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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温泉县·政府信息公开(温泉县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发布:2026-07-07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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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温泉县“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挂牵引车(挂车号:豫 HRxxxx 挂),车辆装载超过核定载
质量,沿 X210 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超速行驶至 X210 线 23
公里 100 米弯道处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在路左侧路基下仰翻,
致使车辆驾驶室严重变形,造成 1 人死亡,豫 HRxxxx 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损坏的生产安全事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等有关规定,由温泉县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
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
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温泉县“7·1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
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㈠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1.车辆情况:豫 HRxxxx 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
号:豫 HRxxxx 挂),初次登记日期:2021 年 3 月 16 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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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止:2024 年 03 月 31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
货运,车辆所有人:武陟 xx 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AZH
ZZ65CxxxxxxxW(DZHZZ65CTP23Bxxxxx) ,保险公司:中国太
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2.人员概况: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52722xxxxx
xxxxxxx,驾驶豫 HRxxxx 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联系方
式:135********。车辆所有人:武陟 xx 运输有限公司,准驾车
型:A2E,驾驶证档案编号:6527000xxxxx,驾驶证状态:正常。
驾驶证申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3.挂靠公司情况:武陟 xx 运输有限公司,位于 xx 省 xx 市,
是一家以从事道路运输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 200 万人民
币,实缴资本 200 万人民币。
㈡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事故发生前,当事人张某某是在 xx 州接短期活,2023 年 7
月 13 日,张某某接到朋友(王某某)电话,驾驶豫 HRxxxx 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帮杨某某从伊犁州霍城县某砖厂拉砖到温泉县
某镇某村。(装载 1.7 万块小红砖,每块砖重量为 2.1kg)
㈢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经核查,豫 HRxxxx 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性质
为货运。车辆挂靠在河南省某市武陟**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
人是英某,与死者(张某)是雇佣关系。
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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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路面及设施完好,无自然灾
害影响,经公安调查当事人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血液中乙醇含
量 65mg/100ml。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7 月 14日,张某饮酒后驾驶豫 HRxxxx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挂车号:豫 HRxxxx 挂),车辆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荷
载 34 吨、实际装载 35 吨,超载 5%),沿 X210 线南向北行驶,
当车辆超速行驶至 X210 线 23 公里 100 米弯道处路段时(限速
70km/h、实际车速 73km/h,超速 4.3%),车辆驶离路面,在路
左侧路基下仰翻,致使车辆驾驶室严重变形,驾驶人张某当场死
亡,车辆严重损坏。
图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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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㈡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在 X210 线 23 公里 100 米处,道路宽 7.2 米,现场
为沥青路面,山区道路、下坡弯道路段,道路弯道处有中心实线。
豫 HRxxxx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翻扣(四轮朝天)在道路北侧,车
体严重损坏,车头朝东尾朝西,车前部距离道路北侧路边沿 1.1
米,后部距离道路北侧路边沿 2.9 米,制动痕迹长 60 米,痕迹
起点位于右侧车道内。车辆装载 1.7 万块小红砖,翻扣在道路北
侧路基上,小红砖洒落在道路北侧路基上,面积为 63 米*15 米。
驾驶人张文启卡在驾驶位,119 救援人员对车辆破拆后将张某尸
体移出,经医生确认已当场死亡。
㈢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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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7 月 14 日,温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温
泉县安赛公路 23 公里处有一辆大货车翻车,现场没有看到人员
伤亡情况,温泉县公安局立即移交交警大队警情并呼叫 120 急救
中心,温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张某,交警大队
事故处理人员及急救中心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第一时间对现场道
路设置警戒区进行封控,同时协助 119 救援力量将车内驾驶人转
移出来,医疗救护人员对驾驶人进行了医疗救助检查,经确认已
当场死亡,事故组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前期证据固定。
㈣应急救援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
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㈤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温泉县公安局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安排人员核
实身份信息及对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并扣留了肇事车辆。
当日对死者进行了尸体检验,家属拒绝尸体解剖。相关鉴定结论
出具后送达死者家属。交警大队经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
生原因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死者家属,家属无异议。
㈥公安交警责任认定情况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安全
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会
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
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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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
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
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
速度;(二)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
时 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
652722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新疆精河县,准驾车型:
A2E,交通方式:驾驶豫 HRxxxx 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当事司机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
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
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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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
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
城市道路为 50km/h,公路为 70km/h。)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
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
飘散载运物。
2.间接原因
驾驶人员法治意识淡薄,酒后驾驶且超载超速。
㈡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温泉县“7·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肇事车辆为
重型半挂牵引车,为十二类运营车辆,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在驾驶机动车上路时,涉酒驾、超载、超速行驶等违
法行为,造成本人死亡,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
追究。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㈠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温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的意见》,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尤其是十二类车辆道路运输安
全工作,明确细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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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要切实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健全完
善道路交通委员会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
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㈡加大路面秩序巡查力度。温泉县交管部门要继续强化路面
秩序管控,对十二类车辆实行巡检,坚决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要
科学调整勤务、优化警力部署,加强路面日常巡查及货运车辆夜
间安全监督,督促指导运输企业调整动态监控系统,设定行驶速
度预警指标,严查严纠违法占道、酒驾、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
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