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新疆鑫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库车新疆鑫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23”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3·23”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5 年 4 月 6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企业情况····················································· 1 (二)事故项目情况····················································· 2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2 (四)事故发生经过············································· ······· 2 (五)事故现场情况······················································ 3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4 三、事故原因分析························································ 4 (一)直接原因···························································· 4 (二)间接原因··························································· 5 (三)其他可能因素······················································5 (四)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5 四、事故性质······························································ 6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6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6-8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9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10 — 1 — 库车新疆鑫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23”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稿) 2023 年 3 月 23 日 11 时 00 分许,位于库车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 福 州 路 与 玖 成 路 西 北 角 新 疆 鑫 磊 建 筑 安 装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承 建 的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喷水织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 一标段工地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 损失约 105 万元。 2025 年 2 月 26 日,库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 批准成立了库车新疆鑫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23”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冒险作业造成的一 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企业情况 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5 日成立, — 2 — 注册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长宁路以东福海路以南龟兹小 微企业创业园(二期)办公楼 1 层 101 号,法定代表人:石某某,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 保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 城 镇 及 道 路 照 明 工 程 专 业 承 包 贰 级 等 资 质。 (二)事故项目情况 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喷水织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 一标段,总建筑面积 48442.0 ㎡,占地面积:45600 ㎡,总投资 金额 7795.0 万元。共计 7 个单体,其中 1#、2#、3#、4#车间建 筑面 积分 别为 7606 ㎡ ,8#、9#、10#车间 建筑 面积 分别 为 6006 平方米。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梅某某,男,32 岁,汉族,身份证号:622824199XXXXX633, 户籍地:甘肃省合水县 XXXX 号。 2023 年 3 月 23 日 11 时 00 分左右,当事人梅某某于库车经 济技术开发区喷水织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建筑 工地现场,首次出现在人员视野中,后送往库车市人民医院抢救 无效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3 月 23 日,受老板安排,梅某某前往建筑工地运输 玻璃和窗框并安装窗户,上午 10 时左右,梅某某于库车市弘光 机电城商 2A10、B11 加工厂骑电动三轮车运送加工窗框和玻璃 — 3 — 至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喷水织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一 标段建筑工地,将窗户窗框和玻璃分别放置于 1#、2#、3#车间厂 房楼梯走廊处。 3 月 23 日上午 11 时左右,由工地保安于某某发现梅某某从 工地值班室东侧工地厂房大门缓慢扶腰走出,面色极其难受,走 至值班室彩钢房旁蹲伏,保安于某某问询其受伤情况,是否需要 通知老板将其送至医院,梅某某诉说摔伤了,需要去医院,保安 于 某 某 立 即 电 话 通 知 梅 某 某 老 板 何 某 某 说 明 梅 某 某 摔 伤 了 , 11 时 20 分左右何某某赶到现场,立即将当事人梅某某送往医院抢 救,期间,途中何某某多次询问摔伤原因,当事人梅某某仅表述: “疼,快点走”,未回答摔伤具体原因和细节。后经市人民医院 抢救无效死亡。 库车市人民医院死亡小结诊断为:当事人梅某某死亡原因为 急性呼吸衰竭,死亡诊断为急性呼吸衰竭、失血性休克、右侧多 发肋骨骨折、右下肺挫裂伤伴双侧液气胸、创伤性湿肺,怀疑脾 破裂。 焉稽县永安宫殡仪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火化证明:逝世时间 为 2023 年 3 月 23 日,火化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6 日,居民死亡 殡葬证死亡原因为创伤性湿肺。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事故现场位于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喷水织机、标准 厂房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建筑工地车间室内,正在进行窗户 运送和安装维修施工,一层窗户安装高度地面至窗底 1.2 米,至 — 4 — 窗户上沿 4.2 米,二层窗户高度地面至窗底 5.7 米,至窗户上沿 8.7 米,顶部窗户高度地面至窗底 9.9 米,至窗户上沿 10.7 米, 室内光线情况良好。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5 万元。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3 月 23 日 11 时左右,梅某某被发现行走在工地大门值班室 彩钢房旁蹲伏,保安于某某发现梅某某身体不适,电话通知其老 板何某某,11 时 20 分左右,何某某赶至工地大门口,开车将其 送往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3 月 25 日,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石某某和 梅某某老板何某某与死者家属商议后,在库尔勒乐瑞酒店签订了 赔偿协议,于 3 月 25 日 21 时 40 分转入 30 万元,21 时 43 分转 入 30 万元,2023 年 3 月 26 日 00 时 06 分转入 30 万元,00 时 12 分转入 3 万元,均转至梅某某弟弟梅某宁账户(此事故调查期间, 经与梅某某家属梅某宁电话联系,一直处于电话转接中),同时 现金赔付 12 万元,共计赔偿人民币 105 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根据梅某某老板何某某调查笔录、保安于某某 通话情况和医院诊断结果以及殡仪馆火化证明,推断当事人梅某 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全意识淡薄,独自进行运送安装窗户玻 璃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带,造成梅某某(死者)从高处坠落。 — 5 — (二)间接原因 1.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喷水 织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负责人石涛珂管理责任 落实不到位,未督促所属班组长及安全员开展施工作业面安全巡 查,导致工人违规操作。 2.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喷水 织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窗户安装班组长何某某 未到现场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 3.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喷水 织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安全员吴东泽未及时巡 查施工现场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 4.事发时,现场施工环境较差,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 公司安排工人在该段作业,存在安全隐患。 (三)其他可能因素 经了解,梅某某长期一人负责窗户加工安装工作,安全意识 极其淡薄。 (四)责任单位存在的问题 1.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员工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项目负责人石某某未落实岗位职责,未督 促所属班组长及安全员开展施工作业面安全巡查,未制止和纠正 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2.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现场安全和 — 6 — 质量监督管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安全隐 患没 有有效 的开展 排查整 治工作 ,未 对不安全的作业责令停止作 业。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排除人为故意、身体疾病等因素及雷电、雨雪、 洪水等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现认定该事故为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库车新疆鑫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3·23”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因无第一现场资料,无目击者在场,且当事人未表 述具体经过,根据被调查人员调查笔录和医院诊断证明以及居民 殡葬证死亡原因等,推断为一起因违规操作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梅某某,男,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车经济技 术开发区喷水织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窗户安装 班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差,在未正确佩戴安全带, 以及无旁人协助的情况下,独自在车间运送维修窗户玻璃,导致 坠落死亡,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行政处罚。 — 7 —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石某,男,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法人,安全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督促本单位相关人员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隐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1],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的 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石某某,男,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车经济技 术开发区喷水织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项目经理, 未督促所属班组长及专职安全员开展施工作业面安全巡查;安全 教育不到位;未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操作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第 (六)项 [3]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4],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 十的罚款。 3.吴某某,男,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车经济技 术开发区喷水织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安全员,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 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8 — 对 施 工 现 场 巡 视 不 到 位 , 未 能 及 时 排 查 并 指 出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风 险,在本次事故中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发生 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 理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 室。 4.何某某,男,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库车经济技 术开发区喷水织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一期)-一标段窗户安 装班组长,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建议由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 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5.李某某,男,新疆鸿基昊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金桥幸福里 项目监理,未对不安全作业未及时责令停工,建议由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 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6.张某,男,库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 质监站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由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在本行业系统内通报批评,处 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7.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未能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教育和 督 促 从 业 人 员 严 格 执 行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程,造成人员伤亡。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5],对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 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处 30 万元行政处罚。 8.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委托 的施工现场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工 程监理代理人在工作期间未能履行合同条款中监理范围及内容, 未对不安全作业责令制止。建议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建设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市安全生产委员 会办公室。 9.库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未能严格 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 人予以约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有关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 中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 关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人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为预防类似事 故再次发生,有关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新疆鑫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并如实 记录培训情况,未经培训合格的施工人员严禁安排上岗作业,施 工人员上岗作业前,要全面详实告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 和注意事项。要求项目现场管理人员要关注施工人员的身体、心 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工人的心理疏导,防范从业人员行为 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二)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标 准规范审核各类专项施工方案,重点关注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 — 10 — 有效性和可实现性。要加强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人入场的三级安 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安排监理人员对安全教育进行 现场见证监督,确保安全教育不图形式、不走过场。 (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要深入剖析 本次事故教训,通过强化事故警示宣传教育,切实督促全市在建 项目各参建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全面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监理 职责,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求。要加大市经济技术开发 区在建项目的安全监管执法的频次和力度,坚持做到对事故隐患 “零容忍”,严惩严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