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道路交通事故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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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道路交通事故核查报告 2023 年 1 月 5 日下午,谭某某驾驶川 GA***9 号轻型仓 栅式货车(空车)由重庆市万州区城区经 318 国道往分水镇 方向行驶。当日 18:20 分许,谭某某驾车超速行驶至重庆市 万州区国道 318 线 1865 公里 800 米处时,未注意观察道路 情况,致使川 GA***9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横过道路过程中 站立路中避让车辆行人刘某某相撞,从而造成刘某某经抢救 无效于 2023 年 1 月 6 日 9 时许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 年 7 月 18 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 支队交通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将该起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资料抄报给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万州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对该起交通事故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 下。 一、肇事车及道路基本情况 川 GA***9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成都仕广 兰福商贸部,所有人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金 科 苑 东 街 65 号 附 144 号 , 车 辆 品 牌 型 号 : 豪 沃 牌 ZZ5047CCYC3314E145-2,车辆识别代号:LZZ1BAFB0LP605516, 发动机号码:BF*******2,初次登记日期,2020 年 11 月 2 日, 检验有效期至 2023 年 11 月 30 日,已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险和机动车商业险。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万州区国道 318 线 1865 公里+800 米处,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到万州区周家坝,西至万州区高 梁镇,沥青路面,道路完好干燥,视线良好,由东至西坡度 为 3.5%的下坡,道路全宽 6.46 米,道路中心施划有中心单实 线,该路段设有限速 40 公里每小时的交通标志。 二、事故责任认定和车辆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认定,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书》(第 500100120230000004 号),认定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 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责任。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 出具了川 GA***9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 (渝鑫技术鉴定〔2023〕第 021 号),鉴定意见为车辆灯光信 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 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 谭 某 某 , 男 , 40 岁 , 汉 族 , 居 民 身 份 号 码 : 513***********843X,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现住址:重 庆 市 梁 平 区 , 持 B2 型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驾 驶 证 号 : 513***********843X,档案编号:50********05,初次领证 日期:2008 年 6 月 26 日,驾驶川 GA***9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 2. 刘 某 某 , 男 , 54 岁 , 汉 族 , 居 民 身 份 号 码 : 512***********0511,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步行,在本 次事故中死亡。 四、核查情况 根据当事人谭某某询问笔录反映,谭某某于 2022 年 4 月在四川省南充市贷款购买了川 GA***9 号轻型仓栅式二手 货车,二手车交易市场为了方便给该车登记过户,让其以个 人的名义注册登记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为成都仕广 兰福商贸部,注册登记地址为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街道金科苑 东街 65 号附 144 号,该商贸部只有川 GA***9 号轻型仓栅式 货车一台车,没有其他挂靠车辆,商贸部也只有谭某某一人, 没有其他部门和人员,且没有正式运行。事故发生后,谭某 某由于驾驶证被吊销,所以将川 GA***9 号轻型仓栅式二手 货车转卖,但由于谭某某之前是贷款购买的该车,贷款要到 2024 年 5 月份才能还完,成都仕广兰福商贸部还无法注销, 需等贷款还完后再注销该商贸部。 综上所述,鉴于该商贸部属于个人名义成立的个人独资 微型企业,只是方便该车辆登记过户,商贸部也未有其他挂 靠车辆,且没有正常经营,故此次交通事故不属于《安全生 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调查处理的 范围,建议暂时不予立案调查,如有新证据出现再启动调查。 特此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