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龙泉镇三家店蔡家府“4·16”坠亡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门头沟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门头沟区 发布:2026-07-07 类型:高处坠落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1
龙泉镇三家店蔡家府“4·16”坠亡事故
调查报告
2026 年 4 月 16 日 8 时许,龙泉镇三家店蔡家府附近,农村
自建房过程中发生一起 1 人坠亡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取证。
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门头沟分局会同属地政府,按照“科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了事故
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情况,提出了
事故防范措施。
调查认定,龙泉镇三家店蔡家府“4·16”事故是一起因人
员危险作业导致的亡人事故。基本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方情况
1.事发施工作业发包方:刘志刚(房主),男,龙泉镇三家
店蔡家府村村民,户籍地址: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蔡家府村。
2.事发施工作业承包方:韩宝顺,男,河北省保定市人,户
籍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二)涉事建筑建房审批情况
经了解,事发蔡家府山上 26 号为三家店二分社宅基地。在

2
2025 年 7 月 22 日,三家店东南街社区已将该房屋建设情况上报
镇经济办,同时由居委会牵头告知了建房审批政策,向房主发放
了宣传册及申请审批建房所需表格;但该房主未履行建房审批手
续,进行了“未批先建”,三家店二分社未针对该房屋“未批先
建”行为进行监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16 日 8 时许,龙泉镇三家店蔡家府山上 26 号,
村民自建房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衡某法(死者)在房屋二层作
业平台操作简易提升机,将一层地面物料提升至二层平台。具体
提升方式为:一层人员将所需物料放入手推车内,然后将提升机
的四个挂钩(挂钩连接铰链,铰链与钢绞线连接)分别挂住车斗
的四个角,然后由衡某法操作提升物料。在提升第 5 车物料时,
手推车车把卡在二层作业平台下沿,提升机持续发力将一铰链拉
断,造成提升机及物料倾覆跌落,并将操作人员衡某法一同裹挟
带落,跌落至地面(落差 5 米)。
现场人员立即呼叫 120 将衡某法送往门头沟区医院进行救
治,15 时 10 分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龙泉镇相关领导和工
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区公安分局、应急管理
局工作人员分别对现场进行勘验、取证,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3
询问。龙泉镇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现场秩序维护及善后处理等
工作。
事发现场情况
(三)应急处置评估
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龙泉镇接报后响应迅速,立即赶赴
事发现场,进行应急处置;龙泉镇及时获取、上报信息,保证上
级部门及时掌握事故动态。
(四)伤亡人员情况
现场 1 人死亡。具体情况为:衡某法,男,58 岁,河北邯
郸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该事故主要原因为工人危险作业,使用提升机直接提升手推

4
车,导致车把被卡发生事故。经查,类似行为在农村自建房中普
遍存在,为习惯性危险作业行为,带班管理人员和工人(包括装
料人员和提升机操作人员)全部默认此作业行为,反映出工人及
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低下,思想麻痹,未能意识到此类行为的危害
后果。
同时,经现场勘察及分析,二层作业平台外沿砌筑了约 30
厘米高的矮墙,进一步遮挡了提升机操作人员的视线,导致其无
法看到平台下方手推车被卡的具体情况,操作提升机持续发力,
导致铰链崩断发生事故。
四、相关调查情况
1.事发自建房房主刘志刚,其与韩宝顺于 2025 年 6 月 22 日
签订了《建房合同》,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签署该合同。
2.韩宝顺名下有一公司为:北京昌泰顺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该公司未与刘志刚签订《建房合同》,该公司未参与事发自建房
的生产经营活动。
3.韩宝顺与刘志刚各项费用结算均为自然人身份结算;韩宝
顺为工人支付工资是个人微信转账;其公司未参与该自建房费用
结算。
4.房主刘志刚反映,其自建房未向村集体备案,村集体未制
止其自建房行为。
五、事故性质分析及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

5
查制度》“一、总说明(八)事故统计一般规则:3.由建筑施工
单位(包括不具有施工资质、营业执照,但属于有组织的经营建
设活动)承包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建筑过程中
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的形
式雇佣人员进行的城镇、农村新建、改建、修缮及拆除建筑过程
中发生的事故,纳入统计。”因此,该自建房亡人事故属于纳入
事故统计的范围。
六、处理建议
建议由龙泉镇党委对相关科室及村委会,在此次自建房事故
中暴露出的“未批先建”等问题进一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区
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七、防范措施
龙泉镇党委、政府,要深刻汲取此次自建房事故教训,进一
步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审批及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1.全面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确保各村居、政
府职能科室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2.强化监管手段进一步压实村委责任,督促村委切实健全自
建房台账,做好自建房审批及安全监管工作;
3.镇政府职能科室,要切实履行各自监管职能,要及时主动
地对农村自建房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自建房审批和施
工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全面遏制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