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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柳巷豪生国际公寓“3·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太原市迎泽区·事故调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发布:2026-03-26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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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泽柳巷豪生国际公寓
“3·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迎泽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3 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 2
(二)相关合同关系 .................................................................................................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 3
(四)事故现场情况 ................................................................................................. 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14
(六)其他情况 ...................................................................................................... 1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1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1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14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15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15
三、事故原因分析 ...................................................................................................... 15
(一)直接原因分析 ............................................................................................... 15
(二)间接原因分析 ............................................................................................... 17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17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 ........................................................................................... 17
(二)事故相关单位 ............................................................................................... 18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18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应追究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 18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 19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20
(四)其他处理建议 ............................................................................................... 20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20

 — 1 —
迎泽柳巷豪生国际公寓
“3·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 3 月 5 日 18 时许, 迎泽区柳巷豪生国际公寓在 4 号
客梯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名拆除人员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1 万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6 年 3 月 6 日,迎
泽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区总工会、 区市
场监管局、 区住建局、 公安迎泽分局、 柳巷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迎
泽柳巷豪生国际公寓“3·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
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参加此次事故调查工
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工作,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
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组认定,迎泽柳巷豪生国际公寓“3·5”一般高处坠
落事故是一起因安全管理不到位, 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 个人安
全防护措施佩戴不规范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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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高阳县占利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回
收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占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8MA0A7MKW35
成立时间:2018 年 5 月 28 日
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南蒲口乡西陶口村连安街 47 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范围:废旧金属、 废旧纸张、 废旧生活用品回收。 (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太原市安华信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以下简称“物
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凤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8524781X
成立时间:2006 年 5 月 22 日
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 100 号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停车服务;室内装饰;五金交电、日
用品的销售;房屋租赁;小区区域内的供热服务;保洁服务;家
政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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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合同关系
涉案电梯 (设备代码:30101401062006070008, 使用登记证
编号 D140106-C2006864) 原位于迎泽区柳巷南路28 号, 产权单
位为太原市安华信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6 年 1 月 5 日,
该公司已在太原市迎泽区行政 审批服务管理局完成该电梯报废
程序。 物业公司副经理郭惠兰与回收公司法人崔占力达成口头约
定, 物业公司以20000 元的价格将该电梯出售给回收公司, 并由
回收公司负责电梯的拆除与处置工作, 拆除部件全部归回收公司
所有。 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占力已于3 月 3 日将 20000 元款项
转至郭慧兰个人银行账户。
回收公司与郭德伟达成口头转包约定, 将该电梯拆除工程以
单台 16000 元的价格转包给郭德伟个人, 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合
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3 月 2 日, 郭德伟同工友王文虎、 刘明宏、 李浩、 董
维、管树维等 6 人来到太原。3 月 3 日,郭德伟等人将自带的等
离子切割机、提拉克、安全带等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运至顶楼,
并对楼顶机房实施切割拆除作业。3 月 4 日 8 时许,物业公司保
安部经理史永亮对郭德伟等 6 人进行口头的安全培训后, 工人正
式开始施工作业。 按照分工,郭德伟和王文虎主要负责拆除井道
内导轨、 支架、 线缆等废弃部件, 刘明宏负责将拆除部件转运至
井道外,李浩、 董维、 管树维三人在井道外负责将拆下的部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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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负一层车库堆放。电梯井道内的 3 名工人均无高空作业证。
3 月 5 日 7 时许,郭德伟、王文虎、刘明宏进入 41 层 4 号
电梯井道, 以轿厢顶作为临时作业平台, 自上而下逐层拆除电梯
轨道、 支架等构件。 此时原提拉并使电梯轿厢保持平衡的对重侧
主钢丝绳和轿厢侧主钢丝绳已被拆除, 轿厢仅依靠工人自带的
“提拉克”悬吊。该装置使用 2 根直径 6mm 左右的钢丝绳,一
端固定在 41 层天台的钢管上,另外一端悬挂在轿厢顶部横梁两
侧,原轿厢顶部平衡性、稳定性已被破坏,且“提拉克”配套钢
丝绳存在保养缺失、 老化问题, 钢丝绳直径仅6.0mm 或 6.2mm,
所能承受的最大拉力较小。
18 时许,郭德伟将 25 层的轨道拆至仅剩东西方向的两根,
他站在轿厢靠近电梯门的一侧, 王文虎和刘明宏分站两边。 此时
轿厢的东西方向由尚未拆除的导轨约束其平衡, 但南北两侧则无
约束, 且3 人同时在临时作业平台上, 随着作业过程中相对位置
不断变化, 临时作业平台的平衡、 稳定不断变化。在钢丝绳因临
时作业平台失稳, 出现1 根钢丝绳因独立承担临时作业平台上荷
载而先断裂, 另1 根紧随其后发生断裂的情况下, 临时作业平台
坠落。 刘明宏、 王文虎因安全带固定于未拆除的对重轨道支架或
轿厢轨道支架, 坠落时被悬于半空, 后被工友救出; 郭德伟安全
带固定于临时作业平台轿厢顶横梁, 随平台一同坠落至负一层电
梯门口下方井道底部。
20 时 07 分,李浩使用王文虎手机拨打 120;崔占力、李浩

 — 5 —
在负一层发现郭德伟头东脚西仰卧于电梯轿厢内, 身体与电梯门
平行,随即崔占力将其移至电梯门口等候急救。20 时 11 分许,
120 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实施抢救,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后,急救
人员当即报警,公安刑警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柳巷南路与起凤街
十字路口东北角豪生国际公寓 4 号电梯拆除施工现场。 豪生国际
公寓主楼地面以上为 41 层,地下 1 层,建筑高度 146 米。涉事
电梯是客梯厅南侧西梯(见图 1、图 2 所示)
图 1:事故发生地点(来源于手机地图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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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涉事电梯在一层客梯厅的具体位置
涉事电梯原架设在机房南墙和承重矮墙之间采用大型工字
钢制做的电梯承重底座已被完全拆除。(见图 3 所示)

图 3:涉事电梯机房内现状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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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电梯原曳引机下方南侧靠墙根处用于穿引对重侧主钢
丝绳的两个矩形孔洞上没有担钢管。 北侧用于穿引轿厢侧主钢丝
绳的两个矩形孔洞上各担 1 根短钢管, 钢管上各吊有1 根钢丝绳
垂向电梯井道内, 此2 根钢丝绳是用来吊挂在井道内拆除作业人
员必须使用的临时作业平台 (原电梯轿厢顶部) ,通过观察可发
现此 2 根钢丝绳绳眼被钢管穿过部位及其下方绳夹 (卡扣) 在正
常状态, 但钢丝绳表面已看不到油脂, 钢丝股间隙已被泥垢尘灰
填满, 虽无锈蚀、 笼状畸变、 绳股挤出或扭曲以及局部压扁的情
况,但充分说明不是新钢丝绳,且此 2 根钢丝绳直径明显偏细。
(见图 4 所示)

图 4:涉事电梯原穿引轿厢侧主钢丝绳的两个矩形孔洞
从地下室涉事电梯门处向上观察, 原电梯对重导轨在井道南
侧安装尚未拆除, 原轿厢导轨在井道东西两侧安装尚未拆除; 未
看到从机房两根短钢管上垂下的钢丝绳, 据作业人员在接受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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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称,钢丝绳断点在 23 层以上部位。(见图 5 所示)

图 5:从地下室电梯门处向下观察井道内部情况
从地下室涉事电梯门处向井道内观察, 可见坠落后的临时作
业平台上被众多物品占满, 在事发当日救援过程中从死者上半身
解下的三点式 (半身式) 单钩安全带被放置于电梯门口处地面上,
安全带上的挂钩系绳向上绕过轿厢横梁后回头用单小钩连接; 橙
色的等离子切割机在作业平台中部偏右位置; 悬吊临时作业平台
的 2 台“提拉克”中东侧的 1 台在临时作业平台中部偏左位置,
被吊带、 电缆、 钢丝绳等牵扯处于临空悬吊状态; 而西侧的1 台
“提拉克”以及 2 台“提拉克”共用的控制器箱可能被杂物掩盖
或者坠落于临时作业平台之下所以未能看到, 但在西侧找到属于
西侧“提拉克”的钢丝绳。(见图 6、图 7、图 8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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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从地下室电梯门处向内观察坠落后的作业平台上部情况

图 7:死者所用三点式(半身式)安全带及挂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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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8:死者所用安全带系绳与小钩连接处
事故现场使用 2 台单股钢丝绳“提拉克”进行临时作业平台
下降作业, 对应楼顶机房内从原电梯穿引轿厢侧主钢丝绳的两个
矩形孔洞处 2 根短钢管上垂下的 2 根细钢丝绳; 该“提拉克”机
身上刻字内容为“天津 庆丰顺 630 400-631-6663”, 但未能从网
络上搜索到该设备的详细信息; 在该“提拉克”机身顶部吊钩附
近的钢丝绳孔洞处的钢丝绳存在绳股挤出的情况; 从坠落处杂物
中拽出的钢丝绳断头处可见断口处钢丝参差不齐, 原本紧密绞合
的钢丝绳股松散地向外翻卷, 钢丝断口呈现出典型的杯锥状断裂
特征(颈缩现象)。(见图 9、图 10、图 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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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9:发生坠落事故后的单股钢丝绳“提拉克”

图 10:“提拉克”机身上有品牌、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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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1:事故现场钢丝绳断头处照片
使用游标卡尺对事故现场钢丝绳进行测量, 测得该钢丝绳直
径比 6mm 稍大,考虑测量误差和所测钢丝绳断面存在因长久使
用而变形的情况, 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实践, 该钢丝绳出厂时的
直径可确定是 6.0mm 或者 6.2mm。(见图 12)

图 12:事故现场所用钢丝绳直径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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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层电梯门处俯视坠落至负一层井道底部的临时作业平
台,可见郭德伟所使用的安全带系绳绕在电梯轿厢顶部横梁上;
其下方作业平台表面杂物众多; 郭德伟所使用过的黄色安全帽掉
落在电梯门中间正下方; 据其工友描述, 郭德伟坠落触地后头在
安全帽附近, 脚在电梯门下方右侧位置, 整个身体紧贴井道北侧
(电梯门一侧) 井道侧壁, 上身佩戴三点式安全带。 (见图13 所
示)
图 13:从一层电梯门处俯视发生坠落事故后的井道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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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死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6721),
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01 万元。
(六)其他情况
经咨询专家,电梯拆除无相应的施工主体资质要求。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 年 3 月 5 日
20 时 07 分许,李浩用王文虎手机拨打 120 急救电话;
20 时 11 分许,120 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实施抢救,确认郭德
伟已无生命体征后,于 20 时 29 分报警;
20 时 34 分许, 迎泽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区总值班室关于中央
C 公馆(豪生国际公寓)亡人事件的通知;
20 时 35 分许, 迎泽区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将情况报告给局
相关领导;
20 时 45 分许,迎泽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到达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时,李浩在 24 层转运废料,听到了电梯轿厢坠落
的声音。 同时, 在23 层与 24 层间转运拆除部件的董维听到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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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道内异响后,立即前往 23 层电梯门处,与井道内被困的王文
虎、 刘明宏取得联系。 董维随即联系管树维取得电梯钥匙, 联合
李浩、崔占力等人将被困的刘明宏和王文虎救出。
20 时 07 分, 李浩使用王文虎手机拨打120 急救电话。20 时
11 分许,120 急救人员抵达现场, 立即对郭德伟实施抢救, 确认
其已无生命体征后, 急救人员当即报警, 公安刑警赶赴现场开展
调查。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 急救人员于 20 时 11 分到达现场开始抢救,
在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后,急救人员当即报警。
2.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死亡人员家属进行了安抚; 事故相关
单位与家属死者就赔偿事宜已达成一致且完成赔偿, 善后工作已
经处理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报后, 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统筹组织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建局、 公安迎泽分局、 柳巷街道办事处开展
现场应急处置、家属安抚和善后等工作。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及时,事故处置总体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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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伟安全意识淡薄,没有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高空作业期
间未按规定设置独立安全绳, 无视临时作业平台超员、 超载的现
场状况, 且安全带挂点选择不当。在钢丝绳因临时作业平台失稳,
出现 1 根钢丝绳因独立承担临时作业平台上荷载而先断裂, 另1
根紧随其后发生断裂的情况时,郭德伟随平台从约 70 余米高处
坠落至电梯井道底部地面死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
一是郭德伟、 刘明宏、 王文虎三人均无特种作业操作证 (高
空作业),郭德伟自身违反了从 2025 年 8 月 8 日起严禁使用三
点式(半身式)安全带的规定。二是电梯拆除过程中,未设置独
立于临时作业平台及井道内其他设施设备的安全绳, 且安全带未
按规定固定在可靠位置, 仅挂固在原电梯轿厢顶部横梁上, 导致
轿厢坠落时人员随同坠落, 最终造成死亡。三是 3 人同时在临时
作业平台上作业, 违反平台作业人员不超过2 人的规定, 存在超
员违章行为; 同时将拆除的电梯轨道等物料堆放在平台上未及时
转运, 导致平台超载, 加剧了“提拉克”悬吊钢丝绳的受力负荷,
系事故直接原因之一。
2.物的不安全状态
一是原电梯轿厢对重侧及轿厢侧主平衡钢丝绳已拆除, 轿厢
靠四周的轨道起到一部分承重作用,但是 25 层的导轨已仅剩两
根, 在3 人同时作业且位置动态变化情况下, 平台稳定性持续恶
化。 二是现场使用的 “提拉克” 配套钢丝绳起到提拉轿厢的作用,

 — 17 —
但钢丝绳存在保养缺失、老化问题,钢丝绳直径仅 6.0mm 或
6.2mm,理论破断拉力与额定安全载荷偏小,无法承受拆除作业
多重不利因素叠加的最不利工况; 且作业前未准确核算轿厢自重,
相关参数不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系事故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分析
回收公司 违规将拆除电梯 项目发包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个人,施工过程中未落实主体责任,未对承包个人的安全生产
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物业公司违规将电梯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单位; 相关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上述问题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关联。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
郭德伟, 男, 群众。无任何公司资质, 承揽了电梯拆除业务,
作为项目主要负责人, 违规组织高空作业, 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主观过错明显, 安全意识淡薄、 风险辨识不足, 未制定专项施工
方案且作业时防护用品佩戴不规范, 施工前未按规定检查维护施
工设备, 未及时更换存在隐患的老旧设施, 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
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违规作业, 最终导致电梯轿厢坠落, 违法
情节严重,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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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相关单位
1.回收公司
未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拆除电梯的项目发包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相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薄弱, 未对承包个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1]、第四十九
条第二款[2]之规定。
2.物业公司
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拆除电梯的项目发包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未
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违反了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
规定。
(三)其他责任
物业公司将电梯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生
产条件的回收公司, 进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依法应当与回收公
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应追究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
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
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19 —
郭德伟,男,群众。作为承揽工程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意识薄弱, 对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认识不足。 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施
工方案, 未按规定对施工设备开展全面检查维护, 对存在安全隐
患的老旧设备设施未及时更换淘汰;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高处作业) 、 且安全带等防护用品佩戴不规范的情况下从事高
处拆除作业, 致使轿厢坠落时安全带未能起到有效保护作用, 对
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崔占力,男,群众,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承包个人安全
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3]、一
百零三条第二款[4]之规定, 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迎泽区大队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马凤平,男,群众,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企
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0 —
调、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 建议由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泽区大队依法予
以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回收公司,未充分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拆除电
梯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也未对承包个人安
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由
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泽区大队 依法予以行政处
罚。
2.物业公司,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拆除电
梯的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也未对承包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建议由
太原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迎泽区大队 依法予以行政处
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回收公司和物业公司向其行业主管部门做出深刻检查, 认真
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21 —
回收公司须严格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对承包单
位或个人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 规范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
议签订流程, 清晰界定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加强对承包单位
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 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落实;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切实提升安全意识与操作技
能;从严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规
范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工作, 进一步强化对承包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与监督管理; 加大安全检查力度, 重
点加强危险作业现场巡查, 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与安全隐患,并督促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到位。
(二)强化安全监管与宣传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切实履行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 强化内部安全监督检查, 规范项目发包、 场所及设
备出租等环节安全管理, 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坚决防范各类
生产安全事故。
同时, 要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加大安全法律法规
普及力度, 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 充分运用高处
作业等典型事故案例开展警示宣传,通过案例剖析、现场警示、
班前教育等方式, 全方位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操作技能
和自我防护能力,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