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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9•5”玉米种烘干设备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新源县·政府信息公开(新源县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发布:2026-05-20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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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新源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9 月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1
(二)事故相关设备(玉米种烘干设备)基本情况………………………2
(三)有关单位及合同签订、购销关系等情况…………………………3
(四)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3
(五)有关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4
(六)属地乡镇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情况………………………………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5
(一)事故现场情况………………………………………………………5
(二)事故发生经过………………………………………………………6
(三)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7
(四)应急处置评估………………………………………………………8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8
(一)伤亡人员情况………………………………………………………8
(二)直接经济损失……………………………………………………8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8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8
(二)事故性质认定………………………………………………………9
五、事故有关单位的主要问题……………………………………………9
(一)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主要问题…………9
(二)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问题………………9
六、有关部门的主要问题……………………………………………… 10
(一)别斯托别乡政府主要问题……………………………………… 10
(二)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问题………………………………………… 10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0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0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2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14
七、下一步整改措施及建议……………………………………………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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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5 日 7 时 30 分许,新源县别斯托别乡喀拉苏村新
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一座玉米种烘干设备坍
塌,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64.3429 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新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
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住建局、市监局、公安局、人社
局、总工会、别斯托别乡人民政府等部门(单位)派员成立事故
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组织调查,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同期参与
事故调查,同步邀请县纪委监委介入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谈话、调查取证、
技术分析、专家论证、综合研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
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和整改防范
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设备安装不规范、维
护保养缺失、风险辨识不到位和隐患排查未开展,造成 1 名操作
工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
开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 2013 年 09 月 22 日,注册地址为新疆伊犁
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别斯托别乡喀拉苏村六巷 20 号,法定代表人
为杨某某,注册资本为 3165.3 万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365402507609113X6,经营范围包括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
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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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包装、运输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
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废旧地膜、滴灌带的回收、加工及销售,
种子销售。厂区占地 10 万多平方米,固定资产 1.2 亿元,员工 60
余人,是集科研、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的综合性大型种业企
业。公司基础设施完备,生产力量雄厚,拥有稳定优良的种子繁
育基地 60000 多亩,并在多年的生产实践中摸索出了一套独具特
色的高效生产基地管理模式,建立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的生
产加工体系,实现了种子生产繁育全程可追溯、质量控制精细化,
加工包装数控化的完善配套体系。拥有国内一流的 1500 吨/批次种
子果穗烘干线 4 条、美国 AK 果穗扒皮线 10 条,精选加工生产线
3 条,仓储面积 2 万多平方米,年种子生产加工仓储能力可达 5
万吨。还拥有先进的种子检验检测仪器等设备,具有较高的检测
手段、仓贮能力和机械加工水平。根据玉米制种农机作业的需求,
陆续购进大型覆膜播种机 70 余套、大马力拖拉机、中耕机、整地
机 40 余台套、进口大型 20 行玉米果穗收割机 4 台,现可满足 8
万亩地制种田的犁种防收的机械需求。该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未配备安全员,由 2 名办公室人员监督工人反光衣、安
全帽等穿戴情况,1 名设备维修员负责烘干设备的维修,保障设备
正常运行,未对本企业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和分级管控,隐患排查
治理流于形式。
(二)事故相关设备(玉米种烘干设备)基本情况。该烘干
设备主仓部分约高 11.5m,横截面为 2.0m×6.0m(矩形),仓体
壁厚为 2.5mm 钢板,整体为钢结构玉米种烘干设备。设备四角及
长度方向中部设置有小立柱,仓体内在宽度方向设置有水平通风
管,用于热风风干玉米颗粒,同时承担玉米颗粒产生的水平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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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角盒两头与仓体壁板连接方式:均为五角盒端头钢板插入仓体
壁板孔洞内,然后弯折 90°再与仓体壁板螺栓连接。
(三)有关单位及合同签订、购销关系等情况。
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从事种子加工
机械销售、仓储机械销售、制造销售等业务的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05 月 19 日,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阿什河乡南石
伐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30112686036953,法定代表人:张
某,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人民币,企业的经营范围为:种子加工
机械、仓储机械、烘干机械的设计、制造、销售;机电产品销售。
2024 年 1 月 4 日,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
社(甲方)与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合同,
合 同 约 定 , 甲 方 订 购 玉 米 脱 粒 烘 干 仓 储 设 备 一 套 : 1.脱 粒 机
5XYT-50.0 型揉搓式脱粒清选机,生产率 50T/H,脱净率≧99%以上,
破碎率≦0.2%,功率 63kw;2.玉米种籽粒烘干机,生产率每小时 20
吨(水分由 18%将至 13%);3.提升机 5TDZ-50 型斗式提升机,
提升量≧50T/H(上下误差不超过 10%);4、波纹钢板仓:2SZ1209XA,
容积 428m³,容重 321 吨;5 波纹钢板仓:2SZ1107XA,容积 290m³,
容重 228 吨。由乙方负责成套设备的工艺流程设计、选型、制造,
保证所提供设备的性能达到合同要求,提供所需设备的合格证明、
使用说明书、工艺流程图、安装图、地基图等技术资料。负责成
套设备的安装、调试,负责甲方操作人员的培训。保证主要设备(即
玉米种籽粒烘干机、波纹钢板仓、玉米脱粒机、提升机、吨包秤
等)制作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部颁标准。
(四)事故单位事故发生前生产经营情况。新源县元利恒农
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玉米脱粒烘干仓储设备(含玉米种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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粒烘干机、波纹钢板仓、玉米脱粒机、提升机、吨包秤)于 2024
年 9 月安装完毕,试运行一个月后停机,停机后未开展检修和维
护保养。玉米烘干工艺流程包括:玉米棒扒皮→玉米棒烘干→脱
粒→籽粒烘干→籽粒精选→仓储。2025 年 4 月,对相关工人进行
了半天的口头培训,无相关培训记录和签到记录。2025 年 9 月 3
日开机运行,未开展检修和维护保养,进行了简单试机,未开展
风险辨识排查出潜在的安全隐患;9 月 4 日,生产组长、副厂长赵
某某带班,当班工人王某、孙某某正常操作玉米种籽粒烘干机;9
月 5 日凌晨 7 时 30 分,玉米种籽粒烘干机停机后,王某在控制室
查看,孙某某关闭进料口时,玉米种籽粒烘干机倒塌发生事故。
(五)有关人员的合同、劳动关系等情况。
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与工人王某(死
者)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2024 年 9 月 11 日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购买了工伤保险(期限: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六)属地乡镇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别斯托别乡:年初该乡成立了由乡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
门工作人员组成的安全隐患排查小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
现场询问相结合的方式,对烘干厂等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和施工单位进行重点排查。自 8 月 10 日至 9 月 2 日,别斯托别乡
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先后 12 次对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
业合作社进行指导检查,发现各类问题 18 条,并进行督促整改。
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不足,虽未发现
玉米种烘干设备安全隐患,但已履行属地监管职责。
县农业农村局:未对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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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社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现场位于新源县别斯托别乡喀拉
苏村六巷 20 号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玉米种
籽粒烘干机处。2025 年 9 月 7 日,县应急管理局委托新疆中远工
程检测有限公司(第三方鉴定机构)对玉米种烘干设备坍塌原因
进行检测鉴定,并于 10 月 11 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新疆中远[2025]
产质鉴字第 042 号)。经现场勘验,玉米种籽粒烘干机倒塌时无
大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现场烘干设备已倒塌向北侧,籽料
在此处存在掩埋堆积现象,烘干设备钢构件受籽料掩埋且钢结构
存在严重变形的现象。经称重计算,事发时仓内玉米共重 96 吨,
玉米粒在仓内高度约为 10.05m。
依据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立柱、
主仓、五角盒、风道外板设计图纸,设备安装存在以下 2 个问题:
一是部分钢构件(立柱、风道外板)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
立柱的平均壁厚经检测不符合规范要求(设计要求 4mm±0.21 实
际 3.6mm),风道外板平均壁厚经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
求 2.5mm±0.18 实际 1.5mm);主仓平均壁厚经检测符合设计要
求(设计要求 2.5mm±0.18 实际 2.45mm),五角盒平均壁厚经检
测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求 1.5mm±0.12 实际 1.49mm),主仓侧
壁平均壁厚符合设计要求(设计要求 2.55mm±0.18 实际 2.55mm)。
二是五角盒大头和小头螺栓安装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符,部分五角
盒大头仅使用一颗螺栓与仓体壁板进行连接固定(设计图纸中应
为两颗螺栓固定);五角盒小头无螺栓固定(设计图纸中应为两
颗螺栓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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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勘验数据,依据实际堆料荷载,对玉米种籽粒烘干
机整体结构进行验算校核,五角盒小头处钢板的弯折应力,无法
抵抗玉米种在此处产生的作用力;五角盒大头未完全固定,立柱、
风道外板的壁厚不符合设计要求,从而导致结构整体刚度偏低、
稳定性较弱、承载力不足。造成本身存在质量问题的构件无法满
足其承载力而使主体结构形成整体连带反应后失稳变形、倒塌。
事故现场图片 1 事故现场图片 2
事故现场平面示意图
(二)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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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9 月 4 日 21 时 30 分许,白班和夜班交接班,工人王
某、孙某某接班后,检查提升机到玉米种籽粒烘干机皮带的卫生,
启动设备空转查看情况,随后开始正常操作玉米种籽粒烘干机处
理玉米种。9 月 5 日 7 时 28 分许,孙某某在控制室里坐着,王某
出去上厕所回来,孙某某对王某说:“脱粒、锅炉等其他工段都已
经停了,他们也不打粮了”。随后停止皮带提升机,王某在控制室
看着机子,孙某某去关闭出粮口。7 时 30 分许,孙某某刚把一号
仓关了准备去二号仓时,突然听到“轰”的一声巨响,看到玉米种
籽粒烘干机倒塌,把侧下方的控制室压平,在控制室内的王某失
联。孙某某赶紧使用对讲机呼叫带班组长赵某某,听到响声后锅
炉房负责人刘某保先到现场,看到孙某某受到惊吓说不出话来,
从孙某某手中夺走对讲机呼叫救援并打电话报告相关负责人,脱
粒班组负责人晁某某也赶到现场帮助救援。7 时 33 分许,带班组
长赵某某到现场后看到孙某某被吓懵了,让他回组长宿舍躺着平
复心情,赵某某立即拨打 119 救援电话,协调其他人拨打 120、110
等救援电话,组织人员继续开展事故报告、救援活动。7 时 52 分,
别斯托别乡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和封控现场;7 时 59 分
县医院救护车及救护人员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和提出救治措施,8
时 02 分,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组织救援了解情况,组织协调
破拆工具,商讨救援方案。
(三)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
别斯托别乡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
报告新源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时,立即组织人员赶往事故现场。
8 时 10 分,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县应急管理局、别斯托别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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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指导开展破拆、倒粮、
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9 月 5 日 13 时 52 分,王某被救出,120
救护车立即送医抢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同时,属地
政府、农业农村、应急、人社、总工会等配合,积极开展了遇难
者赔付及家属安抚事宜,9 月 6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事故企业与
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
(四)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及时、如实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情况,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有序,紧密配合协调开展应急救援
工作,妥善安置安抚事故人员家属,相关部门及时到达事故现场,
维护现场秩序,防范措施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未造成事故危
害扩大。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164.3429 万元,其中医疗费用
0.0109 万元;丧葬费用 6.332 万元;工伤赔付 108 万元;一次性慰
问金 50 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玉米种烘干设备安装存在问题,五角盒小头处钢
板的弯折应力(未使用螺栓固定),无法抵抗玉米在此处产生的
作用力;五角盒大头螺栓未完全固定(一颗螺栓固定),部分钢
构件截面尺寸(风道外板、立柱)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导致结
构整体刚度偏低、稳定性较弱、承载力不足;工人王某、孙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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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烘干设备运行前仅开展卫生检查,未开展安全检查,未辨识出
玉米种烘干设备倒塌风险,未采取安全措施消除隐患。
2.间接原因:一是设计图纸未经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图,
设备设计的安全性、稳定性未知,存在潜在安全风险。二是设备
未经验收违规投入使用。该烘干设备安装完成后新源县元利恒农
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对设备厂家自查结果未组织第三方机
构进行验收,违规试运行并投入使用。三是未定期排查治理隐患。
未建立并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未能对设备结构、地基、连接
件等进行周期性检查,导致隐患(如焊缝开裂、螺栓锈蚀或松动)
未能提前发现和整改消除风险。四是行业主管部门未履行监管职
责,属地乡镇对烘干企业日常监管流于形式,未发现企业设备安
装和运行使用潜在的安全隐患。
(二)事故性质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单位的主要问题
(一)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主要问题:
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配备
安全员,未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未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缺失,烘干设备安装完成后未经第三
方机构验收,违规试运行和投入使用。
(二)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问题:作
为该玉米种烘干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设计图纸未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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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图,所制造设备部分钢构件截面尺寸(风
道外板、立柱)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偷工减
料,五角盒大头和小头螺栓安装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符,导致设备
刚度偏低、稳定性较弱、承载力不足。设备自装自验,缺乏监督,
对设备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未如实告知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
合开发专业合作社。
六、有关部门的主要问题
(一)别斯托别乡政府主要问题:对属地玉米烘干企业安全
监管流于形式,未能发现设备安装和运行存在的问题,对企业安
全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治理等监督指导不够。
(二)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问题:对玉米烘干企业相关法律法
规和行业标准学习不够,认识理解不清,未将玉米烘干企业纳入
监管范围,未履行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职责。
七、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对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有关责任人
处理建议
(1)闫某某,设备维护员。未对烘干设备结构、连接件等进行
周期性检查,导致隐患(如焊缝开裂、螺栓锈蚀或松动)未能及
时发现和整改消除风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五条第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相关管理责任。
建议:由新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1]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
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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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2-B[2]的规定对闫某某处 2024 年年收
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 个月。
(2)赵某某,生产组长兼副厂长,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
排查治理等方面未有效履行职责,致使相关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对作业场所安全风险辨识和安全条件确认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到
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
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新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1]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2-B[2]的规定对赵某某处 2024 年年收
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 个月。
(3)宿某某,党支部书记兼副理事长(分管安全生产)。在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未有效履
行职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新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1]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2-B[2]的规定对宿某某处 2024 年年收
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 个月。
(4)杨某某,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
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2-B: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2 项以上导致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
二十条罚款,即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2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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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未配备安全员,未履行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设备保养维护
等方面存在疏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三、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新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3]的规定,对杨某某处 2024 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 个月。
2.对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责任人处理
建议
(1)张某,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企业玉米种烘干设备的设
计图纸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图,所制造的烘干设备
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安排的设备安装人员在安装过程中
偷工减料,设备自装自验,缺乏监督,对设备存在的潜在安全隐
患未如实告知设备采购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建议:由新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4]的规定,对张某处 2024 年年收入百分之
四十的罚款,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3 个月。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未落实企业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未配备安全员,在设备运行使用及维护保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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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漏管失管,烘干设备安
装完成后未经第三方机构验收,违规试运行和投入使用,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及
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事故。
建议:由新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5]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95-B[6]的规定对新源县元利恒农
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处五十万元的罚款。
2.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玉米种烘干
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单位,设计图纸未经有相应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审图,所制造设备部分钢构件截面尺寸(风道外板、立柱)
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偷工减料,五角盒大头
和小头螺栓安装数量与设计图纸不符,导致设备刚度偏低、稳定
性较弱、承载力不足。设备自装自验,缺乏监督,对设备存在的
潜在安全隐患未如实告知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
作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7]、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第
8.0.1、8.0.2[8]的相关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
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
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95-B: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生产
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上 500 万元以下
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可以按照
上述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8]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2009)》第 8.0.1:工程验收时,应具备下
列资料:1.竣工图或按实际完成情况注明修改部分的施工图;2.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3.主要材料、
加工件和成品的出厂合格证,检验记录或试验资料;4.重要焊接工作的焊接质量评定书,检验记录,
焊工考试合格证复印件;5.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记录;6.地脚螺栓、无垫铁安装和垫铁灌浆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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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新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9]的相关规定和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
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38-A[10],对哈尔滨凯悦农
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处 2 万元的罚款。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
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与哈尔滨凯悦农业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之间的民事纠纷,建议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进行民事调解或
民事诉讼。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源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未对新源县元利恒
农机农业综合开发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一款[11]的相关
规定,责成新源县农业农村局向新源县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
七、下一步整改措施及建议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守“发
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
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风险预估预判管控到位,有效防
混凝土的配合比和强度试验记录;7.试运转各项检查记录;8.质量问题及其处理的有关文件和记录;
9.其他有关资料。8.0.2: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试运转合格、且具备本规范第 8.0.1 条有关资料后,应及
时办理工程交工验收手续。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
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 38-A:有 1 台(套)安全设备的
安装、使用、检测、改造、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
下方式:(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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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
(一)企业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新源县元利恒农机农业综
合开发专业合作社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
管理,设立安全机构,配置专业人才,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
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临时雇佣人员及文
化程度低的员工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员工上岗前掌
握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扎实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制度,加强设备维护保养,
确保安全运行。
(二)行业监管部门要强化履职尽责。农业农村局要认真履
行行业主管职责,举一反三,对全县烘干厂及农产品初加工单位
开展专项隐患排查,及时发现隐患问题,立查立改,通过加强执
法,要督促、倒逼企业尽职尽责到位。
(三)属地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
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大辖区内企业
安全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
(四)全方位加强警示教育。组织其他同类企业汲取事故教
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并严格执行以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
实到岗位、落实到每个人。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
问题及时整改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