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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1·26”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博乐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发布:2026-07-04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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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1·26”一般
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大起底”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8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概况 ................................................................................................................ 2
㈠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2
㈡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3
㈢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3
㈣事故发生经过 ..........................................................................................................4
㈤事故现场情况 ..........................................................................................................4
㈥医院鉴定情况 ..........................................................................................................5
㈦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5
㈠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
㈡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
㈢事故瞒报及核查情况 ..............................................................................................6
三、事故原因 ........................................................................................................................ 6
㈠事故直接原因 ..........................................................................................................6
㈡事故间接原因 ..........................................................................................................6
四、 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6
㈠免于追究责任人员(2 人) ...................................................................................6
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7
㈢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 个) ...........................................................7
㈣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1 人) ...................................................................8
五、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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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1·26”一般
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 月 26 日 8 时 52 分许,吴某汗驾驶新 EB****号小
型轿车(出租车),在博乐市文化路与新华路交叉路口以北 80
米路段发生碰撞肇事,造成阿某、如某,吴某汗驾驶车辆受损。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1.8049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 196 号)等法律法规,对“大起底”核查出的事故进行提级
调查,博州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博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吾尔肯担任
组长,博州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谢诚担任副组长,州住
建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工信局、州市场
监管局、州畜牧兽医局、博乐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自治州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要求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视频、调查取
证、询问笔录、审查档案、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
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
题,提出了安全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组认定,博乐市**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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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1·26”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瞒报事故。
一、事故基本概况
㈠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博乐
市青得里大街***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时间:1993
年*月*日。营业期限:1993年9月20日至2033年9月19日。经营范
围:许可项目包括出租车客运服务;公路旅客运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包括金属材料、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产品(刀具除外)、化工
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品百货、农副产品、针纺织品、
工艺美术品批发兼零售;农作物种植及销售;广告设计、制作及
发布;停车场服务;汽车租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兼
零售、安装、维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代办电信业
务;代收代缴欠款业务;企业证件代办业务;铁路客运票务代理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6252******。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新交运管许可博字8064-****号。公司有管理人员17
人,内设安全部、维修部、车队管理办公室、财务室等,经营范
围涵盖出租客运。有专用的驾驶员学习场所和休息室。公司自营
出租车172辆,驾驶人230余名。该公司证照齐全,且事故发生时
均在有效期内。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男,
汉族,中共党员,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长城路13号,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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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7011970******。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
人:廖常枫,女,汉族,中共党员,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党支
部书记,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青得里大街***号,身份证号:
6527211971********。
㈡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驾驶人吴某,男,哈萨克族,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克
孜勒加尔村****号,身份证号:6527011991*******,机动车驾
驶证号:65270*******,准驾车型 C1,驾驶证有效期:2016 年
5 月 10 日至 2026 年 5 月 10 日,从业资格证号 6501*******,驾
驶新 EB****小型轿车。
2、行人阿某,女,维吾尔族,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青得
里镇崩很特村****号,身份证号:6527011980*******,在本次
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行人如某,女,维吾尔族,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青得里镇郭生
布呼东村****号,身份证号码:652701196********,在本次事
故中受伤。
㈢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新 EB****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 BH7200MY,
车辆识别代号:LBEEFAJB1G****,发动机号:GW******,注
册日期:2016 年 2 月 5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4 年 2 月,车辆所
有人: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博乐市青得里大街****
号,道路运输证:博字****号(有效期至 2024 年 2 月 5 日)。
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有效期均为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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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2 月 5 日。车辆所有人为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汗租赁
该车辆,双方为租赁和承包的关系。
㈣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1 月 26 日 8 时 40 分许,吴某汗驾驶新 EB****号小
型轿车,从鸿丽园小区南门出来至泰山巷,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
路右转弯,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乐市快乐家园 B 区东门
路段搭乘一名乘客后继续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路与新华路交叉
路口以北 80 米路段时,突然发现马路中间有两个人后,迅速向
右打方向盘,未躲过去,碰到两人后,立即将车停下来后下车查
看两人情况,发现两人在地上躺着,一人昏迷,一人喊疼,第一
时间拨打了 120,然后拨打了 110,救护车于 2023 年 1 月 26 日
9 时 5 分到达现场,第一辆救护车先将昏迷人员接走救治,第二
辆救护车将另一名伤者接走救治,等交警处理完现场后就带着吴
某汗前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㈤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博乐市文化路与新华路交叉路口以北 80
米路段。文化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新华路方向,北往健康路方向。
2.现场勘察情况。事故发生时,现场道路为沥青路面,道路
中间设有隔离护栏,天气晴,夜间有路灯照明,路面干燥,事故
路段限速 40 ㎞/h,事故发生前无异常状况,周边无危险源。
3.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新 EB****
小型轿车行车制动能合格,左前照灯已失去检测条件,右前照灯
检测时可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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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 EB****小型轿车车体前侧左部与行人碰撞接触,与行
人碰撞接触点南北方向位置位于现场路面所留车体碎片散落物
起点以北附近路面处,东西方向位置位于现场道路西侧边沿白线
以东 4.1m 位置处。
5.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根据现有材
料,碰撞时新 EB****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 65km/h。
6. 博 乐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管 理 大 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第
652701120230*******号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下达。
㈥医院鉴定情况
通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
明书》证明:阿某因车辆碰撞致死。吴某汗的血样检材中未检出
乙醇成分,阿某的血样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如某的血样检材
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㈦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1.8049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㈠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吴某汗第一时间拨打 120 急救电话,然
后拨打 110 报警电话。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带班领导汇
报,到达现场后确定为两人受伤,现场为原始现场,车辆驾驶人
为吴某,被害人为阿某和如某。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绘制
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完毕后将车辆驾驶人吴某带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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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
㈡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 年 1 月 26 日 9 时 5 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救护车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将伤员送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
医院急诊科救治。其中阿某经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抢救
无效于当日死亡。如某在医院接受治疗,生命体征平稳。2023
年 1 月 26 日清障部门及相关人员于 9 时 45 分到达现场,完成善
后工作。
㈢事故瞒报及核查情况
经核查,在该起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未第一时间形成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初报、续报手续)送达应急管理部
门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造成该起事故瞒报。
三、事故原因
㈠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人吴某汗驾车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未仔细观察前方
道路情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间接原因
出租客运公司对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培训不到位,导致驾
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及法律意识淡薄,驾驶车辆注意力不集中
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㈠免于追究责任人员(2 人)
阿某、如某,其中阿某在事故中死亡,如某,根据《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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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在此事故中两人无责任。
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吴某汗,在此事故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
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
四十二条 第一项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负事故全
部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驾驶员吴某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由博乐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吴某汗涉嫌交通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因
吴某汗在事故后向被害人阿某赔偿 107 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
谅解;并与被害人如某达成和解。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汗不起诉。
㈢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 个)
此次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吴某汗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并
避让行人,暴露出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博乐市**
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租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依法追究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和法人邵某某的行政处罚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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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1 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
未第一时间完成信息上报工作,建议由博乐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对时任交警大队大队长景某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报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在针对性上下功夫,督促驾驶员学习和遵守交通法
规,安全行车。要认真开展安全大排查,抓好驾驶员礼让行人,
加大对车辆和驾驶员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
患,立即落实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博乐市**有限责任公
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
行剖析,从中吸取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增添安全措施,严
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全力遏制出租车交通违法及安全
事故上升的趋势,规范出租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及营运行为,博乐
市公安局与交通运输部门形成工作联动制定完善“客运车辆”常
态化联合管理机制,通过采取“营运车辆”专项整治、非现场联
合执法、交通违法推送、全覆盖驾驶员教育培训。
㈡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出租车企业安全监管,督促出租车企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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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文明安全服务意识的教育培训,
加强对运营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要定期前往出
租客运公司开展检查监督,组织出租客运车辆驾驶人召开交通安
全培训会议,观看警示宣传视频。博乐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谋划好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
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强化巡
逻管控,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
低限度。针对该起事故中行人身份为环卫工人,住建部门应对该
群体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在日常勤务中对环卫工人随
意上道路工作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
㈢加强和改进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正确履行事故报告职
责,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严格落实
国家和自治区事故直报制度,坚决杜绝迟报、瞒报事故行为。要
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信息报告的主体责
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要建立健全各部门间事故信
息通报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拓宽第一时间获取事故信息的能力
和渠道,为应急救援提供详实、有力的信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