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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4·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博乐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发布:2026-07-04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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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9
博乐市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4·1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自治州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大起底”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8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㈠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 2
㈡事故发生经过 ............................................................................................................. 2
㈢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 3
㈣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3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3
㈠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 3
㈡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4
㈢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4
三、事故原因 ........................................................................................................................ 4
㈠直接原因 ..................................................................................................................... 4
㈡间接原因 ..................................................................................................................... 4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5
㈠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5
㈡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 5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5
㈠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 5
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 6
㈢对其他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1 人) .................................................................. 6
㈣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 个) .............................................................. 6

(五)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理建议(1 人) .............................................................. 7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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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4·1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4 月 18 日凌晨 1 时 10 分许,在博乐市五台工业园
区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 126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大起底”核查出的事故
进行提级调查,博州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博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吾
尔肯担任组长,博州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谢诚担任副组
长,州住建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工信局、
州市场监管局、州畜牧兽医局、博乐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自治州纪委监委派员
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
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
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4·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违规操作造成人员死亡的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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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㈠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成立,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登记,注册资本 2 仟万
元整。位于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企业类型: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652701MAC0TR****,法定代表人:李某。一般经营项目:水
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新型建筑
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石棉水泥制品制造;石棉
水泥制品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
务;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
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电子过磅服务;
装卸搬运;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
产品生产。2024 年以来,该公司预制混凝土光伏管桩厂处于停
产状态。
㈡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4 月 18 日凌晨 1 时 10 分许,在博乐市五台工业园
区内的**公司 13 号厂房内的 4 号布料斗工位,前台组长罗某某
发现布料斗口上的水泥有凝固现象,需要清理。罗某某安排夜班
的员工冯某某协助清理水泥。罗某某安排冯某某负责控制按钮的
操作,两人互相配合进行清理。冯某某用手持续按住控制面板按
钮开关,保持布料斗口常开,罗某某对布料斗口的水泥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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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罗某某将头伸进布料口内部观察并清理水泥。冯某某在按
压控制面板按钮开关时,注意力不集中,转头看向另一边,按压
控制面板按钮开关力量减弱,导致布料斗开关关闭,将正在伸头
作业的罗某某头部挤压受伤。作业现场员工立即进行施救,同时
报告公司领导,拨打 120 急救,拨打 110 报警,120 急救中心医
生到达现场,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㈢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经博乐市公安局现场勘验,事故地点位于博乐市五台工业园
区**公司的 13 号厂房内。该厂房呈南北走向,车间门位于西南
侧,为双开门,呈开启状态,车间内部为一整体,无隔断,呈南
北走向,车间内北侧见离心机挡墙,车间内东南侧见 5 个布料斗,
由北向南依次标记为 1 号至 5 号,布料斗东西两侧均见东西向管
装模。事发点为 4 号布料斗,下方滑轨表面及地坑内见血泊及散
落的血迹,布料斗底部见漏料闸口,布料斗漏料开关装置位于布
料斗西侧,为一手持遥控开关,4 号布料斗内壁见清理痕迹。该
现场其他位置勘查未见明显异常。
㈣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亡人员:罗某某,男,
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身份证号码:512527196703******。
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6721)》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26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㈠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3 年 4 月 18 日 1 时 10 分许,在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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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 13 号厂房内的 4 号布料斗工位,员工罗某某被布料斗
挤压受伤,冯某某会同厂房其他员工进行施救,并报告公司领导,
该公司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拨打 120 急救、110 报警,并组织人
员进行抢救。120 急救到场后进行抢救,公安部门派警察到场调
查,勘验现场,处理事故情况,安抚现场员工。
㈡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 急救人员现场对罗某某进行抢救,经医护
人员确认,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已完成。
㈢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警后,市公安局、120 人员迅速出动,现场救援人员积极
行动,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没有发生次生事故灾害,没
有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
㈠直接原因
**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习惯性危险作业;操作设备时注意力不集中,按压控制面
板按钮力量减轻,导致布料斗口闭合;员工在清理布料口水泥时
无视危险,违规将头伸入布料斗口,在布料斗口闭合时无法撤回,
致使员工头部挤压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㈡间接原因
1.**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
施改进清理布料斗口措施,放任员工采用危险方式清理布料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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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
2.**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法定代表人未经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和岗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未
全覆盖,未及时发现布料斗口清理水泥的危险作业方法,对于员
工的习惯性危险作业方式缺乏有效的管理。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放任员
工采用危险方式清理布料斗口水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㈡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未认真履行园区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1。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管理不到
位,未督促**公司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督促
**公司落实好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罗某某,前台组长。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的安全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习惯性危险作业;无视作业危险,违规将头伸入
布料斗口开展清理水泥作业,因安排的员工操作不当布料斗口闭
合致头部挤压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 《关于印发〈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博市党办发〔2021〕38 号)第三条第五项:受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有关行政部门的委
托,统一管理园区内的规划、建设、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统计、
综合治理等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园区安全生
产方面的工作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规范性文件等;承担园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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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李某。作为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
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依法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
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2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之规定,
建议由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款4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对其他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冯某某。冯某某在按压控制面板按钮开关时,因注意力不集
中,导致布料斗关闭,致使罗某某头部遭受挤压,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对冯某某按照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内部规定进
行处理。
㈣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 2023 年 3 月 28 日已经发生了
2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㈢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4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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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时隔不到一个月又发生了亡
人事故,这表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根本未吸取教训,事故整改
流于形式。针对此次事故,建议博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5之规定对其处以一
百万元罚款。
㈤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理建议
成勇,中共党员,时任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党工委委
员、纪工委书记,主要负责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工作,对此次事
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由博乐市分管领导对其给予提醒谈话,
责令做出深刻书面检查,报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㈠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
司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
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效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组织开
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生产作业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
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问题隐患;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及时发
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杜绝事故发生。
㈡严格落实辖区属地监管责任。博乐边合区要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安全
5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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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㈢严格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工
贸企业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
责人要履行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三级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开展执法检查,严查安全生产违
法违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以铁的手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