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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草坪阳曲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食盐分装车间固定资产拆除工程“1.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pdf

来源:太原市尖草坪区·事故调查(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 发布:2026-04-02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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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草坪阳曲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
分公司食盐分装车间固定资产拆除工程
“1·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尖草坪区人民政府“1·17”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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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草坪阳曲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
分公司食盐分装车间固定资产拆除工程
“1·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1 月 17 日 12 时 30 分许,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太原分公司食盐分装车间固定资产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发
生 1 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60 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尖草坪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公安
尖草坪分局、区总工会、阳曲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尖草
坪阳曲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食盐分装车间
固定资产拆除工程“1·1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
“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同时邀请 1 名专家,
对事故展开了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反复勘查事故现场、技术勘验分
析、专家论证、调阅有关资料文件、与相关人员谈话等大量调查
取证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
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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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防范及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尖草坪阳曲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
分公司食盐分装车间固定资产拆除工程“1·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违法擅自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专
项施工方案缺失且风险辨识不足,作业人员无高处作业资质,现
场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高处坠落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项目概况
事故项目为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以下
简称:省盐业太原分公司)食盐分装车间固定资产拆除工程。涉
事建筑为省盐业太原分公司食盐分装车间,该车间于 2004 年建
造,为单体地上一层建筑,建筑面积 5231.70 平方米,建筑消防
高度为 7.20m(室外地坪至坡屋面平均高度)。由于车间原有墙体
夹心层为聚苯乙烯泡沫板,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省盐业太原分公
司上级单位山西省盐业公司及属地消防部门多次督促省盐业太
原分公司尽快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否则将予以行政处罚。省盐业
太原分公司为了尽快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决定对食盐分装车间原
有夹心层为聚苯乙烯泡沫板的墙体进行拆除。
(二)拆除工程合同签订情况
2026 年 1 月 9 日,省盐业太原分公司同山西维锦泰建筑工
程有限公司签订《食盐分装车间固定资产拆除合同》。工程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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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食盐分装车间原有夹心层为聚苯乙烯泡沫板的墙体(包含
车间大门)进行拆除。山西维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刘朋云随后雇佣昝治安、贾志强、贾国强、贾志国(死者)等 8
名工人进行食盐分装车间固定资产拆除工程。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成立于 1991
年 3 月 2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810013073T,类型:
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张化冰,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小东门
9 号,经营范围:批发零售盐;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副产品、
土畜产品(除国家专控品)、五金交电、矿产品(除国家专控品)、
化工产品(除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产品)、机电产品(除
国家专控品)、办公设备、针纺织品、汽车零配件、建材、百货、
装潢材料。
2.山西维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5 年 8 月 5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5MAERXGCE1C,类型:小型企业,
法定代表人:刘朋云,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 39
号阳光揽胜 4 幢 1 单元 6 层 0601 号,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文物保护工
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电气安装服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建设工程监理;特种
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等。内设机
构:设有工程部、技术部、财务部;从业人员数量:约 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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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资 质 : 《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 , 证 书 编 号 :
D3314227424,有效期:2030 年 9 月 8 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
工劳务不分等级,发证机关: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安
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晋)JZ 安许证字[2026]010066,
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 2029 年 1 月 14 日,发证机关: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涉事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该公司为该拆除
工程的发包方,由法定代表人张化冰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
责,行政科负责公司层面安全管理,涉事项目所在地的山西省盐
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皇后园批发部为该公司的仓储基地和
配送、销售网点,接受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
统一管理,包含涉事车间在内的太原皇后园批发部日常安全管理
由分管经理路杨及批发部主任杨成锁、副主任张路通负责。通过
询问、现场查阅相关台账、制度资料等方式,该公司建立健全了
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配
备了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与山西维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
《食盐分装车间固定资产拆除合同》,对公司发包项目开展隐患
排查整治工作,对食盐分装车间固定资产拆除工程进行了全面技
术交底,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并定期组织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督促山西维锦泰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基本履行了建设单位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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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
2.山西维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承揽了省盐业公司
太原分公司食盐分装车间固定资产拆除工程。此工程由该公司法
定代表人刘朋云为本项目安全负责人,每日进行安全晨会和每日
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工作以及日常巡查、隐患自查等工作。通过询
问、现场查阅相关台账、制度资料等方式,该公司在未告知省盐
业太原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需要进行部分屋面拆除作业的情况
下,擅自决定超出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进行部分屋面拆除作
业。作业前未制定屋面拆除作业施工方案,也未经发包方审核,
雇佣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的工人从事部分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
且未在现场设置安全带(生命拉线)挂点,未在屋面彩钢板下方
搭设防坠网等,疏于安全检查、监护,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死者
的危险作业行为。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自 2026 年 1 月 13 日开始,山西维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
定代表人刘朋云雇佣包括死者贾志国在内的 8 名工人进入山西
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皇后园批发部厂区盐业分
装车间进行车间墙板(包括车间大门)拆除作业。1 月 16 日,全部
墙板均拆除完成,仅剩 5 个车间大门还未拆除,山西省盐业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皇后园批发部副主任张路通明确告知刘朋云,
1 月 17 日、18 日(周六、周日)省盐业公司太原分公司皇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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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部相关工作人员休息,拆除工程暂时停工,剩余大门拆除工
作待 1 月 19 日工作日皇后园批发部管理人员上班后继续完成。
为了缩短工期,尽快结束工程,1 月 17 日(周六),刘朋
云在未告知省盐业太原分公司相关负责人的情况下安排工人进
场。8 时 15 分许,刘朋云到达食盐分装车间,通过观察发现,
车间西南角大门由于长期不用,年久失修,大门顶部和屋面下部
有部分檩条锈蚀脱落,大门无法正常拆除,需要将部分位于檩条
上方的屋面彩钢板拆除后,才能将车间大门拆除。8 时 23 分许,
拆除作业人员昝治安、贾志强、贾国强、贾志国(死者)等人到
达施工现场,刘朋云对到场作业人员进行了班前安全教育讲话。
8 时 30 分许,刘朋云在未告知省盐业太原分公司相关负责
人已安排工人进场继续拆除作业,且拆除西南角车间大门需要进
行部分屋面拆除作业的情况下,擅自安排贾国强等人进行西南角
大门上方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前期贾国强、贾志强上到屋面开
始施工作业,贾志国在地面作业。后来贾志国地面作业完成后,
自行上到屋面继续与其他人协同拆除食盐分装车间西南角车间
大门上方的屋面彩钢板。9 时 50 分许,刘朋云因为有事离开了
作业现场。
12 时 35 分许,贾志强和贾志国(死者)在食盐分装车间西
南角车间大门上方的屋面上一同抬一块儿被拆除下的旧彩钢板,
行进至车间东南门内侧进门处上方附近屋面时,贾志强突然听到
贾志国(死者)叫了一声,随后贾志强发现贾志国(死者)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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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屋面彩钢板的洞口坠落。
(二)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
公司食盐分装车间,车间呈南北走向,长 150 米,宽 31.5 米,
为单体地上一层建筑,建筑面积 5231.70 平方米,建筑消防高度
为 7.20m(室外地坪至坡屋面平均高度)。(见图 1)
图 1:从食盐分装车间东南门外看车间全貌
2.死者贾志国坠落洞口位于食盐分装车间东南门内侧一进
门处,坠落时的伤者的触地位置在西侧门扇活动半径范围内,坠
落洞口距地基准面 6.05 米,触地位置垂直上方的屋面板破损后
形成约为 1.2 米长×0.95 米宽的矩形洞口,(见图 2、图 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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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从门外西侧看坠落洞口所在位置
图 3:在车间内侧看门口处坠落洞口和伤者触地位置
3.坠落洞口的宽度即原彩钢板本身宽度 0.95 米,钢结构屋架
两檩条之间宽度为 1.5 米,在洞口西侧与檩条之间残留的 0.3 米
宽的彩钢板上层薄钢板上有明显为锈蚀形成的多个小孔;被踩踏
后的彩钢板在洞口东侧檩条边缘齐根向下弯折,其上层薄钢板存
在明显锈蚀破损的痕迹,且与夹心泡沫板已脱离粘结状态,泡沫
板上积聚的尘土和脏污的程度较重;向下弯折的薄钢板边缘以及
洞口西侧残留的上层薄钢板边缘齐整顺直。(见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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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4:观察坠落洞口四边形态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贾志国,男,汉族,49 岁,1976 年 8 月 1 日出生,身份证
号码:13043419760801XXXX,户籍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泊
口乡 XXXX。
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太钢医院迎新院区进行抢救,后接受进一
步治疗观察。2 月 8 日,该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太原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死者贾志国死亡原因为闭合性颅脑挫伤重型。
2.直接经济损失
伤亡人员贾志国医疗救治费用约 20 万元。一次性赔偿合计
140 万元(涉事公司赔偿 50 万元+保险公司赔偿 90 万元)。根
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规
定,核定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60 万元。
1.5
米
0.95 米
宽 0.3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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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 年 1 月 17 日,12 时 35 分许,贾国强听到贾志国(死
者)的喊声后,立即呼喊周围工友,工友第一时间跑向贾志国落
地处。12 时 38 分许,贾国强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 时 41 分许,
贾国强电话上报山西维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朋
云。13 时 04 分许,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库
房租户姜彤旭看到 120 救护车后,电话通知省盐业太原分公司皇
后园批发部主任杨成锁。13 时 06 分许,杨成锁电话上报省盐业
太原分公司副经理路杨。13 时 12 分许,路杨电话上报盐业太原
分公司总经理张化冰。13 时 15 分,张化冰向山西省盐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有关领导进行汇报。
2026 年 1 月 18 日,贾志国(死者)家属报警称“一工人在
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太原皇后园批发部厂区内,在旧厂房拆
除过程中,从屋顶坠落至地面受伤。”接到通报后,区应急管理
局、公安尖草坪分局、阳曲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赶赴
现场进行核查,并将初步核查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
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情况
贾志国从屋面坠落至地面后,现场人员不敢随意搬动怕造成
二次伤害。12 时 38 分许,贾国强拨打 120 急救电话,120 急救
车抵达事故现场,急救人员对贾志国进行现场止血处理后,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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抬上急救车,送往迎新街太钢总医院进行抢救,并接受进一步治
疗观察。2 月 8 日,该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西维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死者家属积极
协商妥善解决善后事宜;2026 年 2 月 12 日事故发生单位与死者
家属达成一致,并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
(四)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及时拨打 120 急
救电话进行救援,让伤者第一时间得到救助。区应急管理局、阳
曲镇政府、阳曲镇派出所等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立即赶赴现场核
实事故情况。属地阳曲镇政府积极协调涉事企业妥善处理善后赔
偿。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妥当,未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
贾志国在自身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现场无安全带(生命拉
线)挂点、屋面彩钢板下方没有搭设防坠网的情况下,擅自进入
彩钢板已出现老化锈蚀孔洞的危险区域,不慎踩踏到老化锈蚀严
重彩钢板接茬处,导致从屋顶坠落约 6.05 米到混凝土地面后受
重伤,经近 22 天医疗救治无效后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
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山西维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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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控缺失。在未告知发包
方,未经发包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超出工程合同范围进行部分
屋面彩钢板拆除作业,未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彩
钢板屋面作业等高风险作业未实行作业票审批制度,未安排专人
现场监护,对现场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安全管理
存在明显漏洞。
(2)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对涉及屋面彩钢
板拆除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环节,未单独编制专项施工
方案,未开展安全技术交底,未明确作业流程、安全防护措施和
现场应急处置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管理缺失,导致作
业无方案、无措施、无交底盲目实施。
(3)风险辨识不全面,未识别彩钢板结构脆弱风险。作业
前未对屋面彩钢板承重能力、结构稳定性进行风险辨识和安全评
估,未充分认识到彩钢板易变形、易断裂、承载力低的安全隐患,
未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
2.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
(1)门卫值守管控不严格,准入审核存在漏洞。门卫岗位
未严格履行外来人员及施工准入审核职责,对进入厂区的外来施
工人员实际施工内容未进行认真核实,也未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进行确认核实,给外来施工人员擅自违规施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
机。
(2)值班值守制度未落实,现场巡查检查缺位。周末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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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值守人员未进行定期全覆盖巡查检查。导致外来施工人员擅
自入场、超出工程合同范围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
和制止。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现场查看、调查询问、综合分析,事故发生当日太原市
区天气晴,-9--5℃,东南风 2 级,空气质量良,当天之前至少
10 天没有降雪降雨的记录,且事发当天无地震等突发灾害。屋
顶远离电力设施,自然光线充足,可以排除事故发生时因为触电、
现场光线昏暗,以及恶劣天气(风力≥6 级、雨雪、大雾、雷电
等)引发事故的可能因素。同时排除刑事案件、人为故意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贾志国,男,群众,山西维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工
人,安全意识薄弱,对作业环境潜在的危险认识不足,缺乏自我
保护意识,无高处作业资格证,违规从事屋面相关拆除作业,虽
随身佩戴有安全帽、安全带,但安全带未正确挂设至牢固可靠的
挂点,导致发生高处坠落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
条[1]的规定,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山西维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独立的施工承包主体,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
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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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经发包方允许,擅自超出工程合同范围进行施工,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按规定编制、
审批高处作业专项施工方案,未充分辨识作业风险并全面消除事
故隐患,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规高处作业行
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规定,建议由
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尖草坪区大队依据《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4]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相关企业人员的处理建议
1.刘某某,男,群众,山西维锦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
责人,作为食盐分装车间外墙拆除作业的施工承包方负责人,未
经省盐业公司太原分公司允许,擅自超出工程合同范围施工,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依法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
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
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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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五)项[5]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尖
草坪区大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6]的规定
给予行政处罚。
2.路某某,男,中共党员,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
原分公司副经理,作为包含涉事食盐分装车间在内的山西省盐业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皇后园批发部分管负责人,对该太原皇后
园批发部未认真履行内部《防汛防火防盗应急管理制度》中关于
24 小时轮流值班值守及以半小时为单位进行巡逻检查的相关内
部制度要求负有领导责任,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施工方擅自超范围
施工的违规行为,建议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
依据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和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3.张某某,男,中共党员,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
原皇后园批发部副主任,作为包含涉事食盐分装车间在内的山西
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皇后园批发部分管后勤工作的副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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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未能要求门卫严格履行外来人员及施工准入审核职责,未
安排专人在周末期间进行定期全覆盖巡查,未及时发现施工方擅
自超范围施工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7]的规定,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尖草坪区大队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8]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监管单位及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涉事企业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
由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垂直管理,上级主管单位为山西
省供销合作联合社。该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负
责,属地阳曲镇人民政府不承担对该企业的直接监管职责。
本次拆除工程属于施工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
施工,拆除工程施工前未向行政审批部门报审,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不承担监管职责。
综上,属地阳曲镇人民政府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无监管
失职失责问题,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
管理的建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
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7 —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必须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坚决杜绝无证
上岗和违规冒险作业。作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资格证书擅自从
事屋面拆除作业,安全防护意识淡薄,虽佩戴有安全帽及安全带,
但安全带未规范使用,现场未设置可靠挂点和防坠设施,是事故
发生的直接诱因。各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审
批、持证上岗、安全防护、现场监护制度,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
件情况下组织作业。
(二)必须强化拆除工程安全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
方案编制、审批和交底制度。涉事单位未针对彩钢板屋面拆除作
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开展风险辨识和安全技术交底,盲目组
织施工,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各单位要引以为戒,对拆除、高处
等危大工程必须做到先方案、后施工,强化风险管控和技术保障,
从源头防范事故发生。
(三)必须压实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外包
施工单位全过程安全监管。各单位要严格外包准入管理,严禁违
规发包、以包代管,持续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坚
决堵塞外包安全管理漏洞。
以上事故教训,值得全区各有关单位、部门深刻反思、举一
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坚决
防范和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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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了认真汲取事故的深刻教训,
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全区上下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
一步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
产。为此提出如下整改建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强化高处作业
和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涉事单位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重点整治无专项施工方案、无安全技术
交底、无现场监护、无防护措施盲目施工行为;严格执行高处作
业审批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安全带、安全绳、
防坠网等防护设施配备与使用,坚决杜绝违规冒险作业,切实提
升现场安全管控水平。
(二)全面加强外包工程和相关方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规
发包、以包代管。山西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分公司要立
即规范外包工程管理流程,加强门口保卫管理,强化外来施工人
员登记及信息核实,落实全过程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加强现场
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坚决堵塞外包安全管
理漏洞。
(三)强化省属企业层级监管责任,健全上下贯通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体系。山西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山西省盐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要切实履行对下属企业、被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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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职责,加大督导检查、考核问责和警示教育力度,督促下属
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排查整治同类安全风险隐
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区安委办要以本次高处坠落事
故为例,开展典型案例警示通报。各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
门,属地人民政府共同发力,做好安全作业、文明作业的宣传引
导,通过典型案例来教育企业,警示群众。通过以案说“法”,以
案示警,不断增强企业和员工的主体安全意识。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各级各部门、属地人民政府要
根据各自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对包括高处作业在内的各类
危险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存在无证作
业、违规违章作业的,一律予以行政处罚,真正做到防微杜渐,
防患于未然。杜绝“重检查轻处罚”“只责令整改不处罚”和监督检
查“走过场”现象。
尖草坪区人民政府“1·17”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