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八大里地区第六里项目(08 地块写字楼及配建)总承包工程“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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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八大里地区第六里项目(08 地块写字楼及 配建)总承包工程“4·16”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河西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6 年 8 月 17 日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涉事项目情况 ............................................................................................ 1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 2 (五)事故发生经过 ............................................................................................ 9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1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1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2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2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2 (一)事故直接原因 .......................................................................................... 12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2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 12 (一)天房建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 (二)建工总承包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 (三)建设监理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 (四)事故性质 .................................................................................................. 13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13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4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14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6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6 — 1 — 2026 年 4 月 16 日 21:50 分左右,在天津市河西区新八 大里地区第六里项目(08 地块写字楼及配建)发生一起高处 坠落事故,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雇佣的施工作业人员 谢某春在大厦五层空调机房作业时不慎跌入电梯井内并坠 落至负一层,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经天津市河西 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成立了新八大里 地区第六里项目(08 地块写字楼及配建)总承包工程“4·16”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 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河西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区 总工会派员组成,邀请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并邀请 区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查、调查 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针对事故暴露 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对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施工作业人员违规拆除电梯 井口防护设施,而造成的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现将有关情况 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项目情况 — 2 — 发生事故的项目为新八大里地区第六里项目(08 地块写 字楼及配建)总承包工程项目,项目地址位于天津市河西区 黑牛城道与洞庭路交口西北侧,总用地面积 78553.9 ㎡。发 生事故的写字楼及配建项目用地面积 15700 ㎡,总建筑面积 131610 ㎡,地上面积 100200 ㎡,地下建筑面积 31410 ㎡。 超高层办公楼地上 48 层,商业配建楼地上 4 层,地下 2 层, 建筑总高度 237.9M,商业配建楼 24.7M。合同造价 987399538 元。该项目于 2015 年 10 月开工,其间多次停复工,最后一 次复工是 2026 年 3 月 9 日,截至事故发生时,项目主体已 验收,正在进行剩余续建工程。 图 1 项目俯视图 (二)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1.天津天房天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天陆公 — 3 — 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企业类型:其他有限 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300542469P。法定 代表人:史某。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环渤海发展 中心 A-1612。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 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建筑装 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停 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2.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总承 包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 28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5717228P。法定代 表人:姜某强。注册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 开华道 1 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货物运输(不 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 包;对外劳务合作;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路 基路面养护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机械设备租赁;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 人防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对外承包工程;工程技术服务(规 — 4 — 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金属结构制造; 金属结构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房屋拆迁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公 司”) 该公司成立于 1992 年 1 月 27 日,企业类型:股份合作 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1031304228。法定代表人: 吴某勇。注册地址:南开区科研西路 2 号金辉大厦 616-620 室。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安全评价业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技术咨询服 务;安全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 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 计、监理除外);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 服务;设备监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天津天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建设公 司”) 该公司成立于 1995 年 3 月 7 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 — 5 —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656846H。法定代表 人:刘某武。注册地址: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高新六 路 39 号 9-3-401 号。经营范围: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土石 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钢结构安装、土木工程建筑、 水暖电器安装;劳务服务;民用、工业、交通建设城市基础 设施项目施工总承包;钢材、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批发兼零 售;建筑装修、装饰;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起重设备 安装服务;电梯安装工程服务(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天津市景程筑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程筑 远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26 年 3 月 17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5MAK7QGY36C。法定代表人:陈某亮。注册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州河湾镇南园香林路 20 号 208 室 A 区(集中 办公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 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 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 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 含劳务派遣);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 6 — 活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亮 2025 年 6 月 10 日与天房 建设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事故当晚由陈某亮组织工人进行 抹灰施工。 (三)合同签订情况 1.天房天陆公司与建工总承包公司 2015 年 10 月 23 日,天房天陆公司与建工总承包公司签 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建筑工程 (不含工程桩、基坑支护及土方工程)、内檐粗装修工程、 内檐精装修工程、外檐装饰工程、外檐幕墙工程、门窗工程、 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弱电工程、 机械停车、电梯工程以及预留预埋工程等内容。合同金额: 987399538 元。 2.天房天陆公司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2015 年 1 月 5 日,天房天陆公司与建设工程监理公司签 订《天津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双方约定的监理范围和 内容包括:委托人所发的经图审批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 工程内容,按照“四控(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控制)、两 管(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协调委托人和承包商关系)” 的工作内容,对本工程的施工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酬 金 42999793.82 元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 杜 水 利 , 注 册 号 : 12000786。 3.建工总承包公司与天房建设公司 2025 年 6 月 3 日,建工总承包公司与天房建设公司签订 — 7 —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的劳务分包范围 及工作内容为:塔楼、地下及配建剩余续建主体、二次结构 砌筑抹灰、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等土建工程量范围内全部 劳务工作以及为完成劳务工作所需提供的人工、辅助材料、 中小型机械,包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税金等。合同 价款:12000000 元。 4.天房建设公司与景程筑远公司 事故发生后当晚,天房建设公司未履行公司合同签订审 批流程与陈某亮名下的景程筑远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合同,该 合同未包含发生事故的 5 层空调机房地面作业内容。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位置为六合大厦五楼空调机房,面积约 24 ㎡, 机房入口在西侧,地面为混凝土新抹地面,室内南北两侧各 有两个高梯电梯井道,发生事故的电梯井道位于南侧,编号 为 GT3,电梯洞口宽度约为 0.8M,高度约为 2.2M。空调机 房外部可见被拆除的洞口防护设施,死者坠落位置位于 GT3 井道内-1 层,井道地面可见大量碎石块以及黄色安全帽和少 量干涸血迹,坠落高度为 28.6M。井道内防护平网于 2018 年拆除,准备安装电梯,因项目多次停工直至事故发生前此 处电梯并未安装。 — 8 — 图 2 五层平面示意图 — 9 — 图 3 空调机房(拍摄角度为空调机房外向内拍摄) 图 4 空调机房内情况(左侧 GT3 洞口为发生坠落洞口) (五)事故发生经过 — 10 — 2026 年 4 月 14 日,天房天陆公司组织建工总承包公司、 天房建设公司、建设监理公司等相关单位召开六合大厦招商 中心建设启动会,招商中心位于六合大厦三楼,围绕招商中 心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天房建设公司要对 1-5 层的墙面裂缝、 零星砌筑抹灰、空调机房地面抹灰等工作开始施工。天房建 设公司要求陈某亮组织施工。 2026 年 4 月 16 日,天房建设公司陈某亮从津南区咸水 沽一用工市场雇佣了包括死者谢某春在内的 8 名临时工人, 准备对 3-5 层空调机房地面进行抹灰施工,陈某亮未向天房 建设公司报备施工计划。 当晚 19:00 左右 8 名工人到达六合大厦施工现场。建工 总承包公司、天房建设公司当晚无值班值守人员,未对 8 名 工人进行实名制登记,未对 8 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和安全交底。 当晚 20:00 左右混凝土罐车到达施工现场,8 名工人开 始从 3 楼空调机房地面进行抹灰施工。 当晚 21:00 左右 3-4 层地面施工完毕,陈某亮离开。工 人前往 5 楼空调机房施工,因洞口防护措施下口内侧地面需 要抹灰,为赶工,工人将电梯洞口处的防护措施拆除。 — 11 — 图 6 洞口防护措施下口内侧地面 当晚 21:50 左右,死者谢某春不慎从 GT3 洞口坠落至-1 层。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谢某春,男,62 岁,身份证号码:41282819631004XXXX, 籍贯:河南省新蔡县。根据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出具的《居 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1201030202026000405),谢 某春的死亡原因为创伤性休克。 2.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 准》(GB6721-1986)的有关规定,确认该事故造成的直接 经济损失(不含事故罚款)为 115 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2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于当晚21 时 58 分拨打了 119 消 防救援电话和120 急救电话,洪泽路消防救援站救援人员于 22 时15 分拨打了110 报警电话。河西区应急管理局于22:15 分接市应急管理局调查核实线索后立即通报属地街道、区住 建委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消防救援人员于22:00 左右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救援 工作,谢某春于 22:15 左右从电梯井道内被营救至地面, 22:30 左右被送至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 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在事故应急处置救援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灾害,没有 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天房建设公司施工作业人员在对5 楼地面进行混凝土抹 灰时,为赶工,违规拆除 GT3 洞口防护设施,谢某春作业时 不慎从洞口坠落至-1 层地面,致其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公安部门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分析, 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 — (一)天房建设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未对事故当晚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1]的规定。 2.违规拆除电梯洞口防护设施。违反了《建筑与市政施工 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3[2] 的规定。 (二)建工总承包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对施工现场管理、分包 队伍管理不到位。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22〕59 号[3]。 (三)建设监理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 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对施工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管控存在不足。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新八大里地区第六里项目(08 地块 写字楼及配建)总承包工程“4·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2]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3.2.3: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 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等孔洞以及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1.2m 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 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等边沿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严禁随意拆除。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市〔2022〕59 号》:将第八条修改为:“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 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用工书面协议。建筑企业应对建筑工 人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 业相关的活动。” — 14 —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天房建设公司未对事故当晚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违规拆除电梯洞口防护设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4]的规定,建议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予以 行政处罚。 2.市住建委已对建工总承包公司、天房建设公司在此次事 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 3.建议市住建委对建设监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的履 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等问题进行警示约谈,杜绝此类事故发生。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郭某华,天房建设公司六合大厦项目经理,作为项目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5] 的规定,建议河西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 2025 年度年收入 40%的罚款。 2.天房天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安全责任意识、履 职担当能力、监督落实质效、全员安全管理、内外业协同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5 — 方面存在短板和问题。中共天津市天房城市开发公司总支部 委员会分别给予天房天陆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史某谈话 提醒;给予公司总经理、党总支副书记梁某军谈话提醒;给 予建设管理部部长张某批评教育;给予建设管理部副部长李 某责令检查。 3.建工总承包公司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暴露 出对施工现场管理、分包单位管控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等 突出问题,建工总承包公司党委分别给予分公司执行总经理 马某悦警告处分;给予分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德警告处分;给 予项目生产经理仇某怀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项目安全员杜某 增严重警告处分。 4.建设监理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管理层安全红线意 识不强,未有效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过程 安全管控存在不足等突出问题,建设监理公司依据公司相关 规定对总经理刘某雨、副总经理关某超、总监理工程师杜某 利、总监代表许某阳、安全监理工程师杨某分别给予相应处 罚。 5.天房建设公司在此次事故中暴露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不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未履行合 同审批流程违规签订合同等突出问题,天房集团对天房建设 公司董事长王某华、总经理刘某武、副总经理王某通报批评, 责令在公司党总支会上作出深刻检查。天房建设公司给予项 目负责人郭某华警告处分;给予合约部部长陈某强通报批评; — 16 — 给予办公室主任李某通报批评,责令其三人在党支部会议上 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是一起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施工人员,违规拆 除电梯洞口防护设施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暴露出相 关单位安全意识严重淡薄,漠视安全生产底线,未树立 “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核心理念,一是将施工进度置于安全 之上,对临边防护等关键安全保障措施的重要性认知不足。 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全面失效,对新进场施工人员未开展 针对性的岗前安全培训,既未覆盖临边防护规范、违规操作 危害等核心内容,也未进行实操考核,对违规拆除防护设施 的严重后果毫无认知。三是现场安全管控机制形同虚设,未 建立有效的现场安全巡查制度,对擅自拆除、损坏防护设施 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酿成亡人事故。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项目各方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天房建设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与 岗位责任清单,施工期间要建立临边防护设施 “台账化管理 + 日常巡查 + 违规追责” 机制,明确临边、吊装、动火等危险 作业流程将责任落实到人。建工总承包公司要加强对分包队伍 的管理,规范人员准入与动态管理,核实施工人员资质,严格 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统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关键部位、 危险作业的专项管控与现场监护;对分包管理失职、隐患排查 — 17 — 不力等行为从严问责,推动安全责任层层传导。建设监理公司 对临边防护、危险作业等关键环节要提级管理,做好台账记录; 加强对分包单位培训情况、防护设施管理、人员资质的核查力 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坚决要求 停工整改并上报;提升监理人员专业能力,增强风险辨识与监 督履职能力。 (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监督检查力 度。 市住建领域要全面强化在建工程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聚焦临边、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临时用电等高 风险施工环节,加大对各施工单位常态化巡查与突击检查频次, 紧盯施工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护、从业人员安全教育等关键 内容。对隐患整改不力、违规施工的单位依法从严处置。通过 从严监管倒逼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同 类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