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麻涌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3·22”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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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东莞麻涌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3·22”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 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2025 年 1 月 15 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麻涌分局接到市 应急管理局转办信访件反映:2022 年 3 月 22 日上午,位于 东莞市麻涌镇麻一村的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 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 事故调查工作,并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批复事故调查组提交 的《东莞麻涌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3·22”一般机械伤害事 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要求,强化事故整改措施落 实和责任追究工作,切实做到闭环管理,根据省安委办印发 的《进一步推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意见落实 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粤安办〔2023〕79 号,以下简称《评 估工作方案》)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 实情况评估指引》(以下简称《评估指引》),麻涌镇应急 管理分局牵头对涉事相关单位及人员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 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评估概况 (一)成立评估组 2026 年 6 月,麻涌镇应急管理分局牵头成立由镇应急管 理分局、镇公安分局、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镇卫生 2 健康局、总工会组成的评估组,评估组依据《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指引》等相关文件开展相关评估工作。 (二)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对照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的要求,通过查阅 相关单位的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相关文件 资料,整体评估了事故各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责任追究及整 改措施落实情况。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查阅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落实该事故整改 工作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明确《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 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具体如下表: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序号 责任单位及 人员 追究内容 落实情况 1 广州奥微机 电工程有限 公司 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 关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 于伤者戴**在事发后被立即送往医 院救治且经检查后情况相对稳定,一 直在急诊室等待住院安排,后因伤情 变化于事发当天下午经抢救无效死 亡,调查组经穷尽调查无法排除戴** 死亡原因是否存在医疗救治因素介 入,但事故调查组根据广州开发区医 院提供的戴**病历材料,其伤情在送 医检查时,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分类标准》(GB6441-86)相关标准, 构成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以及事故发生时实施的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 行)》(2015 年修正)第十四条等 规定,建议不对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 限公司给予事故责任罚款处罚,建议 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给予广 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罚 款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10000.00 元)的行政处 罚。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 把《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 到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 公司主要负责人杨*居住地 址后被拒收,2025 年 12 月 4 日,执法人员通过东莞市 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告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直至 2026 年 1 月 2 日公示满 30 日。该单位截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仍未履 行该行政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 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东莞市 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加处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元)的行政处罚。广州奥微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 内未履行上述决定。目前进 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程序。 2 东莞穗丰粮 食集团有限 公司 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如前所述,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 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给予东 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在 2025 年 10 月 29 日将足额罚款缴至指定银 行,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3 杨*(广州奥 微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主 要负责人) 杨*,作为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负 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 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二)(三)(五)项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如前所述,建议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 行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给予广 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杨*作出罚款人 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通过 邮寄方式把《行政处罚决定 书》邮寄到广州奥微机电工 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 居住地址后被拒收,2025 年 12 月月 4 日,执法人员 通过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官 方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 决定书,直至 2026 年 1 月 2 日公示满 30 日。该单位 截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仍 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 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决 定对其加处罚款肆万元整 (¥40000.00)的行政处罚。 杨*在限期内未履行上述决 定。目前进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程序。 4 4 杨*(广州奥 微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指 派到涉事工 程的安全管 理人员) 杨*,作为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 限公司指派到涉事工程的安全管理 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 调、监护工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 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如 前所述,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 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给予广 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的安全管理员杨*作出罚款 人 民 币 壹 万 伍 仟 元 整 (¥15000.00)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通过邮寄方式把 《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到 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 司安全管理员杨*居住地址 后被拒收,2025 年 12 月 4 日,执法人员通过东莞市应 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告送 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直至 2026 年 1 月 2 日公示满 30 日。该单位截至 2026 年 2 月 19 日仍未履 行该行政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 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东莞市 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其加处 罚 款 壹 万 伍 仟 元 整 (¥15000.00)的行政处罚。 杨*在限期内未履行上述决 定。目前进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程序。 5 王**(东莞穗 丰粮食集团 有限公司的 总经理兼主 要负责人) 王**,作为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 公司的总经理兼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组织落实 《承包商和供货商管理制度》不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事 故发生负有责任,如前所述,建议由 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 行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给予东 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王**作出人民 币贰万元整(¥20000.00) 的行政处罚。王**在 2025 年 10 月 29 日将足额罚款缴 至指定银行,行政处罚已执 行完毕。 6 王**(东莞穗 丰粮食集团 有限公司对 涉事工程直 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王**,作为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 公司对涉事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联系、检查督促广州奥微公司执 行有关安全工作规定不力,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如前所述,建议由应急 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 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给予东 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负责人王**作出罚款 人 民 币 伍 仟 元 整 (¥5000.00)的行政处罚。 王**在 2025 年 10 月 29 日 将足额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5 (二)其他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序号 责任单位及 人员 追究内容 落实情况 1 广州奥微机 电工程有限 公司主要负 责人杨*和安 全管理人员 杨* 建议由麻涌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安全 生产和应急管理统筹协调小组副组长、 麻涌镇应急管理分局局长约谈广州奥微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要求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 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 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落实安全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事 故上报制度。 广州奥微机电工程 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 解散员工并停止营业, 因该公司在广州市增城 区,不在麻涌管辖范围, 经多次联系,负责人杨* 均以在外地务工为由, 无法到达麻涌应急分局 配合约谈,安全管理员 杨*无法取得联系,约谈 未能完成。 2 东莞穗丰粮 食集团有限 公司主要负 责人王**和 对涉事工程 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王 ** 建议由麻涌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安全 生产和应急管理统筹协调小组副组长、 麻涌镇应急管理分局局长对东莞穗丰粮 食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对涉事工 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约谈,要求 严格加强对承包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坚决防范遏制同类事故发生。 2025 年 8 月 11 日, 麻涌镇应急管理分局局 长陈**对东莞穗丰粮食 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 人王**和对涉事工程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 进行了约谈。 3 麻一村村民 委员会分管 安全生产的 支委莫** 建议由麻涌镇分管安全生产的镇领导 约谈麻一村村民委员会分管安全生产工 作干部,敦促麻一村村民委员会加强对 辖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压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5 年 8 月 12 日, 麻涌镇副镇长杨**对麻 一村村民委员会分管安 全生产工作干部莫**进 行了约谈。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广州奥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至今处于停止营业状态。 (二)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穗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一是全面落 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内部奖励制 度,进一步细化排查标准、明确责任岗位、规范整改流程, 6 构建起“日常巡查+专项排查+定期复盘”的立体化隐患排查 治理体系;二是全面强化承包单位全周期安全管理工作,严 格规范承包单位准入、作业、退出全流程管控,强化对所有 进场承包单位作业的统一协调、管理;三是积极推进安全管 理数字化、信息化升级,全面提升安全监管精准度和效率。 已完成作业现场关键区域、重点设备、高危作业点位的视频 监控、安全传感器等信息化设备布设安装,实现作业现场全 覆盖、无死角实时监测。 (三)麻一村村民委员会 麻一村委会强化对辖区企业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 的安全隐患,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 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及时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2025 年麻一村辖区内企业开展全覆盖安全排查整治行动,共 出动 588 人次,检查企业 196 家次,发现 321 条隐患(其中: 上报重大隐患 27 条),均已完成整改。 (四)麻涌应急管理分局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麻涌应急管理分局加强监督与执 法力度,进一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重点 检查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是监督企业开展 全员安全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 能,特别是针对新员工和高危作业人员,要严格按规定进行 培训和考核;三是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 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四是 7 加强监督企业外包作业的安全管理,检查企业是否有落实统 一协调、管理,是否有落实对外包作业的安全检查;五是加 强执法与责任追究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 停产整顿,对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导致事故的企业,依法 严肃追究相关责任,2025 年,该单位监督检查企业 336 家次, 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共计 41 宗。 四、存在问题 评估组在此次评估工作中暂未发现评估对象在安全管 理及监管方面存在问题。 五、工作建议 为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保 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特提出以下 工作建议: (一)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麻涌应急分局要督促 发包方与承包第三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理清双方 安全职责边界,杜绝责任悬空。要求承包方健全内部岗位安 全责任体系,将安全职责细化到每一位作业人员、每一个作 业环节。同时严格落实安全考核机制,将作业安全情况与岗 位绩效挂钩,倒逼全员履职尽责。 (二)强化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企业督促承包方落 实全员岗前安全培训,重点围绕作业风险、施工操作规程、 应急处置、防护用品使用等内容开展专项培训,杜绝无证上 岗、未经培训上岗。建立培训台账和考核机制,考核合格后 8 方可进场作业,定期开展复训和安全警示教育,提升作业人 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实操避险能力。 (三)规范安全设施设备维保工作。企业要求双方建立 设备设施全周期管理制度,对施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应 急设备等开展日常检查、定期维保,做好完整记录。及时排 查整改设备老化、破损、失灵等隐患,严禁设备带病作业, 确保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始终处于完好合规状态,从硬件上保 障施工安全。 (四)强化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发包方需履行外包 工程安全统筹管理职责,严格承包方资质审核、进场审批。 全程监督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开展常态化隐患排查,统一协 调现场作业秩序、风险管控和应急工作,定期开展联合安全 检查,及时整治现场违规作业、管控缺失等问题,筑牢外包 工程安全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