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泉县“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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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3 年温泉县“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挂牵引车(挂车号:豫 HRxxxx 挂),车辆装载超过核定载 质量,沿 X210 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超速行驶至 X210 线 23 公里 100 米弯道处路段时,车辆驶离路面,在路左侧路基下仰翻, 致使车辆驾驶室严重变形,造成 1 人死亡,豫 HRxxxx 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损坏的生产安全事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等有关规定,由温泉县人民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 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 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 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温泉县“7·1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 产安全事故。 一、基本情况 ㈠事故发生基本情况 1.车辆情况:豫 HRxxxx 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 号:豫 HRxxxx 挂),初次登记日期:2021 年 3 月 16 日,检验 — 2 — 有效期止:2024 年 03 月 31 日,机动车状态:正常,使用性质: 货运,车辆所有人:武陟 xx 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凭证号:AZH ZZ65CxxxxxxxW(DZHZZ65CTP23Bxxxxx) ,保险公司:中国太 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2.人员概况: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52722xxxxx xxxxxxx,驾驶豫 HRxxxx 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联系方 式:135********。车辆所有人:武陟 xx 运输有限公司,准驾车 型:A2E,驾驶证档案编号:6527000xxxxx,驾驶证状态:正常。 驾驶证申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 3.挂靠公司情况:武陟 xx 运输有限公司,位于 xx 省 xx 市, 是一家以从事道路运输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 200 万人民 币,实缴资本 200 万人民币。 ㈡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 事故发生前,当事人张某某是在 xx 州接短期活,2023 年 7 月 13 日,张某某接到朋友(王某某)电话,驾驶豫 HRxxxx 号 重型半挂牵引车帮杨某某从伊犁州霍城县某砖厂拉砖到温泉县 某镇某村。(装载 1.7 万块小红砖,每块砖重量为 2.1kg) ㈢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经核查,豫 HRxxxx 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性质 为货运。车辆挂靠在河南省某市武陟**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 人是英某,与死者(张某)是雇佣关系。 ㈣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3 — 事发当天天气晴朗,视线良好,路面及设施完好,无自然灾 害影响,经公安调查当事人存在酒驾等违法行为,血液中乙醇含 量 65mg/100ml。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㈠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7 月 14日,张某饮酒后驾驶豫 HRxxxx 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挂车号:豫 HRxxxx 挂),车辆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荷 载 34 吨、实际装载 35 吨,超载 5%),沿 X210 线南向北行驶, 当车辆超速行驶至 X210 线 23 公里 100 米弯道处路段时(限速 70km/h、实际车速 73km/h,超速 4.3%),车辆驶离路面,在路 左侧路基下仰翻,致使车辆驾驶室严重变形,驾驶人张某当场死 亡,车辆严重损坏。 图 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 4 — 图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㈡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发生在 X210 线 23 公里 100 米处,道路宽 7.2 米,现场 为沥青路面,山区道路、下坡弯道路段,道路弯道处有中心实线。 豫 HRxxxx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翻扣(四轮朝天)在道路北侧,车 体严重损坏,车头朝东尾朝西,车前部距离道路北侧路边沿 1.1 米,后部距离道路北侧路边沿 2.9 米,制动痕迹长 60 米,痕迹 起点位于右侧车道内。车辆装载 1.7 万块小红砖,翻扣在道路北 侧路基上,小红砖洒落在道路北侧路基上,面积为 63 米*15 米。 驾驶人张文启卡在驾驶位,119 救援人员对车辆破拆后将张某尸 体移出,经医生确认已当场死亡。 ㈢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 5 — 2023 年 7 月 14 日,温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在温 泉县安赛公路 23 公里处有一辆大货车翻车,现场没有看到人员 伤亡情况,温泉县公安局立即移交交警大队警情并呼叫 120 急救 中心,温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大队大队长张某,交警大队 事故处理人员及急救中心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第一时间对现场道 路设置警戒区进行封控,同时协助 119 救援力量将车内驾驶人转 移出来,医疗救护人员对驾驶人进行了医疗救助检查,经确认已 当场死亡,事故组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和前期证据固定。 ㈣应急救援评估结论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 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㈤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温泉县公安局立即通知死者家属,安排人员核 实身份信息及对死者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并扣留了肇事车辆。 当日对死者进行了尸体检验,家属拒绝尸体解剖。相关鉴定结论 出具后送达死者家属。交警大队经多方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 生原因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死者家属,家属无异议。 ㈥公安交警责任认定情况 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安全 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会 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 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 — 6 — 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安全法》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 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 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 速度;(二)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 时 50 公里,公路为每小时 70 公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伤亡人员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张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 652722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新疆精河县,准驾车型: A2E,交通方式:驾驶豫 HRxxxx 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万元。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当事司机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是造成此次 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 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 — 7 — 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 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同方向只有 1 条机动车道的道路, 城市道路为 50km/h,公路为 70km/h。)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 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 飘散载运物。 2.间接原因 驾驶人员法治意识淡薄,酒后驾驶且超载超速。 ㈡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温泉县“7·14”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肇事车辆为 重型半挂牵引车,为十二类运营车辆,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㈠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某,在驾驶机动车上路时,涉酒驾、超载、超速行驶等违 法行为,造成本人死亡,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 追究。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㈠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温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 作的意见》,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尤其是十二类车辆道路运输安 全工作,明确细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 — 8 — 管理责任。要切实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健全完 善道路交通委员会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数据共享、联合执 法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合力。 ㈡加大路面秩序巡查力度。温泉县交管部门要继续强化路面 秩序管控,对十二类车辆实行巡检,坚决消除交通安全隐患。要 科学调整勤务、优化警力部署,加强路面日常巡查及货运车辆夜 间安全监督,督促指导运输企业调整动态监控系统,设定行驶速 度预警指标,严查严纠违法占道、酒驾、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 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