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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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东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5·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5 月 8 日 4 时 10 分左右,广东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 司在石景山杨庄大街 69 号院厂房内,进行可回收物分拣线项目 设备安装调试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名作业人员死 亡。此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300 万元。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管 理局、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城管 委、古城街道办事处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 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 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广东青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青绿公司”), 成立日期:2024 年 12 月 23 日,法定代表人:吴建成,总经理: 毛俊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7PY390T,公司类型: - 2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 市中堂镇三涌一路 68 号,经营范围:技术服务;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北京悦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悦鲲公司”), 成立日期:2020 年 8 月 13 日,法定代表人:陈逸轲,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10302MA01U76T6K,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注册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京通街 9 号 101-23 室,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再生资源回 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等。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6 年 3 月 26 日,北京悦鲲公司租赁石景山杨庄大街 69 号院(北京首钢特殊钢有限公司)厂房,房屋面积 13000 平方米,租赁期限 5 年,用于可回收再生资源的分拣仓储。 2026 年 4 月,北京悦鲲公司与广东青绿公司签订了《北 京石景山可回收物分拣线项目采购合同》,合同中要求广东 青绿公司按照北京悦鲲公司要求定制分拣线设备,4 月 29 日 前生产完成,5 月 15 日前安装调试完成。交付货品时,要提 供设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说明书、检测报告、用 户手册及其他文件),交付设备后广东青绿公司要向北京悦 鲲公司提供设备使用的指导、培训服务等。5 月 2 日广东青 - 3 - 绿公司安装人员进入石景山可回收物分拣线项目现场,事故 发生时正处在设备安装调试阶段。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杨庄大街 69 号院厂房内,石景山可回收 物分拣线项目北侧主分拣线。 主分拣线设备分为设备基础和分拣输送线线体,设备基 础分为链板基坑和分拣料仓。链板基坑长 10 米,宽 2.64 米, 深 1.5 米。分拣料仓长 81 米,宽 20 米,一级线墙体高 6 米, 二级线墙体高 5.4 米,结构为混凝土浇筑,墙体将料仓分隔 成 26 仓,其中第一仓间距 6 米,剩余每仓间距 3 米。 分拣设备包含链板输送机,皮带输送线,投料口,钢平 台等。分拣平台布置于料仓墙体之上,平台上方布置 1 条分 拣皮带输送线。每组料仓对应上方平台设有分拣投料口共 57 个(1 米×0.6 米 48 个,0.8 米×0.6 米 8 个,1.5 米×1 米 1 个),投料口上方应设有 0.8 米高金属铁板投料斗,投料斗 安装于输送线两侧,事故发生当日投料口敞开待安装围板料 斗。作业人员胡建哲在传送带托滚轮安装调试过程中,从平 台南侧第六仓投料口位置(1 米×0.6 米)跌落至料仓底部, 坠落高度约为 6 米。(如图一、图二所示) - 4 - (图一) (图二)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5 月 2 日,广东青绿公司石景山可回收物分拣线项 目班组长岑**抵达项目现场,进行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相关 设备于当晚运抵现场。 5 月 3 日,广东青绿公司设备安装人员陆续开始进场进行安 装调试。作业人员分为白、夜两班,白班时间为 8 时至 17 时 30 分,夜班为 19 时至次日凌晨 4 时 30 分。白班负责卸货搬运设备 材料,夜班负责安装相关配件设备。5 月 3 日至 5 日进行钢平台 的安装,5 月 6 日开始进行安装扣件及托滚轮等作业。 5 月 7 日 19 时 30 分许,岑**带领作业人员胡**、李**、吴 *等 8 人来到作业现场。李**位于平台北侧,岑**位于西侧,胡 **在平台南侧进行传送带托滚轮的安装,其他人员位于平台东 侧。 5 月 8 日 4 时 10 分左右,岑**听到有滚轮砸击钢板的声 音,随即向第六仓投料口走去,发现胡**从该投料口坠落至地 - 5 - 面。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岑**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4 时 17 分左右,“120”急救车抵达事发现场对胡**进行了抢救,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报后,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等单位立即赶 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及时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采 取防止事故危害扩大措施,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现场救援、善后 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在整个应急处置过程中,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应急资源调集迅速,相关方面配合到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有序。 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胡**,男,38 岁,河北人,事 发单位作业人员。依据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出具的调查结论, 胡建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通过勘查事故现场、查阅有关资料、询问事故相关人 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并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胡**在分拣设备平台上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劳 动防护用品(安全带),从投料口坠落至地面,是造成此起事故 的直接原因。 - 6 - 经查,广东青绿公司作业人员胡**在可回收物分拣设备平台 上进行设备安装作业时,未使用安全带进行防护,从平台南侧第 六仓投料口坠落至地面。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青绿公司制定的 《安装操作指南手册》中第 2.2 条 1 和《北京悦鲲项目施工方案》 中第 7.2.1 2 的管理规定。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广东青绿公司,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 3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未 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 ;未制定高处作 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 场管理,未对平台投料口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 志 5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 。 2.广东青绿公司主要负责人毛俊杰,未依法组织建立本单位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石景山可回 1.《安装操作指南手册》第 2.2 条:高空作业安全:高空作业(高度≥2米)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 架或使用登高平台,严谨攀爬设备、管道等非登高设施;作业人员需系好安全带,携带工具时使 用工具袋,严禁抛掷工具、零部件,防止高空坠落和物体打击。遇大风、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 立即停止高空作业。 2.《北京悦鲲项目施工方案》第 7.2.1 条 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个人防护 用品,高空作业(高度超过 2m)必须系安全带,搭设安全脚手架,确保高空作业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悬吊、挖掘、油罐清洗、建设工程拆除、 高处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 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二)安排负责现场管理的专门人员,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 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 品,以及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7 - 收物分拣线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未 制定高处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门 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的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 原因分析,认定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 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毛俊杰作为广东青绿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组织建立本单 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石景山可 回收物分拣线项目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项目 未制定高处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 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 - 8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7 的规定, 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 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广东青绿公司,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未佩 戴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高处作业方 案,按照本单位内部要求进行审批,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 理,未对平台投料口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8 和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建议由区应急 管理局对广东青绿公司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罚款的 行政处罚。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广东青绿公司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广东青绿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全面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排查辨识各类 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闭环。各项目应配备专职现场安全管理人 员,强化对作业人员的教育督导,确保其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操 作规程。严格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作业方案编制与内部审批 流程,严格按照内部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监督作业人员规 范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 作业人员具备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 能。 (二)北京悦鲲公司 北京悦鲲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要求,明确各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承包、承租 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的行为。定期开展安 全检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对动火、高处、临时用电、有 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的管控,保障作业场所和承租场所及各类设 备设施的安全,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区城管委 区城管委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压实层级责任, 筑牢预防根基。严格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自查管理,建立“日周月”隐患排查机制,形成排查记录,每月 开展安全培训及消防演练并建档备查。构建“企业自查核验+日 - 10 - 常现场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的常态化体系,制定年度季度检查 计划实现全覆盖,建立问题台账闭环整改,联合多部门聚焦重点 领域执法,定期“回头看”防反弹。开展对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 理人员的专题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员工岗前、特种作业等培训, 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各类核心技能。 (四)古城街道 古城街道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建设 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的帮扶指导,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履行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指 导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企安安”系统开展隐患自查, 及时整改,推动安全生产隐患动态清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 线从业人员开展各类安全生产专题培训,依托各类宣传渠道推送 安全警示内容、剖析典型事故案例。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 与规范操作能力,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