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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1·5”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乌鲁木齐经开区·政府信息公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发布:2026-04-21 类型:淹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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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新疆宝地产城
发展有限公司“1·5”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经开区(头屯河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5 月 8 日

目 录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1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经过 ........................................................................ 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3
(三)死亡人员情况 ........................................................................ 4
三、现场勘查、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和可能性分析........................4
(一)现场勘察 .................................................................................4
(二)事故相关调查情况 ................................................................ 5
(三)事故可能性分析 .................................................................... 6
四、事故原因.....................................................................................7
五、事故性质及法律责任 ................................................................ 7
六、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7
七、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7
八、事故防范措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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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新疆宝地产城
发展有限公司“1·5”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 月 5 日 16 时 02 分,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
街道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游泳馆发生一起淹溺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乌鲁木齐经开区(头
屯河区)管委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钢城公安分
局、头屯河街道办事处、区文旅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
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询
问笔录、监控视频,同时结合专家组意见,分析了事故发生的经
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新
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1·5”淹溺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08 月 17 日,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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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青某,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7291******,注册资金:92715000 元整,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业;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等。
2023 年 5 月 8 日,该单位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证,许可项目:游泳,有效期至 2028 年 5 月 7 日,许可证编号:
6501060******。
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配备有 7 名游泳救生员;制定有
《救生员岗位作业指导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中
包括《游泳馆溺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2024 年度开展溺
水演练 4 次、火灾演练 3 次;累计培训安全管理人员 9 次、开展
全员安全培训教育 28 次;主要负责人开展隐患排查 8 次、班组
开展隐患排查 34 次,累计发现各类隐患 35 项。
2024 年度,经开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该游
泳馆累计检查 5 次,排查出安全隐患 2 条并进行现场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 月 5 日 08 时,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游
泳馆开始营业,库某、郑某、孙某山、林某、王某良、巨某等 6
名救生员陆续到岗,开展泳区安全保障工作,郑某和孙某山分别
在深水区两侧、林某和王某良分别在浅水区两侧,其他人员做巡
边安保工作。
14 时 29 分,吕某英到达游泳馆,于 14 时 43 分入水,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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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泳道全程采用蛙泳姿势进行游泳锻炼。15 时 50 分,第 8 泳道
深水区救生员孙某山(吕某英丈夫)与第 1 泳道深水区救生员郑
某先后向库某示意后前往卫生间。此时,库某在泳池北侧兼顾整
个深水区安全保障工作。16 时 02 分,吕某英由南向北即将游到
跳台时发生动作停滞,4 秒钟后开始踩水,于 16 时 02 分 49 秒
沉入池底,所处位置水深 2.2 米,过程中无伸手等明显呼救动作。
游泳池全貌 溺水点近照(圆形标记)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6 时 08 分,在第 7 泳道的 1 名男性游泳者发现池底的吕某
英,随即呼叫救生员库某,经 2 人配合将吕某英拖出泳池。救生
员林某、郑某等人也闻讯赶来迅速对吕某英展开心肺复苏。16
时 20 分,120 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对其注射肾上腺素后继续进
行心肺复苏,吕某英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16 时 34 分,接企业报告后,经开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
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钢城公安分局、头屯河街道办事处等相
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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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亡人员情况
吕某英,女,56 岁,身份证号:65**************48,住
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系退休人员。
事故发生后,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协助死者亲属通过
法律途径提起侵权诉讼赔偿。
三、现场勘查、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和可能性分析
(一)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头屯河街道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游泳馆,场馆长 61.86 米、宽 27.6 米、高 15 米,馆内建有一个
200 平米的儿童戏水池、20 平米的造浪池和一个长 50 米、宽 21
米的标准游泳池,事故发生当日,儿童戏水池和造浪池未使用。
标准游泳池南侧水深 1.5 米、北侧水深 2.2 米,水温 26℃,设有
水深告示牌。池壁及池底贴有白色瓷砖,泳道线下方池底贴有黑
色瓷砖线条。泳池东侧和西侧各设置有 2 个救生观察台。
视线遮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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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相关调查情况
1.吕某英在 2023 年 7 月及 2024 年 5 月体检时发现“异常脂
肪肝”、“高血压”(舒张压 82mmHg、收缩压 142mmHg),
体重在 10 个月内下降 22 公斤,其丈夫孙某山表述,由于吕某英
减肥的原因,其在日常生活当中时有头晕、发慌和低血糖等症状。
2.该游泳馆在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有“入馆规定”,其中要求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人员严禁入馆;酒后、饱腹后、过度劳累
时容易发生溺水事故;游泳时需量力而行不可体力透支。
3.事故发生当日监控视频显示,吕某英于 14 时 43 分入水,
16 时 02 分溺水,在 1 小时 19 分钟内完成 29 个 50 米单程,累
计 1450 米,最短休息时间 28 秒,最长休息时间 63 秒,全程未
离开泳池。孙某山表述,吕某英平时游泳时长 1 小时左右,游泳
距离约 500 米。
4.监控视频显示,吕某英在 16 时 02 分发生动作完全停滞到
沉入水底,无明显求救动作。
5.据相关救生员及发现吕某英溺水的游泳者表述,他们对吕
某英开展心肺复苏时,其未吐水,吐出的是饭食,由此可以推断:
吕某英发生溺水至死亡前,未出现呛水或吞水的现象。
6.事故发生时,泳池内有 16 名游泳者,其中 4 名在池边休
息,12 名在池内游泳。
7.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第 1
部分:游泳场所 5.1 条规定[1],该游泳池设计与装修符合技术要
[1] 5.1 条: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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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8.2025 年 1 月 6 日 16 时许,事故调查组现场核查过程中发
现,泳池北侧 70%墙壁采用玻璃幕墙进行透光,从泳池南侧、西
侧方向观察东北侧事故地点,水面均存在光线反射,水下视线被
池底黑色瓷砖及泳道线浮球有所影响。调查组安排人员穿着与吕
某英相同的泳装(黑色泳衣、白色泳帽),模拟事故发生过程。
通过各角度观察,视线均受不同程度影响,特别是泳衣与池底标
线颜色相近,可能会影响救生员作出判断。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因死者家属拒绝尸检,无法获取死亡的具体原因。
经调查组组织具有社会体育高级指导员、游泳培训师、裁判
员等资质的人员进行研判后推断:
1.由于吕某英患有高血压、低血糖等疾病,不应当参与游泳
运动。
2.与日常运动量相比,吕某英事发当日游泳过程中休息时间
较短,极有可能造成体力严重透支,肌肉疲乏。
3.对于非专业者,蛙泳是采用水下吐气,露头呼气的换气方
式。吕某英泳姿不规范,仅露出半个头部进行换气,最后一次露
头换气时,迎面遇到了对向游泳者经过时荡起的水浪,为避免呛
水吕某英选择闭气,发生干性溺水[2](急救做心肺复苏时,口鼻
内未吐出水。),丧失意识,出现动作停滞并沉入水底,当时所
[2]干性溺水:是指人体喉部痉挛导致气道关闭,水无法进入肺部,但仍会引发严重的生理反应,甚至可能导致
窒息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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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位置水深 2.2 米。
四、事故原因
吕某英当日游泳距离几乎是平时的 3 倍,属于高强度游泳,
身体状况已达到极限,体内需氧量激增,呼吸会更加急促;心率
可能接近或达到个人的最大心率,加之出现干性溺水,因自身身
体原因导致死亡。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1·5”淹
溺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第 1 部
分:游泳场所 7.2 条规定[3],该游泳馆游泳池水面面积 1050 ㎡,
应保持 6 名救生员在岗,事故发生当时,该游泳馆有 5 名救生员。
七、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经开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按照
行业相关规定对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立
即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按照行业相关标准,营业时间内
配足配齐游泳救生员,加强救生员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切实提
高救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大对游泳运动者的宣传提示,
[3] 7.2 条规定:水面面积在 250 ㎡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 3 人;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上的游泳
池,应按面积每增加 250 ㎡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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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游泳者的安全意识;积极采用科技措施增强对异常状况的判
断能力。
(二)经开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头屯河街道
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立即对辖区高危体育项目场
馆开展隐患大排查工作,举一反三,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研究类似情况的发生,全面提升体育项目运营单位的能力水平。
“1·5”淹溺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