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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石景山区 发布:2026-07-24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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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5·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8 日 4 时 10 分左右,广东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在石景山杨庄大街 69 号院厂房内,进行可回收物分拣线项目
设备安装调试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名作业人员死
亡。此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300 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城管
委、古城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
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
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广东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青绿公司”),
成立日期:2024 年 12 月 23 日,法定代表人:吴建成,总经理:
毛俊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7PY390T,公司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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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
市中堂镇三涌一路 68 号,经营范围:技术服务;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悦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悦鲲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 8 月 13 日,法定代表人:陈逸轲,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302MA01U76T6K,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京通街 9 号 101-23
室,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再生资源回
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等。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6 年 3 月 26 日,北京悦鲲公司租赁石景山杨庄大街
69 号院(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厂房,房屋面积 13000
平方米,租赁期限 5 年,用于可回收再生资源的分拣仓储。
2026 年 4 月,北京悦鲲公司与广东青绿公司签订了《北
京石景山可回收物分拣线项目采购合同》,合同中要求广东
青绿公司按照北京悦鲲公司要求定制分拣线设备,4 月 29 日
前生产完成,5 月 15 日前安装调试完成。交付货品时,要提
供设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用
户手册及其他文件),交付设备后广东青绿公司要向北京悦
鲲公司提供设备使用的指导、培训服务等。5 月 2 日广东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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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公司安装人员进入石景山可回收物分拣线项目现场,事故
发生时正处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杨庄大街 69 号院厂房内,石景山可回收
物分拣线项目北侧主分拣线。
主分拣线设备分为设备基础和分拣输送线线体,设备基
础分为链板基坑和分拣料仓。链板基坑长 10 米,宽 2.64 米,
深 1.5 米。分拣料仓长 81 米,宽 20 米,一级线墙体高 6 米,
二级线墙体高 5.4 米,结构为混凝土浇筑,墙体将料仓分隔
成 26 仓,其中第一仓间距 6 米,剩余每仓间距 3 米。
分拣设备包含链板输送机,皮带输送线,投料口,钢平
台等。分拣平台布置于料仓墙体之上,平台上方布置 1 条分
拣皮带输送线。每组料仓对应上方平台设有分拣投料口共 57
个(1 米×0.6 米 48 个,0.8 米×0.6 米 8 个,1.5 米×1 米 1
个),投料口上方应设有 0.8 米高金属铁板投料斗,投料斗
安装于输送线两侧,事故发生当日投料口敞开待安装围板料
斗。作业人员胡建哲在传送带托滚轮安装调试过程中,从平
台南侧第六仓投料口位置(1 米×0.6 米)跌落至料仓底部,
坠落高度约为 6 米。(如图一、图二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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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图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2 日,广东青绿公司石景山可回收物分拣线项
目班组长岑**抵达项目现场,进行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相关
设备于当晚运抵现场。
5 月 3 日,广东青绿公司设备安装人员陆续开始进场进行安
装调试。作业人员分为白、夜两班,白班时间为 8 时至 17 时 30
分,夜班为 19 时至次日凌晨 4 时 30 分。白班负责卸货搬运设备
材料,夜班负责安装相关配件设备。5 月 3 日至 5 日进行钢平台
的安装,5 月 6 日开始进行安装扣件及托滚轮等作业。
5 月 7 日 19 时 30 分许,岑**带领作业人员胡**、李**、吴
*等 8 人来到作业现场。李**位于平台北侧,岑**位于西侧,胡
**在平台南侧进行传送带托滚轮的安装,其他人员位于平台东
侧。
5 月 8 日 4 时 10 分左右,岑**听到有滚轮砸击钢板的声
音,随即向第六仓投料口走去,发现胡**从该投料口坠落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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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岑**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4 时 17 分左右,“120”急救车抵达事发现场对胡**进行了抢救,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等单位立即赶
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及时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采
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措施,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现场救援、善后
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在整个应急处置过程中,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应急资源调集迅速,相关方面配合到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有序。
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胡**,男,38 岁,河北人,事
发单位作业人员。依据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出具的调查结论,
胡建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
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胡**在分拣设备平台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劳
动防护用品(安全带),从投料口坠落至地面,是造成此起事故
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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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广东青绿公司作业人员胡**在可回收物分拣设备平台
上进行设备安装作业时,未使用安全带进行防护,从平台南侧第
六仓投料口坠落至地面。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青绿公司制定的
《安装操作指南手册》中第 2.2 条
1
和《北京悦鲲项目施工方案》
中第 7.2.1
2
的管理规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广东青绿公司,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
3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未
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未制定高处作
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管理,未对平台投料口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
5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
。
2.广东青绿公司主要负责人毛俊杰,未依法组织建立本单位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石景山可回
1.《安装操作指南手册》第 2.2 条:高空作业安全:高空作业(高度≥2米)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
架或使用登高平台,严谨攀爬设备、管道等非登高设施;作业人员需系好安全带,携带工具时使
用工具袋,严禁抛掷工具、零部件,防止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遇大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
立即停止高空作业。
2.《北京悦鲲项目施工方案》第 7.2.1 条 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个人防护
用品,高空作业(高度超过 2m)必须系安全带,搭设安全脚手架,确保高空作业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吊、挖掘、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
高处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
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二)安排负责现场管理的专门人员,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
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
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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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物分拣线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未
制定高处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
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毛俊杰作为广东青绿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组织建立本单
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石景山可
回收物分拣线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
未制定高处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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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7
的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
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广东青绿公司,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未佩
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高处作业方
案,按照本单位内部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
理,未对平台投料口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8
和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
管理局对广东青绿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
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广东青绿公司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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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青绿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全面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排查辨识各类
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闭环。各项目应配备专职现场安全管理人
员,强化对作业人员的教育督导,确保其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
作规程。严格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作业方案编制与内部审批
流程,严格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监督作业人员规
范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
作业人员具备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
能。
(二)北京悦鲲公司
北京悦鲲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要求,明确各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承包、承租
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的行为。定期开展安
全检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对动火、高处、临时用电、有
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的管控,保障作业场所和承租场所及各类设
备设施的安全,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区城管委
区城管委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压实层级责任,
筑牢预防根基。严格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自查管理,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机制,形成排查记录,每月
开展安全培训及消防演练并建档备查。构建“企业自查核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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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现场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的常态化体系,制定年度季度检查
计划实现全覆盖,建立问题台账闭环整改,联合多部门聚焦重点
领域执法,定期“回头看”防反弹。开展对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
理人员的专题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员工岗前、特种作业等培训,
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各类核心技能。
(四)古城街道
古城街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建设
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帮扶指导,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履行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指
导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企安安”系统开展隐患自查,
及时整改,推动安全生产隐患动态清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
线从业人员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依托各类宣传渠道推送
安全警示内容、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
与规范操作能力,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