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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温泉双坡路91号“6·17”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海淀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海淀区 发布:2026-09-14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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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温泉双坡路 91 号
“6·17”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6 月 17 日 8 时 45 分左右,在海淀区温泉镇温泉墓
园西 4 区5 组 1 排处墓位生产建设项目现场发生一起亡人事故。
北京市民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作业人员被发现趴在
第九段骨灰墙台阶东侧的地面上,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和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公安海淀分局、区总
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委、温泉镇等有关单位
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和海淀检察院参加,同步开
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法
医检验,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
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情况
北京八宝山礼仪有限公司 2025 年分公司生产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为北京八宝山礼仪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达华工程管理
(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北京市民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北京民政建安公司)。该项目在北京共有 8 个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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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位,海淀区温泉墓园属于其中之一。温泉墓园主要施工内容为
骨灰墙基础、主体、装修及周边排水、路面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施
工。马*兴为北京民政建安公司的劳务人员,工作内容为墙面清
理、麻面找平、刷胶抹浆、拉毛作业,其作业内容不涉及高处作
业。
(二)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北京民政建安公司,成立于1984 年 12 月8 日,法定代表人
姚旭,住所在北京市丰台区岳各庄 671 号,注册资本2113.39 万
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7484640。2023 年 12 月18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 2028
年12 月 17 日。2025 年 7 月 17 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至2028 年 7 月 16 日。
(三)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海淀区温泉镇温泉墓园西4区5组1排新建骨
灰墙台阶东侧地面处。骨灰墙整体走势由南向北、由低到高,骨
灰墙东侧为配套台阶设施,侧墙东侧地面处为原有墓位。经现场
勘查,马*兴趴在侧墙下方,头部朝西并紧邻墙体,双脚朝东,
面部朝下且有血迹流出,在旁边2 米范围内的墓碑底座上放置有
一台角磨机。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6 月 17 日 7 时 30 分左右,北京民政建安公司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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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马*兴和王会志,按照工作进度继续进行骨灰墙拉毛作业。
二人由南向北作业到现场第九段骨灰墙混凝土柱的时候,拉毛灰
耗尽,马*兴安排王会志去搅拌灰料。马*兴则前往南侧骨灰墙起
始端拿角磨机,随后又返回作业区域。王会志搅拌完灰料后返回
作业区域未发现马*兴,与此同时,班组长冯文更找到王会志安
排其临时进行植筋作业。8 时 45 分左右,工人李顺房沿着骨灰
墙东侧台阶路找工具时,发现马*兴趴在台阶路侧墙下面无意识,
随即呼叫救援,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人员
到场后将伤者送往北京老年医院抢救,伤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21 万元。
经查,现场第九段骨灰墙东侧台阶侧墙属于拉毛作业区域,
马*兴准备用角磨机清理此处墙面异物属于正常工序,但该侧墙
还未进行墙面异物清理。
(二)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基本情况:
马*兴,男,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人。
(三)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上报现场项目经理,同步开展应
急救援工作,北京民政建安公司接到上报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组织现场人员施救,并下达停工指令,封锁作业区域,设置围挡
及警示标识,维持现场秩序,并向区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区政府相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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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救援力量配
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了有效的管
理。
三、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勘验,并查阅了有关
资料,对事故涉及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
死亡证明和尸检报告,查明了该事故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调查访问、法医检验等工作,认定马
*兴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出具的马*兴尸检报告显示:颜面部三处医疗抢救
缝合创口(额部眉间1处、长4cm;鼻背部1处,长1.5cm;鼻下方
1处,长2cm),上、下唇粘膜破损,左、右肘部各一处片状擦伤,
左、右膝部各一处片状擦伤,以上伤情均不致死;CT 未检见骨
质损伤,脑组织未见挫伤、出血,胸、腹腔未见异常积液,可以
排除机械暴力致死的可能性;经毒物检验,心血检出乙醇,其含
量为19.5mg/100mL
[1]
,未检出常见催眠镇静药,可以排除上述毒
物中毒致死的可能性。鉴定意见:马*兴不排除猝死。
事故调查组依据上述证据并结合案件调查、现场勘查情况综
合判断:马*兴站在第九段骨灰墙台阶东侧的地面上,查看台阶
侧墙墙面异物情况时,突发疾病猝死,身体向西侧倾倒过程中,
[1]北京民政建安公司对作业人员隔夜酒行为无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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膝、肘、面部触地造成非致命损伤。
(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
统计管理办法》,调查组依据现场勘验、当事人询问、调取证据
材料并结合马*兴的死亡原因综合认定:马*兴系突发疾病导致死
亡,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人员伤亡(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其死亡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必然因果关
系,故该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有关问题
北京民政建安公司在温泉墓园项目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
录不全,未能提供马*兴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记录,并存在代领
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事故调查组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违法
行为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
五、事故反思及建议
虽然该起亡人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为切实保障从业
人员身心健康、防范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北京民政建安公司
要强化从业人员身心健康关注力度,加大对劳动者身心健康的人
文关怀和保护投入,将身心健康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体系。进一步
梳理从业人员档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
惯进行跟踪了解,对身心状态不适应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当及
时进行调整并督促就医,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