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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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车 市 “3·15”一 般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3·15”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6 年 5 月 12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2 (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3 (四)事故道路情况····················································· 3 (五)事故发生经过····················································· 3 (六)当日天气情况····················································· 4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4 三、事故原因分析························································ 5 (一)直接原因··························································· 5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5 (三)存在的问题························································ 7 四、事故性质······························································ 8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8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8 (二)涉事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8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9 (四)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9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0 — 1 — 库车市“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公示稿) 2026 年 3 月 15 日 13 时 34 分 许 , 在 G314 线 758 公 里 300 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 余万元。 2026 年 3 月 19 日,库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 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成立 了由市纪委监委、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总工会、 人社局等有关单位,组成库车市“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驶入对向车道造 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库车明辉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1 月 4 日,注册资 — 2 — 金 5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3MA77TH6E3G,法定 代表人李东亚,注册地址库车市 217 国道 1084 公里处伊西哈拉 镇红旗社区源畅物流停车场办公楼 077 号,经营范围为公路管理 与养护;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2.巴州九鑫运神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注册资金 5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1MA77RUUY4T, 法定代表人肖先彬,注册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新城辖区 78 号小区,库尉大道西侧兴鸿博物流园 8 栋 2-3 号, 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新 N45246 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库车明辉运 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库车市 217 国道 1084 公里处伊西哈拉 镇 红 旗 社 区 源 畅 物 流 停 车 场 办 公 楼 077 号 , 初 次 登 记 日 期 : 2020-11-26,检验有效期止:2026-11-30,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新 M55250 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所有人:赫 XX 合曼, 登记住所:轮台县轮台镇 XX 号,初次登记日期:2016-8-30,检 验有效期止:2026-8-31,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 3.新 M59384 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巴州九鑫运 神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巴州库尔勒市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 龙 山 综 合 市 场 内 博 览 中 心 1 栋 A 区 08 号 , 初 次 登 记 日 期 : 2018-6-5,检验有效期止:2026-6-30,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 — 3 —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王 XX,男,汉族,44 岁,身份证号:35030519820110157X, 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 XX 号,准驾车型:A2,档 案编号:320300XX5704,系新 N45246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在事故中死亡。 2.赫 XX 曼,维吾尔族,47 岁,身份证号:652822197XXX514, 户 籍 地 : 轮 台 县 轮 台 镇 XX 号 , 准 驾 车 型 : B2 , 档 案 编 号 : 652800XX035,系新 M55250 小型普通客车,在事故中未受伤。 3.吾 XX 克,维吾尔族,39 岁,身份证号:652923198XX3719, 户籍地:库车市哈尼喀塔木乡 XX 号,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 652900XX470,系新 M59384 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中受伤。 (四)事故道路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在库车市国道 314 线 748 公里 400 米处, 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东往库车 市城区方向,西往新和县方向。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3 月 15 日 13 时 33 分左右,王 X 驾驶新 N45246 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载煤),沿库车市国道 314 线由东向西直行时, 同 方 向 赫 XX 曼 驾 驶 新 M55250 小 型 轿 车 强 行 从 王 X 驾 驶 新 N4524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进行超车,超车完成后,王 X 驾 驶新 N4524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驶入对向车道与吾 XX 克驾驶的 新 M59384 重型半挂牵引车(空车)相撞,相撞后造成王 X 驾驶 — 4 — 的新 N4524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起火并爆炸,造成新 N4524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王 X 当场死亡,新 M59384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驾驶员吾 XX 克受伤。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6 年 3 月 15 日,天气晴,最高气温 18℃,最低气温 4℃, 白天到夜间西南风 3 级。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 余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3 月 15 日 13 时 33 分,库车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警 电话后迅速通知 120 救护中心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派人前往事 故现场管控。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要求,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3 月 15 日 13 时 33 分,于 XX 拨打报警电话,库车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警后迅速启动警医联动,并立即通知事故中队赶 到事故现场。14 时 10 分许,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迅速 开展事故调查,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工作,于 15 时 16 分许完成 勘查及道路疏通清理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0 报警平台接到事故发生情况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责 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 — 5 —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 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 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 应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王 X 驾驶新 N45246 重型半挂牵引车行 驶过程中驶入对向车道,与吾 XX 克驾驶的新 M59384 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相撞,是引发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事故物证鉴定情况。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 定中心库车分所对 9 项内容进行鉴定:(1)新 N45246 号汽车列 车制动系统是否符合要求;(2)新 M59384 号汽车列车制动系 统是否符合要求;(3 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转向系统工作有效 性;(4)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与新 M59384 号汽车列车接触部 位;(5)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是否与与新 M59384 号汽车列车 发生接触;(6)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与新 M59384 号汽车列车 在路面上的碰点位置;(7)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碰撞前瞬时速 度;(8)新 M59384 号汽车列车碰撞前瞬时速度;(9)事发时 肇事历程的确认。 鉴定结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库车分所司法 — 6 — 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26〕事故鉴字第(N2)—066 号):(1)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挂车制动系统符合 GB7258-2017 《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牵引车制动系统技术状况无法确 定;(2)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制动系统不符合 GB 7528-2017 《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3)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转向 系统技术状况无法确认;(4)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左侧前部与 新 M59384 号汽车列车左侧前部发生过碰撞接触;(5)新 N56666 号汽车列车前部左侧与冀 B9N066 号汽车列车左侧前部发生过碰 撞接触;(6)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与新 M59384 号汽车列车在 路面上的碰点位置:南北方向(横向)在肇事路段沥青路面北侧 机 动 车 道 边 缘 线 以 南 7.2m 处 , 东 西 方 向 ( 纵 向 ) 在 G314 线 748km+419.3m 处;(7)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碰撞前瞬时车速 44 ㎞/h;(8)新 M59384 号汽车列车碰撞前瞬时车速为 56 ㎞/h; (9)事发时肇事历程为:事发时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由东向西 行驶至肇事路段前路段时,先于同方向行驶的新 M55250 号车从 左侧超越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向左偏离车道驶入西向东走向车 道,致左侧前部与沿着西向东车道向对方向驶来的新 M59384 号 汽车列车左侧前部发生碰撞,并向前滑行停止在肇事路段停止位 置,之后新 N45246 号汽车列车牵引车起火烧毁造成储气罐爆炸。 《鉴定书》(库)公(刑)鉴(尸)字〔2026〕020 号:根 据尸检情况,死者全身碳化,符合烧伤所形成的特征,死者损伤 程度严重,应系高温作用所致,交通事故起火后可以形成,死者 王 X 符合烧死。 — 7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根据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652902120260000057 号),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1]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2]之规定。 王 X 承担主要责任; 赫 XX 曼承担次要责任; 吾 XX 克不承担责任; (三)存在的问题 1.库车明辉运输有限公司。一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 不到位。王涛 3 月 13 日进入公司后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合 格就上岗作业,致使王 X 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二是安全生 产投入不足。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 [3]之规定为驾驶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存在应保未保的问题, 违反了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承运人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支出”的要求,降低了企业风险抵御能力和事故善后保障能力。 三是车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和隐患 排查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未做到全覆盖,只排查了 37 辆 车,未如实记录车辆二级维护信息,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车辆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 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 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 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 8 — 在的安全隐患,导致新 N4524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性能不符 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带“病” 上路行驶。四是车辆动态监控未发挥作用。对离线异动报警车 辆未采取巡检,无相关巡检记录,检查新 N45246 车辆于 2026 年 1 月、2 月、3 月共出现 12 条警情,未按公司制度进行处 理。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酒驾、毒驾等因素,库 车市“3·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驶入对向车道造成 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王 X,男,系 N45246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其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第 三十五条 [5]之规定,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行政 处罚。 (二)涉事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赫 XX 曼,男,系新 M55250 小型普通客车,其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 9 — 由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652902120260000057 号),依法对其处理。 2.武 XX,男,系库车明辉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落实公 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实记录车辆二级维护信息,及时发现并 消除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失察漏管,建 议由库车明辉运输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 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李 XX,男,系库车明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 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企业 从业人员档案及人员更换情况底数不清,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建 立一人一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库车市交通运输 局对其依法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 灾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李 XX,男,系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对其分管负 责的交通运输企业综合执法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库 车明辉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为驾驶员 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违法行为。建议由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对 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库车明辉运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 10 — 法》第二条 [6]之规定,建议由库车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对其作出处理。 2.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所有道路运输企业, 无论规模大小,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或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需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企 业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方 式开展全员培训,确保培训实效。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控责任, 无论是自主监控还是外包监控,都要明确监控职责、预警机制和 处置流程,配备足够监控人员,及时纠正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 同时,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 承运人责任险。 (二)加强驾驶员安全管理。运输企业要严格驾驶员招聘、 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建立驾驶员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疲劳 驾驶、超速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坚决予以解聘。驾驶员要 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驾驶时间规定,主动接受安全培训,杜 绝违法驾驶行为。 (三)公安交通管理大队需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控与警示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 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11 — 导,深入开展事故案例警示宣传,通过媒体平台、道路运输企业 宣讲会、公路沿线警示标识等渠道,高频推送本次事故及辖区内 同类事故的成因、后果,重点解读占道行驶、超速行驶的交通违 法条款与处罚标准;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巡逻管控,针对货 运车辆通行密集的国道、省道及事故易发路段,增加早晚高峰、 夜间等时段的巡逻频次,采用流动测速、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严厉查处占道、超速等违法行为,形成“违法必查、查必从严” 的 震慑氛围;对事故路段及同类货运车辆通行集中路段,及时排查 限速标识、违法抓拍摄像头等设施存在的隐患问题,同时定期向 交通运输局共享货运车辆违法数据,为行业监管提供支撑。 (四)交通运输局需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加大对道路运 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核查企业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GPS 预 警 处 置 台 账 及 车 辆 隐 患 排 查 记 录 , 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责 任 不 落 实、制度不健全、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 期未整改的依法暂停其营运资格;严格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调查处 理,针对事故中暴露的企业纵容驾驶员违规、安全管理失职等问 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企业违法违规 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在运力审批、招投 标等方面予以限制,推动货运行业形成 “安全优先、合规经营” 的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