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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博乐市前进路消防救援站室内训练馆建设项目“1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博乐市·政府信息公开(博乐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发布:2026-07-04 等级:一般 类型: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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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博乐市前进路消防救援站室内训练馆建设
项目“11·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 5 年 11 月 28 日 15 时 55 分 许 , 位 于 前 进 路 北 侧 由 乌
鲁 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博州博乐市前进路消防救
援站室内训练馆建设项目在后院内施工现场发生1名作业人
员不慎掉落(高空坠落),造成1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
政府令 第 196 号 ) 等 法 律 法 规 , 成 立 了 由 市 人 民 政 府 党 组 成
员、副市长刘曙光担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市公
安局、市总工会、顾力木图街道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依规对该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笔
录、审查档案、综合分析,理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查明了事故
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
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
了安全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 查组 认定, 博州 博乐市 ***** 室内 训练 馆建设项目
“11·28”高空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博州博乐市***室内训练馆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室内
训练馆占地1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495.37平方米,内设体能
训 练 区 、 球 类 训 练 区 及 体 技 能 训 练 设 施 , 计 划 开 工 时 间 为
2025 年 7 月 25 日 。 乌 鲁 木 齐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025 年8
月28日与新疆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及安装
合同。
(二)项目发包情况
博 尔 塔 拉 蒙 古 自 治 州 ***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 与 乌 鲁木齐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博州博乐市***室内训练馆建设项
目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4432449.52元,总承包负责人:张金
牛,安全员:袁红伟。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
年7月25日签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合同》,项目总
监理工程师:谭**。
2025年8月28日总包单位与新疆**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
公司签订《采购及安装合同》,其中含博州博乐市***室内训
练馆建设项目采购和安装建设内容。
(三)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法定代表人:
马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 。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 胡
*。
2. 施工单位: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用代

码:***,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西沟***村10
队41号,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贰级。法人:杨**,身
份证号码:62232219870820****,项目经理:郝*,身份证号
码:65232319890909****。
3.钢构安装单位:新疆**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信用
代码:91659007MAD5EX****,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结构
制造,金属结构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模具销
售,门窗制造加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地址:新疆双河市
89团****。法定代表人:马**。
4.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金
牛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园 区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510000399760****,法定代表人:甘**。监理单位总监:谭
**。
(四)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当事人:王**,新疆**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男,汉
族 , 家 庭 住 址 : 山 东 省 兖 州 市 **** , 身 份 证 号 码 :
37082219701213****。
袁**,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汉族,身份
证号码:41282820000102****该项目施工单位安全员;
杨*,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汉族,身份证
号码:62232219870820****,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
马**,新疆**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男,汉族,身份

证号:37082819750318****,新疆**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中心位于前进路****后院,2025年11月28日15时55
分左右,工人王**在干钢结构吊装顶板过程中,王**在挂安
全带时吊装的保温板移动将其撞落,摔落至地面,经救治无效
死亡。
(六)项目情况
该项目钢结构吊装,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下一步工序的准
备工作。计划12月30日吊装完成后就停工。
施工单位履职情况:事故发生后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
报工程停工。
监理单位履职情况:对施工现场发生的问题立即停工。
(七)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履职情况
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建筑行业的监管部门,扎实
推进全市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印发了《博乐
市住房 和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安 全 生 产 治 本 攻 坚 三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2024-2026) 》全年聚焦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
机械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施工用电等重点环节,加大
隐患排查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建立详细的台账,明确隐患
等级、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确保隐患整改到
位。截至2025年11月28日事故发生前,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保持日常检查频次,共现场检查此项目3次,事故发生
后,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即依法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

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博 州博 乐 市前 进 路**** 训 练馆 建 设项 目, 2025 年 11 月
28 日 15 时 55 分 左 右 , 工 人 王 ** 在 干 钢 结 构 吊 装 顶 板 过程
中,王**在挂安全带时吊装的保温板移动将其撞落,摔落至地
面,口吐鲜血,其他并无异常。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班组长李**、监理朱**、门卫张**等第一时
间 发 现 , 立 即 拨 打 120, 报 告 事 故 地 点 、 受 伤 人 数 及 现 场 情
况。等待救援期间,现场人员看120车还没到,四个人就直接
开车将王**送到博州州医院急救科抢救,并通知上级单位及领
导。
(三)应急处置情况
接现场报案电话后,市住建局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同公安、
应急管理等部门一同开展应急处置、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
等工作,同时向州住建局上报了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后,博
乐市人民政府成立一般事故调查组,全面做好事故调查处置
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企业相关人员能够积极组织开展现场救援,
伤员送医救治。地方政府及应急、公安、卫健、住建等部门
接 报 事 故 信 息 后 , 能 够 及 时 调 度 并 开 展 救 援 和 善 后 处 置 工
作,事故现场及周边社会秩序管控有力,各部门之间信息共

享较为顺畅,未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舆情,事故善后工
作有序有力。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王** ,男,汉族,
1970 年12 月13 日出生,家庭住址:山东省兖州市新驿镇葛
楼村****,身份证号码:37082219701213****。
(二)直接经济损失:135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一是施工人员违章作业,未按照高空作业要求规范连接
安全绳,在作业过程中遭遇碰撞失去重心后坠落;二是现场
高空作业区域未设置防护措施,导致作业人员在意外发生时
没有有效的防护保障。
2.间接原因
一是制度落实不到位。高处及临边作业安全制度执行不
严,作业人员未严守规程,现场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安全防
线失效;二是安全员履职不到位。安全员巡查不足,未及时
制止工人无防护高空作业,未履行保障现场安全职责;三是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缺失,对高空作业
风险认知不足,缺乏防护知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冒险作业。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主要问题
(一)建设单位: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队
1.项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足,作为建设方未全面履行
安全监管职责,对施工、分包单位资质审核不严,未纠正钢
构安装单位无资质承揽业务问题,使安全管理链条有重大漏
洞。
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形式化,未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
对关键环节监督检查频次和深度不够,未发现安全隐患,督
促施工单位落实责任力度不足。
3.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不 严 格 , 未 严 格 审 核 施 工 单 位 安
全文件,未结合实际提出针对性要求,导致安全管理缺乏系
统性和有效性。
(二)施工单位: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未健全全流程安全生产制度,
关键环节安全管控不到位,责任分解不明确,使安全管理工作“空
转”。
2.违法分包问题突出,选钢构安装分包单位时未严格审核
资质,分包给无资质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埋下安全隐
患。
3.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员未履职,安全巡查形式化,
未制止违章行为;未建立有效风险管控机制,对高危环节风险
评估不足,未采取防范措施。
4.安全教育培训缺位,未对作业人员开展有效培训,高空
作业人员专项培训缺失,导致人员风险认知、操作技能和自我

保护意识不足,违规作业普遍。
(三)钢构安装单位:新疆**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违法承揽工程,无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资质违规承揽
工程,自身缺乏管理体系、专业人员和防护设备,作业安全无
法保障。
2.现场作业安全管理混乱,未制定吊装作业专项方案,未
明确操作规范,未进行技术交底和监督防护用品使用,导致事
故发生。
3.安全责任体系虚设,法定代表人未履职,未建立管理机
构和制度,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对安全风险失控,未形成管理闭
环。
(四)监理单位:驿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要求开展监理工作,未发现并
上报违法分包和无资质施工问题,未发挥监督、制止和报告作用。
2.现场安全监理失职,总监理工程师及现场人员未监督高
空作业安全措施和防护用品使用,未制止违章作业。排查消
除高空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安全隐患时,监理工作流于表面,
未发挥“安全把关”作用。此外,监理工作制度执行不严格,未
建立完善的监理日志、安全检查记录等台账,未对项目施工安
全问题形成书面记录及整改跟踪闭环;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
监理例会,未及时传达行业安全管理要求,导致监理工作缺乏
系统性和规范性,难以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监督
管理不到位,未有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
责任。鉴于本起事故是一起造成1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 故报 告和 调查 处理条 例》 ( 国务 院令 第493 号)
第 三 条 第 四项、第三十七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按
一般事故标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处罚。
2.新疆**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钢结构安装
工程的分包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却违规承揽钢结构安装
业务,属于违法分包行为(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且其作业人
员违规操 作 直 接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 造 成 1 人 死 亡 的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七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对事故发生负
主要责任,按一般事故标准,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依法
处罚。
3.**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要求

开展监理工作,未发现并上报违法分包和无资质施工问题,未
发 挥 监 督 、 制 止 和 报 告 作 用 。 未 能 发 挥 其 监 督 责 任 , 依 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建
议由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监理单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
处罚。
(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王**(当事人),新疆东业钢结构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业
人员,在高空作业时违规作业,未规范连接安全绳,是事故
发生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相关
责任。
2.杨*:作为乌鲁木齐鑫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
督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处罚。
3. 马 ** 作 为 新 疆 ** 钢 结 构 制 造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
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
项,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处
罚。
(三)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管理人员
分管该项目安全生产部门相关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管理
具体职责,未排查整改安全漏洞;负责车辆调度、现场作业管
理的管理人员负现场管理责任,未把控现场作业安全,对车辆
运行及外包业务员工的作业安全缺乏监管。相关责任人建议由
乌鲁木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及有关
文件要求,作出相应处分或罚款处理。
(四)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建议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向博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
检查。
2.建议博乐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博乐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专业委员会主任)对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顾里木图街道主
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3.建议博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行业安全管理工作,深
刻吸取“11·28”事故教训,督促建筑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过程中内
部员工的管控力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七、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此次生产安全事故充分暴露出各有关单位未认真汲取以

往安全生产事故案例教训,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安全生产
工作落实不扎实,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足,防范措施不深不
细。各单位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乌鲁木齐鑫森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是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
治,完善高空作业、临边防护等专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
位安全职责;二是强化分包管理,严格审核分包单位资质,杜
绝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资质单位,建立分包单位动态监管
台账;三是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全员系统学习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操作规程,重点提升高空作业人员的风险认知和自我
保护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四是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增
加安全巡查频次,对违规作业行为“零容忍”,确保安全管理制
度落到实处;五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按时足额缴纳罚
款,认真完成整改并接受相关部门复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将安全管
理贯穿项目施工全流程,压实自身及施工、监理等参建方安全
责任,确保责任到人;二是深化安全学习,组织内部管理人员
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学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开展
案例警示教育,提升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三是加强现场监管,
对在建项目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对发现的
问题实行清单化、闭环式整改,定期“回头看”,对整改不力的参
建单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四是强化源头管控,督促施工单位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流程,从源头防范同类事故再次
发生。

顾里木图街道:一是强化责任担当。将安全生产纳入重点
工作,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社
区( 村 ) 职 责 , 定 期 研 判 形 势 、 解 决 问 题 。 二 是 深 化 隐 患 排
查。针对建筑工地等重点场所制定排查方案,开展常态化拉网
式排查,
建立隐患台账实行销号管理;重点强化建筑工地高空作
业 等 关 键 环 节 管 控 , 督 促 落 实 防 护 措 施 。 三 是 加 强 宣 传 培
训。通过多种形式普及安全法规和知识,联合施工单位针对
建筑作业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技能。四
是完善应急机制。优化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加强与相
关部门联动,提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五是严肃监督问责。
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检查,对隐患拒不整改的及时上报处
置;建立追责制度,对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
博州博乐市前进路消防救援站室内训练馆建设项目“11·28”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 年1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