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大岭山深圳市文鼎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厂项目“6·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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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大岭山深圳市文鼎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分厂项目“6·23”一般触电事故 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3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情况 ..........................................................................2 (二)涉事项目相关情况 .....................................................................................................................4 (三)事故发生经过 .............................................................................................................................. 6 (四)事故现场情况 .............................................................................................................................. 7 (五)事故触电过程分析 ...................................................................................................................13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4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15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5 三、事故原因分析 ........................................................................................................................................16 (一)直接原因分析 ............................................................................................................................ 16 (二)间接原因分析 ............................................................................................................................ 16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7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17 (一)有关单位 ...................................................................................................................................... 17 (二)有关监管单位 ............................................................................................................................ 1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8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18 (二)其他处理建议 ............................................................................................................................ 19 六、事故主要教训 ........................................................................................................................................2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20 — 1— 2025 年 6 月 23 日 17 时 26 分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的深 圳市文鼎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厂项目(光辉智谷产业园 2 栋三楼)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 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东莞市大岭山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 大岭山镇应急管理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总工会 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的东莞大岭山深圳市文鼎创数据科技有限 公司东莞分厂项目“6·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 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 料、人员询问和专家论证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 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 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 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大岭山深圳市文鼎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东 莞分厂项目“6·2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临时用电管理混乱、电气安全防护不到位而引发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情况 1.涉事项目施工单位:东莞尚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为“尚坤公司”),成立时间:2025 年 3 月 19 日,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EENK419Y,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 岭山镇大塘地塘岭路 21 号 304 室,法定代表人:宁尚群,经营 范围: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电气安装服务等。经 向住建部门核实,该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 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1]。 宁尚群,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系尚坤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总经理。 2.涉事项目劳务分包人:姜双青,男,汉族,住址:四川省 邻水县,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系东莞市大朗豪镁工程管理服务 部(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事发前,姜双青聘请曾常高、潘进 和[2]、潘比成、潘永通[3]、欧群康[4]、李云兴[5]、黄炬声等人组成 临时班组开展线路安装,姜双青未与上述人员签订合同。 (1)曾常高,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未持有电 工作业操作证,系姜双青聘请的线路安装辅助临时工[6],其与姜 双青约定工资为人民币 260 元/天。 [1] 尚坤公司为涉事项目施工单位,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应当取得建筑工程施 工总承包三级或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以上资质证书。 [2] 潘进和,男,水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未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3] 潘永通,男,水族,住址:贵州省从江县,未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4] 欧群康,男,汉族,住址:湖南省汝城县,未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5] 李云兴,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合江县,未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 [6] 曾常高负责辅助其他工友安装线路。 — 3— (2)黄炬声(死者),男,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 藤县,未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系姜双青聘请的线路安装临时工, 其与姜双青约定工资为人民币 350 元/天。 3.涉事项目建设单位:深圳市文鼎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 分厂[7](以下简称为“文鼎创东莞分厂”),成立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CGXN495F,营业场 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拥军路 136 号 2 栋 301 室,负 责人:吴燕飞 [8]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 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等。 4.涉事项目物业管理单位:东莞市馥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馥通物业”),成立时间:2020 年 9 月 2 日,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825H03,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 岭山镇大岭山拥军路 136 号 5 栋 701 室,法定代表人:钟世导,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物业租赁等。该公司系文鼎创东莞分厂的 出租方。 (二)涉事项目相关情况 1. 涉事建筑物: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拥军路 136 号 光辉智谷产业园 2 栋三楼 301 室(2020 年建成)。 [7] 2025年 7月 10 日开始投产,现有员工约 30人,生产工艺:测试-包装-出货(成品),主要产品:U 盾。 [8] 吴燕飞,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系文鼎创东莞分厂的经理。 — 4— 图1 涉事建筑物原始结构图 2.涉事项目工程:拟对光辉智谷产业园 2 栋三楼 301 室(2100 ㎡)进行装饰装修。 图2 涉事项目装修平面布置图 — 5— 2025 年 5 月 26 日,文鼎创东莞分厂与馥通物业签订《租赁 合同》[9],甲方租赁物为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拥军路 136 号光辉智谷产业园 2 栋三楼 301 室(2100 ㎡),租期为 5 年,文 鼎创东莞分厂租赁甲方租赁物用于生产使用。 2025 年 6 月 6 日,文鼎创东莞分厂与尚坤公司签订《装修 施工合同》[10],承包范围:按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表)[11], 签约合同价:166770 元(含税 9%)。开工前,尚坤公司已向馥 通物业进行登记报备,但尚坤公司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安排刘扬[13]负责现场监工[14], 另派邓新力[15]协助刘扬。 2025 年 6 月 13 日,尚坤公司口头约定将涉事项目的线路安 装工程以包工不包料形式分包给个人姜双青,工程价:约 2 万元 [16],双方未签订分包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9] 《租赁合同》:甲方为东莞市馥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深圳市文鼎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厂,约 定每月租金 34650 元,期限 5 年(2025 年 5 月 26 日起至 2030 年 5 月 25 日),61 天装修期(2025 年 5 月 26 日 起至2025 年 7月 25 日)不计租,但收取基本电费及管理费。甲方一次性提供 100KVA 用电负荷给乙方使用,乙方 所需电已配送至三楼,三楼配电柜连接到乙方设备的线路和装置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在不影响厂房主体结构及 消防安全情况下,可进行装修,但装修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巡查监督乙方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用电等方面的合 理性建议给乙方整改。 [10] 《装修施工合同》:甲方为深圳市文鼎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厂,乙方为东莞尚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司,约定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责任。 [11]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工程内容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隔墙装修、门窗装修、室内拆改、车间照明开关电 路、仓库照明开关电路、车间气管、办公室照明开关电路等工程。其中,隔墙装修工程分包给张显余,门窗玻璃 装修工程分包给郭开亮,线路安装工程分包给姜双青。 [1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13] 刘扬,男,汉族,住址:湖南省隆回县,系尚坤公司的现场监理。 [14] 综合尚坤公司宁尚群、刘扬、邓新力谈话笔录的陈述内容,现场监工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工程进 度、协调各施工班组工作、安全检查等。 [15] 邓新力,男,汉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系尚坤公司的项目助理。 [16] 事故发生后工程合作中断,尚坤公司宁尚群将工程款通过微信支付转账给姜双青,工程最终结算为 1.5 万元。 — 6— 该项目工程施工时间约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至 7 月 10 日, 事故发生在该项目线路安装施工过程中。 (三)事故发生经过 因事发间隔久远,事故现场已完工,现场情况已变动,无法 勘测及还原;且事故发生时无视频监控,同区域工友位置相对较 远,事故调查组人员通过笔录,向当时事发现场相关人员询问和 调查了解,结合大岭山公安分局杨屋派出所相关资料,推断还原 事故发生的经过:2025 年 6 月 23 日 16 时 45 分许,黄炬声穿着 拖鞋、短裤、反光衣(反光衣里面没穿短袖)[17],站在金属人字 梯上进行把网线敷设进架空线槽作业[18]。17 时 26 分许,黄炬声 突然从梯子上跌倒在地,现场工人曾常高立即上前呼叫其但没有 回应,现场工友遂拨打 120 请求救援。 (四)事故现场情况 1.配电房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配电房地面、墙面干燥, 最里面有两条竖向线槽,线槽内敷设有多根电缆,进门右侧一个 配电箱内有一路电线直接垂在箱体外面并铺设于地面(如图 3)。 配电房外面有一个暗装在墙上的配电箱,箱体内未安装总开关、 分路开关等电器元件,多路电线从石膏板吊顶内垂在地面上,所 有回路电线均未与电源开关连接(如图 4)。 [1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 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8] 黄炬声工作内容涉及电气线路敷设,但不涉及接线,不属于电工,不适用《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 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 6.0.3 条 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 缘鞋、 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 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 — 7— 图3 事发时配电房图 图4 配电房外侧电箱图 2.施工现场相关用电设施情况 (1)临时电源配电箱。事发时配电房内一个电源配电箱处 于通电状态,该配电箱处于投入使用状态,配电箱没有安装电箱 门[19],且未见任何安全用电警示标识[20](如图 5)。该配电箱仅 有断路器、未安装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21](如图 6)。 [19]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4.3.2:配电箱箱门应配锁,并应设专 人负责管理。10.1.5:临时用电工程应经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10.2.2:安装、巡 检、维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由电工完成,并应设专人监护。 [20] 经向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调查询问,配电箱原有安装保护盖和张贴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后被 拆除,相关人员均未能指出何人拆除,且当时施工现场无视频监控,事故调查组无法查清何人拆除。 [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3.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 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3 应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 统。 — 8— 图5 配电室及配电箱图片 图6 380V 三相三线的总断路器 (2)施工现场用电线路情况:事发时,施工人员为了施工 用电,从配电房内一个 380V 三相三线的总断路器中 A 相接了一 路没有配 PE 线的 220V 电源线(如图 5、图 7~图 9 所示)。 — 9— 图7 事发时地面上的电线情况 图8 配电线路拖地图 — 10— 图9 配电线路接线不规范图 图10 事发位置配电线路图 这组临时用电线路沿着 3 楼地面在没有穿管保护、未进行架 空敷设或采取有效防护措施[22]的情况下,直接铺设于地面上且没 [22]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3.10.3:施工现场配电线路应符合 下列规定:1 线缆敷设应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对线路的导体造成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 11— 有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23],敷设到一个房间入口处 并连接两个普通二三插座,再通过一路多股电源线从其中一个普 通二三插座引至事发地点附近,供作业人员使用[24]。 3.金属梯子等其他情况 (1)死者作业时所用金属梯:死者黄炬声在进行网线敷设 时使用了一把金属梯,金属梯脚根部均无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25], 梯子侧面印有“尚坤·筑”字样,为尚坤公司所有(如图 11 至 13 所示)。 图11-12 死者作业时所用金属梯 [23]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3.1.2: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 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实行三级配电。 [24] 经向现场作业人员、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均 未能指出何人接线,且当时施工现场无视频监控,事故调查组无法查清何人接线。 [25]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GB12142-2007)8.2.8.1:当梯子靠近电气线路使用时,使用者应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这些安全措施应能防止使用者与任何带电、未绝缘的电路或者导体可能的接触,避免电击触电。 — 12— 图13 金属梯上文字 图14 事发地点上方 (2)死者作业位置上方电线及线槽:根据图 4 与图 14 所示, 死者黄炬声把网线敷设进的金属线槽内已有其他电线,这些电线 均未接通电源,另外,现场工人曾常高描述死者在事发前半小时 已经在进行网线敷设作业未见异常,可以推断现场线槽事发时不 带电。 — 13— (五)事故触电过程分析 因涉事项目施工需要用电,使用两根电线从通电的电源箱总 断路器出线端 A 相引出,沿着地面敷设至事发地点附近,这组 临时敷设的线路应认定为临时用电。该临时供电线路没有配电箱 且未经架空或有效防护,电线直接铺设在地面且没有漏电开关保 护,存在明显安全隐患。 图15 梯脚压在临时线路上的情景模拟 图16 网线敷设作业的情景模拟 如图 15 所示,黄炬声在作业时未留意地面上存在已通电的 临时线路,其在金属人字梯上作业时,通过双脚操控人字梯行走, 事发时,金属人字梯梯脚直接压在临时线路上,作业过程中梯子 存在晃动,金属梯梯脚根部挤压或剐蹭电线,导致电线绝缘层受 损。如图 15、图 16 所示,通电电线绝缘层破损后,导体裸露并 与金属梯形成电流通路。结合《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 — 14—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黄炬声右手食指、环指、中指皮肤处存 在电流斑,左膝前见 2.5×1.0cm 片状皮肤灰白变色、左足背见 1.5×0.5cm 皮肤灰白变色。事发时,死者黄炬声左脚背勾起已带 电金属梯时、右手触碰金属线槽,电线-黄炬声左脚-黄炬声右手 -金属线槽形成电流通道,造成黄炬声遭受严重电击伤害后跌倒 在地上。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黄炬声 1 人死亡,根据《广东正航司法鉴定 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被鉴定人黄炬声符合电击 死[26]。事故各方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未果,直接经济损失正在核算 中。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6 月 23 日 18 时 03 分许,东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120 救护车将患者黄炬声接回入重症急救室抢救后,医护人员拨打了 110 电话报警。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将警情下达,并指派杨屋 派出所民警前往现场处置。同时,杨屋派出所将相关情况向大岭 山镇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汇报。总值班室接报后,立即通知镇应急 管理分局、住建局等有关单位派人前往事故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 120 并持续给予心肺复苏。 [26] 2025 年 7月 2日,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黄炬声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发现黄炬声尸体存在电流斑 (右手食指、环指、中指皮肤处)并排除黄炬声因机械性损伤死亡的可能性,鉴定黄炬声符合电击死。 — 15— 接报后,大岭山公安分局立即封锁事故现场,第一时间做好现场 勘查取证,及时排除刑事可能。大岭山应急分局、住建局相继到 达事故现场,并召集了大岭村委会、馥通物业、文鼎创东莞分厂、 尚坤公司有关人员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积极做好现场维稳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5 年 6 月 23 日 17 时 28 分,现场工友潘进和拨打 120。 17 时 28 分,120 中心接报。17 时 42 分,东莞市中西医结合医 院 120 救护车到达事故现场,现场症见黄炬声意识丧失,无自主 心跳,无自主呼吸,无颈动脉搏动,完善心电图呈一直线,120 车上持续予以心肺复苏术,建立静脉通道等抢救措施。18 时 03 分许,黄炬声被送到东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重症急救室抢救。19 时 46 分,黄炬声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大岭山镇政府组织住建、综治维稳等单位积极 跟进事故的善后工作。经多次调解,馥通物业向死者家属支付 3 万元予以遗体火化,事故相关方与死者家属就善后理赔事宜未达 成一致,将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事故的信息报送及时,事故处置、应急救援得当,未因处 置不当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本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经核查,事发后,尚坤公司、姜双青及现场相关人员第一时 间拨打 120 并将黄炬声送往医院抢救。同时,公安部门及时介入 调查,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了笔录询问。综合上述调查情况,本 — 16— 起事故不存在隐瞒事故的客观行为。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线路未进行架空敷设且未安装有效漏电 保护措施,直接铺设在作业现场地面,作业人员黄炬声在使用金 属梯作业过程中,梯脚压在通电的临时电线上,电线绝缘层因被 挤压或剐蹭引发破损,导致导体裸露,与金属梯形成电流通路, 最终造成黄炬声触电身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尚坤公司作为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未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 [27];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和 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劳务分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 调、管理不到位[28];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29];未对临时用电工程(包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 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 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17— 括配电箱和临时用电线路)进行有效管理[30];督促、检查安全生 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临时电线拖地、未安装有效漏电保护 措施且未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和漏电开关保护、黄 炬声使用梯脚根部无可靠有效安全措施的金属人字梯压在电线 上的事故隐患[31]。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现场勘查、现场人员调查询问和相关资料分析,大岭山 镇公安分局已经排除他杀的情况。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履职情况 (一)有关单位 1.姜双青作为线路安装工程劳务分包人,未对线路安装工人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即进场作业。 2.文鼎创东莞分厂作为建设单位,违规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 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对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曾祥远[32]在现场巡查时,未能及时发 现电线拖地问题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3.馥通物业作为物业管理单位,未能及时巡查发现电线拖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作业人员如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 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 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 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2] 曾祥远,男,汉族,住址:贵州省湄潭县,系文鼎创东莞分厂的设备工程师,负责该项目的现场监督。 — 18— 等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 (二)有关监管单位 1.大岭村村委会作为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隐 患整治工作属地管理单位,既有房屋的安全使用没有建立常态化 的管理机制,未摸清辖区相关项目的情况、建立动态更新台账, 未严格落实开工登记和巡查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按规定办 理开工登记手续的工程,导致存在漏管失管现象。 2.大岭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统 筹开展辖区限额以下工程监管,在日常工作中,未能及时督导抽 查大岭村村委会履职不到位的情况。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东莞尚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 罚。 2.宁尚群,作为东莞尚坤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能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施工人员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 临时电线拖地、未安装有效漏电保护措施且未设置总配电箱、分 — 19— 配电箱、开关箱和漏电开关保护、黄炬声使用梯脚根部无可靠有 效安全措施的金属人字梯压在电线上的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33]规定,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姜双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建议由属地住建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4.深圳市文鼎创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厂,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议由属地 住建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二)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由大岭山镇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约谈大岭山镇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督促其认真开展培训、督导、检查、抽查等工作, 强化对基层巡查监管人员的指导工作。 2.建议由大岭山镇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约谈大岭村分管建筑 领域的负责人,督促其认真落实工作要求,督促村内企业及时办 理开工登记手续,全覆盖开展巡查工作,不留空白。 3.建议由大岭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约谈东莞市馥通物业 管理有限公司,督促其加强园区内建设活动的管理,督促现场施 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安全,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20— 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起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建设单位未做好施工单位资 质审查,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二是施工单 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隐患排查等方面工作 不及时、不全面、不严格,存在工人未接受安全教育即进场作业、 电线拖地等问题;三是劳务分包人作业前未对线路安装工人进行 必要的安全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四是建筑行业的监管部门和村 (社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未按规定办理开工登记 手续的工程。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和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 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有关单位要严格压实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村(社区)要按照《关于加强限额以下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工作的意见》明确的职能分工,严格 落实行业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机 制;住建部门要指导村(社区)进一步做好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登 记备案工作,对未办理开工登记、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的行为进 行严肃处理;要加强建筑施工行业的巡查检查力度,特别要加强 对园区厂房装饰装修等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加强用电 — 21— 安全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尚坤公司一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组织 管理,举一反三、查漏补缺,要严格落实事故企业“三个必须” 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企业规章制度;二要强化安全教育 和培训,加强对外来施工人员的进场管理,确保经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三要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加 大临时用电工程管理和隐患排查力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 隐患。 (三)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 要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扩 大宣传面和覆盖面,利用村(社区) 基层的安全生产巡查力量, 针对每个建筑施工项目,在开工前通过派发宣传单等方式对业主 及施工方进行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施工人员对相应作业危险性的 认识和安全意识,推动临时用电“十不准”等危险作业硬措施入 耳入心入脑,加强培训和隐患排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