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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横沥横沥村新塘路15号铁皮厂房“7·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2026-08-17 类型: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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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横沥横沥村新塘路 15 号铁皮厂房“7·22”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 2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2
(三)涉事地块、起火建筑物情况 ............................................................................... 4
(四)租赁关系 ............................................................................................................... 5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7
(六)事故发生经过 ....................................................................................................... 9
(七)事故现场情况 ....................................................................................................... 9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0
(九)其他情况 ............................................................................................................. 10
二、事故应急及评估情况 ............................................................................................. 11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1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2
(三)善后情况 ............................................................................................................. 12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3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3
(一)直接原因 ............................................................................................................. 13
(二)直接原因分析 ..................................................................................................... 14
(三)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 15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 16
(五)其他因素排除 ..................................................................................................... 16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6
(一)事故单位 ............................................................................................................. 16
(二)事故有关单位 ..................................................................................................... 17
(三)有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村委会 ............................................................................. 19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23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23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 24
(三)其他处理建议 ..................................................................................................... 25
六、事故主要教训 ......................................................................................................... 26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28
1
2025 年 7 月 22 日 7 时 10 分许,位于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新
塘路 15 号厂区的铁皮厂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27.722 万元;同时导致广深铁路Ⅰ、
Ⅱ、Ⅲ、Ⅳ号线被迫中断运行,10 串供电设备绝缘子受损,接触
网停电 135 分钟,列车停运 17 对、晚点 15 对。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韦皓书记、吕成蹊市长、
曾坚朋常务副市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举
一反三进行排查整治,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受韦皓书记指派,刘光
滨常委第一时间带领应急、消防、生态环境等部门赶赴事故现场,
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7 月 31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曾鸣任组长,
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以及横沥镇人民
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横沥横沥村新塘路 15 号铁皮厂房
“7·22”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
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查。东莞市纪委监委也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
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
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2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清了事故
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
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
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横沥横沥村新塘路 15 号铁皮厂房“7·22”一
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违法建筑内非法生产
危险化学品,非作业时间电子秤故障引燃周边可燃、易燃物的生产
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东莞市德龙福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龙福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0A968T,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刘长军[1],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注册时间:2017 年 8
月 15 日,注册地址:东莞市厚街镇白濠社区世纪绿州路九巷六号
一楼[2],经营范围:销售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通用机械
设备、五金配件、五金拉链。
(二)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 刘长军,男,汉族,1984年 10月 14日出生,刘长军系德龙福公司非法生产活动组织者,涉事厂房实际承租人。
[2] 德龙福公司于2025 年 6月陆续搬迁至事发地址,事发前未申请营业执照地址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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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横沥镇横沥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横沥股份经联
社),系涉事地块、起火建筑物的权属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N244190061831989X2,法定代表人:邓玉坤,成立日期:2005 年
10 月 30 日,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委会,经营范
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
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2.东莞市通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得公司),系起火建
筑物原一手承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4584902Q,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柱贤,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
注册时间:2010 年 11 月 24 日,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
横沥新塘路 15 号 2 号楼 202 房,经营范围:产销电子产品、自动
插件、贴片、防爆灯具及其它防爆设备。2022 年,通得公司注销。
3.东莞市汉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煌公司),系起
火建筑物承租主体变更后的现一手承租、分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1900MA567MRD8D,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张柱
贤[3],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时间:2021 年 4 月 7 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新塘路 15 号 1 号楼 202 室,
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电子产品、数码产品、光电产品、电子元器
件、集成电路板、半导体、家用电器;物业管理等。
4.东莞市上游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游公司),系起火
[3] 张柱贤,男,汉族,1981年 9月 1日出生。
4
建 筑 物 的 二 手 承 租 、 分 租 单 位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41900MA5622MD4A,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刘绍良[4],
注册资本:人民币 50 万元,注册时间:2021 年 3 月 9 日,注册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骆边村路 65 号,经营范围:生产、研发、
销售生态环境材料、环氧树脂材料、环氧树脂胶粘剂、固化剂(以
上不含危险化学品)。
5.广州市金圭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圭公司),系德龙
福公司生产原料聚酰胺固化剂[5]的供货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6MAEH881503,法定代表人:林文启,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时间:2025 年 5 月 8 日,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林和中路 188 号附楼二楼 A126,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经营等。
(三)涉事地块、起火建筑物情况
1.涉事地块相关情况。涉事地块未办理用地手续,现状地类为
建设用地,权属单位为横沥股份经联社。
[4] 刘绍良,男,汉族,1985年 3月 29 日出生。
[5] 金圭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无储存经营),有效期至 2028 年 6 月 8 日,许可经营范
围:环氧漆固化剂(包括聚酰胺固化剂)等。金圭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化学品名称为聚酰胺固
化剂,GHS 危险性类别为:急性毒性-口服(类别 4);急性毒性-皮肤(类别 4);皮肤腐蚀/刺激(类别 1B);皮肤
敏化作用(类别1);急性毒性-吸入(类别 4);慢性的水体毒性(类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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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涉事地块俯瞰图
2.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新塘路 15 号厂
区(以下简称厂区)4 号楼(图 1),为单层砖墙、钢结构铁皮封
顶厂房,层高 4.37 米,总建筑面积约 1200m2。4 号楼长边和广深
铁路平行,距铁路路堤挡墙约 7 米[6];厂房内部用砖墙分隔为 4 个
区域。经查,4 号楼于 2007 年建设完成,总建筑面积约 900m2。2018
年,通得公司对 4 号楼进行改扩建,增加建筑面积约 300m2。截至
目前,4 号楼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
续,未纳入横沥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台账。
(四)租赁关系
2011 年起,通得公司向横沥股份经联社租赁涉事厂区。2021
[6]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东莞市境内广深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一、广深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
所属行政区划:东莞市境内,线路起讫里程:K64+000 至 K123+500,距离:城市市区为 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
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 12米;其他地区为 15米。
6
年 8 月 18 日,通得公司与横沥股份经联社续签了《厂房租赁合同
书》,租用厂区内建筑物共约 11925m2,每月租金 19.08 万元人民
币(不含税),租期 5 年(从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止),用于电路板加工、SMT 电子贴片、音响半成品组装。
2021 年 12 月 10 日,横沥股份经联社与通得公司、汉煌公司
签署《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承租方变更为汉煌公司,通得
公司承租权利义务均由汉煌公司承接。
2021 年 10 月 1 日,通得公司与上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
厂区厂房二楼的一半面积、宿舍楼二楼 9 间宿舍及办公楼 2 楼中的
100m2、办公楼旁搭建的废品站及停车位由通得公司[7]自用,剩余
物业(包括 4 号楼)出租给上游公司,由上游公司按照横沥股份经
联社与通得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书》所确定的租金标准向通
得公司支付租金,租期 4 年零 11 个月(从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止);由上游公司自行对外进行招租、招商或生
产经营等。截至 2025 年 4 月底,东莞市上流新材料有限公司[8]将 4
号楼作为环氧树脂 AB 胶的生产车间和仓库[9]。通得公司 2022 年注
销后,上游公司将租金支付给汉煌公司。
[7] 通得公司与汉煌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柱贤。
[8] 东莞市上流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72QWLX8,法定代表人:刘绍良,注册资本:人民
币50 万元,注册时间:2021 年 8 月 31 日,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新塘路 15 号 4 号楼 101 室,经营范
围:一般项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住房租赁;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上游公司和东莞市上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绍良。
[9] 生产工艺:将双酚A 型液态环氧树脂(俗称 A胶)、钛白粉、固化剂(俗称 B胶)倒入搅拌机,搅拌一定时间即
完成生产。
7
2025 年 6 月 15 日,上游公司将 4 号楼中的 900m2(涉事厂房,
包括约 300m2 改扩建部分)出租给德龙福公司用于从事环氧树脂地
坪漆[10]生产,每月租金 1.2 万元人民币,租期 1 年零 2 个月(从 2025
年 6 月 5 日起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止)。承租后,德龙福公司于 7
月 14 日开始生产。事故发生后,双方补签了租赁合同。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生产工艺流程
(1)生产原料。环氧树脂、稀释剂[11](代码 AC001、AC002,
主要成分为二甲苯和乙二醇丁醚)、助剂[12](聚醚硅氧烷乳液 TEGO
AIREX 902 W、聚醚改性聚二甲基硅氧烷 BYK333、润湿分散剂
DISPERBYK-190,均为非危险化学品)、聚酰胺固化剂、钛白粉
(非危险化学品)。
(2)生产工艺。环氧树脂涂料 NOP-500:将环氧树脂、钛白
粉、AC001 稀释剂、AC002 稀释剂以及助剂按一定比例混合,手
工搅拌。固化剂 DF-0340:将聚酰胺固化剂、AC001 稀释剂、AC002
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混合,手工搅拌。事发时,德龙福公司未到上班
时间,涉事厂房未进行生产作业。
[10] 环氧地坪漆是一种高性能的地面装饰与保护涂料,主要由环氧树脂和固化剂双组分构成。它通过化学反应形成
一层坚固、耐用、美观的涂膜,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及部分特殊需求场所。环氧地坪漆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取决
于其具体类型和成分。
[11] 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样品名称稀释剂,鉴定结果:
该样品的闭杯闪点为7℃,本品属于易燃液体,类别 2。
[12] 广州京邦贸易有限公司,德龙福公司助剂供货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9ME04,法定代表人:刘
京,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 万元,成立时间:2017年 8月 2日,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横沙智慧大街 12号 16 层自
编1603A 单元,经营范围: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等。
8
(3)原料采购情况。2025 年 7 月 6 日,刘长军向珠海宏昌电
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13]购买环氧树脂[14]8.8 吨。7
月 8 日,刘长军向金圭公司购买聚酰胺固化剂 0.65 吨。7 月 10 日,
刘长军向惠州市华昱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昱美公司)[15]
购买稀释剂 4.56 吨。
2.事故车间、部位及现场管理等情况
(1)产品情况。德龙福公司共生产了环氧树脂涂料 NOP-500
(危险化学品[16],火灾危险性为甲类)18 罐,3.6kg/罐;固化剂
DF-0340(危险化学品[17],火灾危险性为乙类)3 桶,15kg/桶。
(2)生产设备。三辊机 2 台、分散机 3 台、砂磨机 1 台,叉
车 2 辆(手动 1 辆、电动 1 辆),非防爆型电子秤 2 台[18]。
(3)安全管理情况。涉事厂房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德龙福
公司未如实向上游公司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
[13] 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77130341K,法定代表人:林仁宗,注册地址:珠
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石化七路 1916 号,经营范围: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等。该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2024 年 5月 16日至 2027 年 5月 15日,许可生产范围:含易燃溶剂的合成树脂、油漆、
辅助材料、涂料等制品[闭杯闪点≤60℃](2828)(包括环氧树脂)等。
[14] 宏昌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显示化学品名称为环氧树脂,该化学品的闭杯闪点为 32.5℃,属于
易燃液体,类别3。
[15] 惠州市华昱美实业有限公司,德龙福公司生产原料稀释剂的供货商、运输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36805783234,法定代表人:罗勇彬,注册地址:惠阳区新圩镇南坑村,经营范围: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等。该
公司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 年 8月 18 日,许可生产范围:丙烯酸稀释剂(包括AC001
稀释剂、AC002 稀释剂)等。
[16] 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样品名称环氧树脂涂料NOP-500,
鉴定结果:该样品的闭杯闪点为26℃,本品属于易燃液体,类别 3。
[17] 化学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分类报告》,样品名称固化剂DF-0340,鉴
定结果:该样品的闭杯闪点为29℃,本品属于易燃液体,类别 3。
[18] 该电子秤是刘长军从厚街采购的二手电子秤,其厂家、合格证情况、是否符合质量标准情况无从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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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和储存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19];车间内违
规存放环氧树脂、稀释剂、聚酰胺固化剂一批,使用非防爆电子秤;
未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
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经核实,德龙福公司未曾取得危险化学品安
全生产许可[20],事故发生前未申请营业执照地址变更登记[21]。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7 月 21 日(事发前一天),德龙福公司下班后按规定
切断了生产电源。7 月 22 日 7 时 10 分许,德龙福公司仓库中部夹
层下方(距西南墙约 11 米西北隔墙约 2 米)的电子秤线路发生故
障,引燃周边可燃、易燃物。7 时 19 分许,涉事厂房屋顶冒烟。7
时 42 分,火场发生第一次轰燃,此后发生多次爆燃。10 时 05 分
许,明火被扑灭。
(七)事故现场情况
该起事故过火面积约 900m2(4 号楼总面积约 1200m2,其中过
火面积约 900m2,铁皮顶棚烟熏面积约 300m2,相邻厂房未见过火
[19]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消防〔2023〕72 号)第十
五条:出租前,出租人应当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当
与租赁厂房、仓库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相符。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如实提供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主要工艺环节和储存物品的
名称、火灾危险性类别、数量等信息。
[2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
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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痕迹),火灾烧损设备、原材料一批及建筑结构。经现场勘验,铁
皮厂房仓库正中部火烧痕迹较为严重,东南侧区域原材料桶罐表面
被烧至变形变色,部分桶罐上方产生锈蚀严重,中部夹层及四周砖
墙倒塌地面形成一层碳化纸皮一层钛白粉,墙边原材料桶罐火烧痕
迹呈西南重东北轻,原材料桶罐西南侧从下到上部分有过火锈化痕
迹,西北侧区域仓库原材料桶罐上面均有过火锈化痕迹,铁皮棚过
火倒塌表面锈化严重,地面残留大量红色粉末,东北面砖墙倒塌附
近环保镀锌管有烟熏痕迹,碎裂玻璃表面无明显过火及受高温熔化
痕迹。仓库内存放大量易燃可燃原材料物品,西北侧区域发现大量
粉末散落,东南面大量原材料桶罐膨胀有泄漏痕迹,在中部夹层倒
塌位置清理过程中发现有电器残骸,四周过火痕迹明显,烧损状况
以此为中心,向四周递减。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过火面积约 900m2,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27.722 万元;同时导致广深铁路Ⅰ、Ⅱ、Ⅲ、
Ⅳ号线被迫中断运行,10 串供电设备绝缘子受损,接触网停电 135
分钟,列车停运 17 对、晚点 15 对。
(九)其他情况
2025 年 7 月 22 日 7 时许,事发区域有小雨,气温 25-32℃,
南风 4 级,相对湿度 93%,无雷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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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应急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7 月 22 日 7 时 19 分许,厂区保安黄仲业发现涉事厂
房屋顶冒烟,遂拨打 119 电话报警。
7 时 19 分许,东莞市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7 时 30
分许,横沥镇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处置。
7 时 25 分许,横沥镇公安分局接报火灾信息,分局领导立即
带队赶赴现场处置。
7 时 30 分许,横沥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接报火灾信息,
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7 时 30 分许,横沥村治安队员巡查发现涉事厂房冒烟,立即
上报情况并赶赴现场。
7 时 37 分许,横沥镇应急管理分局接报火灾信息,分局领导
立即带队赶赴现场处置。
7 时 53 分许,横沥镇总值班室接报火灾信息,立即向镇相关
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向市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镇相关领导
随即赶赴现场处置。
8 时 00 分许,横沥镇生态环境分局接报火灾信息,立即组织
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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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自救互救情况
涉事厂区内的企业员工发现火灾后,第一时间撬开涉事厂房卷
闸门进行扑救,后因现场火势太大,扑救未果。通报火灾信息后,
厂区人员相继安全撤离。
2.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7 时 30 分许,横沥镇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确认无被困人
员后开展灭火救援。现场指挥员通过无人机侦察不断优化战斗部署,
利用移动水炮、消防机器人水炮、高喷消防车进行堵截灭火。10
时 05 分许,明火被扑灭,在场救援力量继续对着火区域进行出水
冷却。
8 时 18 分许,横沥镇应急管理分局率应急小分队成立现场指
挥部,携带小鱼单兵装备、无人机等通讯设备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协调横发集团市政公司调用 2 台挖掘机到达现场协助救援。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市镇两级高度重视,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光滨,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张利利,市消防救援局局长陈全,横沥镇党委
书记叶效怀、镇长何日亮等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开展应急
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化学
品泄漏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影响,采取必要的修复措施;密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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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网络和社会舆论动态,及时澄清不实信息,维护社会稳定;组织
专业队伍对火灾现场进行清理,清除残留的化学品、废墟和污染物。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涉事企业在涉事厂区投产以来,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过程中,涉
事厂房出租方、承租方均对现场物料的种类、数量以及火灾危险特
性不了解,严重影响现场灭火处置进度。经评估,涉事企业应急处
置不当。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政府、横沥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联动预案,
党政、消防、公安、应急、卫健、生态、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及
横沥村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经评估,本次事故相关部门和
救援队伍应急响应及时、组织指挥有效、救援行动迅速,符合相关
规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2 日 7 时 10 分许,起
火部位为德龙福公司仓库中部夹层下方(距西南墙约 11 米西北隔
墙约 2 米),起火原因为仓库中部夹层下方(距西南墙约 11 米西
北隔墙约 2 米)的电子秤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边可燃、易燃物蔓
延成灾。
14
(二)直接原因分析
1.起火部位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部位为德龙福公司仓库中部夹层下方(距西
南墙约 11 米西北隔墙约 2 米)。主要依据如下:
(1)视频分析。2025 年 7 月 22 日 7 时 30 分许,德龙福公司
仓库中部位置最先出现烟雾,内部火光逐渐猛烈并向周边蔓延。通
过现场视频对比,最先起火区域为仓库铁皮顶槽中部 3 至 4 铁槽之
间下方。蓝骑消防员拍摄的相片及视频显示:最先起火的部位位于
涉事厂房中部附近。
图 2 厂区员工在宿舍拍摄的照片视频
(2)证人证言。证人蓝骑消防员周俊伟反映:2025 年 7 月 22
日 7 时 19 分他接到警情,约 6 分钟后到达火灾现场。到场后发现
车间内(正对中间大门内)有很大的明火,其他区域未发现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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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围浓烟很大,着火区域渐变猛烈。
2.起火原因的认定
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德龙福公司仓库中部夹层下方(距西
南墙约 11 米西北隔墙约 2 米)的电子秤线路发生故障,引燃周边
可燃、易燃物。依据如下:
(1)现场勘验情况。仓库中部发现电子秤、电动叉车烧损残
骸,周边金属油桶以残骸为中心倾倒,油桶表面有高温烧损变形变
色痕迹,周边纸箱烧损碳化程度以残骸为中心,分别向四周呈现逐
渐减轻的现象。电子秤烧损严重,显示器脱落至地面,电子秤残骸
内部提取金属导线残骸,导线端口有明显熔痕。
(2)物证鉴定情况。在起火部位提取了部分火灾物证,包括
电动叉车及电子秤电池电气线路若干,送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
进行技术鉴定。根据《广东震华痕迹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结论是
送检电子秤线路存在一次短路,证实在火灾前该电子秤线路发生了
故障。
(3)现场物品情况。经调查,起火部位周围存放纸箱、环氧
树脂涂料 NOP-500、稀释剂、颜料等可燃、易燃物。当大量易燃物
遇到火源会迅速燃烧,现场具备遇火源引发火灾的条件。
(三)火灾蔓延扩大的原因
事故现场散乱存放环氧树脂、稀释剂、固化剂等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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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厂房仅配备了灭火器,其他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均不符合国家
标准[22]和相关规定[23],导致火灾蔓延扩大。
(四)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火灾发生后,在起火部位及周边区域提取 10 份样品,经化学
工业合成材料老化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认定样品环氧树脂涂料
NOP-500、固化剂 DF-0340 和稀释剂为危险化学品。
(五)其他因素排除
经调查,排除雷击、遗留火种、电气线路故障以及纵火引发火
灾的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德龙福公司,未落实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租用
不具备消防安全要求[24]的铁皮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是未组织
[2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4.1.1:建筑的平面布置应便于建筑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和避难,有
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火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1: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4.2.3: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
隔。
[23]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消防〔2023〕72 号)第十
九:甲、乙类厂房和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出租的,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厂房和仓库布局、厂房生产的火灾危
险性类别、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确需改变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依法需要
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租赁厂房内中间仓库和租赁仓库内甲乙类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
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年版)第十条第三款: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
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
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
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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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检查[25],未及时消除生产、储存易燃危险品场所内设置非防爆
电气设备的重大火灾隐患[26];三是未设置防火分区[27],将危险化学
品散乱储存在车间、仓库内[28];四是涉事厂房与铁路的安全防护距
离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国家标准[29];五是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30],
未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灭火和
应急疏散预案;六是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未申请营
业执照地址变更登记。
(二)事故有关单位
1.上游公司,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起火建筑物出租给不具
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31];未与德龙福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7.9.1: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
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6]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7.9.2: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
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
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
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9]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
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表 3.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表 3.5.1:甲类仓库与厂外铁路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 米。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
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
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
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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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德龙福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未及时发现德龙福公司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安全问题。未履行
出租人安全管理职责[32],出租前未了解承租人生产、储存物品的火
灾危险性类别,未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人员[33]。
2.汉煌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将承租物业进行转租、分租[34]。未
与上游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未进行安全检查。未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
责任人员[35]。
3.通得公司,于 2018 年对 4 号楼违法进行改扩建,增加建筑
面积约 300m2。
[32]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消防〔2023〕72 号)第十
一条: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二)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定期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
出租人应当负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但是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消防〔2023〕72 号)第六
条:租赁厂房、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
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
[34] 横沥股份经联社与汉煌公司于 2021 年续签的《厂房租赁合同书》第五条:转租分租规定:1、未经所在镇(街
道)审批和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租(以下统称转租分租)他人。
[3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
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 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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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横沥股份经联社,作为起火建筑物权属方、出租方,对集体
物业管理不到位。一是历年来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涉事厂房出
租使用;二是统一协调管理、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制止承租方多
次转租、分租行为,未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
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
全责任人员;三是对德龙福公司租用涉事厂房非法开展危险化学品
生产的情况失察。
5.金圭公司,将危险货物作为普通货物进行托运[36],委托不具
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普通轻型封闭厢式货车承运危险化学
品[37]。
(三)有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村委会
1.横沥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涉事厂房的属地村委会,履行属地
消防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存在严重失职失责问题。一是对辖区内存
量建筑底数不清[38];二是未制止通得公司于 2018 年在铁路安全保
护区内改扩建厂房的违法行为[39];三是对横沥股份经联社自 2011
年起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厂房对外出租经营的问题失察,十余
[3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
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3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
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38] 《关于印发<横沥镇开展存量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横府办〔2018〕50 号):五、责任分工 1.各村
(社区)、工业园区负责对辖区内各类存量建筑进行摸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存量建筑情况。
[39] 《关于印发<横沥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横府办〔2016〕12 号):二、基本原则
(二)属地责任。明确各村(社区)为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的责任主体,实行村(社区)党工委书记负责制,
各村(社区)党工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切实承担、严格履行辖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整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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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未督促涉事厂房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四是未落实对辖区内企
业每月不少于一次防火检查[40]的工作要求;五是未履行企业入驻属
地信息摸底职责[41],对辖区内空置、闲置厂房等危险化学品非法生
产、违法储存高发场所失管,未自主前往涉事厂房开展安全检查,
未及时发现德龙福公司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42]。
2.横沥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违法建设监管存在盲区。
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的监督检查不力,对违法建筑的巡查监管工作不仔细,委托的第三
方服务公司未将涉事厂房纳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台账[43],
自 2016 年 4 月《横沥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横府办〔2016〕12 号)实施以来,未发现涉事厂房违法改扩建
行为[44](约 300m2 于 2018 年改扩建),对涉事厂房未依法采取有
[40] 《横沥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防火检查制度。村消防办
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及居民住户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违章行为
予以督促整改,并做好记录。
[41] 《关于切实做好工厂企业在投产前和结业搬迁期间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横安办〔2023〕12 号):
一、全面掌握企业动态:镇资产公司和各村(社区)安全办要加强与辖区厂房(含镇属村属资产物业厂房和私人厂房)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沟通联系,动态掌握辖区范围内近期落户投产和结业搬迁企业的信息(即签订租赁合同和解除合同),
包括企业具体迁入或迁出的时间、厂房面积、生产经营范围、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是否有装修计划和
危险作业等,如实填写《横沥镇近期落户投产和结业搬迁企业信息登记表》(附件1),于每周五报送到镇安委办,
情况紧急的须随时报送,镇安委办将及时通报镇应急、消防、市场监管、住建、城管、生态环境等部门,请相关部门
立即依职责介入提供服务和指导。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3] 东莞市横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横沥镇开展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横府
办〔2018〕50 号):四、普查内容:这次普查工作主要是针对2017 年 11 月1 日以前已建成,在本镇行政区域兴建的
各类建筑。
[44] 《关于印发<横沥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横府办〔2016〕12 号):三、工作机制
(二)建立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巡查制止机制:1.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国土、城管部门在开展
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新增违法用地、在建违法建筑,应分别当场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单》或《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决定书》,并立即通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组长,组长立即组织城市综合管理分局、国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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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措施进行查处,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3.横沥镇应急管理分局,铁路沿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存
在漏洞。一是开展“小化工”企业打非治违行动不力,未健全打击“黑
危化”违法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对铁路沿线涉危险化学品企业底数
不清,未建立空置、闲置厂房、铁皮棚等“黑危化”易发频发场所动
态监管台账。二是日常巡查流于形式[45],虽按照要求落实辖区企业
季度全覆盖巡查一次[46],但 2025 年 5 月 15 日专职安全员巡查发现
空置厂房线索后,直至事故发生前未前往涉事厂房核查企业进驻情
况,未能及时巡查发现德龙福公司非法生产、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
的违法行为。
4.横沥镇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内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
理存在盲区。一是日常监管不力,2019 年 4 月[47]之前,针对涉事
厂房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即违规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存在监
管疏漏,未能及时察觉并对该违法行为实施有效管控,未前往涉事
厂房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二是未有效履行业务指导职责,指导
横沥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对工厂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排查整治
局、公安分局、规划建设办、司法分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分局等相关成员单位到违法现场开展联合执法,并以镇政
府名义书面告知违法者于2 个自然日内自行消除违法状态,恢复土地原状。
[45] 2025 年 3月 6日、5月 15 日专职安全员前往涉事厂房巡查,出具的两份安全巡查报告大部分内容一致。
[46] 《关于修订<横沥镇专职安全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五、巡查安排:第九条第二款:专职安全员每季度要对辖
区内的企业单位实施一次全覆盖检查,专职安全员每季度要利用“五级三方综合应用平台”制定巡查工作计划,实现
每季度1 次的全覆盖检查要求。
[47] 《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不再受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等业务的公告》:根据 2019 年 4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九号)规定,全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不再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抽查等审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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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力,2024 年至事故发生前未组织镇专职安全员集中培训。
5.横沥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一是承接原火灾隐患整治办
工作职责以来,未对工厂企业进行消防安全排查整治[48],也未对涉
事厂房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二是指导基层消防巡查力量开展日
常消防巡查工作不力[49],既未明确基层消防巡查力量的巡查频次,
也未有效指导基层消防巡查力量强化对厂房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
6.横沥镇平安法治办,协调开展铁路护路联防工作存在明显疏
漏。一是组织架构调整滞后,2024 年 11 月至事故发生前未明确调
整横沥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组的设置,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体系运行
不畅[50];二是公文处理程序不规范,2025 年 2 月 17 日收悉《关于
进一步加强市内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管控工作的通知》后,未经
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即向市委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组呈报《横沥
[48] 《关于印发<横沥镇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的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横府字﹝2023﹞2号):(一)将原横沥
镇火灾隐患整治办更名为“横沥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1.通过各种方式,着力解决消防监督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和授
权工作的通知》(粤消〔2022〕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