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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4.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乌鲁木齐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发布:2026-04-21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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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火车西站片区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
责任公司“4·14”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经开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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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报告开篇和事 故 性 质 认 定 ...................................................................................................... 3
二、事故基本情况..............................................................................................................................4
(一)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相 关 单 位 概 况 ............................................................................ 4
(二)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5
(三)事 故 发 生 经 过 .............................................................................................................5
(四)事故现场情况...............................................................................................................6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7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7
四、事故原因分析..............................................................................................................................8
(一)直接原因分析.................................................................................................................8
(二)间接原因分析.................................................................................................................8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一)事故单位.........................................................................................................................8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9
七、事故主要教训........................................................................................................................... 11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1
九、附件...........................................................................................................................................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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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火车西站片区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
有限责任公司“4·14”一般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 、 报 告 开 篇 和 事 故 性 质 认 定
2023年4月14日14时50分许,经开区火车西站片区北五路
社区明企街91号,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
事故发生后,经开区主管安全的管委会副主任(副区长)、应
急管理局、工信局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了解情
况、做出指示,经开区当天成立事故调查组,印发了《关于成立经
开区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4·14”事故调查组的
通知》(乌经开应急〔2023〕16号),事故调查组由管委会副主任(副
区长)分管安全领导任组长,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工信局、火车西站街道办事处、第五纪检监察组、公安分局、人社
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乌鲁木
齐互利安康安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专家以及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
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下设3个工作小组,分别为事故调查
小组、技术专家小组和善后处理小组。
事故调查从现场查看、了解情况、调取查封原始资料开始,通
过现场勘验、查找设备技术参数,了解设备性能和当时的设备状况,
随后结合笔录询问等方式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形成初步事故调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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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多次召开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修改、提交审核。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4·14”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违
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 、 事 故 基 本 情 况
( 一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及 相 关 单 位 概 况
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14年 3月 28
日,法定代表人:安某某,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社会统一信用编码:916501060955******。专业从事
商品混凝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 3800万元,占地面积
20000平方米,住所:乌鲁木齐经开区,经营范围:混凝土的生产、
销售;商务信息咨询;机械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等。2021年
12月 24日取得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65******,
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建设局,有效期:至 2023年 12月 31日),
2022 年 3 月 21 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乌
650106******,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
2026年 3月 20日)。
公司现有全封闭 HZS-180型混凝土搅拌机生产线 2套,拥有
12-15立方米混凝土搅拌车 45辆,46-66米混凝土泵车 15台。公
司主要生产道路和桥梁工程等所需的 C10-C60各种不同强度等级
的商品混凝土和高性能混凝土。单位现有职工 148人,公司下设
技术部、安环部、销售部、车队和调度室。
( 二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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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专业从事商品混凝土的
研发、生产和销售,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了
三级安全标准化创建、“双控”体系创建工作,开展了员工安全教
育和培训。有《设备设施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其中《鑫
金石生产部搅拌机清理及维修操作规程》的制定时间为2023年3
月1日,从现场视频、笔录询问结合《鑫金石生产部搅拌机清理及
维修操作规程》规定的“辅助工进入搅拌机前应佩戴好劳保用品,
如N95口罩、防护型眼镜、防护型手套、水鞋及安全帽、安全绳等”
情况验证,2023年4月14日事故发生时的检维修作业没有执行《鑫
金石生产部搅拌机清理及维修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检查确
认工作不到位,事故现场作业人员没有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进入仓内
作业,从班组长到作业人员,都没有提醒或制止,没有管理人员对
检维修作业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事故防范措施
和规章制度未贯彻执行。
( 三 )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2023年4月14日14时30分许,班长李某某安排张某平和王
某某清理搅拌机三层中间仓,张某某先进入中间仓,使用电镐清
理仓壁上的混凝土渣子,14时50分许,张某某清理完毕后出仓、
王某某进入中间仓。张某某将一把钢钎递给王某某继续清理,王
某某在仓里用钢钎捣混凝土渣时掉到二层的搅拌仓里(坠落高度
3.6米)。张某某立即下楼呼叫监控室的人和班组长李某某,李某
某进入搅拌仓里和工友一起将王某某救出仓外,由公司的车辆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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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当日16时许,经医院确认王某某
死亡。
( 四 ) 事 故 现 场 情 况
通过现场查看、调取视频,王某某从三层中间仓的下料口跌
落至二层搅拌舱的高度为3.6米,三层下料口打开后的开口为80
×80厘米,下料口上部约10厘米处有两个踏板,二层搅拌舱内有
三层清理的渣土。王某某被救援时头朝下夹在二层搅拌舱内两个
搅拌棒之间。
左图是三层的中间仓,是王某某进入仓内作业的地方,最底
部是下料口。右图是二层的搅拌仓,是某某受伤现场。
( 五 ) 人 员 伤 亡 和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情 况
死者信息:王某某,男,汉族,39岁,户口所在地:甘肃省
秦安县五营镇,身份证号:62************3734。
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58万元,全部为处
理死者的补偿金,并已经向其近亲属予以支付。
三 、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及 评 估 情 况
( 一 ) 事 故 信 息 接 报 及 响 应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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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4日14时50分许,王某某失去平衡掉到二层搅
拌仓后,同事张某某立即下楼呼叫监控室的人和班组长李某某,
14时51分生产车间主任李某某通过电话将现场情况汇报给公司生
产副总张某某,14时54分张某某通过电话将辅助工王某某坠落情
况汇报给总经理安某某。15时10分运输部部长张某某驾驶车辆将
王某某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抢救。15时45分经医生诊
断,王某某已无生命体征,医院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安某某立即
将事故情况报告火车西站街道办事处北站五路社区书记王某和经
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 二 ) 事 故 现 场 应 急 处 置 情 况
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14
时50分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后,一起作业的张某某立即下楼呼叫监
控室的人和班组长李某某,李某某进入搅拌仓里和工友一起将王
某某救出仓外,由公司的车辆送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
当日16时许,经医院确认王某某死亡。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于17
时许接到安某某的事故报告后,区分管副区长、应急管理局、工
信局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开展事故调查。
( 三 ) 医 疗 救 治 和 善 后 情 况
王某某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新疆鑫金石商品混
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通知其近亲属到单位处理善后事宜,经区应急
管理局、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出面协调、沟通,最终达成了
赔偿协议,于2023年4月29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起事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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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其它社会稳定问题。
( 四 )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评 估
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3月18日制定、
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包含有
高处坠落处置方案。从现场视频和笔录询问内容验证,救援工作
比较及时、信息沟通畅通。
四 、 事 故 原 因 分 析
( 一 ) 直 接 原 因 分 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王某某没有佩戴安全带违章进入仓内作业,
掉到二层的搅拌仓里受伤致死,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 二 ) 间 接 原 因 分 析
1.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做到有效监管并及时制止作业
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李某某作为当班班长,一直在二层、三层
平台指挥、安排检维修作业,对于张某某、王某某二人的先后违
章作业行为未及时纠正。
2.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不到位。王某某、张某某参加了安全
教育并进行了考试,但在进入仓内作业时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张某某、王某某二人也没有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佩戴安全带,联
保互保意识欠缺,企业安全教育未达到事故预防的效果。
3.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提供了当天的“搅
拌机内部清理检修作业票”,主要安全措施有10条,但安全措施
内容不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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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 关 责 任 单 位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
到位;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安全检查不到位;教育培训和
安全交底工作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教育和督促从
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上述行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六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和 责 任 单 位 的 处 理 建 议
(一)对事故单位的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项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
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对个人的处理意见
1.王某某,男,汉族,39岁,户口所在地:甘肃省秦安县五营
镇,身份证号:62************3734。王某某不佩戴安全带进入仓
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属违章作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鉴于王某某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
追究其责任。
2.安某某,男,45岁,户口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身份
证号:65************335X。是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作为
单位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有效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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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和培训,检维修作业过程安全检查不到位、作业票安全措施缺
失,对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项规定,对此
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安某某处以上
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李某某,男,52岁,户口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
发区,身份证号:65************2596。作为新疆鑫金石商品混
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安环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
作,未认真开展检维修作业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违章作业行为,
未认真组织审核作业票内容的完整性、措施制定的科学性,开展
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效果不佳。该行为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规定,对
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李某某处其上一年年
收入百分之四十罚款。建议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暂停李某某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1年。
4.李某某,当班班长,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到
位,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行为。张某某,和王某某一起作业
的人员,自己作业没有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没有提醒王某某佩戴安
全防护用品、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联保互保不到位,安全意识淡
薄。建议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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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给予李某某、张某某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抄送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七 、 事 故 主 要 教 训
(一)检维修方案是作业安全的第一道保障措施。检维修作
业前必须到现场进行确认、开展危险源辨识、制定检维修方案和
应急救援预案,作业前检查工器具的准备情况。
(二)作业过程的检查、监管能及时发现、消除隐患。管理
人员必须要尽职尽责,及时发现、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三)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检查、督促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岗
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杜绝违章作业。
八 、 事 故 整 改 和 防 范 措 施
(一)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
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活动,深入剖析违章作业行为的危害。对全体人员进行再教育、
再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二)严格执行检维修工作票制度,重新辨识搅拌机内部清
理检修存在的风险,补充、完善相关的安全措施。
(三)加强现场管理,举一反三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
是检维修作业过程的检查,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
类安全隐患。
(四)采取技术或其它措施,解决下料口关闭不严存在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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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隐患问题。
九 、 附 件 :
事故现场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