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王四营北京宏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4・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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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附件 2 2026 年 4 月 6 日 14 时许,朝阳区王四营地区观音堂村集体 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王四 营地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由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 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王四营地 区办事处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 本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询问 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整改和防范 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王四营北京宏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5 - “4·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事发单 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1.高邮市金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达公 司”),法定代表人徐某金、总经理居某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84772490580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注册地址为高邮市卸甲镇伯勤中心街路南。经营范围: 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 2.北京宏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某 霞 、 总 经 理 刘 某 胜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60929215949,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 2 幢 077 室。经营范围:建 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维修等。 3.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武 某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000722617379C,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 1 号。经营范围: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分包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恒基公 司 ” ) , 法 定 代 表 人 肖 某 忠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6 - 91110111663134202W,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 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18 号-D99。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施工等。 2.北京通盛嘉和房地产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通盛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J319XB, 公司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甲 2 号观音堂文化大道 85 号一层 2 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 地产信息咨询等。 (三)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 目,建设单位为通盛中心,施工单位为房建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为金润达公司,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设备租赁公 司为宏信公司,监理单位为中景恒基公司,总建设规模为 25.58 万平方米,合同金额约 15.9 亿元,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开工, 拟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竣工,目前处于内部装修阶段。 (四)事发施工升降机基本情况 事发的 SC200/200KS 型升降机[1]由房建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 日从宏信公司处租赁,并由宏信公司配备了升降机司机。2024 年 6 月 19 日,房建公司将事发升降机安装于 2-3 号楼外东北侧。 2024 年 6 月 27 日,事发升降机经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 [1]施工升降机:施工升降机(亦称施工电梯)是建筑工地垂直运输人员与物料的关键设备。 - 7 - 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该升降机标准节数量为 22 节×1.5m,附墙架数量为 3 道;各层设置有楼层防护门[2],且 各层防护门设有仅可由升降机内侧进行锁闭的机械锁止装置。 经查,房建公司已对事发升降机进行审核备案;升降机司机 姜 某 忠 具 备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编 号 : 苏 F062024029708)。 (五)事发电动平板车基本情况 事发电动平板车由长葛市康得利机械厂生产,电机型号为 GAK-1560,产权方为金润达公司。该电动平板车上设置有前进、 倒退按键,可通过操作转把调节电子助力强度。 经调查,2025 年 4 月 18 日,房建公司对该电动平板车进行 了进场检验,且事发前该电动平板车运行正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6 日 12 时 30 分许,金润达公司班组长陈某桃 安排其公司施工人员王某根、田某香向 2-3 号楼各楼层运送施工 材料。其中王某根负责操控电动平板车运送材料,田某香配合进 行搬运。 13 时 35 分许,宏信公司升降机司机姜某忠操作升降机将王 [2]楼层防护门:安装在施工升降机停靠层、用于封闭楼层出入口与升降机吊笼之间空隙的可开启式防护门,亦称 层门。 - 8 - 某根和田某香送往 18 层。 13 时 37 分许,姜某忠操作升降机至 19 层,但未关闭 18 层 楼层防护门。 13 时 40 分许,王某根在 18 层卸完材料后,倒行进入升降 机时,因楼层防护门未关闭且升降机已上行,王某根经楼层防护 门处坠落至楼外 1 层地面,坠落高度约 60 米。 图1 事发现场情况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房建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吴某山立即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 王某根发生坠落 的18 层 西 60 米 姜某忠操控的升降机 - 9 - 14 时许,“120”急救人员到达事发现场,确认王某根已死 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 项目 2-3 号楼东北侧。经现场勘察,2-3 号楼共 26 层,首层高约 4.5 米,其余各层高约 2.95 米,总建筑高度 79.95 米,楼外东北 侧设有一台升降机。升降机下方地面处有一辆因坠落导致严重受 损的电动平板车;发现王某根使用的安全帽和少量血迹。 图2 坠落的电动平板车 图3 王某根坠落处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王某根,男,70 岁,江苏人。 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根符合高坠致创伤 王某根坠落处 西 西 - 10 - 失血性休克死亡(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 CY2026BL0089)。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325 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 103 万 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 将事故情况上报至房建公司项目部。房建公司接报后立即对现场 进行了封锁保护,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区政府 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 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 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 了有效的管理。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姜某忠违规 作业,在操作升降机上行时未关闭 18 层的楼层防护门。王某根 在操控电动平板车倒行的过程中,经未关闭的楼层防护门处坠落 至楼外一层地面死亡。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姜某忠违规作业,在未关闭楼层防护门的情况下操作升降机 - 11 - 上行[3]。王某根在 18 层楼内操控电动平板车倒行的过程中,未 观察周边环境,未注意到楼层防护门未关闭且升降机已离开的情 况,导致其经楼层防护门处坠落至楼外 1 层地面,因创伤失血性 休克死亡。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房建公司、宏信公司对事发项 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姜某忠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房建公司、金润 达公司人员管理不力,未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未与王 某根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发现王某根擅自参与作业的情况[5]。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宏信公司、房建公司对姜某忠、王 某根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6],未保证姜某忠、王某根熟悉本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致使姜某忠、王某根安全 意识淡薄,姜某忠在操作升降机上升前未关闭楼层防护门;王某 根在未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下,操控电动平板车倒行发生坠落。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3]《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5.2.25:层门门栓宜设置在靠施工升降 机一侧,且层门应处于常闭状态。未经施工升降机司机许可,不得启闭层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 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 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掌握岗位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未经培训 合格不得上岗,且需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 - 12 - 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 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姜某忠,男,群众,宏信公司升降机司机。违规在未关闭楼 层防护门的情况下操作升降机上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刘某胜,男,群众,宏信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 现并消除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 予刘某胜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宏信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 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 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姜某忠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 位,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致使姜某忠违规操作升 降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 13 -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 予宏信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3.居某青,男,中共党员,金润达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 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根擅自参与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 局给予居某青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金润达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 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根擅自参与作 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王某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 位,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致使王某根在作业时未 注意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金润 - 14 - 达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5.武某,男,群众,房建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发项目部履职不到位、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机、王某根 擅自参与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武某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徐某,男,群众,房建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未检查事发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机、王某根擅自参与作业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7.房建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 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 - 15 - 机、王某根擅自参与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姜某忠、王某 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其二人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致使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机、王某根在作业时未注意 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 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房建公司 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住建部门对房建公司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及规 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及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行为等违法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 5.9 万元,扣 7 分。对徐某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处罚 5000 元,扣 3 分。对金润达公司不及时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中更新建筑工人信息 的行为扣 2 分。 对房建公司拟实施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 金润达公司、宏信公司和中景恒基公司采取警示为安全风险企业 的行政处理,并将金润达公司、宏信公司情况抄送企业注册地的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实施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16 -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房建公司、宏信公司要 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立即对所建项目的升降机 操作、楼层防护门关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开展隐患 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销号式整改”,确保隐 患整改到位,坚决杜绝违规作业的行为再次发生。二是房建公司、 宏信公司、金润达公司要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各级管理 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杜绝责任悬空。定期召开安全生产 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形势,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现场人员管理,规范作业人员行为。房建公司、 金润达公司一是要严格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所有作 业人员信息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人员信息可查、 可追溯。二是要规范人员招录、管控流程,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准 入制度,明确进场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核 验、资质审核,严禁无资质、未培训人员和无关人员擅自进场作 业。 (三)增加施工升降机技防措施,确保使用安全。房建公司 一是要在安装施工升降机后必须加装防坠安全器,且防坠安全器 - 17 - 应在一年有效标定期内使用,同时在使用前重点检查升降梯各部 分结构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齿条与齿轮、导向轮与导轨均 接合正常;各部钢丝绳固定良好,无异常磨损;运行范围内无障 碍等内容,确保升降机使用安全。二是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 施工升降机防护门增加联动装置,在一侧防护门安装电控限位开 关,另一侧增加弹簧拉线,防止在防护门未关闭的情况下,升降 机可以正常运行。 (四)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操作技能。房建公 司、金润达公司、宏信公司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培训时长 充足、内容贴合岗位实际,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二是要建立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 机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学习典型事故案 例等,并通报本次事故的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让从业人员深 刻认识到违规作业的严重后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力。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宣传栏,时刻提醒作业人员 注意安全。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6 月 17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