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1·26”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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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1·26”一般 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大起底”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8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概况 ................................................................................................................ 2 ㈠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2 ㈡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3 ㈢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3 ㈣事故发生经过 ..........................................................................................................4 ㈤事故现场情况 ..........................................................................................................4 ㈥医院鉴定情况 ..........................................................................................................5 ㈦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5 ㈠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 ㈡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6 ㈢事故瞒报及核查情况 ..............................................................................................6 三、事故原因 ........................................................................................................................ 6 ㈠事故直接原因 ..........................................................................................................6 ㈡事故间接原因 ..........................................................................................................6 四、 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6 ㈠免于追究责任人员(2 人) ...................................................................................6 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7 ㈢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 个) ...........................................................7 ㈣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1 人) ...................................................................8 五、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 8 — 1 — 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1·26”一般 道路交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 月 26 日 8 时 52 分许,吴某汗驾驶新 EB****号小 型轿车(出租车),在博乐市文化路与新华路交叉路口以北 80 米路段发生碰撞肇事,造成阿某、如某,吴某汗驾驶车辆受损。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1.8049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 府令第 196 号)等法律法规,对“大起底”核查出的事故进行提级 调查,博州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博州人民政府副州长吾尔肯担任 组长,博州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谢诚担任副组长,州住 建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工信局、州市场 监管局、州畜牧兽医局、博乐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 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自治州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要求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视频、调查取 证、询问笔录、审查档案、综合分析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 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 题,提出了安全防范措施建议。经调查组认定,博乐市**有限责 — 2 — 任公司“1·26”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瞒报事故。 一、事故基本概况 ㈠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博乐 市青得里大街***号。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时间:1993 年*月*日。营业期限:1993年9月20日至2033年9月19日。经营范 围:许可项目包括出租车客运服务;公路旅客运输(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包括金属材料、 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建筑材料、五金产品(刀具除外)、化工 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日用品百货、农副产品、针纺织品、 工艺美术品批发兼零售;农作物种植及销售;广告设计、制作及 发布;停车场服务;汽车租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兼 零售、安装、维修;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代办电信业 务;代收代缴欠款业务;企业证件代办业务;铁路客运票务代理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6252******。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新交运管许可博字8064-****号。公司有管理人员17 人,内设安全部、维修部、车队管理办公室、财务室等,经营范 围涵盖出租客运。有专用的驾驶员学习场所和休息室。公司自营 出租车172辆,驾驶人230余名。该公司证照齐全,且事故发生时 均在有效期内。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男, 汉族,中共党员,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长城路13号,身份证号: — 3 — 6527011970******。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 人:廖常枫,女,汉族,中共党员,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党支 部书记,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青得里大街***号,身份证号: 6527211971********。 ㈡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驾驶人吴某,男,哈萨克族,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克 孜勒加尔村****号,身份证号:6527011991*******,机动车驾 驶证号:65270*******,准驾车型 C1,驾驶证有效期:2016 年 5 月 10 日至 2026 年 5 月 10 日,从业资格证号 6501*******,驾 驶新 EB****小型轿车。 2、行人阿某,女,维吾尔族,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青得 里镇崩很特村****号,身份证号:6527011980*******,在本次 事故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行人如某,女,维吾尔族,户籍地址:新疆博乐市青得里镇郭生 布呼东村****号,身份证号码:652701196********,在本次事 故中受伤。 ㈢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新 EB****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北京现代牌 BH7200MY, 车辆识别代号:LBEEFAJB1G****,发动机号:GW******,注 册日期:2016 年 2 月 5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4 年 2 月,车辆所 有人: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址:博乐市青得里大街**** 号,道路运输证:博字****号(有效期至 2024 年 2 月 5 日)。 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有效期均为 2024 — 4 — 年 2 月 5 日。车辆所有人为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汗租赁 该车辆,双方为租赁和承包的关系。 ㈣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1 月 26 日 8 时 40 分许,吴某汗驾驶新 EB****号小 型轿车,从鸿丽园小区南门出来至泰山巷,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 路右转弯,沿文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博乐市快乐家园 B 区东门 路段搭乘一名乘客后继续由北向南行驶至文化路与新华路交叉 路口以北 80 米路段时,突然发现马路中间有两个人后,迅速向 右打方向盘,未躲过去,碰到两人后,立即将车停下来后下车查 看两人情况,发现两人在地上躺着,一人昏迷,一人喊疼,第一 时间拨打了 120,然后拨打了 110,救护车于 2023 年 1 月 26 日 9 时 5 分到达现场,第一辆救护车先将昏迷人员接走救治,第二 辆救护车将另一名伤者接走救治,等交警处理完现场后就带着吴 某汗前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㈤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位于博乐市文化路与新华路交叉路口以北 80 米路段。文化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新华路方向,北往健康路方向。 2.现场勘察情况。事故发生时,现场道路为沥青路面,道路 中间设有隔离护栏,天气晴,夜间有路灯照明,路面干燥,事故 路段限速 40 ㎞/h,事故发生前无异常状况,周边无危险源。 3.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新 EB**** 小型轿车行车制动能合格,左前照灯已失去检测条件,右前照灯 检测时可正常工作。 — 5 — 4.新 EB****小型轿车车体前侧左部与行人碰撞接触,与行 人碰撞接触点南北方向位置位于现场路面所留车体碎片散落物 起点以北附近路面处,东西方向位置位于现场道路西侧边沿白线 以东 4.1m 位置处。 5.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根据现有材 料,碰撞时新 EB****小型轿车的行驶速度为 65km/h。 6. 博 乐 市 公 安 局 交 通 管 理 大 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第 652701120230*******号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下达。 ㈥医院鉴定情况 通过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 明书》证明:阿某因车辆碰撞致死。吴某汗的血样检材中未检出 乙醇成分,阿某的血样检材中未检出乙醇成分,如某的血样检材 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㈦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21.8049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㈠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吴某汗第一时间拨打 120 急救电话,然 后拨打 110 报警电话。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向带班领导汇 报,到达现场后确定为两人受伤,现场为原始现场,车辆驾驶人 为吴某,被害人为阿某和如某。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绘制 现场图,拍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完毕后将车辆驾驶人吴某带往 — 6 —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 ㈡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3 年 1 月 26 日 9 时 5 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 救护车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将伤员送至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 医院急诊科救治。其中阿某经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抢救 无效于当日死亡。如某在医院接受治疗,生命体征平稳。2023 年 1 月 26 日清障部门及相关人员于 9 时 45 分到达现场,完成善 后工作。 ㈢事故瞒报及核查情况 经核查,在该起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未第一时间形成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快报》(初报、续报手续)送达应急管理部 门录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造成该起事故瞒报。 三、事故原因 ㈠事故直接原因 驾驶人吴某汗驾车行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未仔细观察前方 道路情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㈡事故间接原因 出租客运公司对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培训不到位,导致驾 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及法律意识淡薄,驾驶车辆注意力不集中 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㈠免于追究责任人员(2 人) 阿某、如某,其中阿某在事故中死亡,如某,根据《道路交 — 7 —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在此事故中两人无责任。 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吴某汗,在此事故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 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 四十二条 第一项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负事故全 部责任。建议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交 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吊销驾驶员吴某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由博乐市公安局依法追究吴某汗涉嫌交通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因 吴某汗在事故后向被害人阿某赔偿 107 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 谅解;并与被害人如某达成和解。博乐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汗不起诉。 ㈢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 个) 此次事故中出租车驾驶员吴某汗超速行驶,未能及时发现并 避让行人,暴露出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不到位,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博乐市** 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租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由交通运输管理 部门依法追究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和法人邵某某的行政处罚 责任。 — 8 — ㈣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1 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 未第一时间完成信息上报工作,建议由博乐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对时任交警大队大队长景某进行提醒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报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五、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㈠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博乐市**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在针对性上下功夫,督促驾驶员学习和遵守交通法 规,安全行车。要认真开展安全大排查,抓好驾驶员礼让行人, 加大对车辆和驾驶员的检查力度和频次,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 患,立即落实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博乐市**有限责任公 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进 行剖析,从中吸取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增添安全措施,严 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为全力遏制出租车交通违法及安全 事故上升的趋势,规范出租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及营运行为,博乐 市公安局与交通运输部门形成工作联动制定完善“客运车辆”常 态化联合管理机制,通过采取“营运车辆”专项整治、非现场联 合执法、交通违法推送、全覆盖驾驶员教育培训。 ㈡强化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出租车企业安全监管,督促出租车企业严 — 9 — 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文明安全服务意识的教育培训, 加强对运营车辆动态监控、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要定期前往出 租客运公司开展检查监督,组织出租客运车辆驾驶人召开交通安 全培训会议,观看警示宣传视频。博乐市公安交警部门要谋划好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协作、互通信息,强化车辆路面管 控。针对重点时段、路段、违法类型加大检查查处力度,强化巡 逻管控,有力震慑路面交通违法现象,将道路交通事故压降到最 低限度。针对该起事故中行人身份为环卫工人,住建部门应对该 群体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和宣传,在日常勤务中对环卫工人随 意上道路工作的行为进行劝阻和纠正。 ㈢加强和改进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正确履行事故报告职 责,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严格落实 国家和自治区事故直报制度,坚决杜绝迟报、瞒报事故行为。要 加强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信息报告的主体责 任,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到人。要建立健全各部门间事故信 息通报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拓宽第一时间获取事故信息的能力 和渠道,为应急救援提供详实、有力的信息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