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4·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附件 9 博乐市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4·1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自治州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大起底”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8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2 ㈠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 2 ㈡事故发生经过 ............................................................................................................. 2 ㈢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 3 ㈣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3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3 ㈠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 3 ㈡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4 ㈢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4 三、事故原因 ........................................................................................................................ 4 ㈠直接原因 ..................................................................................................................... 4 ㈡间接原因 ..................................................................................................................... 4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5 ㈠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5 ㈡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 5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5 ㈠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 5 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 6 ㈢对其他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1 人) .................................................................. 6 ㈣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 个) .............................................................. 6 (五)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理建议(1 人) .............................................................. 7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7 — 1 — 博乐市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4·1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4 月 18 日凌晨 1 时 10 分许,在博乐市五台工业园 区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 126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大起底”核查出的事故 进行提级调查,博州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博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吾 尔肯担任组长,博州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谢诚担任副组 长,州住建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工信局、 州市场监管局、州畜牧兽医局、博乐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 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自治州纪委监委派员 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 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 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4·1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违规操作造成人员死亡的 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㈠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成立,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登记,注册资本 2 仟万 元整。位于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湖北工业园)。企业类型: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自 然 人 投 资 或 控 股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652701MAC0TR****,法定代表人:李某。一般经营项目:水 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新型建筑 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 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石棉水泥制品制造;石棉 水泥制品销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工程管理服 务;金属结构销售;金属结构制造;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普通货 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电子过磅服务; 装卸搬运;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许可经营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梁简支梁 产品生产。2024 年以来,该公司预制混凝土光伏管桩厂处于停 产状态。 ㈡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4 月 18 日凌晨 1 时 10 分许,在博乐市五台工业园 区内的**公司 13 号厂房内的 4 号布料斗工位,前台组长罗某某 发现布料斗口上的水泥有凝固现象,需要清理。罗某某安排夜班 的员工冯某某协助清理水泥。罗某某安排冯某某负责控制按钮的 操作,两人互相配合进行清理。冯某某用手持续按住控制面板按 钮开关,保持布料斗口常开,罗某某对布料斗口的水泥进行清理。 — 3 — 期间,罗某某将头伸进布料口内部观察并清理水泥。冯某某在按 压控制面板按钮开关时,注意力不集中,转头看向另一边,按压 控制面板按钮开关力量减弱,导致布料斗开关关闭,将正在伸头 作业的罗某某头部挤压受伤。作业现场员工立即进行施救,同时 报告公司领导,拨打 120 急救,拨打 110 报警,120 急救中心医 生到达现场,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㈢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经博乐市公安局现场勘验,事故地点位于博乐市五台工业园 区**公司的 13 号厂房内。该厂房呈南北走向,车间门位于西南 侧,为双开门,呈开启状态,车间内部为一整体,无隔断,呈南 北走向,车间内北侧见离心机挡墙,车间内东南侧见 5 个布料斗, 由北向南依次标记为 1 号至 5 号,布料斗东西两侧均见东西向管 装模。事发点为 4 号布料斗,下方滑轨表面及地坑内见血泊及散 落的血迹,布料斗底部见漏料闸口,布料斗漏料开关装置位于布 料斗西侧,为一手持遥控开关,4 号布料斗内壁见清理痕迹。该 现场其他位置勘查未见明显异常。 ㈣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伤亡人员情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亡人员:罗某某,男, 汉族,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人,身份证号码:512527196703******。 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T6721)》计算,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26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㈠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3 年 4 月 18 日 1 时 10 分许,在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内 — 4 — 的**公司 13 号厂房内的 4 号布料斗工位,员工罗某某被布料斗 挤压受伤,冯某某会同厂房其他员工进行施救,并报告公司领导, 该公司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拨打 120 急救、110 报警,并组织人 员进行抢救。120 急救到场后进行抢救,公安部门派警察到场调 查,勘验现场,处理事故情况,安抚现场员工。 ㈡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120 急救人员现场对罗某某进行抢救,经医护 人员确认,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遇难人员善后工作已完成。 ㈢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警后,市公安局、120 人员迅速出动,现场救援人员积极 行动,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没有发生次生事故灾害,没 有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 ㈠直接原因 **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习惯性危险作业;操作设备时注意力不集中,按压控制面 板按钮力量减轻,导致布料斗口闭合;员工在清理布料口水泥时 无视危险,违规将头伸入布料斗口,在布料斗口闭合时无法撤回, 致使员工头部挤压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㈡间接原因 1.**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落实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 施改进清理布料斗口措施,放任员工采用危险方式清理布料斗口 — 5 — 水泥。 2.**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法定代表人未经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和岗前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未 全覆盖,未及时发现布料斗口清理水泥的危险作业方法,对于员 工的习惯性危险作业方式缺乏有效的管理。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放任员 工采用危险方式清理布料斗口水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㈡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未认真履行园区安全生产管 理职责1。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经培训考试合格上岗管理不到 位,未督促**公司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督促 **公司落实好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罗某某,前台组长。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公司的安全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习惯性危险作业;无视作业危险,违规将头伸入 布料斗口开展清理水泥作业,因安排的员工操作不当布料斗口闭 合致头部挤压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1 《关于印发〈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 知》(博市党办发〔2021〕38 号)第三条第五项:受自治区、自治州、博乐市有关行政部门的委 托,统一管理园区内的规划、建设、土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统计、 综合治理等管理工作。第四条第五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园区安全生 产方面的工作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规范性文件等;承担园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责任。 — 6 — 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李某。作为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 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未依法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 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 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2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之规定, 建议由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款4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对其他事故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冯某某。冯某某在按压控制面板按钮开关时,因注意力不集 中,导致布料斗关闭,致使罗某某头部遭受挤压,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建议对冯某某按照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内部规定进 行处理。 ㈣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 2023 年 3 月 28 日已经发生了 2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㈢组织制 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4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7 — 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时隔不到一个月又发生了亡 人事故,这表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根本未吸取教训,事故整改 流于形式。针对此次事故,建议博乐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5之规定对其处以一 百万元罚款。 ㈤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理建议 成勇,中共党员,时任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党工委委 员、纪工委书记,主要负责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工作,对此次事 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建议由博乐市分管领导对其给予提醒谈话, 责令做出深刻书面检查,报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 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㈠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 司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落实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 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效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组织开 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生产作业期间的安全生产检查, 及时发现并整改各类安全问题隐患;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及时发 现并制止从业人员违章违规行为,杜绝事故发生。 ㈡严格落实辖区属地监管责任。博乐边合区要加强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安全 5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生产培训教育,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 ㈢严格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大工 贸企业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 责人要履行职责;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三级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开展执法检查,严查安全生产违 法违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以铁的手腕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