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嵩山街街道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12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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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嵩山街街道新 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12” 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经开区(头屯河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11 月 12 日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2 (三)事故发生经过 ..................................................................3 (四)事故现场情况 ..................................................................3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7 四、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 8 五、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8 六.事故主要教训 ......................................................................8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8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9 — 1 —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嵩山街街道新 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10·12” 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0 月 12 日 11 时 36 分许,在嵩山街街道新疆海 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冷库发生一起氨气泄漏事故,造成 3 人 重伤,直接经济损失 6.2 万元。 事故发生后,管委会(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印发了《关 于成立经开区(头屯河区)“10·12”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 调查组的通知》(乌经政办函〔2025〕36 号),事故调查组 由区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应 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 商务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嵩山街街道办事处、 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 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区总工会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区第四纪检监察组参 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下设 3 个工作小组,分别为综合小 组、技术小组和善后小组。 事故调查从现场勘验、调取原始资料开始,了解作业情 况,随后结合笔录询问等方式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形成事故 调查报告,多次召开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修改、提交审核。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10·12”一般中毒和窒息事 — 2 — 故是一起因企业除霜作业过程中造成氨气管道泄漏的一般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贰亿贰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独资), 成立日期 2007 年 7 月 31 日,法定代表人:严某,住所:新 疆 乌 鲁 木 齐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650100663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 品生产,一般项目:柜台、摊位出租;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集贸市场管理服务;牲 畜销售;低温仓储;普通货物仓储服务等。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经营中由公司物业部负责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任命公司副总经理朱某为专职安全生产 分管负责人,任命孟某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公司冷库安全管理 工作由物业部下属的动力部专门负责;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制定了《除霜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了公司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计划;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 重预防工作机制,对本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定 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了应急演练活动。 — 3 — 公司对机房内的 886 米压力管道和 25 个压力容器向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特种设备登记,取得了使用登记证。 涉事冷库内的压力管道(除机房以外的管道)为 2013 年完 成施工安装,在完成施工安装工作后,公司未对涉事冷库管 道申报检验,未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备, 未将冷库内的管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规定开展日常安 全管理工作。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0 月 10 日,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对 海鸿国际食品物流港冷库进行除霜作业,当日关闭制冷系统 供液阀门并开始回收冷库管道内液氨。10 月 12 日 10 时许, 制冷车间操作人员首先对冷库 4 层启动热氨除霜作业,通过 回气管道将热氨逆向输入至冷库内,冷库内若干名工人对现 场蒸发器掉落的冰霜进行清理作业。制冷工将 4 层 D 库区回 气管道阀门打开送入热氨,11 时 36 分通过热氨对 4 层 D 库 区管道除霜时 4 层通道顶棚制冷回气管道焊缝处开裂,氨气 发生泄漏,11 时 40 分现场制冷车间作业人员关闭 4 层热氨 融霜控制阀,11 时 46 分开启 4 层回气阀进行减压,11 时 54 分关闭其它楼层回气阀,单独对 4 层拉回气进行减压,管道 内残余氨气泄漏至 4 层 D 库。泄漏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 组织疏散,有 3 名商户工作人员被困于冷库四层。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核查,事故发生于经开区(头屯河区)海鸿国际食品 物流港冷库 4 层 D 区南侧通道顶棚制冷回气管道(管径 108×4, 设计压力 1.5Mpa,输送介质:氨)。海鸿国际食品物流港冷 库主体建筑为地上 4 层建筑,地下 1 层,负 1 层主要布局为: — 4 — 中控室、制冷机房、冷库以及穿堂;第一至四层均为冷库, 每层由西至东依次为 A、B、C、D 四个库区。制冷机房位于 冷库西侧负 1 层,呈南北向,制冷介质为液氨。制冷系统主 要由螺杆式制冷压缩机、高压贮液桶、集油器、低压循环桶、 空气分离器、氨泵及位于冷库库房内的蒸发式冷凝器(冷排 管)组成。 (事故发生瞬间监控画面,泄漏点位于画面右上角) — 5 — (管道焊缝开裂的泄漏点) (事发冷库外观)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受伤人员情况 ①李某,男,身份证号,******198802******。户籍地 址甘肃省*市*县*号。**水产商户员工。 ②李某,男,身份证*******199004*******,户籍地址 甘肃省*市*区*号,**水产商户员工。 ③王某,男,身份证号,******198907******,户籍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区*巷*号。**水产商户员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第一章第(八)节 第 21 条,急性工业中毒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有关规定,作为受伤事故的一种类型进行统计,其 人数统计为重伤人数,以上三名受伤人员均为重伤。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计 6.2 万元,其中企业经济损失共 计 4.2 万元,3 名伤者医疗救治费用共 2 万元。 — 6 —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10 月 12 日 11 时 57 分,新疆乌鲁木齐市消防救 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位于经开区(头屯河区)黄山街 海鸿国际食品物流港冷库氨气泄漏。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黄 山街消防站、莲湖路消防站、特勤一站、特勤二站共 16 辆 消防车、67 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 遂行出动。12 时 05 分,黄山街消防站到场,经侦察,现场 为海鸿国际食品物流港 A 区冷库四层发生氨气泄漏,有 3 人 被困。经开区(头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接到新疆海鸿实业投 资有限公司事故情况报告,并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 管领导报告。区委、管委会(区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区分管 领导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同志及时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救援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 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快速响应,抵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疏散商户员工及购物群众 260 余 人。公安、交警部门对事发现场周边实施了封闭,10 月 12 日 12 时 05 分消防车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利用高压水枪对现场 泄漏的液氨进行喷淋稀释,消防救援人员着防化服对海鸿冷 库完成地毯式搜索,12 时 55 分许,冷库四层搜救出 3 名被 困人员。15 时消防人员对 4 层南侧窗户进行破拆,并使用轴 流式风机进行通风,进行强制抽氨措施。经现场分析,此次 事故共造成约 100 公斤氨气泄漏,截止 14 日 17 时,泄漏的 — 7 — 氨气已全部稀释完毕,未造成更为严重后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三名被困人员被救出后,立刻被送往新疆医学院第五附 属医院,经初步检查后转院至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入院 治疗,均无生命危险,诊断为氨气中毒,给予高压氧舱治疗 后好转稳定,分别于 10 月 16 日、17 日陆续出院。 事故发生后,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了伤者的 全部医疗费用。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调查,事故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顺畅,现场应急 救援处置符合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3 年完成涉事压力管 道施工安装工作后,公司未对涉事冷库管道申报检验,未向 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未将冷库内的管 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管道长期 未检测维护,造成安全隐患。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操 作人员按照《除霜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于 10 月 10 日 提前关闭制冷系统供液阀门并开始回收冷库管道内液氨,10 月 12 日除霜作业时,管道内大量热氨气与残留液氨接触, 液氨瞬间气化,压力剧增形成液爆,液爆产生的压力冲击管 道焊缝处,将焊口撕裂,造成氨气外泄。 经现场勘察、询问笔录等调查工作,排除了其他可能的 人为故意因素。 — 8 — 四、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此次事故调查中发现,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 公司未对涉事冷库管道申报检验,未向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未将冷库内的管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 法律规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违法行为,造成涉事管道运行 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1之规定。 五、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建议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 限公司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管理 主体责任,防范意识不足,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存在 漏洞,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造成涉 事管道运行存在安全隐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新疆海鸿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依法开展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市场 1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 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 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 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 9 — 监督管理局要通过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对全区设备 设施进行再排查,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措施,严防此类问 题再次发生,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涉事冷库四层管道平面图) 经开区(头屯河区)“10·12”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11 月 12 日 泄漏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