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1·5”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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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新疆宝地产城 发展有限公司“1·5”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经开区(头屯河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2025 年 5 月 8 日 目 录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1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 2 (一)事故发生经过 ........................................................................ 2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3 (三)死亡人员情况 ........................................................................ 4 三、现场勘查、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和可能性分析........................4 (一)现场勘察 .................................................................................4 (二)事故相关调查情况 ................................................................ 5 (三)事故可能性分析 .................................................................... 6 四、事故原因.....................................................................................7 五、事故性质及法律责任 ................................................................ 7 六、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7 七、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7 八、事故防范措施 .............................................................................8 — 1 — 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新疆宝地产城 发展有限公司“1·5”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1 月 5 日 16 时 02 分,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 街道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游泳馆发生一起淹溺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乌鲁木齐经开区(头 屯河区)管委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钢城公安分 局、头屯河街道办事处、区文旅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等部门 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询 问笔录、监控视频,同时结合专家组意见,分析了事故发生的经 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经开区(头屯河区)头屯河街道新 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1·5”淹溺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08 月 17 日,类 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 — 2 — 人:青某,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7291******,注册资金:92715000 元整,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业;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等。 2023 年 5 月 8 日,该单位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证,许可项目:游泳,有效期至 2028 年 5 月 7 日,许可证编号: 6501060******。 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配备有 7 名游泳救生员;制定有 《救生员岗位作业指导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中 包括《游泳馆溺水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2024 年度开展溺 水演练 4 次、火灾演练 3 次;累计培训安全管理人员 9 次、开展 全员安全培训教育 28 次;主要负责人开展隐患排查 8 次、班组 开展隐患排查 34 次,累计发现各类隐患 35 项。 2024 年度,经开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对该游 泳馆累计检查 5 次,排查出安全隐患 2 条并进行现场整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1 月 5 日 08 时,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职工游 泳馆开始营业,库某、郑某、孙某山、林某、王某良、巨某等 6 名救生员陆续到岗,开展泳区安全保障工作,郑某和孙某山分别 在深水区两侧、林某和王某良分别在浅水区两侧,其他人员做巡 边安保工作。 14 时 29 分,吕某英到达游泳馆,于 14 时 43 分入水,在第 — 3 — 8 泳道全程采用蛙泳姿势进行游泳锻炼。15 时 50 分,第 8 泳道 深水区救生员孙某山(吕某英丈夫)与第 1 泳道深水区救生员郑 某先后向库某示意后前往卫生间。此时,库某在泳池北侧兼顾整 个深水区安全保障工作。16 时 02 分,吕某英由南向北即将游到 跳台时发生动作停滞,4 秒钟后开始踩水,于 16 时 02 分 49 秒 沉入池底,所处位置水深 2.2 米,过程中无伸手等明显呼救动作。 游泳池全貌 溺水点近照(圆形标记)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6 时 08 分,在第 7 泳道的 1 名男性游泳者发现池底的吕某 英,随即呼叫救生员库某,经 2 人配合将吕某英拖出泳池。救生 员林某、郑某等人也闻讯赶来迅速对吕某英展开心肺复苏。16 时 20 分,120 到达现场,医护人员对其注射肾上腺素后继续进 行心肺复苏,吕某英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16 时 34 分,接企业报告后,经开区(头屯河区)应急管理 局、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钢城公安分局、头屯河街道办事处等相 关部门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 4 — (三)死亡人员情况 吕某英,女,56 岁,身份证号:65**************48,住 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系退休人员。 事故发生后,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协助死者亲属通过 法律途径提起侵权诉讼赔偿。 三、现场勘查、事故相关调查情况和可能性分析 (一)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头屯河街道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职工 游泳馆,场馆长 61.86 米、宽 27.6 米、高 15 米,馆内建有一个 200 平米的儿童戏水池、20 平米的造浪池和一个长 50 米、宽 21 米的标准游泳池,事故发生当日,儿童戏水池和造浪池未使用。 标准游泳池南侧水深 1.5 米、北侧水深 2.2 米,水温 26℃,设有 水深告示牌。池壁及池底贴有白色瓷砖,泳道线下方池底贴有黑 色瓷砖线条。泳池东侧和西侧各设置有 2 个救生观察台。 视线遮挡情况 — 5 — (二)事故相关调查情况 1.吕某英在 2023 年 7 月及 2024 年 5 月体检时发现“异常脂 肪肝”、“高血压”(舒张压 82mmHg、收缩压 142mmHg), 体重在 10 个月内下降 22 公斤,其丈夫孙某山表述,由于吕某英 减肥的原因,其在日常生活当中时有头晕、发慌和低血糖等症状。 2.该游泳馆在大厅明显位置张贴有“入馆规定”,其中要求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人员严禁入馆;酒后、饱腹后、过度劳累 时容易发生溺水事故;游泳时需量力而行不可体力透支。 3.事故发生当日监控视频显示,吕某英于 14 时 43 分入水, 16 时 02 分溺水,在 1 小时 19 分钟内完成 29 个 50 米单程,累 计 1450 米,最短休息时间 28 秒,最长休息时间 63 秒,全程未 离开泳池。孙某山表述,吕某英平时游泳时长 1 小时左右,游泳 距离约 500 米。 4.监控视频显示,吕某英在 16 时 02 分发生动作完全停滞到 沉入水底,无明显求救动作。 5.据相关救生员及发现吕某英溺水的游泳者表述,他们对吕 某英开展心肺复苏时,其未吐水,吐出的是饭食,由此可以推断: 吕某英发生溺水至死亡前,未出现呛水或吞水的现象。 6.事故发生时,泳池内有 16 名游泳者,其中 4 名在池边休 息,12 名在池内游泳。 7.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第 1 部分:游泳场所 5.1 条规定[1],该游泳池设计与装修符合技术要 [1] 5.1 条: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 6 — 求。 8.2025 年 1 月 6 日 16 时许,事故调查组现场核查过程中发 现,泳池北侧 70%墙壁采用玻璃幕墙进行透光,从泳池南侧、西 侧方向观察东北侧事故地点,水面均存在光线反射,水下视线被 池底黑色瓷砖及泳道线浮球有所影响。调查组安排人员穿着与吕 某英相同的泳装(黑色泳衣、白色泳帽),模拟事故发生过程。 通过各角度观察,视线均受不同程度影响,特别是泳衣与池底标 线颜色相近,可能会影响救生员作出判断。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因死者家属拒绝尸检,无法获取死亡的具体原因。 经调查组组织具有社会体育高级指导员、游泳培训师、裁判 员等资质的人员进行研判后推断: 1.由于吕某英患有高血压、低血糖等疾病,不应当参与游泳 运动。 2.与日常运动量相比,吕某英事发当日游泳过程中休息时间 较短,极有可能造成体力严重透支,肌肉疲乏。 3.对于非专业者,蛙泳是采用水下吐气,露头呼气的换气方 式。吕某英泳姿不规范,仅露出半个头部进行换气,最后一次露 头换气时,迎面遇到了对向游泳者经过时荡起的水浪,为避免呛 水吕某英选择闭气,发生干性溺水[2](急救做心肺复苏时,口鼻 内未吐出水。),丧失意识,出现动作停滞并沉入水底,当时所 [2]干性溺水:是指人体喉部痉挛导致气道关闭,水无法进入肺部,但仍会引发严重的生理反应,甚至可能导致 窒息和死亡。 — 7 — 处位置水深 2.2 米。 四、事故原因 吕某英当日游泳距离几乎是平时的 3 倍,属于高强度游泳, 身体状况已达到极限,体内需氧量激增,呼吸会更加急促;心率 可能接近或达到个人的最大心率,加之出现干性溺水,因自身身 体原因导致死亡。 五、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1·5”淹 溺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单位存在的问题 依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第 1 部 分:游泳场所 7.2 条规定[3],该游泳馆游泳池水面面积 1050 ㎡, 应保持 6 名救生员在岗,事故发生当时,该游泳馆有 5 名救生员。 七、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经开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按照 行业相关规定对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 八、事故防范措施 (一)新疆宝地产城发展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立 即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按照行业相关标准,营业时间内 配足配齐游泳救生员,加强救生员再教育、再培训工作,切实提 高救生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大对游泳运动者的宣传提示, [3] 7.2 条规定:水面面积在 250 ㎡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 3 人;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上的游泳 池,应按面积每增加 250 ㎡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 8 — 提高游泳者的安全意识;积极采用科技措施增强对异常状况的判 断能力。 (二)经开区(头屯河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头屯河街道 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立即对辖区高危体育项目场 馆开展隐患大排查工作,举一反三,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研究类似情况的发生,全面提升体育项目运营单位的能力水平。 “1·5”淹溺事故调查组 2025 年 5 月 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