发公司与磐石监理公司签订 了《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双方约定的工程监理范围:施 工阶段的监理,具体包括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管理,对 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2 年 10 月 28 日,城建道桥公司将所承包项目合同中约 定事项及工程款结算等,委托给城建道桥大兴分公司执行。通过 调查,城建道桥大兴分公司只负责工程款结算等事宜,不参与工 程管理,事发施工项目的管理方为城建道桥公司。 2023 年 7 月,城建道桥大兴分公司与梧桐树公司签订了《建 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工程名称为:大兴新城西片区 起步区项目-主体结构劳务分包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大兴区黄村 镇。劳务分包作业范围及内容为2 号住宅楼、地下车库的主体结 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测量放线、混凝土浇筑、产业化预制构件 的安装及灌浆封堵等。分包形式为包人工、包辅材、包小型机具。 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23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 (四)事发塔式起重机有关情况 事发时作业设备名称为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型号 为:QTZ250(T7525-16D),登记编号为:京 DX-72648,产权单位 是北京齐君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 7 月 5 日,城建道 桥大兴分公司与北京齐君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 - 5 - 市建筑施工设备服务合同》。9 月 8 日,双方就塔吊租赁事项签 订了《补充协议》。根据约定,北京齐君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向事发施工项目提供 3 台塔吊(包括塔吊司机 6 人),塔吊安装 日期为 2023 年9 月 15 日。2023 年9 月 18 日,北京汇通源检验 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事发塔吊进行了检验,结果为整机合格。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聘请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 事发塔吊现状进行了检测、鉴定。根据对塔机的现场勘查、现场 试验,以及查验塔机资料,判定该塔机安全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起升、变幅、回转等机构工作正常,综合判定整机合格。 (五)事发起重吊装作业情况 事发吊装作业共有 4 名作业人员,分别是塔吊司机罗洋、信 号工李晓民和樊玉梅、司索工袁某某。樊玉梅负责在2 号楼施工 区域指挥,李晓民负责运输货车处指挥,袁某某配合李晓民进行 挂钩、摘钩等作业。信号工根据吊装物情况向塔吊司机发出指令, 指挥口令有“起钩、大臂左摆、大臂右摆、收小车 [1] 、向前走小 车、落钩、钩停”等。事发吊装作业 4 人中,罗洋、李晓民和樊 玉梅持有相关特种作业证件 [2] ,袁某某无相关特种作业证件。 [1] 小车是指安装在起重臂架上的移动组件,负责将物品从一个位置转移到另一个位 置,通常由电机、减速器、传动装置和支架等部分组成。 [2] 特种作业证件名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罗洋证书操作类别为:建 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证书编号为:京 A052012002984,有效期202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李晓民证书操作类别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证书 编号为:吉 A042021006879,有效期 2023 年 6 月 25 日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樊玉梅 证书操作类别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证书编号为:琼 D042023009474,有效期 202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4 日。 - 6 - (六)现场勘验情况 经现场勘验,事发位置位于该施工项目2号楼北侧(见图1), 事发时作业塔吊自编号为 1 号。货车东西向停放在 2 号楼北侧通 道处,货车南侧,由西向东分别为塔吊标准节存放区、模板存放 架及竹胶板堆(见图 2)。模板存放架东西向设置,存放架已放 置 4 块墙板(包括事发墙板),墙板北侧壁至货车南侧间距约 3 米(见图 3)。事发时吊运墙板宽约 1.9米,高约 2.6米,厚度 约 0.2米,重量约1.5 吨(见图4),距墙板下沿0.7米处,水 平位置有磕碰痕迹(见图 5)。运输货车高车板与地面间距约 1.37 米,货车南侧六个绞轮及车板侧面有磕碰痕迹(见图 6)。死者 倒在货车底部,头部出血(见图 7)。 (图 1)事发位置示意图 - 7 - (图 2)事发现场示意图(由东向西拍摄) (图 3)事发现场示意图(由东向西拍摄) 约 3米 - 8 - (图 4)事发墙板整体图示 (图 5)事发墙板磕碰痕迹图示 (图 6)货车磕碰痕迹局部图示 - 9 - (图 7)死者倒地情况图示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调查组经询问调查,结合监控视频查明了事故发生经 过:2023 年 11月 14 日12 时 33分,运送墙板货车到达 2 号楼 北侧事发作业现场。12 时 53分,袁某某到达事发作业现场,12 时 57 分信号工李晓民到达事发作业现场,12 时58 分开始进行 吊装作业。塔司罗洋经李晓民指挥,将吊具下放至货车顶部,袁 某某上车挂钩后,李晓民指挥将墙板吊运至 2 号楼作业面进行安 装。13 时24 分,三人配合将第二块墙板吊运、放置在墙板存放 架上。13时 28 分,三人配合将第三块墙板吊运至 2 号楼作业面 进行安装。13 时37 分,开始进行第四块墙板吊运作业。罗洋经 李晓民指挥,将吊具下放至货车顶部,袁某某上车挂钩后,李晓 民指挥将墙板吊运至墙板存放架处。此时,墙板为东西向,距地 约 0.6米。袁某某上前调整墙板方向,吊运墙板与已放置好的墙 - 10 - 板发生刮蹭,两块墙板预埋钢筋发生交叉,卡在一起。袁某某上 前用手扶住墙板,左右晃动,进行校正处理。同时,李晓民向罗 洋下达了“向左摆点大臂,向前(北侧)走点小车”的指令,罗 洋据指令操作小车向前运行,后李晓民下达“钩停”的指令。此 时,两块墙板分开,吊运墙板向北侧摆动,将袁某某拍挤在货车 高车板侧面。李晓民掀开墙板查看,发现袁某某倒在货车底部。 经过事发现场的工人王海军发现后,拨打 120求救。120 救护人 员到达现场后,确认袁某某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发生后,副区长翟杨、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 委、黄村镇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 应急处置。黄村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流程开展相关 工作,组织协调做好家属接待、赔偿和社会面管控维稳等工作, 确保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经评估,城建道桥公司应急准备不充分,应急预案编制适用 性不强,未针对较可能发生的起重伤害事故类型组织应急演练; 第一时间请求医疗救援,并在医疗救援队伍赶至现场后积极配 合;第一时间向有关人员上报事故,并在安全员到场后疏散周边 围观工人,协助配合现场调查,现场证据基本保留。 黄村镇人民政府及时获取、掌握、共享、上报信息。接报后 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完成 秩序维护、现场笔录、善后处理等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 - 11 - 施,避免事故扩大升级或产生次生、衍生事故。 四、伤亡人员情况 袁某某,男,26 岁,四川省剑阁县人。2023 年 11月 7 日, 袁某某与梧桐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担任工种为木工, 工资按出勤工日结算,每日 300 元。经公安机关鉴定,袁某某符 合颅脑损伤死亡。 五、事故的原因、发现的问题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询问调查、检测鉴定、视频分析, 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司索工袁某某违章作业,信号工李晓民违 章指挥,两者共同作用,导致事故发生。 1.事故原因分析 事发当天,袁某某按照班组长李华明的指派,配合李晓民进 行吊装作业。事发时,袁某某上前用手扶住墙板,左右晃动,进 行校正处理。城建道桥公司对袁某某安全技术交底中安全操作规 程(6)规定:预制构件吊装时,构件根部宜系好牵引绳控制构 件转动。袁某某的作业行为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使其处 于危险区域,无法进行有效应急避险。 信号工李晓民,未认真观察吊装作业现场状况,未严格执行 “十不吊” [3] 原则,在墙板被卡、袁某某上前调整时,其向塔吊 [3] 十不吊:即被吊物重量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吊,信号不清不吊,吊物下方有 人不吊,吊物上站人不吊,埋在地下物不吊,斜拉斜牵物不吊,散物捆绑不牢不吊, 立式构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环不吊,零碎物无容器不吊,吊装物重量不明不吊。 - 12 - 司机发出“向前(北侧)走点小车”的指令,造成小车向北侧运 行后墙板出现斜拉斜牵(见图 8),吊装墙板受到了向北侧的牵 引力,致使墙板分开后向北侧大幅摆动,导致事故发生。 (图 8)监控视频截图(由东向西拍摄) 2.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调查,本次事故中无证据证明死者死亡系他杀。 经对事发塔吊检测鉴定,确认事发时塔吊使用状态正常,整机合 格,排除因设备存在故障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 (二)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1.城建道桥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不实。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压不 实。城建道桥公司事发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虽制定了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责任范围, 但未明确考核标准等内容;二是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实。袁某 - 13 - 某从事吊装墙板的作业行为属于司索工工作内容,按规定 [4] 应取 得相关资格证书,事发项目部对袁某某无证上岗作业管理不力; 三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实,城建道桥公司事发项目部未认真检查吊 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 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城建道桥公司事发项目部 未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百零一条第六款有关规 定 [5] 。在进行事发吊装作业前,未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未 落实申报、审批制度。 (3)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城建道桥公司事发项目部《吊装 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中明确了由班组长负责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 管理。事发吊装作业现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班组长为李华明, 其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对事发吊装作业现场进行有效管理,未严格 检查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未监督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 全措施。 2.磐石监理公司 作为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 施监理,未对事发起重吊装作业开展巡视检查;未采取有效措施 监督整改起重吊装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 [4]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 -2010)4.0.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严禁无证上岗。 [5]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百零一条第六款: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 危险作业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对危险作业现场的管理。在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 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 - 14 -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 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袁某某,事发时从事司索工作。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 中死亡,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晓民,事发作业信号工。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未严 格执行“十不吊”原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 责任事故罪,建议区公安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李华明,木工班组长。未按操作规程要求对事发吊装作业 现场进行有效管理,未严格检查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未监督作业 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区公安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城建道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无 证上岗作业;未认真检查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采取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事故隐患;未严格执行 - 15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罚款的行政处罚。 2.磐石监理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未对事发起重吊装作业开展巡视检查;未采取有效措 施监督整改起重吊装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单位处以三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屠小峰,项目经理。未认真检查事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 状况,未能及时排查事发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以上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 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16 - 2.王立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及时督促项目监理人员监 督施工单位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 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的行政处罚。 (四)追责问责情况 1.有关单位 城建道桥公司。中共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纪委纪 律监察委员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作出如下处罚: (1)事发项目部,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 20 万元 经济处罚。 (2)项目经理屠小峰,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党内 警告处分,降职处理,并给予 2 万元经济处罚。 (3)对项目安全总监吴凤龙、生产经理张嘉男、技术负责 人刘磊,分别给予 1 万元经济处罚。 (4)对梧桐树公司给予 10 万元经济处罚,并列入企业内部 黑名单。 磐石监理公司。其上级单位北京市政路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对磐石监理公司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赵振宇,磐石监理公司安全副总监,给予口头警告处分, - 17 - 同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王立涛,事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同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张边,事发项目安全监理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同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有关部门 区住建部门和黄村镇政府,对事发施工项目负有安全管理职 能。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有关履职材料,区住建部门和黄村镇政 府,已依据各自相关职责,通过交底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 抽查检查、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对事发施工项目开展了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事故调查组认为区住建部门和黄村镇政府已履行相关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 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提出以下建议措施: (一)城建道桥公司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 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责任压实、压牢;要完善并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加强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 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安全交底、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对承担的 建设工程加强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杜绝无证上岗作业,督促落 实隐患排查整改;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案例警示教 育;切实加强事发工程后续施工安全管理。 - 18 - (二)磐石监理公司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监理,加强监理人员管理和履职情况实地核查;加强危险 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监理,严格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加大专项巡视 检查力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事 故隐患要书面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要强化事故案例警示宣传教 育。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属地的业务 培训工作;在全区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执法检查,坚决查处有 关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区通报本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开展警示 宣传,督促相关单位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意识,压实 各环节责任。 (四)黄村镇政府要加强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 科室全面加强各施工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严查项目管理和监理人 员到岗履职、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 理、隐患排查整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情况;要组织开展建筑 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检查镇域建设施工项目,对问 题突出的项目进行通报并约谈企业负责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 为,利用“吹哨报到”等方式,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