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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王四营北京宏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4・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北京市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北京市朝阳区 发布:2026-06-17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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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2026 年 4 月 6 日 14 时许,朝阳区王四营地区观音堂村集体
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接事故报告后,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局、区住建委、王四
营地区办事处等有关部门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善后工
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和朝阳区政府的授权,由区应急局、公安朝阳分
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王四营地
区办事处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
本次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阅资料、调查询问
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整改和防范
措施。
经调查认定,朝阳王四营北京宏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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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人员违规作业,事发单
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发单位基本情况
1.高邮市金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达公
司”),法定代表人徐某金、总经理居某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847724905801,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
控股)。注册地址为高邮市卸甲镇伯勤中心街路南。经营范围:
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等。
2.北京宏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李 某 霞 、 总 经 理 刘 某 胜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60929215949,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 2 幢 077 室。经营范围:建
筑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机械设备、机械设备维修等。
3.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总 经 理 武 某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000722617379C,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 1 号。经营范围: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分包等。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北京中景恒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恒基公
司 ” ) , 法 定 代 表 人 肖 某 忠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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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0111663134202W,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
址为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 18 号-D99。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施工等。
2.北京通盛嘉和房地产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通盛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J319XB,
公司类型为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甲 2
号观音堂文化大道 85 号一层 2 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
地产信息咨询等。
(三)事发项目基本情况
事发项目为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
目,建设单位为通盛中心,施工单位为房建公司,劳务分包单位
为金润达公司,施工升降机(以下简称“升降机”)设备租赁公
司为宏信公司,监理单位为中景恒基公司,总建设规模为 25.58
万平方米,合同金额约 15.9 亿元,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开工,
拟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竣工,目前处于内部装修阶段。
(四)事发施工升降机基本情况
事发的 SC200/200KS 型升降机[1]由房建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 日从宏信公司处租赁,并由宏信公司配备了升降机司机。2024
年 6 月 19 日,房建公司将事发升降机安装于 2-3 号楼外东北侧。
2024 年 6 月 27 日,事发升降机经北京市建设机械与材料质量监
[1]施工升降机:施工升降机(亦称施工电梯)是建筑工地垂直运输人员与物料的关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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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该升降机标准节数量为
22 节×1.5m,附墙架数量为 3 道;各层设置有楼层防护门[2],且
各层防护门设有仅可由升降机内侧进行锁闭的机械锁止装置。
经查,房建公司已对事发升降机进行审核备案;升降机司机
姜 某 忠 具 备 建 筑 施 工 特 种 作 业 操 作 资 格 证 书 ( 编 号 : 苏
F062024029708)。
(五)事发电动平板车基本情况
事发电动平板车由长葛市康得利机械厂生产,电机型号为
GAK-1560,产权方为金润达公司。该电动平板车上设置有前进、
倒退按键,可通过操作转把调节电子助力强度。
经调查,2025 年 4 月 18 日,房建公司对该电动平板车进行
了进场检验,且事发前该电动平板车运行正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6 日 12 时 30 分许,金润达公司班组长陈某桃
安排其公司施工人员王某根、田某香向 2-3 号楼各楼层运送施工
材料。其中王某根负责操控电动平板车运送材料,田某香配合进
行搬运。
13 时 35 分许,宏信公司升降机司机姜某忠操作升降机将王
[2]楼层防护门:安装在施工升降机停靠层、用于封闭楼层出入口与升降机吊笼之间空隙的可开启式防护门,亦称
层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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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根和田某香送往 18 层。
13 时 37 分许,姜某忠操作升降机至 19 层,但未关闭 18 层
楼层防护门。
13 时 40 分许,王某根在 18 层卸完材料后,倒行进入升降
机时,因楼层防护门未关闭且升降机已上行,王某根经楼层防护
门处坠落至楼外 1 层地面,坠落高度约 60 米。
图1 事发现场情况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房建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吴某山立即拨打了
“120”急救电话。
王某根发生坠落
的18 层
西
60 米
姜某忠操控的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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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时许,“120”急救人员到达事发现场,确认王某根已死
亡。
(三)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
项目 2-3 号楼东北侧。经现场勘察,2-3 号楼共 26 层,首层高约
4.5 米,其余各层高约 2.95 米,总建筑高度 79.95 米,楼外东北
侧设有一台升降机。升降机下方地面处有一辆因坠落导致严重受
损的电动平板车;发现王某根使用的安全帽和少量血迹。
图2 坠落的电动平板车 图3 王某根坠落处
(四)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为王某根,男,70 岁,江苏人。
经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根符合高坠致创伤
王某根坠落处
西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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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血性休克死亡(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编号:
CY2026BL0089)。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325 万元,其中含赔付死者家属 103 万
元。
三、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
将事故情况上报至房建公司项目部。房建公司接报后立即对现场
进行了封锁保护,并向区政府相关单位报告了事故情况。区政府
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
息报送渠道通畅,信息流转及时有效,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
救援力量配备充分,善后工作及时有效,对事故信息和舆情进行
了有效的管理。
四、事故原因分析
综合相关调查结论,认定本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姜某忠违规
作业,在操作升降机上行时未关闭 18 层的楼层防护门。王某根
在操控电动平板车倒行的过程中,经未关闭的楼层防护门处坠落
至楼外一层地面死亡。
(一)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机关结合现场勘查和技术鉴定等情况,排除人为故意刑
事案件嫌疑。
(二)直接原因分析
姜某忠违规作业,在未关闭楼层防护门的情况下操作升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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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行[3]。王某根在 18 层楼内操控电动平板车倒行的过程中,未
观察周边环境,未注意到楼层防护门未关闭且升降机已离开的情
况,导致其经楼层防护门处坠落至楼外 1 层地面,因创伤失血性
休克死亡。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房建公司、宏信公司对事发项
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力,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姜某忠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房建公司、金润
达公司人员管理不力,未落实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未与王
某根签订劳动合同,未及时发现王某根擅自参与作业的情况[5]。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宏信公司、房建公司对姜某忠、王
某根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6],未保证姜某忠、王某根熟悉本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操作技能,致使姜某忠、王某根安全
意识淡薄,姜某忠在操作升降机上升前未关闭楼层防护门;王某
根在未观察周边环境的情况下,操控电动平板车倒行发生坠落。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3]《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215-2010)5.2.25:层门门栓宜设置在靠施工升降
机一侧,且层门应处于常闭状态。未经施工升降机司机许可,不得启闭层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
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
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含被派遣劳动者、实
习学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掌握岗位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应急措施,知悉权利义务;未经培训
合格不得上岗,且需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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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下列
人员及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姜某忠,男,群众,宏信公司升降机司机。违规在未关闭楼
层防护门的情况下操作升降机上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刘某胜,男,群众,宏信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
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
现并消除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
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
予刘某胜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2.宏信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
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
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姜某忠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
位,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致使姜某忠违规操作升
降机,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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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
予宏信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3.居某青,男,中共党员,金润达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
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根擅自参与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
局给予居某青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4.金润达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
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王某根擅自参与作
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王某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
位,未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致使王某根在作业时未
注意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
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金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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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5.武某,男,群众,房建公司总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发项目部履职不到位、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机、王某根
擅自参与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武某处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的行政处罚。
6.徐某,男,群众,房建公司项目经理。未严格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未检查事发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机、王某根擅自参与作业的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7.房建公司。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
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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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王某根擅自参与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姜某忠、王某
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其二人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致使姜某忠违规操作升降机、王某根在作业时未注意
自身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
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朝阳区应急管理局给予房建公司
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住建部门对房建公司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及规
程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及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行为等违法问题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 5.9 万元,扣
7 分。对徐某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为处罚 5000 元,扣 3
分。对金润达公司不及时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中更新建筑工人信息
的行为扣 2 分。
对房建公司拟实施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
金润达公司、宏信公司和中景恒基公司采取警示为安全风险企业
的行政处理,并将金润达公司、宏信公司情况抄送企业注册地的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核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并实施暂扣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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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
事故,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房建公司、宏信公司要
强化红线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立即对所建项目的升降机
操作、楼层防护门关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开展隐患
排查,对发现的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销号式整改”,确保隐
患整改到位,坚决杜绝违规作业的行为再次发生。二是房建公司、
宏信公司、金润达公司要明确各方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各级管理
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杜绝责任悬空。定期召开安全生产
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安全形势,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现场人员管理,规范作业人员行为。房建公司、
金润达公司一是要严格执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所有作
业人员信息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实现人员信息可查、
可追溯。二是要规范人员招录、管控流程,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准
入制度,明确进场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核
验、资质审核,严禁无资质、未培训人员和无关人员擅自进场作
业。
(三)增加施工升降机技防措施,确保使用安全。房建公司
一是要在安装施工升降机后必须加装防坠安全器,且防坠安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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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一年有效标定期内使用,同时在使用前重点检查升降梯各部
分结构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齿条与齿轮、导向轮与导轨均
接合正常;各部钢丝绳固定良好,无异常磨损;运行范围内无障
碍等内容,确保升降机使用安全。二是要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对
施工升降机防护门增加联动装置,在一侧防护门安装电控限位开
关,另一侧增加弹簧拉线,防止在防护门未关闭的情况下,升降
机可以正常运行。
(四)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操作技能。房建公
司、金润达公司、宏信公司一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培训时长
充足、内容贴合岗位实际,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二是要建立常态化安全警示教育
机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学习典型事故案
例等,并通报本次事故的原因、教训和处理结果,让从业人员深
刻认识到违规作业的严重后果,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
力。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宣传栏,时刻提醒作业人员
注意安全。
朝阳区应急管理局 2026 年 6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