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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茶山粟边供应站装修工程“3·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广东省东莞市 发布:2026-08-31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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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茶山粟边供应站装修工程“3·16”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8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 2
(二)涉事装修工程基本情况 .............................................................................................. 4
(三)涉事车辆情况 .............................................................................................................. 5
(四)事故发生经过 .............................................................................................................. 7
(五)事故现场情况 .............................................................................................................. 7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1
(七)其他情况 .................................................................................................................... 11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1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1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2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12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3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3
(一)直接原因分析 ............................................................................................................ 13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 14
(三)间接原因分析 ............................................................................................................ 14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 15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 15
(二)有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村委会 .................................................................................... 15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7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 17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18
(三)其他处理建议 ............................................................................................................ 19
六、事故主要教训 .................................................................................................................... 2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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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16 日 12 时 12 分许,东莞市茶山镇粟边村横十四
巷出圆山路北 252 米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
经济损失约人民币 44.48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6
年 3 月 19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茶山镇党委副书记[1]
任组长,镇公安分局、交通运输分局、城管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应急管理分局、交管大队和总工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
茶山粟边供应站装修工程“3·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
简称事故调查组)[2],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清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茶山粟边供应站装修工程“3·16”一般车辆
伤害事故是一起因涉事装载机驾驶员驾驶装载机占用村内公共道
路进行砖渣装载作业,在行人通行区域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
[1] 2026 年 7月 9日,因有关领导工作变动,事故调查组组长调整为茶山镇人大主席。
[2]2026 年 7月 16 日,事故调查组名称由“东莞茶山‘3·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变更为“东莞茶山粟边供
应站装修工程‘3·1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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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安全后倒车,涉事装修工程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
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及人员概况
1.涉事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东莞市望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望筑公司),成立日期:2025 年 3 月 10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1900MAEDXQ881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望联西富路 7 号之一
103 室,法定代表人:陈国雄,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该公司未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关证书[3]。
(1)陈国雄,男,汉族,1977 年 1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东
莞市,系望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涉事装修工程施工负
责人。
(2)贺贱华,男,汉族,1969 年 1 月出生,住址:湖南省衡
南县,系望筑公司临时聘请的涉事装修工程施工工人,主要负责砌
地板,约定人工费为人民币 40 元/m2。
2.涉事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东莞新锋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锋公司),成立日期:1997 年 7 月 8 日,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41900618343347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
[3]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第 23.3.2 条:二级
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及与装修工程直接配套的其他工程的施工。
— 3 —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八达路
81 号 208 室,法定代表人:黄浩鸿,经营范围:燃气经营[4];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移动式压
力容器/气瓶充装等。
3.粤 SY2023 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东莞市大根物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根公司),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15 日,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HPEW1F,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朗园新
路 36 号 102 室,法定代表人:姚德树,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
国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持有《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2024
年 3 月 5 日至 2028 年 3 月 4 日)。
4.涉事粤 SY2023 号重型自卸货车[5]实际支配人:周南林,男,
汉族,1977 年 3 月出生,住址:湖南省安仁县,持 B2 型机动车驾
驶证[6]。周南林与大根公司签订《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合作经营合
同》,合作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4 日至 2026 年 9 月 5 日,每年支付
[4] 该公司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瓶装液化石油气(特定加臭后的丙烷、丁烷混合物),有效期至 2027
年 6月 8日。
[5] 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及商业保险,责任强制保险期间自 2025 年10
月 16 日15 时 00 分起至2026 年 10 月16 日 15 时00分止,商业保险期间自 2025 年10 月 10 日00 时 00 分起至2026
年 10 月10 日 00 时00 分止(第三者险 100 万)。
[6] 发证机关:湖南省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11 年 1 月 28 日,有效日期为 2017 年 1 月 28
日至 2027 年1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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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用为人民币 1200 元,日常由本人自主接单从事货物运输,
无固定工作单位。
5.涉事装载机驾驶员、所有人:周江兵,男,汉族,1986 年 1
月出生,住址:湖南省安仁县。其有接受过装载机技能培训[7]。日
常以临时承接作业方式从事装载机驾驶及物料装卸作业,未取得轮
式专用机械车驾驶证(M 证)。
6.涉事行人(事故死者):袁敬笑,女,汉族,1945 年 2 月出
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
(二)涉事装修工程基本情况
1.涉事装修工程建设审批情况:2025 年 12 月 25 日,东莞市城
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茶山分局向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
请新锋公司在茶山镇粟边村新涌四巷 9 号建设粟边瓶装液化石油
气供应站(三级站)。2025 年 12 月 31 日,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
合执法局批复同意该申请。2026 年 1 月 8 日,东莞市城市管理和
综合执法局茶山分局函复新锋公司同意其申请新建粟边瓶装液化
石油气供应站(等级:Ⅲ级;地址:茶山镇粟边村新涌四巷 9 号)。
2.涉事装修工程装修施工情况:新锋公司(甲方)与望筑公司
(乙方)签订新锋燃气茶山镇粟边供应站装修工程(以下简称粟边
供应站装修工程)合同[8],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9],定期到
[7] 周江兵持有广东省建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授予的《建设行业工程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作业项目:装载机,级
别:中级,有效期限:2021 年 11月 6日-2027 年11 月 5日。
[8] 约定乙方保证其具有相应施工资质,乙方应具备承包本合同工程应有的施工资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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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10]。合同签订时间:2026 年 3 月 6 日,
装修主体: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粟边村新涌四巷 9 号房屋,装修用
途:配送液化石油气,建筑面积为 64m2 ,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约
13 万元(含税),主要包括泥水工程和水电铺设等室内装修基础
项目,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
该装修工程于 2026 年 3 月 7 日开始施工,属于限额以下工程[11],
未申请开工登记[12],事故发生时刚完成地砖铺设,装修产生的建筑
垃圾由望筑公司负责处理,但望筑公司未提前告知新锋公司处理建
筑垃圾的时间。
(三)涉事车辆情况
1.涉事装载机,是由山东山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轮式装
载机,标定功率:58kW,额定载重量:1500kg,卸载高度:3200mm,
乙方承担。
[9] 约定乙方应对施工过程中的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事故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因甲方引起的各类事故给乙方造成
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因乙方引起的各类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0] 新锋公司分别于2026 年 3月 7日、3月 9日、3 月10 日、3月 12日、3 月13 日和 3月 15 日到施工现场开展安
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 1条,其中,2026 年 3 月 15 日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未及时清理,要求望筑公司及时清
理。
[11]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本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工程,是指按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审批的,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含500 平方米)的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主要包括:(一)限额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既有房屋装修装
饰、维修、加固、改建工程)。
[12]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东莞市限额以下工程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开
工作业前,建设单位应申请开工登记,客观原因无法操作的也可委托施工单位代为登记。开工登记有效期限为6 个月,
逾期可申请延期一次。开工登记具体办法由建设主管部门制定,鼓励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受理开工登记。
《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当履行
下列义务:(一)装饰装修前将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并按照要求做好登记。
《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
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装修垃圾
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
— 6 —
该装载机有中恒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试验合格证》(试验日
期为 2025 年 3 月 3 日)。由周江兵在东莞市见强机械有限公司购
入,价格为人民币 24800 元,属于机动车的轮式专用机械车类别[13],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14]。
望筑公司为了清理粟边供应站装修工程产生的砖渣(属于建筑垃圾
[15]),让贺贱华帮忙联系有资质的车辆运输砖渣[16],贺贱华通过微
信联系曾经合作过的周南林运输砖渣,约定费用为人民币 700 元。
周南林计划将砖渣运往东莞市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7](以下简称
亿创公司)处理,未事先跟亿创公司取得联系,未约定相关费用,
也未签订相关协议。为了便于转运砖渣,周南林联系其侄子周江兵
协助装载砖渣,约定费用为人民币 100 元。
经发函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茶山分局确认,涉事装载机不
属于特种设备。
2.粤 SY2023 号重型自卸货车,核定载人数:3 人,总质量:
[13]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茶山分局委托广东至正司法鉴定所对涉事装载机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得到如下意见:涉事
装载机为轮式专用机械车,属于机动车。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
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15] 《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
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
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16] 望筑公司要求贺贱华联系有资质的车辆进行运输,未对周南林进行证件审核,未约定砖渣转运至货车上及相关
安全管理责任人员。
[17] 东莞市亿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 9月 2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A2QF67,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伟建路2号 1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凯立,经营范
围:加工:城市建筑垃圾、煤渣、城市水泥再生砖、沥青;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等。该公司持有《东莞市城市建筑垃圾
处置受纳证》,受纳地址:东莞市茶山镇伟建路 2号 1号楼,受纳种类:建筑施工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有效
期为 2025 年9 月29 日至 2026 年9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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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5kg,使用性质:货运,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横
镇东路 60 号 102 房,注册日期:2019 年 10 月 21 日,检验有效期
至 2026 年 10 月止,强制报废期至 2034 年 10 月 21 日止。该车持
有《道路运输证》(有效期至 2027 年 11 月 3 日)和《东莞市城市
建筑垃圾准运证》(核载 11.6m3,证件有效期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该车日常维修、保养由周南林负责。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3 月 16 日 10 时许,周南林联系周江兵协助装载砖渣。
12 时许,周江兵驾驶涉事装载机到达东莞市茶山镇粟边村横十四
巷附近。为了便于装载砖渣,周南林将粤 SY2023 号重型自卸货车
停靠在 T 字路口往伟兴路方向的右边位置,周江兵驾驶涉事装载机
倒车进入 T 字路口往粟边村委会方向的道路,铲完砖渣往前开把铲
斗的砖渣倒入粤 SY2023 号重型自卸货车的货厢,倒完铲斗的砖渣
之后,再倒车继续铲砖渣。12 时 12 分许,周江兵倒完第三铲砖渣
向后倒车经过茶山镇粟边村横十四巷出圆山路北 252 米时,装载机
正后方与行人袁敬笑发生碰撞[18],导致行人袁敬笑受伤经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茶山镇粟边村横十四巷出圆山路北 252
[18] 事故发生当天,因粤SY2023 号重型自卸货车已投保,为获取保险赔付,周南林与周江兵二人串供,谎称由周南
林驾驶粤 SY2023 号重型自卸货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两人后于 2026 年 3 月 18 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作伪证、提供虚
假证言的行为,并配合后续调查。
— 8 —
米,现场为 T 字路口,北往伟兴路方向,南往圆山路方向,西往粟
边村委会方向,道路中间设有单黄色虚线,两侧种有绿化树。粤
SY2023 号重型自卸货车停靠在 T 字路口往伟兴路方向的右边位置
(如图 1),T 字路口往圆山路方向的右边位置堆放了砖渣(如图
2 所示),事故现场有涉事行人遗留的两处血渍(如图 4)。事故
现场未设置临时作业区[19],未进行围蔽施工[20]。
经发函至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茶山分局确认,事故道路不属于城
市道路,也不属于公路里的村道行政等级,该道路不在公路网内,
属于村的内部道路,由属地村委会进行管理。
[1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4 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3.4:临时作业区:在一个地点设置作业区、
实施作业以及拆除作业区的时间总和大于 30min 且小于或等于 4h 的作业区。
[20]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4 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6.4:除移动作业外,必须设置渠化设施分隔
作业区域和交通流。分隔对向交通流时宜使用活动护栏,可使用塑料注水(砂)隔离栏,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使用交通
锥、交通桶或交通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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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事故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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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 砖渣所在位置示意图
图 3 涉事装载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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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 事故现场血渍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袁敬笑 1 人死亡,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
断)书》显示,其直接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直接经济损失约
人民币 44.48 万元(包括医疗费用、赔偿款项等)。
(七)其他情况
2026 年 3 月 16 日 12 时许,事发区域天气晴朗,气温 22-26℃,
东北风 3 级,无雷击。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2 —
2026 年 3 月 16 日 12 时 14 分许,茶山镇茶山医院接东莞市 120
指挥中心报告,12 时 16 分许茶山镇茶山医院立即出车。12 时 29
分许,东莞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到事故警情“泥头车撞到一名
老人,有受伤,需要救护车”。茶山镇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以上
警情,调度警力前往处置,了解事故情况,防护现场并维护交通秩
序。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周南林发现涉事装载机撞到行人后,为避免二次伤害,与周江
兵合力将受伤的行人从涉事装载机底部拉了出来,先拨打 120 急救
电话,后拨打 110 报警。
2026 年 3 月 16 日 12 时 33 分,茶山镇公安分局铁骑警员到达
事故现场防护现场及维护交通秩序。12 时 37 分,茶山镇公安分局
巡防警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防护现场及维护交通秩序。12 时 52 分,
茶山镇交管大队事故值班警员到达事故现场处置,对现场进行勘
查。茶山镇应急管理分局、城管分局、交通运输分局、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和粟边村委会人员随后赶赴现场参与善后处置
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6 年 3 月 16 日 12 时 32 分许,茶山镇茶山医院救护车和急
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12 时 48 分许,伤者被送入茶山镇茶山医院
— 13 —
抢救室,期间茶山镇茶山医院先后提请东莞市人民医院神经外科及
重症医学科会诊指导治疗,伤者于 3 月 17 日 1 时 52 分抢救无效,
被宣告临床死亡。
事故发生后,茶山镇应急管理分局立即组织人员与镇交管大
队、交通运输分局、城管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做好工作
对接及上报相关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人员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
慰问安抚工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经多次协商,周
江兵、周南林与死者家属就赔偿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死者家属签
署刑事谅解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
处置工作合理、有效,未造成次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周江兵未取得 M 证驾驶无号牌装载机占用村内公共道路进
行砖渣装载作业,在行人通行区域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
安全后倒车[21]。
2.作业现场在 T 字路口往粟边村委会方向未进行围蔽施工(未
设置渠化设施分隔作业区域和交通流),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22]。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2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4 部分:作业区》(GB 5768.4-2017)6.6:除移动作业区外,作业区应根据实际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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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为
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
(三)间接原因分析
望筑公司,未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3];现场安
全管理不到位[24],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25],未设
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6];未配备建筑
垃圾管理人员,未有效监督建筑垃圾装载[27],未对涉事装载机证件
和人员驾驶证件进行审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对现场占道作业存在的倒车盲区、行
通组织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
a)警告区起点应设置作业区距离标志,预告作业区位置;
g)终止区末端宜设置作业区结束标志;
i)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其他作业区标志;
j)临时作业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缩短作业区距离标志与上游过渡区的距离,并简化车道数变少标志、改道标志、
作业区长度标志、作业区结束标志的设置。
[23]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 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
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
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24] 望筑公司作为涉事装修工程施工单位,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等,施工过程必
然产生建筑垃圾,望筑公司负责建筑垃圾清理工作及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而事故发生在建筑垃圾装载过程中,望
筑公司未与相关持有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责任未发生
转移,应认定由望筑公司负责建筑垃圾装载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
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7] 《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管
理,防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二)配备建筑垃圾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
出场。
— 15 —
人混行等安全风险进行研判和管控[28],现场未进行围蔽施工,未及
时发现并消除装载机驾驶人未察明车后情况倒车的事故隐患[29],未
设置安全警示标志[30]。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履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1.新锋公司:将粟边供应站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企业[31]施工。
2.周南林:在未对作业现场采取任何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下,
即安排周江兵驾驶装载机占用村内公共道路进行砖渣装载作业,在
作业前未划定作业区域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未安排专人指挥、未
对周江兵进行安全交底。在事故调查初期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
查,为周江兵作假证明包庇。
(二)有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村委会
1.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茶山分局:负责燃气行业[32]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
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
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
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1]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 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
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32] 《关于印发<东莞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十五)市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4.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应保障、燃气设施(包括燃气储备站、门站、加气站、
灌装站、市政燃气管网等)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实施监管。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
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指导全市直排式热水器拆除、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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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筑垃圾[33]的监督管理。联合多部门先后印发了《茶山镇建筑垃
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茶山镇装修垃圾规范化收运处置工作方
案》,组织开展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全覆盖排查整治。2025 年至事
故发生前,累计开展 300 余次巡查行动,出动巡查人员 1500 余人
次,督促整改问题 320 多项。结合全市建筑垃圾“清源”行动,定
期组织交警、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累计检查各类建筑垃圾运
输车辆 253 辆次,立案处罚违法运输及处置行为 16 宗,处罚金额
6.45 万元。于 2026 年 3 月 9 日、3 月 11 日、3 月 13 日对粟边供应
站装修工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了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是
否按核准图纸施工等情况,发现并完成隐患整改 1 条。事故发生前,
未发现违规装载建筑垃圾的行为。
2.东莞市茶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辖区内限额
以下工程的安全监管[34]。印发《茶山镇在建农房和限额以下工程监
管工作方案》和《关于立即开展全镇在建农房及限额以下工程专项
检查的工作方案》,形成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巡查、部
门督导抽查的监管机制。对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开展抽查,2025
年至事故发生前,全镇受理并录入“莞 e 住建”小程序限额以下工
程 1385 项、在建 251 项,累计抽查限额以下工程 282 项次,发现
[33] 《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是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4] 《关于印发<东莞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莞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8.指导做好按规定无须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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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消除隐患 338 条,对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督导 5 次,
发现违规行为线索并移交共 10 条,告知抄送城管部门、各村(社
区)新开工办理开工登记的限额以下工程清单共 10 次。
3.东莞市茶山镇粟边村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限额以下工程、
建筑垃圾清运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建筑垃圾
处理宣传培训,每周对辖区内的限额以下工程组织一次全覆盖排
查,按要求公开装修垃圾投放时间、工作联系电话以及监督投诉渠
道等信息,建立在建民房建筑垃圾清运台账,未有效落实限额以下
工程开工登记核查职责,对辖区燃气供应站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清
运活动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不到位,自 2026 年 3 月 7 日粟边供应
站装修工程开始施工至事故发生前,未巡查发现该工程。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周江兵,未取得 M 证驾驶无号牌装载机占用村内公共道路进
行砖渣装载作业,在行人通行区域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
安全后倒车,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35],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其
进行处理。2026 年 3 月 19 日,东莞市公安局对周江兵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4 月 15 日,办理取保候审。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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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南林,在事故调查初期未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为周江
兵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
规定[36],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理。2026 年 3
月 19 日,东莞市公安局对周南林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 月 17 日,
办理取保候审。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望筑公司,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 年修
正)第二十二条、《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陈国雄,作为望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未取得相
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7],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
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
制,在砖渣装载作业开始前未对事故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未及时消
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
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
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安管人员”应
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
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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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第(一)项和第(五)项[38],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
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管理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
条第一款[39]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
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新锋公司,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11 年修
正)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由东莞市茶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
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茶山分局约谈新锋公
司、望筑公司、周南林,督促规范建筑垃圾清运作业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
2.建议由东莞市茶山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新锋公司
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开工登记手续。2026 年 4 月 3 日,粟边供应
站装修工程已在粟边村委会补充办理开工登记手续。
3.建议由茶山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约谈东莞市城市管
理和综合执法局茶山分局分管副局长,督促加强对辖区内建筑垃圾
清运和燃气供应站建设工程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收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
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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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运输等活动。
4.建议由茶山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约谈茶山镇粟边村
委会分管副书记,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限额以下工
程和建筑垃圾清运作业的管理,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
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管理链条全线断裂
新锋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办理开工登记,将装修工程发包给
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望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建
筑垃圾清运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垃圾清运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望
筑公司将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作业,交由个人周南林处
理,周南林又临时联系周江兵操作装载机。管理严重缺位、违规作
业,导致建筑垃圾清运活动完全游离于监管之外,为事故发生埋下
隐患。
(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事故现场位于村内道路,行人通行频繁,但作业方未划定作业
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周江兵作为装载机操作人员,倒车前未察
明车后情况,盲目倒车,暴露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风险辨识能力
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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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筑牢企业主体责任防线,完善风险自主管控体系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开工登记,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
责,将工程纳入监管范围,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
监督,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施工单位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理
方案,必须对作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实施全过程管
理。相关单位必须落实各项现场安全措施,确保作业活动规范有序。
坚决打击违规作业等行为,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
个岗位。
(二)规范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在村道、巷道等狭窄区域进行装载作业的,推行“人车分离”
作业机制,作业现场必须严格划定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落实作业前安全交底,安排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监护,尤其
涉及占道作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属地村(社区)、
行业监管部门等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确保经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作
业。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特别是倒车等高风险作业必须落实鸣
笛示警、确认安全等制度。企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强化从业人员建筑垃圾装载作业风险辨识能力和安全意识,牢
固树立“安全第一”理念。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完善安全管理制
度和车辆安全装置,严禁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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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织密行业监管网络,全面消除监管盲区
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清运活动的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
完善相关作业规范和培训内容,对无资质清运、违规处置等行为依
法从严查处;要将燃气供应站建设、装修、改造等活动纳入重点监
管范围,加强对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燃气供应站进行检查,消除监管盲区,发现燃气供应站建设
工程属于限额以下工程的,要及时将线索抄送给主管部门并督促其
在属地村委会办理开工登记,强化与住建部门的沟通协作。住建部
门要切实履行限额以下工程监管职责,严格落实开工登记制度,加
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属地村委会要充分发挥“吹哨人”作用,
增加日常巡查频次,发现违规施工和违规清运行为及时劝阻并向相
关部门报告,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加强宣传教育,
督促企业主体和自建房业主依法依规开展建筑垃圾清运活动。各监
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各类工程项目和作业
活动全面纳入监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