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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头屯河区)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6·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乌鲁木齐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发布:2026-04-21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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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
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6·6”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经开区(头屯河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7 月 16 日

目 录
一、 事故基本情况 ............................................................ 1
(一)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单位概况 .................................... 1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3
(三)事故发生经过 ................................................................ 4
(四)事故现场情况 ................................................................ 4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7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 7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7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 8
(一)直接原因分析 ................................................................ 8
(二)间接原因分析 ................................................................ 8
(三)其他原因排除 ................................................................ 8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8
五、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9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 9
(二)对个人的处理意见 ........................................................ 9
六.事故主要教训 ............................................................ 10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 10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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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
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6·6”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6 月 6 日 17 时 40 分许,在经开区头屯河街道八
钢附一路,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一车辆在起步时发生车辆伤
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27.6360 万元。
事故接报后,管委会(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93 号)有关规定,成立由头屯河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
局(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钢城公安分局、
人社局、交警大队、总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第四
纪检监察组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下设 3 个工作小组,分
别为综合小组、技术小组和善后小组。
事故调查从现场勘验、调取原始资料开始,结合笔录询问、
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多次召开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修改、提交审核。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6·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
起因从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注
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头屯河区头屯河农场,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企业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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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6590***********。公司主营业务为:道路
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机械设备租赁等。
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许可证编号(兵交运许可十二师字 66120000****号)
证件有效期至 2027 年 10 月 11 日。
2024 年 9 月 23 日,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宝新盛
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矿粉区域生产业务承揽合同》,自 2024
年 9 月 26 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有效截止日期至 2027 年 9 月
25 日,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2024 年 9 月 23
日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签订了《外协单位治安、消防、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
2.新疆宝新盛源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3 月 9 日,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
屯河区)头屯河农场,注册资金 10000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
郭某某,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公司经
营范围为:矿渣微粉、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凭环评报告方
可生产);路延石、地面防滑彩砖加工、销售。
3.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1 月
28 日,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注册资金 4512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
工处理、建筑材料销售等。
2019 年 12 月 26 日,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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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宝新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共同的上级公司宝武集团环境资
源科技有限公司印发《关于明确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
司组织机构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明确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对新疆宝新盛源建材有限公司实施一体化管理,宝新
盛源法律口径组织机构不变,内部管理口径定位为新疆互力佳
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个作业单元。
根据以上的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宝新
盛源建材有限公司、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三方之间签订的
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实际作业中安全管理情况,在
此次事故相关的作业中,由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负责对业务承揽单位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工
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进行安全问
题整改。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公司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符合要求;公司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公司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未取得实效,对驾驶人
员开展的三级教育培训时长未达到制度要求;公司从业人员对
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熟悉,开展作业时违
章作业;公司未严格督促从业人员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公司制定的驾驶员出车前告知制度未严
格落实;公司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了
应急演练;向从业人员提供了劳动防护用品。
2.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设立了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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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符合要求;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开展了对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日常作业活动的
安全检查工作、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监督工作,对新疆鸿盛物流
有限公司从业人员违章行为的考核工作,并提供了相应记录,
同时通过外协单位月度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对新疆鸿盛物流有
限公司存在的日常作业安全问题进行了通报;基本履行了对新
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 6 日 17 时 37 分许,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
驾驶员王某军驾驶号牌为新 A255***(鲁 H8***挂)的三一牌
重型半挂牵引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头屯河街道八一路附一路
路段,将车辆停在附一路道路中线附近位置,随后王某军在驾
驶室里与车辆南侧路外的另一名驾驶员交谈,约 57 秒后,王
某军未仔细观察周边环境,启动车辆并起步前进,此时车头右
前侧 1 名行人王某新由北向南步行,王某军驾驶车辆沿八一路
向西行驶,将行人王某新卷入车底并发生碾压,驾驶员王某军
察觉车辆轮胎出现异常颠簸,随后向西行驶约 15 米停车查看
后发现了发生事故的情况。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事故调查组现场查看,该起事故发生于头屯河街道八一
路 附 一 路 路 面 。 车 辆 号 牌 新 A25**** , 厂 牌 型 号 为 三 一
SYM42503S*****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注册
日期 2023 年 6 月 6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25 年 6 月。车辆保险
正常在保。牵引车外廓尺寸:长 7.345 米,宽 2.545,高 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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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最大允许牵引质量 37670 千克。事发时挂载挂车,装载的
货箱长 6.058 米,宽度 2.55 米,高 2.896 米,货箱自重 2780
千克,货箱内未装载货物。
事发时间约为 17 时 38 分许,室外路面自然光线良好,路
面平整,双向 2 车道,无视线障碍。
(事故现场概貌及车辆发生碾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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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外观及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的停车位置)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亡人员情况
王某新,男,汉族,53 岁,身份证号:******19721114****,
居住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2025 年 6 月 6 日 17 时 55
分在事故现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 327.6360 万元。其中,车辆三
者责任险赔付 103.6400 万元,一次性赔偿 70.0000 万元(包含
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医疗费、王某新家属
的交通费、食宿费等),一次性工亡补助费 108.3760 万元,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4.6200 万元,职工工亡保险赔偿 40.0000
万元,工会一次性工亡互助保障补助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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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刻向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报告
情况,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立刻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并向新疆互力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八钢安保部报告了事故
情况。经开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局同时接到了市应急管理
局、八钢安保部的事故信息情况通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刻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和 110
报警电话,钢城公安分局民警、经开区第二人民医院急救人员
立刻到达现场进行警戒和伤势检查,经开区(头屯河区)应急
管理局、头屯河街道办事处、乌鲁木齐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也到达现场开展现场勘验和事故调查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20 接报后急救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伤者伤势,17 时
55 分急救人员确认伤者王某新伤势过重现场死亡。新疆鸿盛
物流有限公司立刻通知了死者家属,并开展后续的善后处置工
作。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于 6 月 9 日达成了赔偿
协议,家属情绪稳定,未造成其他社会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现场调查,事故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顺畅,现场应
急救援处置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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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驾驶员王某军违反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制定的《作业指
导书》(载重汽车驾驶员篇)行车规范第 5.3.1 条1,在未确认
安全的情况下起步行驶,碾压车辆右前方的行人王某新,造成
此次车辆伤害事故。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对驾驶员开展安全
教育培训的安全管理职责,对驾驶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时长不足,
培训教育未取得实效,造成公司驾驶员对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
程不熟悉;
2.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未正确履行出车前告知制度,督
促驾驶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未取
得实效,造成公司驾驶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上的安全管理缺陷是导致此次
车辆伤害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其他原因排除
经现场勘察、询问笔录、调取现场监控录像排除了其他可
能的人为故意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从
业人员开展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培训时长不
足,从业人员不熟悉公司载重汽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未严
1
第 5.3.1 条:先顺时针绕车一周,上车启动车辆,打转向灯,观察后视镜、倒车镜,确认安
全,鸣笛示警后,挂一档,松驻车制动,起步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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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关于驾驶员出车前告知的
制度,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之规定。
五、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给予相应
的处理。
(二)对个人的处理意见
1.王某军,男,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身份证号:
*******19760314****,住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王某军
在从事道路运输作业时,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违反公司
安全操作规程,最终造成此次事故,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4之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
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5之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以
2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
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
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 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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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某春,男,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号:******19950318****,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王某春作
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正确履行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的职责;未正确履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责;
未正确履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职责;以上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
第二、第三项6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区
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王
某春给予相应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
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流于形式,未取得实效;公司未
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未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
任,违章作业;最终造成了此次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新疆鸿盛物流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落
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并如实记录保存。严格执行驾驶
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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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出车前告知、日常安全检查、违章行为制止和纠正制度。开
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对全体人员进行再教育、再培训,
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责任意识,熟悉安全管理制度和
操作规程,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八、事故现场示意图
“6·6”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