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花溪路南侧、花园路东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8·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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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花溪路南侧、花园路东侧 地块商住用房项目“8·24”一般其他伤害 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8 月 24日 13 时38 分许,位于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 花溪路南侧、花园路东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在建工地发生一起 其他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伤者于 2024 年 8 月 26日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江苏省、苏州市领导高度重视,相继作出批示, 要求全面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查责任。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魏杰、苏州市住建局副局长陈建忠,昆山市副市长施伟华、王昊 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昆山市人民政府委托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了昆山花 桥经济开发区花溪路南侧、花园路东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 “8·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市住建局副局长、市应急管理综合 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建局副局长任副组长, 组员为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花桥经 济开发区相关人员,邀请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按照科学 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通过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 - 2 - 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 施建议。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涉事项目位于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花园路东侧,花溪路南侧, 为商住用房工程,占地面积5396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23899.82 平方米,签约合同价为 106579.86万元。事故发生点位于此在建 项目的2 号楼东北角位置。 工程名称:花园路东侧、花溪路南侧地块商住用房 1#楼, 2#楼,4#-16#楼,17#开闭所,18#-20#配电房,3#、21#楼,22# 楼,地下车库 建设单位:昆山乐悦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马某某 总承包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刁某某 市政配套专业分包单位:江苏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周某 监理单位: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总监:李某某 (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总包单位: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 3 - (以下简称中铁集团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20 号,法定代表人:梅某某,成立时间:1979 年 08 月 01 日。经 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 经营;道路货物运输;检验检测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对外 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劳务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木料 及木材组件加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等。(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 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 理业务。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京)JZ 安许证字【2022】012689, 有效期至2025 年 12 月7 日。 2.专业分包单位:江苏海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顺公司),住所: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国 际家园春天大道2 号楼,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成立时间:2007 年06 月 18日。经营范围:市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 工程、公路工程、公路路基工程、消防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 - 4 - 程、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市政养护工程、管道工程、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 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贰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3.监理单位: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中建项目公司),住所:玉山镇前进西路 1468 号1201 室,法定代表人:邹某某,成立时间:2002 年 06月 19 日。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招标代 理;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编审;制作工程标的;房地产评估;工 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 目管理;货物及服务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 政府采购咨询服务;工程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管道检测。(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资质类别及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 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 务。 4.建设单位:昆山乐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乐悦公 司),住所:昆山市花桥镇兆丰路8 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成立时间:2022 年 02 月 08 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为建设工 - 5 - 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 项目为工程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住房租赁; 物业管理;咨询策划服务;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会议及展览服 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三)合同签订情况 昆山乐悦公司与中铁集团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花桥经济开发区花溪路南侧、花 园路东侧地块商住用房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中铁集团公司与江苏海顺公司于2023 年 10 月签订《市政工 程(土建、安装)专业分包合同》明确了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 商一致;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事故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 1.经现场勘查,事发地点位于在建项目的2号楼与3号楼中间 位置的沟槽,距2号楼东山墙7.2m,距3号楼西山墙8m,距北侧临 时围挡13.4m。 2.经现场技术勘查,原沟槽因堆土滑落以及事故后救援开挖 已被破坏,现状沟槽深度3.6m,底宽 3.1m,顶宽 8.4m,长 10.6m, 坑底现场能看到一个红色安全帽,沟槽四周的防护栏杆为事故后 警戒设置,高度 1.5m。 3.经现场技术勘查,现场沟槽内可看到已破碎的灌注桩,部 - 6 - 分桩头钢筋未进行切割,直径800mm,长度 15m,现场外露钢筋 长度 1 至2m,直径有10mm 和 25mm。沟槽南侧堆放有两堆废钢筋, 距离沟槽9m 和 13.6m,废钢筋长度约 3m,直径有 10mm 和25mm, 沟槽西侧停放一台挖机,型号 XE200DA。 4.技术分析结论:地下障碍物的破碎清除挖运属于《市政工 程(土建、安装)专业分包合同》范围,承包单位为江苏海顺公 司,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 3.2条有明确;同时,合 同清单内明确雨污水土方中“挖沟槽土方(宽度 2m 内、深度 4m 内)”、“回填方”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 5.经监管部门查阅和公安部门问询,江苏海顺公司有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有审核审批(沟槽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明确规定了应 采用放坡开挖的方式,放坡系数为 1:1,开挖深度在 1500mm-2700mm,禁止超挖,要有人跟踪测量,挖出的堆土距沟 槽边坡上口净距离不小于 3m,堆土高度不超过1m);相关单位进 行了方案的交底工作;但江苏海顺公司就沟槽开挖包括障碍物清 除事宜未对具体作业人员包括王某进行过安全教育和交底。 6.地下障碍物的破碎清除工作委派分析:事发部位 2 号楼北 侧地下围护桩破碎清运工作由某某公司花忆江南项目部技术员 庄某某安排江苏海顺公司挖机司机王某实施。庄某某告知王某要 对2 号楼北侧的地下障碍物即围护桩进行破碎,范围是从 2 号楼 东北侧靠近3号楼的地方挖到2号楼的西面影响市政排管的位置, 破碎深度是 2.3 米到 2.5米左右,内容是把围护桩多出来的挖露 - 7 - 出来破碎并割除钢筋。(监管部门现场勘察,事发位置不影响市 政配套管道铺设,无需开挖) 后经笔录证明:7月中旬,江苏海顺公司周某告知庄某某需 对2号楼北侧地下围护桩进行破碎,建设单位于八月份要求对2 号楼北侧的市政雨污水管道抓紧进行施工后,庄某某直接通知王 某进行破桩施工,但并没有跟踪破桩作业。王某作为江苏海顺公 司的员工接到指令后,未向项目负责人周某汇报,未要求放线确 认位置,导致江苏海顺公司管理人员不知晓破桩作业过程,未安 排辅助人员配合破桩,也未安排管理人员在场监管。原定8月23 日进行2号楼北侧破桩作业,因王某不空,当天没有施工作业,8 月24日庄某某请假,王某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进入工地进行 施工作业。 7.技术组分析事故发生原因:一是庄某某直接通知王某进行 破桩施工,但并未有效跟踪破桩作业。王某作为江苏海顺公司的 员工接到指令后,未向项目负责人汇报,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 下进入工地进行施工作业;二是王某违反工地现场相关的安全管 理规定,未按沟槽施工安全技术方案进行作业,在施工现场垂直 开挖沟槽且未设置支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挖出的土方直接堆放在 沟槽边,且堆放高度达 2m,导致沟槽壁稳定性严重不足;三是 王某安排社会打零工人员程某某和沈某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沟 槽作业,最终发生沟槽堆土滑落,发生安全事故。 (五)涉事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 8 - 1.中铁集团公司,设有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编制了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落实了进场人员教育培训和 安全技术交底及晨会制度;但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全面,对报建 项目工地未有效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事发当日巡查不到位,未能 及时发现违规行为。 2.江苏海顺公司,作为专业分包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工人未按要求操作的行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不深入,管控不严 格。 3.昆山中建项目公司,制定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等规定;按规定审核了施工组织设计和各类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但审核和现场巡查检查工作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不细。 4.昆山乐悦公司,作为甲方单位,在该项目上按规定配备了 项目管理人员,参与日常安全隐患检查及安全生产例会,但未全 面督促有关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有效整改。 (六)死因鉴定情况 2024 年 8 月 24日,昆山市公安局花桥派出所委托昆山市公 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死者沈某进行尸表检查鉴定。2024 年 9 月 2 日,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 定意见为:沈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 死亡。 2024 年 8 月 26日,昆山市公安局花桥派出所委托昆山市公 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死者程某某进行尸表检查鉴定。2024 年9 月 2 - 9 - 日,昆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 定意见为:程某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二、事故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经技术组结合事发后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和公安部门询问 笔录,并综合事故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事故发生过程如下: 2024 年 8 月 24日,江苏海顺公司挖机司机王某邀约两名社 会打零工人员程某某和沈某,对昆山花桥花忆江南项目 2 号楼北 侧的地下障碍物围护桩进行破碎桩头、焊割及搬运钢筋作业。程 某某和沈某上午时间从北侧对着花忆江南项目 2 号楼北侧的花 溪路进入施工现场(花忆江南在建项目在此段未实行全封闭围 档),与王某碰头后,上午时间三人配合完成了2 号楼东西北两 侧的两个沟槽的破桩清障工作。 中午 12 时 40 分左右,王某挖完第三个沟槽(事故沟槽), (垂直开挖且没有支护,沟槽长 7m左右、深2.5m 左右、宽 1.5m 左右),挖出的土方直接堆在沟槽北侧,高度在2m 左右,随后王 某开着挖机到事故发生点西侧 7m 左右的位置做平整场地工作。 12时 45 分左右,程某某和沈某直接下到沟槽内开始切割及搬运 桩头钢筋,工作到 13 时 38 分左右,堆放在沟槽边高度约2m 左 右的堆土向沟槽内滑落,程某某和沈某来不及逃离,直接被埋。 正好巡查到此处的保安人员龚某某发现槽土滑落后,立即联 系周边杂工苗某某,并通知了在西侧工作的王某,王某接通知后 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展开救援工作。 - 10 - 事故发生后,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魏杰和苏州市住建局副 局长陈建忠,昆山市副市长施伟华、王昊,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和 昆山市住建局主要领导分别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作业人员程 某某于 13 时45 分被救出并送花桥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作业人 员沈某于15 时 15分被救出并送花桥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沈某 于2024 年 8 月 2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某于 2024 年 8 月26 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中死亡人员情况 沈某,男,1981 年 03 月出生,江苏泰州人,身份证号: 321282XXXXXXXXXXXX。 程某某 ,男,1974 年 05 月出生,重庆人,身份证号: 513022XXXXXXXXXXXX。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 405万元(包含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1.沈某,社会打零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接受安全教 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规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沟槽内进 行作业。 2.程某某,社会打零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接受安全 - 11 - 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违规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沟槽内 进行作业。 3.王某,挖掘机司机,安全意识淡薄,从社会上雇佣两名打 零工人员进场施工,在未向分包单位汇报并核实工作内容的情况 下,擅自安排人员进场作业,自己在施工现场垂直开挖沟槽且未 设置支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挖出的土方直接堆放在沟槽边,堆土 高度达 2m,增加了沟槽边的荷载,导致推土滑落将作业人员沈 某和程某某掩埋致死。 4.庄某某,项目部技术员,安全意识淡薄,安排王某实施 2 号楼北侧围护桩破碎工作而未进行有效跟踪管理,导致单位管理 人员对当天事故发生点的作业内容不知情。 (二)间接原因 1.江苏海顺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教 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事发时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2.江苏海顺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江苏海顺公司项目负责人周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对施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对员工的安全教 育和技术交底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 操作规程的行为。 - 12 - 4.江苏海顺公司安全员陆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施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 术交底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 5.中铁集团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报建项 目工地未有效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事发当日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 治理和安全检查巡查工作。 6.中铁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某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中铁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刁某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对报建项目工地未有效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对施工作业现 场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未能及时教育和制止、纠正作业人员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中铁集团公司项目安全总监孙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对施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未能及时制止 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9.昆山中建项目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 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全面。 10.昆山中建项目公司项目总监李某某,未全面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全面。 11.昆山中建项目公司项目总监代表顾某某,未全面履行安 - 13 - 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全面。 12.昆山乐悦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督 促施工单位及时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花溪路南侧、 花园路东侧地块商住用房项目“8·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 挖机司机违规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监管履职情况 (一)行业监管履职情况 该项目于 2022 年 7 月29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 许可证号320583202207291301),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为昆山市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简称质安站。 2022 年 8 月 3 日,质安站召集项目参建单位召开施工安全 监督告知交底会。自受理该项目监督以来至事发前,质安站对该 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情况进行 30 次监督检查巡查,针对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安全生产隐患 问题,共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6 份,建设工程停工整改通 知书 6 份,相关安全隐患和问题均已书面整改回复完成。 (二)属地监管履职情况 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质安科将安全监管分 成4 个小组,1 组和 2 组负责报建在建项目施工安全的协助监管 工作,涉事项目由 2 组具体负责协助监管,2 组组长为该局质安 - 14 - 科副科长王某担任。 该项目于 2022 年 7 月29 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江苏 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涉事项目 开展了安全交底等工作。安全交底至事故发生前,共开展抽查活 动27 次,签发限期整改通知单23 份,局部停工整改通知单 1 份, 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已督促参建单位全部整改到位;但在日常监管 中,对涉事项目检查不全面,未能及时发现非重点区域的安全隐 患,未能有效督促相关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事故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沈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的情况下,违规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沟槽内进行作业,对事故发 生负有责任。鉴于沈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相关责任。 2.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 底的情况下,违规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沟槽内进行作业,对事故 发生负有责任。鉴于程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其相关 责任。 3.王某,安全意识淡薄,从社会上雇佣两名打零工人员进场 施工,在未向分包单位汇报并核实工作内容的情况下,擅自安排 人员进场作业,自己在施工现场垂直开挖沟槽且未设置支护措施 的情况下,将挖出的土方直接堆放在沟槽边,堆土高度达 2m, 增加了沟槽边的荷载,导致推土滑落将作业人员沈某和程某某掩 埋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 15 - 4.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安排王某实施 2 号楼北侧围护桩 破碎工作而未进行有效跟踪管理,导致单位管理人员对当天事故 发生点的作业内容不知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司法机关 对庄某某调查处理。 5.江苏海顺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教 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事发时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江苏海顺公司 进行行政处罚。 6.孙某某,江苏海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孙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7.周某,江苏海顺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对施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对员工的安全 教育和技术交底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 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应急管理 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周某 进行行政处罚。 8.陆某,江苏海顺公司安全员,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 - 16 - 责,对施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对员工的安全教育 和技术交底考核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员工违反操 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江苏海顺公司对陆某 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9.中铁集团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报建项 目工地未有效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事发当日未有效开展隐患排查 治理和安全检查巡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市住 建局对中铁集团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 理局。 10.梅某某,中铁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未有效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 市住建局对梅某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 局。 11.刁某某,中铁集团公司项目经理,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对报建项目工地未有效实行全封闭式管理,对施工作 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未能及时教育和制止、纠正作业 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中铁集团 公司对刁某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12.孙某,中铁集团公司项目安全总监,未全面履行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对施工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未能及时 制止和纠正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17 - 建议中铁集团公司对孙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 急管理局。 13.昆山中建项目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 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全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昆山市住建局对昆山中建项目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14.李某某,昆山中建项目公司项目总监,未全面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全面,对 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中建项目公司对李某某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15.顾某某,昆山中建项目公司项目总监代表,未全面履行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所监理项目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全面,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昆山中建项目公司对顾某某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报至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16.昆山乐悦公司,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能督 促施工单位及时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 议昆山市住建局对昆山乐悦公司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昆山 市应急管理局。 17.王某,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质安科副科 长,对涉事项目检查不全面,未能及时发现非重点区域的安全隐 患。建议江苏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王某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 - 18 -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参建各方要牢固树 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要切实 落实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强化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履职管理;要 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列表检查和岗位责任考核,从而杜 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工程参 建各方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引导员工摒弃侥幸心理、麻 痹意识,把严格落实操作规程作为每日常态化工作来抓,并形成 长效管理机制。 2.强化现场管理杜绝违规作业。各参建单位要针对项目施工 特点和实际情况,全面落实和加强员工的执行力;要加强现场一 线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增强自我保护和 安全防范意识;要加大巡查力度,强化重点岗位的风险管控,坚 决杜绝违章作业。要加强对基坑、沟槽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 的抽查,重点加强基坑、沟槽开挖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项目责令立刻停止施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及 时整改消除隐患,对于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建立台账,整改销号, 进行闭环管理 3.加强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工作。市住建局、花桥经济开发区 要将此次事故通报给各工程参建企业,进行事故警示教育,督促 相关企业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对员 - 19 - 工的事故警示、培训工作,切实落实“安全晨会”和“安全日志” 等制度,对施工现场要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频次,防止类似事故 再发生。 昆山花桥经济开发区花溪路南侧、花园路东侧地块 商住用房项目“8·24”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