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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_临汾染化12·28较大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评估报告

分类:06_整改评估与防范措施 / 2021 年份:2021 大小:37.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2:30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2:47

8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较大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实施细则》(晋安办发〔2021〕1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省政府对《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省应急厅成立了由省安委办副主任、省应急厅副厅长刘世华任组长,省有关部门、临汾市人民政府、尧都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专家组成省安委办评估组,会同省纪委监委评估组,对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较大爆炸事故(以下简称临汾染化“12·28”较大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实施情况

省应急厅领导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亲自审定《评估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召开现场评估工作动员会议,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压实责任,确保了评估工作顺利开展。评估工作主要分以

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评估准备阶段:2024 年 3 月 25 日省安委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28”较大爆炸事故评估工作的通知》,制定了《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评估单位、评估目标、评估人员、评估时间、评估内容、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临汾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了自评报告。

(二)现场评估阶段:4 月 7 日至 4 月 11 日,由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评估组,会同省纪委监委评估组,赴临汾市进行现场评估。评估组首先听取了临汾市人民政府、尧都区人民政府和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起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汇报;查验了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资料,并与临汾市人民政府、尧都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交流,随后到临汾染化“12·28”较大爆炸事故现场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撰写报告阶段:评估组在综合分析临汾市人民政府、尧都区人民政府和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评情况和现场评估核查情况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企业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内容: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 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撤销临汾染化公司三级标准化等级。

评估情况:2024 年 3 月 12 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0 万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 号)。2024 年 3 月 12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2022 年 1 月 4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 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撤销临汾染化公司三级标准化等级(临应急函〔2022〕1 号)。

(二)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1. 尧都区应急管理局

评估内容:建议尧都区应急管理局向尧都区人民政府作出检

查。

评估情况:尧都区应急管理局已于2023年6月20日向尧都区人民政府作了检查。

  1. 临汾市应急管理局

评估内容:建议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评估情况: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已于2023年6月15日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了检查。

  1. 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

评估内容:建议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评估情况: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已于2023年6月5日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了检查。

(三)对方党委政府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尧都区人民政府

评估内容:建议尧都区人民政府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出检

查。

评估情况:尧都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12月31日向临汾市人民政府作了检查。

三、对事故有关人员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一)对事故企业的 13 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其中追究刑事责任 2 人,免于追究责任 2 人,给予行政处罚 4 人,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5 人。

  1. 追究刑事责任(2 人)

(1)潘佳豪,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维修工。作为动火作业票动火人未实际操作,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 5.2.3 条要求进行违章动火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潘佳豪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潘佳豪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情况:潘佳豪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李远,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维修工。作为实际动火作业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资格证》,无证上岗操作;未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第 5.2.3 条要求进行违章动火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李远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李远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情况:李远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免于追究责任(2 人)

(1)郭冬冬,男,临汾染化公司技术部技术档案管理员。

作为生产车间工艺安全巡视员,在事故现场巡视时未及时阻止李远违章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郭冬冬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郭冬冬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情况:郭冬冬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2)杨文斌,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一共段水洗岗位操作工。未制止在水洗岗位违规动火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杨文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内容:鉴于杨文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事故责任。

评估情况:杨文斌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 给予行政处罚(4 人)

(1)李红明,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设备主任。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管三必须”原则,落实公司检维修管理制度。2021 年 12月 28 日,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李红明作为动火作业负责人,未到现场落实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便确认签字;未对动火全过程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 4.1 条、第 4.2 条、第 4.3 条第 a)、f)项、第 4.6 条要求。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对维修人员的违章作业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以上行为表明未全面履行《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设备主任职责第 7.13 条规定,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李红明处以 2020 年年收入 5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 年 3 月 7 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李红明 61736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9 号)。2024 年 3 月 7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2)付吉平,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专职安全员。作为车间专职安全管理员,对维修人员的违章作业没有

及时制止,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2021 年 12 月 28 日,付吉平作为动火作业票证的具体承办人、动火前安全措施确认人和动火前其他安全措施编制人,在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中,未及时排查此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便签字确认并继续走办票流程,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 4.1 条、第 4.2条、第 4.3 条第 a)、f)项、第 4.6 条要求,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付吉平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对其处以 2020 年年收入 4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 年 3 月 26 日,临汾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付吉平的安全生产资格证。2024 年 3 月 12 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付吉平 43554 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8 号)。2024 年 3 月 12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3)王刚,男,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一工段运行甲班班长。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

“三管三必须”原则,严格落实班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2021年 12 月 28 日,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王刚作为当班操作班长没有对动火前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动火作业票没有进行现场验票,便确认签字允许动火,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 4.1 条、第 4.2 条、第 4.3 条第 a)、f)项、第 4.6 条要求,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王刚处以 2020 年年收入 50%罚款的行政处罚。

评估情况:2024 年 3 月 7 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王刚 52445 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7 号)。2024 年 3 月 7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4)赵继平,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电仪车间副主任。

作为电仪车间主管运行的副主任,对二硝车间硝化一工段厂房南部,一层库房内的固定防爆临时接线盒,没有纳入日常管理范围,位于防爆区的临时用电电源长期处于失爆状态,电气设备安全管理存在缺位和盲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评估情况:2024 年 3 月 7 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赵继平 10000 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6 号)。2024 年 3 月 4日罚款已落实到位。

  1. 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 人)

(1)史焕周,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二硝车间主任。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管三必须”原则,全面落实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1 年 12月 28 日,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作为车间主任未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违规签字审批;未对动火全过程安全工作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违反《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 4.3 条第 f)项要求。未督促车间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车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深入,没有起到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车间反“三违”工作组织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车间岗位责任制考核形同虚设,以上行为表明未全面履行《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车间主任职责第 1、2、4、5、13、14 条规定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史焕周处以 2020 年年收入 50%

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评估情况:2024 年 3 月 7 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史焕周 87798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2 号)。2024 年 3 月 7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中共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下发《关于给予史焕周同志党纪处分的决定》(临染党字〔2022〕17 号)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6日下发《关于给予史焕周同志政务处分的决定》(临染字〔2022〕69 号)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2)姚海奇,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安全部部长。

作为公司安全部部长,未严格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培训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培训效果未见成效;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动火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未认真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以上行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2021 年 12 月 28 日,二硝车间一工段二层硝化分离器(2,4-二硝基氯苯)至水洗锅输送管道进行一级动火作业,作为安全部长未到现场核实安全措施是否落实,违规签字审批,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 4.3 条第 f)项要求,负事故重要

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姚海奇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对其处以 2020 年年收入 3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评估情况:2024 年 3 月 26 日,临汾市应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姚海奇的安全生产资格证。2024 年 3 月 12 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姚海奇 36069 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3 号)。2024 年 3 月 12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中共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于 2022年 10 月 16 日下发《关于姚海奇同志党纪处分的决定》(临染党字〔2022〕16 号)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二年);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下发《关于给予姚海奇同志政务处分的决定》(临染字〔2022〕68 号)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

(3)亢根旺,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安全副总经理。

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全面,针对性不强;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以上行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安全管理人员职

责。负事故重要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停亢根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并对其处以 2020 年年收入 5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评估情况:2021 年 12 月 29 日临汾染化(集团)有限公司对亢根旺作出停止环安副总经理职务的决定。2024 年 3月 12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亢根旺 119849 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5号)。2024 年 3 月 12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中共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下发《关于给予亢根旺同志党纪处分的决定》(临染党字〔2022〕15 号)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年 10 月 16 日下发《关于给予亢根旺同志政务处分的决定》(临染字〔2022〕67 号)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4)王文龙,男,中共党员,临汾染化公司总工程师。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三管三必须”原则,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的安全管理措施,未有效督促落实维修环节的安全管控措施,以上行为表明未全面履行《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任制》总工程师职责第 1、5、6、11 条规定;负事故管理责任。

评估内容:建议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王文龙处以 2020 年年收入 2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评估情况:2024 年 3 月 12 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王文龙 67639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4 号)。2024 年 3 月 12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中共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下发《关于给予王文龙同志党纪处分的决定》(临染党字〔2022〕14 号)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下发《关于给予王文龙同志政务处分的决定》(临染字〔2022〕66 号)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5)牛锦岚,男,中共党员、省人大代表,临汾染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督导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组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落实措施不力,安排指导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到位,以上行为表明未有效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负事故领导责任。

评估内容:由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对牛锦岚处以 2020 年年收入 60%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评估情况:2024 年 3 月 12 日,临汾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牛锦岚 241905元罚款(临应急罚〔2024〕WH004-1 号)。2024 年 3 月 12 日罚款已落实到位。中共山西临汾染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16 日下发《关于给予牛锦岚同志党纪处分的决定》(临染党字〔2022〕19 号)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有关部门 6 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1. 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2 人)

(1)王磊,男,中共党员,2020 年 6 月任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作为临汾染化公司监管人员,未认真履行对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临汾染化公司存在反“三违”不力、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爆区域临时用电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的问题;安排长期在外借调人员监管临汾染化公司,人岗分离导致监管缺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监管责任。

评估内容: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评估情况:尧都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郑素俊,男,中共党员,2019任临汾市尧都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作为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生产挂牌责任行业分管负责人,未严格按照尧区安发〔2017〕27号文件履行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分管负责人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临汾染化公司存在反“三违”不力、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爆区域临时用电不规范、隐患排

查治理不扎实的问题;对危化股人岗分离导致监管缺位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监管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估内容: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估情况:尧都区监察委员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临汾市应急管理局(2 人)

(1)孙建明,男,中共党员,2021年4月任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科长,负责全市化工、医药、油气管线的安全监管。未认真履行对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临汾染化公司存在反“三违”不力、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防爆区域临时用电不规范、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的问题;未落实临汾市危化行业分类分级工作,造成市、区对该企业监管职责不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评估内容: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评估情况:中国共产党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委员会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下发《关于给予孙建明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临应急党委发〔2022〕29 号)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周武俊,男,中共党员,2019年任临汾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2021年7月分管危险化学品管理科。未认真履行对临汾染化公司安全监管职责;组织指导临汾市危化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年工作不到位;对危化科未组织对临汾市危化行业企业开展分类分级工作,造成市、区对该企业监管

职责不清、监管缺位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估内容: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估情况:市监察委员会于 2022 年 9 月 9 日下发《关于给予周武俊政务警告处分的决定》(临监〔2022〕55 号)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人)

(1)王奇,男,中共党员,2019 年 5 月开始负责临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化工装备科工作(化工装备科科长)。未认真履行“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挂牌责任科室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缺位。对事故发生负行业主要管理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评估内容: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评估情况:中共临汾市国资委机关第三支部委员会下发《关于给予王奇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临国资党三支〔2022〕1号)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常立智,男,中共党员,临汾市第四届政协委员,临汾市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汾市国资委党委原专职副书记)。

未认真履行“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挂牌分管领导的安全管理职责;未指导临汾染化公司开展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对事故发生负行业领导责任。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评估内容: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评估情况:已于2022年10月11日向临汾市工信局党组作出了深刻检查。

(三)对地方党委政府 3 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1. 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党委政府(2人)

(1)石国龙,男,尧庙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尧庙镇原平安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2021年5月开始任尧庙镇平安建设办公室应急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应急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严不细;对临汾染化公司落实双重预防机制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属地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评估内容: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评估情况:尧都区监察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6日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高翔,男,中共党员,2021年2月任尧都区尧庙镇人大主席,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未有效协助尧都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临汾染化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2021年12月18日尧都区安全生产工作调度会上安排部署的隐患排查工作任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属地管理责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估内容: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评估情况:尧都区监察委员会2022年10月26日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1. 临汾市尧都区党委政府(1人)

薛向阳,男,中共党员,蒲县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尧都区委原常委、常务副区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重点攻坚年工作不扎实;协调解决临汾染化公司存在市区两级安全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不到位;指导督促区应急管理局、尧庙镇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认真吸取近期事故教训,压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评估内容: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评估情况:已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在尧都区政府常务会上作出了深刻检查。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临染“12·28”较大爆炸事故发生后,临汾市委、市政府能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树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狠抓重点行业领域集中治理,进一步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一)强化红线意识,压实安全责任。

  1. 提高站位,扛牢责任,周密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临汾市委、市政府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市委书记带头组织中心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等内容,召开市委常委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市政府连续 10 年以 1 号文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市政府党

组会、常务会议 2023 年累计研究安全相关工作 25 次,扎实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市“四大班子”领导定期深入基层一线,传导安全压力、督导工作落实;市安委会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统筹推动安全工作落实。全市上下形成了层层抓安全、人人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1. 加强领导,细化职责,持续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任安委会“双主任”制度,积极推动市、县安委办“实体化”运行,按要求将检察院、法院、纪委监委等单位扩增为安委会成员,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到位;制定出台《临汾市“三管三必须”实施细则》,调整细化各成员单位监管职责,及时理清了玻璃栈道、密室逃脱、电化学储能电站等新兴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实现了行业领域监管责任全覆盖;着力破解“查不出问题”的问题和“整改不闭环”的问题,建立了企业自查、部门排查、领导检查、专家抽查和发生安全事故倒查、倒追相关人员责任的“四查一倒追”工作机制。
  1. 分级分类,精准施策,切实增强安全治理效能。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 15 条硬措施和我省 56 条细化举措,结合临汾市实际,细化制定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领域 22 条硬措施及建筑施工领域 9 条硬措施,构建了“党政领导牵头、监管部门承办、企业负责落实、纪委监委督察”的安全监管体系。以矿山、危化、燃气等 22 个行业领域为重点,制作了《临汾市安全生产风险隐患防控图谱》,通过综合评价企业管理水平、装备水

平及隐患治理现状等情况,将重点监管企业划分为 A、B、C、D四类,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有效提高动态监管精准度。同时,持续推动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标准化“提质升级”,精准实施企业主要负责人考核记分、安全生产约谈等一系列制度措施,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夯实、安全治理效能持续增强。市工信局(国资委)、市应急局等部门与监管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安全考核记分制度,认真落实挂牌责任制,修订完善了《临汾市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紧密围绕“一防三提升”推动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

(二)开展专项整治,夯实安全基础。

  1. 紧盯关键领域。聚焦矿山、危化、冶金工贸、民爆、建筑施工、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行动、矿山安全“百日攻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和城镇燃气、危化、建筑施工等专项整治。
  1. 扎实开展反“三违”专项整治。临汾市委常委会将全面开展反“三违”专项行动列为重点任务,行动期间检查各类企事业单位 1.3 万次,纠治一般“三违”行为 2933 起,排查整改一般安全隐患 1.1 万条,闭环整改重大安全隐患 57 条,责令停产整顿企业 16 家,行政处罚 1313 万元,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 加大危化品特殊作业整治力度。组织开展了检维修班组“开小灶”活动,“用视频、反三违、防风险”活动,推广特殊

作业电子化票证系统,2023年度查处危化品企业违法案件18起,其中停产停业整顿企业 10 家,关闭企业 1 家,行政处罚 112.7万元。

  1. 突出整治成效。以重大事故隐患超前治理和分级分类监管为抓手,严格落实“四查一倒追”工作机制,实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对一般隐患,建立台账、清单管理、限期整改;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推进、闭环销号。严格执行“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追溯、一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回头看”督导,倒逼企业落实整改责任,确保隐患排查整治不流形式、不走过场、不留后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三)建强监管队伍,构筑管控体系。

  1. 持续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应急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公开招录、社会化聘用等形式,及时补充 241 名矿山、危化等行业紧缺专业人员,充实加强基层一线安全监管力量。同时,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专家会诊指导、企业治理整改、部门执法监督”的服务机制,完善专家使用考评办法,组织 378 名省、市技术专家常态化开展指导服务。先后邀请中科院宋振骐院士、应急管理大学卜昌森书记等安全生产领域专家开展专题讲座,全面提升广大干部及企业主体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1. 坚持用好警示约谈利剑。制定《临汾市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和问责处置办法》。2023 年,临汾市安委会先后对发生典型事故的尧都区、蒲县等 14 个县(区)相关人员进行警

示约谈,责令 22 名党政主要领导在全市安全例会上作检查发言,在全市上下形成了狠抓安全生产的鲜明导向。临汾市安委会对 5起典型事故进行提级调查,对其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挂牌督办,以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四)增强风险辨识,推动科技兴安。

  1. 借力信息化平台,管控安全风险隐患。借力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双预控”系统、油库智能化管控平台,倒逼企业提升风险分级管控能力和隐患排查整改能力。
  1. 推动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系统升级,防控人员聚集风险。

推动全市 17 家重大危险源企业全部建立“双预控”信息化系统,完善了“两个清单”,开展了“质效提升”整治;已按照《基于人员定位系统的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建设应用指南》部署,推进建设“人员定位”系统,实现人员聚集风险监测预警功能。

  1. 坚持产业提质升级,提升企业“数智化”水平。通过兼并重组、异地搬迁方式,推进 5 家 4.3 米焦炉焦化企业关闭、新建大机焦项目,开展了 3 家精细化工企业“四个清零”工作,推动“机器人”巡检、“一键炼焦”、“全流程自动化”等先进技术装备落地,切实减少危险区域内人员数量,现有的 17 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 DCS 系统系统均已具备自动化操作实时记录和可追溯功能,以科技助力安全生产工作。

(五)加强安全培训,提高防范能力。

  1. 加强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严格检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培训情况,有力提升企业及作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相继下发了《关于开展 2023 年险化学品“五类企业”“三类重点人员”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的通知》《关于全市开展<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大培训大教育工作的通知》,开展了全市危险化学品“五类企业”“三类重点人员”工伤预防能力培训,累计培训 497 名。对全市 470 座加油站的 2039 名从业人员开展了专题安全培训,提升危化从业人员素质技能。开展全市危化企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大教育大培训,累计培训 14099 人次,切实提升从业人员特殊作业环节风险防范能力。
  1. 加强警示教育。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公告曝光,及时向企业发送最新事故通报,督促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发生。制作临汾染化“12·28”事故警示教育片,属地政府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企业负责人、班组长、普通员工出镜谈体会、谈感受、谈认识,并在全市安全工作例会上播放,警示教育各级各部门各企业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1. 加强事前管控。强化新、改建危化品企业试生产环节安全风险管控,应急部门组织专家实地查验企业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条件等情况,特别是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企业,重点查验人员培训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培训的企业一律

不准试生产。

五、评估结论

评估组通过查证相关资料和事故现场核查,认为临汾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担负起化解风险的重大责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特殊作业整治成效明显。能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到首位来抓,真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工作局面。《调查报告》中的五条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落实,有力促进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逐步好转。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等工作正在扎实推进。

经评估,《临汾染化“12·28”事故调查报告》中建议对事故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已全部落实到位,罚款总计192.0995万元。临汾市有关部门及地方党委政府已按要求作出书面检查。

经省纪委监委评估,对 14 名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务处分已全部落实到位。

源文件:06_整改评估与防范措施/2021/2021_山西_临汾染化12·28较大爆炸事故防范和整改评估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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