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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柏林区小井峪街道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店“2·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太原市万柏林区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太原市万柏林区·事故调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发布:2026-04-22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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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小井峪街道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店
“2·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万柏林区“2·10”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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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5
(三)事故发生经过………………………………………………………6
(四)事故现场情况………………………………………………………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8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9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9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10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10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10
三、事故原因分析………………………………………………………11
(一)直接原因分析………………………………………………………11
(二)间接原因分析………………………………………………………11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11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2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2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2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5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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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小井峪街道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店
“2·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 年3 月 5 日,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张
培军来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咨询单位员工工伤事宜。3 月6
日,区应急管理局与小井峪街办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经
核实事故属实。事故经过:2026 年 2 月10 日下午16 时 45
分许,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在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店五
层一商铺内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一人高处坠落事故,伤者送
医后救治无效自行出院,2 月 12 日在家中死亡,现要求申报
工伤认定。随后区应急管理局向市应急管理局和万柏林区委、
区政府进行了上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规定和《山西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6 年3 月 13 日,
按照区主管领导:“同意成立调查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
处”的批示,经区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
公安万柏林分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总工会、小井峪
街办等部门人员组成的“2·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
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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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整改和防
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2·10”事故是一起因涉事单位安全管
理不到位,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经验欠缺,安全培训不到位,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当,麻痹疏忽等多种原因叠加造成的一
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海信中央空调店面装修
项目地点: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店五层 5408 商铺
项目概况:2025年 12 月 15 日,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
与山西久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装修合同,
约定 2026 年 4 月30 日前完成店面装修,同时制定了安装施
工安全专项管理规范,双方签订了店面装修施工安全协议,
现山西久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已基本完工,施工人员已撤场,
设备工具等仍未拉走。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自行组织
安装需要展示于客户的通风机制、通风管道等系统产品。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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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商铺承租方)。法定代表
人:张宏,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91140109WA0JW50J8U,注册资本:壹佰壹拾万元
整,成立日期:2017 年12 月 20日,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
柏林区迎泽西大街 332号居然之家五层 DS34-2-5-026,经营
范围:散热器、地暖材料、新风系统设备、空调、净水器的
销售及安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事故相关单位
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家居有限公司(商铺出租方),法定
代表人:张宇,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
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63265952,成
立时间:2010 年 12 月14 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营业
期限/长期;应用范围:市场管理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的设
计及技术咨询;新型装饰材料技术的研发及技术咨询:物业
管理;广告业务;房屋租赁:停车场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建材、装饰材料、家俱、五金交电、
家用电器、电气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
到位,未签订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未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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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和操作规程,装修店面后安装新风管道前未开展风险辨识
和隐患排查治理,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中对登高作业风险辨
识不足,自制人字梯等登高工具,日常检查、维护不力,员
工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不知晓事故报告的
时限要求及上报流程。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2 月 10 日,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培军,安排主要负责公司工地隐蔽工程录像拍摄及日常售
后处理工作的员工崔晓东,去居然之家河西店五层正在施工
的 5408 商铺-海信空调店进行现场协助电线桥架安装施工,
工作内容为地面桥架切割,帮助搬运物料,配合现场的安装
工高晓琳进行顶面的螺丝紧固。
上午 9 时30 分,崔晓东、高晓琳到达现场开始施工,
中午午饭后张培军又安排另一名售后宋英杰参与施工。工作
至下午16点45分许,高晓琳与宋英杰在铁质脚手架上作业,
因为新风管道安装高度接近3 米,需要借助登高设备或设施
进行安装、调试、整型、固定等行为,于是崔晓东站在一个
约 1.5 米自制人字木梯上调整和整理新风管道,工作过程中
高晓琳与宋英杰突然听见“嘭”的一声异响,二人回头发现
崔晓东从人字木梯上摔下,仰面摔倒在地面上抱头呻吟,口
腔中有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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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与铁东路交汇处,
分为智能整装体验馆和家居生活MALL两栋独立馆,分立迎泽
西大街南北两侧,事故地点为智能整装体验馆五层5048商铺
内。

6
2.现场勘验情况:公司由于业务扩展承租 5048 的商铺进行
装修,装修完成后进行布置,施工时需要进行登高作业,通
风管道需要安装在距离地面近 3 米及以上的桥架上面,实现
通风设备及产品系统的功能展示,模拟排风效果和产品的展
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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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该起事故造成1 人死亡。死者信息,姓名:崔晓东,
性别:男, 工作单位: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职业:
售后服务,身份证号:14272619******1517,家庭住址:山
西省运城市新绛县北张镇北杜坞村第八组。
2. 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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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6721-86)的有关规定,核定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
损失约249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情况
16 时 45 分,高晓琳电话告诉公司技术负责人袁志佳,
袁志佳安排找5406商铺-日立店同事帮忙。
16时 48 分,日立店同事陈芳拨打 120 急救电话。
16 时 49 分,技术负责人袁志佳电话告知董事长张宏、
总经理张培军。
2 月12 日 8 时许,医生通知家属救治无望,家属办理出
院手续。
2 月12 日 15 时 30 分,崔晓东在家中死亡。
3 月 2 日,袁志佳陪同家属前往区人社局办理工伤认定
申报,办事人员告知需要提交相关资料。
3 月 5 日,总经理张培军前往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咨询
单位员工工伤事宜。
3 月 6 日,区应急管理局与小井峪街办相关人员赶赴事
发现场核实事故。
3 月6 日,区人社局推送工伤核查函件至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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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6 日 16 时 29 分,袁志佳在居然之家河西店五层拨
打 110 报警电话。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高晓琳立即大声寻求帮助,在附近 5406
日立店内的同事陈芳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 16 时 51 分,太
原市急救中心救护车出车赶往事故现场,高晓琳等人协助救
护人员将崔晓东抬上担架。17 时 10 分,120 救护车赶到现
场将伤者崔晓东送往山大二院西院区。17 时45 分,袁志佳、
张宏、张培军与家属陆续赶到医院,张宏缴纳了相关费用,
众人协助医生对崔晓东进行检查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 医疗救治情况
2 月10 日 17 时 10 分许,120 救护车赶到现场将伤者崔
晓东送往山大二院西院区,经急诊医生判断病情严重后直接
转往山大一院,18 时 38 分办入院手续,19 时 10 分进入重
症手术室进行开颅,23 时30 分转入重症监护室。2 月 11 日
11 时因病情严重再次进行开颅手术,15 时手术结束后继续
在重症监护室观察。2 月 12 日早 8 时,医院通知家属救治无
望,家属自行办理出院手续。
2. 善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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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12 日上午,崔晓东出院由救护车送回到运城市新绛
县家中,下午 15 时 30 分在家中去世,驻村医生上门确认死
亡后,2 月 16 日死者遗体已土葬。2 月 25 日,新绛县北张
镇中心卫生院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
注销户口证明编号:14082501120260036,死因:颅脑损伤。
死者家属无其他异议且情绪稳定,善后赔偿事宜待区政府事
故调查结束,区人社局进行工伤认定后按国家规定办理。
(四)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现场分析,排除人为故
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排除社会和舆论关注的其他
因素。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崔晓东,对登
高作业风险辨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
当(未戴安全帽,穿着无防滑功能皮鞋),踩在自制人字梯
进行登高作业时失足仰面摔下,后脑磕碰地面造成颅脑损伤
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经多人询问笔录证实,崔晓东日常负责为工地隐蔽工
程的录像拍摄,现场参与施工作业较少,安全经验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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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对前施工队伍遗留的自制人字梯未进行检查维护,放置地面
未采取防滑、防倾倒措施,梯脚无防滑垫或固定措施,同时
没有组织针对本次作业专项安全培训。
3. 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家居有限公司日常安全监管存在
盲区,没有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安全巡查不到位。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
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因此“2·10”
事故构成迟报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崔**,男,45 岁,群众,安全意识淡薄,劳动防护用品
穿戴不当,进行登高作业时麻痹疏忽失足摔下,负此次事故
的直接责任,应当追究其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
究。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高**,男,44 岁,群众,系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
司安装工,作业过程中欠缺安全自保互保意识,未能及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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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山西
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袁**,男,29 岁,群众,系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
公司技术负责人,本次安装方案技术指导,只重视施工质
量未体现安全要求,未在现场进行监护,及时发现和消除
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山西鼎
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免去其技术负责人职务,并按公司内
部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3.张*,男,52 岁,群众,系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
司董事长,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未能有效履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的有关职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迟报,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
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60%
的罚款(2025 年年收入为九万六千元),建议由区应急管理
局对张宏给予行政罚款五万七千六百元。
4.程**,男,37 岁,中共党员,系太原居然之家河西
家居有限公司楼层管理员,日常对商户的安全巡查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太原居然之家河西
家居有限公司按内部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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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男,36 岁,中共党员,系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家
居有限公司招商运营专员,日常对商户的安全巡查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家
居有限公司按公司内部制度进行经济处罚。
6.荆**,男,40 岁,群众,系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家居有
限公司物业保卫部经理,对承租商户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不到位,日常对商户的安全巡查检查不深不细,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荆晓辉给
予行政罚款一万元。
7.齐*,男,45 岁,群众,系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家居有
限公司总经理,将项目、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单位或个人,对作业环境存有的安全隐患缺乏清晰的认识和
有效的判断,未能及时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存
在失管、失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
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齐丹给予行政罚款二万元。
(三)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
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教
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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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高处坠落
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
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
局对山西鼎新锐森贸易有限公司给予行政罚款五十五万元。
2.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家居有限公司将项目、场所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
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
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
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建议由区应急
管理局对太原居然之家河西家居有限公司处以十万元的罚
款。
3.万柏林区商务局未按“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压紧压实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员配备严重不足,致使对所辖区域内
企业监管不力,巡查力度不够。建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公室对区商务局行政主要领导进行安全约谈,对区商务局挂
“黄牌”警告。
4.小井峪街办未能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隐患排
查不全面,不细致。建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小井
峪街办行政主要领导进行安全约谈,对小井峪街办挂“黄牌”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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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高站位,强化底线红线意识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
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压实责任,以最严厉的措
施强化安全综合治理和其他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防控
化解全过程安全风险作为安全生产第一重点抓紧抓好,坚决
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红线。
(二)加强管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和“三管
三必须”的要求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
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 “谁
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三)强化培训教育,提升安全意识
各相关单位要通过强化安全法规学习、完善安全技术交
底内容、严明各项操作规程,提升隐患风险辨识等方法,利
用复工返场、作业之前、安全例会等时机,采取集中组织、
分别教学等形式,增强各类人员的个人安全意识,提高管理
人员的隐患风险判断能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开展
生产作业。
(四)强化安全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安全培训、作业交底等工作不能仅是安排部署、不看成
效,内容全面、成效明显才是关键,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
总书记关于“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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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
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必须坚决落实好各自
主体责任,全力以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防止各类事故
的发生。
(五)汲取事故教训,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安全责任大落实专项行动
巡查检查、监督管理不能仅是坐等报备、不报不查,主
动作为、全面巡检才是根本。区应急、商务、街办等政府监
管部门要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明晰监管职责,举一反三,
压实责任,排查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
度,坚持做到对事故隐患“零容忍”。按照区安委办要求,
根据各自安全职责立即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安
全责任大落实专项行动,确保全区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