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万州区国道318线1818公里500米路段“7·3”道路交通事故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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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庆市万州区国道 318 线 1818 公里 500 米 路段“7·3”道路交通事故核查报告 2024 年 7 月 3 日 17 时 57 分许,秦某驾驶川 AB****9 号轻型 仓栅式货车由万州区白羊镇出发沿 318 国道往万州城区方向行 驶,当车行驶至万州区国道 318 线 1818KM+500M 时,因其操作 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郑某某驾驶的 渝 F8***8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出路外,造成郑某某当 场死亡、路外人员李某某受伤、上述两车及李某某家的地坝、花 台、雨棚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4 年 11 月 18 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大队将 该起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其他相关资料抄送给 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 据该起交通事故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肇事车及道路基本情况 川 AB****9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同心智行物流 科 技 ( 成 都 )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510116MACJTQW685,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镇长城路 8 号 行 政 办 公 楼 三 楼 01 室 , 品 牌 型 号 : 燕 台 牌 YTQ5042CCYKEEV341 , 使 用 性 质 : 货 运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LYT**********1580,发动机号码:97*******35 初次登记日期: 2024 年 06 月 17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06 月 30 日,已在永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保险。 渝 F8***8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人:郑某某,住址: 重 庆 市 万 州 区 长 岭 镇 响 滩 1 组 70 号 , 品 牌 型 号 : 钱 江 牌 / QJ150-18A , 使 用 性 质 : 非 营 运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LBB**********0231,发动机号码:37***31,初次登记日期:2014 年 08 月 11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4 年 08 月 31 日,已在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 事故现场位于万州区国道 318 线 1818KM+500M 路段,该路 段呈东西走向,东至白羊镇方向,西至长岭镇方向;道路双向两 车道,由东往西为直线下坡道,车行道全宽 7.0 米,道路中心施 划有单黄虚线,两侧为白色边缘线;事发时为雨天、白天,路面 完好、潮湿,无遮挡视线物。 二、事故责任认定和车辆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起道路交通事 故 进 行 了 认 定 , 出 具 了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 ( 第 500100120240000117 号),认定当事人秦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 全部责任,当事人郑某某、李某某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川 AB****9 号轻型仓栅式货 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渝鑫技术鉴定〔2024〕第 255 号), 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 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有效。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秦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1***********1158,住 址:四川省邻水县,川 AB****9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准驾 车 型 : C1 , 驾 驶 证 号 : 511***********1158 , 档 案 编 号 : 51********98,有效期至 2032 年 08 月 19 日,无伤害。 郑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2***********7013, 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渝 F8***8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准驾 车 型 : C1E , 驾 驶 证 号 : 512***********7013 , 档 案 编 号 : 50********34,有效期至 2026 年 04 月 21 日,当场死亡。 李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 512***********708X,住址: 重庆市万州区,路外人员,受伤。 四、核查情况 经调查,2024 年 5 月 9 日,同心智行物流科技(成都)有限 公司与成都鑫运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川 AB****9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等 11 台 车出租给成都鑫运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鑫运鑫汽车销售服 务有限公司将该批车辆用于对外租赁,租期 48 月,租赁费用 3450 元/月/辆。2024 年 6 月 19 日,成都鑫运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征得同心智行物流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同意后,与秦某签订《车 辆租赁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川 AB****9 号轻型仓栅式 货车出租给秦某,租期 12 月,租赁费用 4350 元/月/辆,租赁期间 由秦某以个人名义进行管理、运营。 另查明,租赁期间,秦某未以同心智行物流科技(成都)有 限公司、成都鑫运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道路 运输经营活动。且事发时,秦某驾驶川 AB****9 号轻型仓栅式货 车空车前往五桥充电,车辆未接单,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川 AB****9 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是秦某以个人名义 进行管理、运营,且事发时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故此次交通事 故不属于生产经营类道路交通事故,建议不予立案调查,特此报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