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格兰特干燥浓缩设备有限公司“10.30”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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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格兰特干燥浓缩设备有限公司“10.30”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0 月 30 日上午 8 时 46 分左右,位于宜兴市周铁镇 的江苏格兰特干燥浓缩设备有限公司管束车间内发生一起起重 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 接报事故后,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和市场监督管理 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勘察现场、了解情况、指导 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无锡市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 122号)和《宜 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受宜兴市人民 政府委托,成立了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总工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的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 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 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概况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2 江苏格兰特干燥浓缩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特公 司 ”),成立于 2000 年 10 月 25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82723536095H,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位于 宜兴市周铁镇洋溪百合花路,实际生产办公地址位于周铁镇前庄 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彭某,公司主要从事蒸发、 干燥浓缩专用设备的制造,主要有管束车间、蒸发器车间和金工 车间。 (二)属地监管情况 按照分级分类监管标准,格兰特公司为 B 级监管企业。宜 兴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于 2025 年 4 月份对该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并督促企业对检查过程中排查 出的事故隐患进行了整改。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部门对事故情 况进行了通报,并指导企业开展相应的安全警示教育等整改工作, 同时督促属地相关企业开展相应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0 月 30 日 7 时 30 分左右,格兰特公司管束车间主 任瞿某杰到公司委外加工切割钢板等材料的无锡市工正机械有 限公司提料(委外加工完成的不锈钢板材和碳钢小片等正料以及 整块余料和切割的废料),然后和负责运料的货车(车牌号为苏 BR91**,长期为格兰特公司运料)一起回公司准备卸料。8 时许, 货车到公司后,瞿某杰联系相应的作业班组长安排人员来取料并 3 配合卸车。其中,蒸发器车间挤干班组长姚某安排拼装工许某鸣 去取料并配合帮忙进行吊运。在管束车间 1 号门处将废料和部分 正料卸完后,瞿某杰安排货车司机吴某义将货车停至车间 4 号门 处,准备卸货车上剩余的一整块不锈钢板和十余块切割后的不锈 钢余料及碳钢小片。8 时 40 分左右,吴某义将货车倒入管束车 间 4 号门处的下料区。许某鸣和瞿某杰先后到 4 号门下料区准备 开始卸料。两人将车间西侧的两台行车(厂内编号为 41 号和 42 号)移至下料区,并在整块不锈钢板的两端两侧分别用 4 个 A 字型两齿直角钩挂钩,准备用抬吊的方式将剩余的材料一起吊运。 同时吴某义也到车厢帮忙挂钩。此时,蒸发器车间的加热器班组 长欧某坤过来找瞿某杰清点班组所需的材料。瞿某杰将行车遥控 器给许某鸣,并在货车车尾东北侧处和欧某坤清点核对材料。许 某鸣在车厢北侧处,同时操作 2 台行车进行吊运。在试吊起空时, 吴某义发现挂在不锈钢板西南侧的直角钩的一个钩齿滑脱,便立 即叫许某鸣将不锈钢板放下来。然后吴某义帮忙重新进行了挂钩。 此时,欧某坤离开车间。许某鸣查看挂钩情况后,同时操作 2 台 行车进行起吊,并叫吴某义将货车驶离车间。8 时 46 分左右, 货车离开车间。瞿某杰示意许某鸣吊放到东南侧区域,然后继续 核对北部堆放的材料。许某鸣同时操作 2 台行车向东侧移动,并 走至吊物北侧跟随移动。此时,挂在不锈钢板西南侧的直角钩突 然滑脱,吊运的不锈钢板发生晃动并整体滑脱砸向东北侧,压到 许某鸣。 4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1. 现场抢救情况 瞿某杰立即喊人施救,并打电话向彭某汇报情况。然后瞿某 杰和现场其他人员将不锈钢板移开。彭某等人赶至现场立即组织 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赶至现场后,将许某鸣送 周铁医院抢救,许某鸣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 事故接报和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格兰特公司立即上报属地政府部门,属地政府 部门立即上报。接报事故后,宜兴市应急局、公安局及市场监督 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处置、勘察,并 指导善后处理工作。11 月 2 日,格兰特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 偿协议,善后工作平稳结束。 三、事发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于格兰特公司管束车间 4 号门(车间大门朝西)处 的下料区,该下料区上方有 2 台 10 吨单梁行车,厂内编号分别 为 41 号和 42 号,两台行车吊钩上均挂有两根索具。发生索具脱 钩的行车为 41 号行车,位于车间最西侧。其索具由钢丝绳和一 个 A 字形两齿直角钩组成,其中钢丝绳直径约 14 毫米、长约 4 米;A 字形两齿直角钩为厚约 4 厘米的锻造件。两个 A 字形两 齿直角钩稍有差异,其中一个 A 字形两齿直角钩的 A 柱分别长 约 53 厘米和 52厘米,其钩齿分别长约 7.5 厘米和 7.6 厘米;另 一个 A字形两齿直角钩的 A 柱分别长约 50 厘米和 52 厘米,钩 5 齿分别长约 8.2 厘米和 8.5 厘米。下方地面散落有一整块不锈钢 板和十多块切割后的不锈钢板及一些块状零件(碳钢片)。其中 整块不锈钢板长约 6 米,宽约 1.5 米,厚约 2.3 厘米,重约 1.4 吨;部分切割后的不锈钢板长度和宽度均有 2 米多,切割后的不 锈钢板和块状零件整体重约 2.8 吨。 (事故现场图 1) (事故现场图 2) (涉事索具情况图 1) (涉事索具整体情况图 2) 6 (监控视频截图 [1] )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 死者:许某鸣,男,身份证号码:320223196805******,户 籍地:宜兴市周铁镇徐渎村。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吊运的整块不锈钢板长度较长,且其中部叠放有其他余料等, 导致整块不锈钢板中部重量增加,两端翘起弧度增大;同时作业 人员选用索具不当,在使用 A 字形两齿直角钩时未能确保司索 牢靠,且在吊运时进入吊运危险区域,从而造成事故发生,这是 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格兰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能根据实际装卸吊 运情况认真开展相应的风险辨识工作,制定的行车安全操作规程 [1]监控视频显示时间比实际时间慢约 10分钟。 7 内容不完善,相应的索具选用和司索等安全要求不明确。同时对 卸车吊运作业现场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吊运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司索不牢靠 和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危险区域的不安全行为。这是该起事故发生 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 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吊运司索不牢靠且违规进入吊运危险区域而 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1. 许某鸣,拼装工,在吊运作业时未能确保司索牢靠,同 时违规进入吊运危险区域,从而造成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鉴于其已经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 瞿某杰,管束车间主任兼安全员,未认真履职,未能认 真落实车间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未认真对卸 车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卸车吊运作业过 程中存在的司索不牢靠及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吊运危险区域的不 安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五)项和第(六)项 [2] 的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 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 [3] 的规定,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3. 彭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职,未能认真督促开 展相应的岗位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导致公司对卸 车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疏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 [4] 的规定,对该起 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5] 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4. 格兰特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根据实际装卸吊运 情况认真开展相应的风险辨识工作,制定的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内 容不完善,相应的索具选用和司索等安全要求不明确。同时对卸 车吊运作业现场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相应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吊运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司索不牢靠和 作业人员违规进入危险区域的不安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 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7] 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 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9 规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8] 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格兰特公司要深刻吸取本起事故教训,一是要认真开展岗位 风险辨识,根据实际装卸吊运作业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岗位安 全操作规程;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督 促员工严格遵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要进一 步加强车间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巡查和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作业安 全。 宜兴市“10.30”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2 月 15 日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