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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麻涌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3·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2026-07-30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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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莞麻涌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3·22”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5 年 1 月 15 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接到市
应急管理局转办信访件反映:2022 年 3 月 22 日上午,位于
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
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
事故调查工作,并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批复事故调查组提交
的《东莞麻涌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3·22”一般机械伤害事
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要求,强化事故整改措施落
实和责任追究工作,切实做到闭环管理,根据省安委办印发
的《进一步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意见落实
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粤安办〔2023〕79 号,以下简称《评
估工作方案》)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
实情况评估指引》(以下简称《评估指引》),麻涌镇应急
管理分局牵头对涉事相关单位及人员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
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评估概况
(一)成立评估组
2026 年 6 月,麻涌镇应急管理分局牵头成立由镇应急管
理分局、镇公安分局、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镇卫生
2
健康局、总工会组成的评估组,评估组依据《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指引》等相关文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二)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的要求,通过查阅
相关单位的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
资料,整体评估了事故各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责任追究及整
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该事故整改
工作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明确《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
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具体如下表: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序号
责任单位及
人员
追究内容 落实情况
1
广州奥微机
电工程有限
公司
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
关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
于伤者戴**在事发后被立即送往医
院救治且经检查后情况相对稳定,一
直在急诊室等待住院安排,后因伤情
变化于事发当天下午经抢救无效死
亡,调查组经穷尽调查无法排除戴**
死亡原因是否存在医疗救治因素介
入,但事故调查组根据广州开发区医
院提供的戴**病历材料,其伤情在送
医检查时,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分类标准》(GB6441-86)相关标准,
构成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以及事故发生时实施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2015 年修正)第十四条等
规定,建议不对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
限公司给予事故责任罚款处罚,建议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给予广
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罚 款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10000.00 元)的行政处
罚。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
把《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
到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
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居住地
址后被拒收,2025 年 12 月
4 日,执法人员通过东莞市
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告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直至
2026 年 1 月 2 日公示满 30
日。该单位截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仍未履 行该行政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
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东莞市
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加处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广州奥微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
内未履行上述决定。目前进
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程序。
2
东莞穗丰粮
食集团有限
公司
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如前所述,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
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给予东
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 2025 年 10 月 29
日将足额罚款缴至指定银
行,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3
杨*(广州奥
微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主
要负责人)
杨*,作为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负
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五)项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如前所述,建议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
行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给予广
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杨*作出罚款人
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通过
邮寄方式把《行政处罚决定
书》邮寄到广州奥微机电工
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
居住地址后被拒收,2025
年 12 月月 4 日,执法人员
通过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官
方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直至 2026 年 1 月
2 日公示满 30 日。该单位
截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仍
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
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决
定对其加处罚款肆万元整
(¥40000.00)的行政处罚。
杨*在限期内未履行上述决
定。目前进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程序。
4
4
杨*(广州奥
微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指
派到涉事工
程的安全管
理人员)
杨*,作为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
限公司指派到涉事工程的安全管理
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
调、监护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
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如
前所述,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
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给予广
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的安全管理员杨*作出罚款
人 民 币 壹 万 伍 仟 元 整
(¥15000.00)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把
《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到
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
司安全管理员杨*居住地址
后被拒收,2025 年 12 月 4
日,执法人员通过东莞市应
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告送
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直至
2026 年 1 月 2 日公示满 30
日。该单位截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仍未履 行该行政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东莞市
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加处
罚 款 壹 万 伍 仟 元 整
(¥15000.00)的行政处罚。
杨*在限期内未履行上述决
定。目前进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程序。
5
王**(东莞穗
丰粮食集团
有限公司的
总经理兼主
要负责人)
王**,作为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
公司的总经理兼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组织落实
《承包商和供货商管理制度》不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如前所述,建议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
行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给予东
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王**作出人民
币贰万元整(¥20000.00)
的行政处罚。王**在 2025
年 10 月 29 日将足额罚款缴
至指定银行,行政处罚已执
行完毕。
6
王**(东莞穗
丰粮食集团
有限公司对
涉事工程直
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王**,作为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
公司对涉事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联系、检查督促广州奥微公司执
行有关安全工作规定不力,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如前所述,建议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
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给予东
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负责人王**作出罚款
人 民 币 伍 仟 元 整
(¥5000.00)的行政处罚。
王**在 2025 年 10 月 29 日
将足额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5
(二)其他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序号
责任单位及
人员
追究内容 落实情况
1
广州奥微机
电工程有限
公司主要负
责人杨*和安
全管理人员
杨*
建议由麻涌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安全
生产和应急管理统筹协调小组副组长、
麻涌镇应急管理分局局长约谈广州奥微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要求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
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
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落实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事
故上报制度。
广州奥微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
解散员工并停止营业,
因该公司在广州市增城
区,不在麻涌管辖范围,
经多次联系,负责人杨*
均以在外地务工为由,
无法到达麻涌应急分局
配合约谈,安全管理员
杨*无法取得联系,约谈
未能完成。
2
东莞穗丰粮
食集团有限
公司主要负
责人王**和
对涉事工程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王
**
建议由麻涌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安全
生产和应急管理统筹协调小组副组长、
麻涌镇应急管理分局局长对东莞穗丰粮
食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对涉事工
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约谈,要求
严格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坚决防范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2025 年 8 月 11 日,
麻涌镇应急管理分局局
长陈**对东莞穗丰粮食
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
人王**和对涉事工程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
进行了约谈。
3
麻一村村民
委员会分管
安全生产的
支委莫**
建议由麻涌镇分管安全生产的镇领导
约谈麻一村村民委员会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干部,敦促麻一村村民委员会加强对
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压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5 年 8 月 12 日,
麻涌镇副镇长杨**对麻
一村村民委员会分管安
全生产工作干部莫**进
行了约谈。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至今处于停止营业状态。
(二)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一是全面落
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内部奖励制
度,进一步细化排查标准、明确责任岗位、规范整改流程,
6
构建起“日常巡查+专项排查+定期复盘”的立体化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二是全面强化承包单位全周期安全管理工作,严
格规范承包单位准入、作业、退出全流程管控,强化对所有
进场承包单位作业的统一协调、管理;三是积极推进安全管
理数字化、信息化升级,全面提升安全监管精准度和效率。
已完成作业现场关键区域、重点设备、高危作业点位的视频
监控、安全传感器等信息化设备布设安装,实现作业现场全
覆盖、无死角实时监测。
(三)麻一村村民委员会
麻一村委会强化对辖区企业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
的安全隐患,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2025 年麻一村辖区内企业开展全覆盖安全排查整治行动,共
出动 588 人次,检查企业 196 家次,发现 321 条隐患(其中:
上报重大隐患 27 条),均已完成整改。
(四)麻涌应急管理分局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麻涌应急管理分局加强监督与执
法力度,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重点
检查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是监督企业开展
全员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
能,特别是针对新员工和高危作业人员,要严格按规定进行
培训和考核;三是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
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四是
7
加强监督企业外包作业的安全管理,检查企业是否有落实统
一协调、管理,是否有落实对外包作业的安全检查;五是加
强执法与责任追究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
停产整顿,对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企业,依法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2025 年,该单位监督检查企业 336 家次,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共计 41 宗。
四、存在问题
评估组在此次评估工作中暂未发现评估对象在安全管
理及监管方面存在问题。
五、工作建议
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保
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特提出以下
工作建议:
(一)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麻涌应急分局要督促
发包方与承包第三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理清双方
安全职责边界,杜绝责任悬空。要求承包方健全内部岗位安
全责任体系,将安全职责细化到每一位作业人员、每一个作
业环节。同时严格落实安全考核机制,将作业安全情况与岗
位绩效挂钩,倒逼全员履职尽责。
(二)强化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企业督促承包方落
实全员岗前安全培训,重点围绕作业风险、施工操作规程、
应急处置、防护用品使用等内容开展专项培训,杜绝无证上
岗、未经培训上岗。建立培训台账和考核机制,考核合格后
8
方可进场作业,定期开展复训和安全警示教育,提升作业人
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实操避险能力。
(三)规范安全设施设备维保工作。企业要求双方建立
设备设施全周期管理制度,对施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应
急设备等开展日常检查、定期维保,做好完整记录。及时排
查整改设备老化、破损、失灵等隐患,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确保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始终处于完好合规状态,从硬件上保
障施工安全。
(四)强化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发包方需履行外包
工程安全统筹管理职责,严格承包方资质审核、进场审批。
全程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统一协
调现场作业秩序、风险管控和应急工作,定期开展联合安全
检查,及时整治现场违规作业、管控缺失等问题,筑牢外包
工程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