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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西浩(挂)2021-046号地块项目1#-6#楼精装修EPC工程“11·2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天津市河西区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天津市河西区应急管理局) 地区:天津市河西区 发布:2026-02-13 等级:一般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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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6
 1#-6#
EPC
 “11·21”
编制单位:河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6 年 2 月 9 日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涉事项目情况 ............................................................................................ 1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 2
(三)合同签订情况 ............................................................................................ 5
(四)事故发生经过 ............................................................................................ 6
(五)现场勘验情况 ............................................................................................ 6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9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9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9
三、事故原因分析 ....................................................................................................... 9
(一)事故直接原因 ............................................................................................ 9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0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
(一)唐某兵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
(二)青岛海骊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 10
(三)事故性质 ...................................................................................................11
五、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1
六、 事故主要教训 ................................................................................................... 12
七、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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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21 日 13 时左右发生一起一般其他伤害事
故,一工人在河西区津西浩(挂)2021-046 号地块项目 1#
楼配建室内装修施工现场踩在塑料桶上进行墙面砖铺贴作
业时从塑料桶上坠落后受重伤。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天津市河西
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于 2026 年 1 月 9 日成立了津西浩(挂)
2021-046 号地块项目 1#-6#楼精装修 EPC 工程“11·21”一般其
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
由区应急局、公安河西分局、区住建委、区总工会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
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工人未按安全操作
规程使用搭设牢固的人字梯或跳板,违章使用塑料桶垫高导
致工人失稳坠落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情况
发生事故的建设项目为津西浩(挂)2021-046 号地块项
目 1#-6#楼精装修 EPC 工程,建设地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解
放南路与规划定江道交口。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天津渤海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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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有限公司,工程监理单位为天津泰达建安工程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为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联合体
牵头人)和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施工分包单位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1.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骊
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 2001 年 9 月 25 日,企业类型:其他股份
有 限 公 司 ( 非 上 市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70200730618398Q。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地址:青岛
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零售;建设工程
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舞台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
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体育场地
设施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装饰
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家具安装和
维修服务;家用电器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广告设计、
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
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元器件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半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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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电器辅件制造;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材料制造;金
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制造;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木材收购;木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
对外承包工程;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
务派遣);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
金属结构销售;五金产品零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工程机
械与设备租赁;室内木门窗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消防技术服务;消防器材销售;工程技
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冶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12 月 19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
任 公 司 ( 国 有 控 股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10000739759277B。法定代表人:徐某。注册地址:上海
市宝山区盘古路 777 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
工;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设计;矿产资源(非煤矿山)
开采;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维修和试验;测绘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
结构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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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制品制造;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石油制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
筑装饰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机械
电气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
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
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3.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
司”)
该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11 月 06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
任 公 司 ( 法 人 独 资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201166008929705。法定代表人:江某。注册地址:天津
新技术产业园区华天道 8 号海泰信息广场 F 座北楼 406 室。
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道路工程、
消防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安全防范技术系统工程、通信
工程、防雷防震工程、人防工程、水处理系统工程、空调设
备安装工程、电力工程、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
程咨询;城市规划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打印服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天津渤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置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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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0075148XX。
法定代表人:李某弦。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 21
号增 1 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销售和租赁;
商品房信息咨询;物业管理;从事广告业务;礼仪庆典服务;
展览展示;会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合同签订情况
1.渤海置业公司与二十冶公司、华汇公司
2023 年 8 月 28 日,渤海置业公司与二十冶公司、华汇
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二十冶公司、
华汇公司承包津西浩(挂)2021-046 号地块总承包项目,合
同金额为 40952.4437 万元。项目占地面积 16997.5 平方米,
总 建 筑 面 积 约 64265.28 平 方 米 , 其 中 地 上 建 筑 面 积 约
44065.28 平方米,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及配套公建等。工程
承包范围包括精装修工程(含户内及公区精装)。
2.二十冶公司、华汇公司与青岛海骊公司
2025 年 6 月,二十冶公司、华汇公司与青岛海骊公司签
订《津西浩(挂)2021-046 号地块项目 1#-6#楼精装修 EPC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青岛海骊公司承包津西
浩(挂)2021-046 号地块项目 1#-6#楼精装修 EPC 工程,合
同金额为 3727.590203 万元。工程承包范围包括 1#-6#住宅楼
及配建室内、公区精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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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海骊公司与唐某兵
2025 年 10 月 18 日,青岛海骊公司与唐某兵签订《建筑
工人简易劳动合同》,聘请唐某兵为该公司瓦工,工作地点
为天津市河西区郁江道格调馥颂花园,合同无固定期限。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1 月 21 日 13 时左右,唐某兵在津西浩(挂)
2021-046 号地块项目(格调馥颂花园项目 D 地块)1#楼配建
4 层厕所踩在一个倒扣的塑料桶上进行墙面砖铺贴作业时,
塑料桶打滑造成唐某兵失稳从塑料桶上坠落,唐某兵坠落后
由其现场工友驾驶私家车送往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救治。
(五)现场勘验情况
2026 年 1 月 6 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事
故发生地点位于津西浩(挂)2021-046 号地块项目(格调馥
颂花园项目 D 地块)1#楼配建 4 层公共厕所(西侧第 6 间),
经测量厕所门上口距地面高约 2.1 米。勘验时现场未找到事
故发生时唐某兵所踩的塑料桶。调查人员发现现场有一塑料
桶,经询问唐某兵,现场塑料桶与事故发生时其所踩的塑料
桶的规格、尺寸基本一致,经测量,该塑料桶高约 38 厘米,
桶口直径约 30 厘米,桶底直径约 27 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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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唐某兵指认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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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现场勘验时发现的塑料桶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重伤人员情况
唐某兵,58 岁,身份证号码:5129021967******75,籍
贯:四川省华蓥市。根据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出具的《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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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证明书》,唐某兵左桡骨远端骨折,2025 年 11 月 25 日在
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接受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
手术治疗。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
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 18.723037 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5 时 16 分,区应急局接到唐某兵授
权委托人的 12350 举报线索后赶赴现场进行核实。经调查,
涉事相关单位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区应急局接到 12350 举报线索后立即赶赴现场核实事故
情况并对有关人员开展调查。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灾害,没有
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经综合分析推定:
唐某兵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人字梯或跳板,违章使用塑料
桶垫高,站在塑料桶上开展墙面砖铺贴作业,塑料桶打滑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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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其失稳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部门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分析,
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唐某兵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按规程使用人字梯或跳板,违章使用塑料桶垫高开展
墙面砖铺贴作业,违反《津西浩(挂)2021-046 地块总承包
工程项目装饰装修施工方案》[1]和安全技术交底书[2]的规定。
(二)青岛海骊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唐某兵的岗前安全培训学时不足,未对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流于形式,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款[3]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4]
的规定。
2.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
作机制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
消除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1] 《津西浩(挂)2021-046 地块总承包工程项目装饰装修施工方案》5.8.5 墙面工程施工工艺安全环保要点
(1)操作前检查人字梯和跳板是否搭设牢固,高度是否满足操作要求,合格后才能上架操作。
[2] 《安全技术交底书》12.不准用不稳固的工具或物品在脚手板面垫高操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
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
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4]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 24 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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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5]、第四十一条第二款[6]的规定。
3.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九条[7]的规定。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津西浩(挂)2021-046 号地块项目
1#-6#楼精装修 EPC 工程“11·21”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青岛海骊公司对唐某兵的岗前安全培训学时不足,未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
核流于形式,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
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项[8]的规定,建议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 3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李某君,青岛海骊公司项目经理,作为青岛海骊公司
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
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7]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2 —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
项[9]的规定,建议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2024 年度年收
入 40%的罚款;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10]的规定,建议
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2024 年度年收入 40%的罚款。
建议合并处以 2024 年度年收入 80%的罚款。
3.唐某兵未按规程使用人字梯或跳板,违章使用塑料桶
垫高开展墙面砖铺贴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青岛
海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其进
行批评教育。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是一起因施工作业人员不顾安全操作规程使
用不稳固的工具垫高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反映出
相关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保证施工人员熟悉
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落实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作业人员违章
操作行为。同时施工作业人员为“图省事”,未使用合格的垫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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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具,而是站在塑料桶上开展墙面砖铺贴作业,最终酿成
事故。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青岛海骊公司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一是建立风险防控和
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拆除、动火、高处作业等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专项应急预案。二是要加强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对于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将本岗
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为入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的重要
内容,培训结束后加强考核,保证施工作业人员掌握本岗位
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三是健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施工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确定隐
患排查频次,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查出问题及时纠正,企业
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带队开展隐患排查,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机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
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如实报告负
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能,主动进位消
除事故风险。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压
实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相关企业落实、
落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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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提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
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能力,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发现隐患问
题坚决依法处理,确保行业监管责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