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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市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博乐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发布:2026-07-04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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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博乐市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28”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自治州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大起底”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8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 1
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㈡事故发生经过 ...........................................................................................2
㈢事故发生现场 ...........................................................................................2
㈣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3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3
㈠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3
㈡事故善后情况 ...........................................................................................4
㈢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4
三、事故原因分析 ........................................................................................... 4
㈠直接原因 ...................................................................................................4
㈡间接原因 ...................................................................................................4
㈢事故定性 ...................................................................................................4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5
㈠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5
㈡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 5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5
㈠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5
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 5
㈢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处罚建议(1 个、1 人) ........................6
㈢对有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1 人) ....................................................... 7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

— 1 —
博乐市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28”一般
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3 月 28 日 10 时 30 分许,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新疆
**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3 号车间一台桥式起
重机吊运作业中,挤压正在辅助加固焊接的 1 名作业人员,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28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新
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28”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开展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询问
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
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28”机械伤害
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及自我防范意识较差
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在新疆博乐市五台工业园区正
式成立,注册资本金 2000 万元。主要从事水泥制品制造、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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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结构构件制造、销售及技术服务等。项目占地面积约 53280
㎡(折合约 80 亩) , 其中 30 亩土地采取先租后征方式取得用
于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生产线的建设和安装,50
亩土地为长期租用用于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存放。法定代表人
为李琛,有职工 32 人,设有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管理人员,
水泥罐车 10 辆、水泥泵车 2 辆。
新疆**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
属工贸建材类规模以上企业,主要经营范围:钢结构制造、加工、
销售及安装;主要负责人马某某;公司设有安全科,职工人数 3
8 人,安全管理人员 2 名,特种作业人员 2 名。3 月 28 日上午派
遣刘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及刘某某 4 人去**公司进行钢结构加
固作业。
㈡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3 月 28 日上午 8 时 20 分许,**公司从业人员刘某
某、张某某、张某某及刘某某 4 人经单位考勤点名后去**公司进
入 13 号厂房,张某某下料、刘某某绑料、张某某和刘某某在两
个起重机梁中间往上拨料并加固安装,**公司起重机工张会格已
在 13 号车间操作东边桥式起重机南北走向进行吊装作业,10 时
30 分许刘某某被由南向北行驶的起重机边角挂住带走与钢梁挤
压,在地面绑料的刘某某抬头时,看见刘某某在起重机轨道和钢
柱之间趴着。随后刘某某攀爬至作业起重机西侧梁,发现刘某某
受伤,随即打电话报告给**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
㈢事故发生现场
1、发生事故设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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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13 号厂房涉事起重机为通用桥式起重机,用于车间
长距离吊装,该起重机基本情况:型号规格 QE7.5+7.5-22.65
A6,出厂编号 22111075,跨度 22.65m,起升速度 12.6m/min,
起升高度 9m,制造单位为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制造日
期为 2022 年 12 月 13 日,设备使用位置为新疆**水泥制品有限
公司 13 号厂房。
2、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调阅博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现场勘验笔录》,现
场情况如下:涉事通用桥式起重机为 13 号厂房南侧区域由北向
南数第一个起重机,呈南北走向,操作室位于东侧,操作室门为
一扇单开式铁门,房门完好呈开启状,室内东侧见座椅,西侧见
操作台,该起重机在检验有效期内。事故发生位置在厂房中段承
重梁由北向南数第五根承重梁,该梁下地面见一处可疑红色斑
迹、绳子、人体组织等,承重梁由底部延伸至顶部均可见可疑红
色斑迹,该顶部为轨道与承重梁交汇处,交汇处的轨道及承重梁
表面均可见可疑红色斑迹,交汇处南侧起重机滑轨表面可见可疑
红色斑迹。
㈣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刘某某,身份证号码:6222
2619901220****,男,甘肃省山丹人。
2、事故未造成起重机损坏。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28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㈠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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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公司工作人员吴均拨打博乐市公安局五台工
业园区派出所电话报警,10 时 40 分左右**公司人员拨打 120 急
救电话,11 时 04 分博乐市人民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经医护人
员现场确认刘某某死亡。
㈡事故善后情况
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抚恤金、丧葬费、赔偿费等
128 万元。2023 年 3 月 31 日善后工作已结束。
㈢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接警后,市公安局、120 人员迅速出动,现场救援人员积极
行动,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没有发生次生事故灾害,
没有发生新的人员伤亡,没有引发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分析
㈠直接原因
**公司起重机作业人员张会格未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无证上岗操作特种设备作业。
㈡间接原因
一是**公司未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是未履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
章作业行为的使用单位主要义务;未配备兼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人员,无法履行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章行为职责。三
是起重吊运作业与焊接加固存在交叉作业,现场未采取确保作业
安全的有效措施。
㈢事故定性
综上分析,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3·28”机械伤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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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是一起因桥式起重机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企业违反有关特种
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交叉作业现
场作业安全造成的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新疆**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起重机操作员持
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没有及时纠正和制止违规作业人员违章行
为;在起重机械作业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起重机械与其他
作业活动发生干涉时的作业安全,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㈡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属地管理存在漏洞,存在重发展轻安全的思想,在安全生产
方面提要求多,现场监督落实整改少。日常安全监督不到位,存
在落实常态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浮于表面,未对辖区企
业深入开展相关安全治理工作,对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性认识不
足。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㈠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 人)
刘某某,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作业危险,未对周边危险源进
行辨识,致身体挤压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㈡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1 人)
李琛,**公司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未有效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起重机操作人员张会格没有取得相应资格安排其
上岗作业;未对起重机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未配备起重机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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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起重作业与加固作业活动发生干
涉时作业安全,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1之规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之规定,建议由博乐市
应急管理局对主要负责人李琛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
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款3之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㈢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处罚建议(1 个、1 人)
1、**公司。**公司在 2023 年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
岗情况失察,未能及时消除事故风险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建议
由博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第一款4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2、张**。**公司起重机作业人员。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起
1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
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
分之四十的罚款;
3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
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
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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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吊运作业时未能发现有交叉作业,导致刘某某(死者)未能及
时避让,被起重机运行挤压,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建议
责成**公司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博
乐市应急管理局。
㈣对有关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1 人 )
博乐市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不到位,建议由博乐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时任博乐市边境经济
合作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成勇进行提醒谈话,责成向博乐市人民政
府做出书面深刻检查,报博乐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㈠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整改。要配备兼职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加
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专
业培训,明确岗位职责,落实人员,加强作业现场管理,督促员
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要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员工
安全责任意识,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公司设备管理、操作、检
修保养的操作规程制度缺陷和安全隐患,全面落实整改。
㈡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人员取证。加强执法、检查、指
导。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宣传教育,用案例警示宣传,引
导其他企业守法守规;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操作员工、检修人员
开展特种设备使用操作规范培训,严防类似事故发生。
㈢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
强园区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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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