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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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编制单位:河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6 年 3 月 12 日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涉事项目情况 .............................................. 1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 2 (三)合同签订情况 .............................................. 4 (四)涉事集水坑情况 ............................................ 4 (五)事故发生经过 .............................................. 5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6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 7 (一)事故直接原因 .............................................. 7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7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 7 (一)北京远虹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 7 (二)事故性质 .................................................. 8 五、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8 六、 事故主要教训 ..................................................................................................... 9 七、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0 — 1 — 2026 年 1 月 9 日 10 时 30 分左右,工人林某东在天津市 安定医院亚健康中心项目进行基坑东南角集水坑人工清槽 作业时,集水坑边坡失稳滑落,将其掩埋至腰部,造成林某 东右腿骨折、骨盆骨折,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天津市河西 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于 2026 年 1 月 13 日成立了北京远虹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河西分局、 区住房建设委、区总工会派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 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在集水坑清槽 作业过程中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持续密切监测,未及时检查 基坑位移情况,集水坑东北角边坡土方冻融后滑落,砸中清 槽作业工人而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情况 发生事故的项目为天津市安定医院亚健康中心项目,项 目地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长湖路与景安道交口东北侧。总建 — 2 — 筑面积 40000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29311 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 10689 平方米。共包含四栋单体,分别为门 诊住院综合楼(含连廊)、垃圾暂存房及门卫、门卫 1 和卫 2,最高层数 15 层,地下 2 层,最高高度 77.3 米,最大跨度 19 米;最大基坑深度 11.35 米。截至事故发生时,第一道支 撑梁施工已完成,正在进行负一层集水坑清槽施工。 项目建设单位为天津市安定医院,工程监理单位为天津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总包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 司,清槽工程施工分包单位为北京远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1.北京远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虹公 司”) 该企业成立于 2017 年 8 月 30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独 资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109MA0177UG7K。法定代表人:夏某强。注册地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2 号楼 10 层 3 单元 1001。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园林绿化;技术开发、服务、转让;销售建筑材料、 电气设备、机电设备、金属材料、木制品、五金交电;建筑 设备租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 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3 — 2.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 该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2 月 29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20000757013137P。法定代表人:陈某国。注册地 址:武汉市关山路 552 号。经营范围:各类建筑工程总承包、 施工、咨询、建筑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路桥建 设,建筑工程、人防工程设计,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批发; 园林绿化工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四级,有效期至 2022 年 8 月 21 日);建筑材料(设备)销售;机电设备销售; 污水处理设备销售及环保设备销售。 3.天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咨询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10 月 12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103061375E。法定代 表人:孙某龙。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 814 号(存 在多址信息)。经营范围: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咨询;招标 代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项目评估;工程项目 策划;从事城乡建设、运行和管理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 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信息 技术咨询;质检技术服务(需审批的项目取得经营许可后方 可经营);机电设备成套供应;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天津市安定医院 该院创建于 1946 年,负责人:李某。住所:天津市河 — 4 — 西区柳林路 13 号。天津市安定医院是天津市卫生健康委直 属的一所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院建筑面积 7.85 万 平方米,编制床位 1220 张,开放床位 1606 张。 (三)合同签订情况 1.天津市安定医院与中建三局 2025 年 8 月 13 日,天津市安定医院与中建三局签订《天 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中建三局承包天津市安定医 院亚健康中心工程,合同金额为 33680.3777 万元,计划工期 为 2025 年 9 月 15 日至 2028 年 9 月 14 日。 2.中建三局与北京远虹公司 2025 年 11 月 10 日,中建三局与北京远虹公司签订《小 型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北京远虹公司承包天津市 安定医院亚健康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土方清槽工 程,分包方式为小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金额为 33.0093 万 元,计划工期为 202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 3.天津市安定医院与工程咨询公司 2024 年 11 月 29 日,天津市安定医院与工程咨询公司签 订《天津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工程咨询公司为 天津市安定医院亚健康中心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合同金额为 146 万元。 (四)涉事集水坑情况 集水坑上口东西向长 9m,南北向宽 8m,坑顶标高为 -6.250m;下口东西向长 3m,南北向宽 2.4m,坑底标高为 — 5 — -8.150m,坑深 1.9m。坑底有两根边长为 400mm 的实心方桩, 东西两侧边坡各有两根边长为 400mm 的实心方桩。 图一 涉事集水坑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1 月 9 日上午,北京远虹公司安排工人林某东在 天津市安定医院亚健康中心项目施工现场负一层东南角集 水坑槽底进行清槽作业。10 时 30 分左右,在进行槽底清理 作业时,受气温逐步升高影响,集水坑东北角冻土解冻突然 滑落,滑落厚度约 25cm,滑落高度约 1.9m,滑落冻土砸到 了林某东后侧的腰部和腿部,造成林某东向前倒地,腹部磕 到集水坑底部凸起的桩头上。周边工友第一时间组织营救受 伤工人并拨打 120 急救电话,救护车将其送往天津医科大学 — 6 — 第二医院进行救治。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林某东,男,59 岁,身份证号码:1330311966******17, 籍贯:河北省衡水市。根据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出具的《死 亡记录》,林某东的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 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 200 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 月 9 日 19 时 49 分,林某东家属拨打 110 报警电话, 21 时 30 分,区应急局接到公安河西分局报告事故情况后赴 现场处置。经调查,涉事相关单位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 月 9 日 10 时 30 分,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周边工友第 一时间组织营救受伤工人林某东。10 时 31 分,北京远虹公 司项目安全员肖某科立即向北京远虹公司负责人报告此事。 10 时 38 分,受伤工人林某东被救出,随后运往天津医科大 学第二医院进行救治。14 时,北京远虹公司负责人与林某东 家属取得联系。15 时 50 分,按照医院医护人员要求,将林 某东从医院急诊科转到住院区神经外科重症监护室进行救 — 7 — 治观察。16 时 20 分,林某东家属赶到医院陪护。 1 月 10 日 17 时,林某东被转运至二层重症监护病房进 行治疗。在治疗期间,医院组织多名专家对林某东伤情开展 了多轮会诊。1 月 10 日 22 时 31 分左右,林某东经医治无效 身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灾害,没有 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经综合分析推定: 施工单位北京远虹公司在集水坑清槽作业过程中,未能充分 考量天气因素致使土体冻融对集水坑边坡稳定性产生的影 响,也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持续密切监测,未及时检查基坑 位移情况。在此情况下,集水坑东北角边坡土方因冻融而滑 落,未能及时制止工人清槽作业,导致砸中清槽作业工人林 某东致其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 接原因。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部门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分析, 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北京远虹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 8 — 1.集水坑清槽作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量天气因素致使土 体冻融对集水坑边坡稳定性产生的影响,也未对边坡稳定性进 行持续密切监测,未及时检查基坑位移情况,违反了《建筑施 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4.2[1]的规定。 2.集水坑开挖前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中均为通用安全注意事 项,未针对清槽作业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处置措施 进行交底,违反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3.1.3 第三项[2]的规定。 3.漏报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第九条[3]的规定。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北京远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9” 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北京远虹公司集水坑清槽作业过程中,未能充分考量 天气因素致使土体冻融对集水坑边坡稳定性产生的影响,也 未对边坡稳定性进行持续密切监测,未及时检查基坑位移情 [1]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2009)6.4.2:土方开挖过程中,应定期对基坑及周边环 境进行巡视,随时检查基坑位移(土体裂缝)、倾斜、土体及周边道路沉陷或隆起、地下水涌出、管线开 裂、不明气体冒出和基坑防护栏杆的安全性等。 [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3.1.3 第三项: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负责人在分派生产任务时,应对相关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安全技术交底应按施工工序、施工部位、施工栋号分部分项进行; (3)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 和应急措施进行交底; (4)安全技术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进行签字确认。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 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9 — 况,集水坑开挖前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中均为通用安全注意事 项,未针对清槽作业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处置措 施进行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4]的规定,建议河 西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 50 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夏某强,北京远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北京远虹公 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5] 的规定,建议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2025 年度年收入 40%的罚款;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6]的规定,建议河 西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2025 年度年收入 40%的罚款。建 议合并处以 2025 年度年收入 80%的罚款。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是一起因忽视季节性冻土施工安全风险、现场 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反映出相关单 位风险辨识与管控严重缺失,对冻融期的土方施工风险认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 一年年收入 40%至 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 10 — 不足,未能识别气温升高导致冻土解冻滑落的危险源,未采 取针对性的监测和加固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安全 技术交底缺乏针对性,导致作业人员在危险环境下盲目作 业;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未能在事故发生前及时发现并消 除边坡失稳的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项目相关方要针对性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确 保制度执行到位。一是施工单位要强化季节性施工风险管 控,立即开展针对冻土及冻融期的专项隐患排查,严禁在冻 土解冻期进行高风险的基坑清槽作业,必要时采取覆盖保温 或临时支护措施,防止土体失稳;严格落实基坑工程巡视检 查制度,建立每日巡查机制,配备专职安全员对基坑及周边 环境进行全天候巡视,提升安全技术交底实效性,必须结合 现场作业环境进行针对性交底。二是规范事故报告与应急响 应,建立健全事故报告流程,严禁瞒报、漏报、迟报,一旦 发生险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三是监理 单位要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巡视检查制度,制定详细的旁站监 理方案,对关键工序必须实行全过程旁站监理。四是建设单 位要加强对工程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 期检查项目管理体系运行情况,重点核查监理单位的履职情 况和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效性。 (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监督检查力 度。一是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刻举一反三督促区域内施工 — 11 — 项目根据冬春交替天气特点加强季节性施工风险管控。二是 压实工程项目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 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将分包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 体系;强化工程监理单位的现场履职监督,确保监理人员对 关键工序、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倒 逼企业落实、落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依法依规 安全施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