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黑甲山街道“9·14”经营性路外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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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天山区黑甲山街道“9·14”经营性路外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 9 月 14 日 4 时 50 分许,天山区黑甲山前街未来云 庭建设项目工地后门处,新 B49670 重型自卸车与无号牌两轮车 发生碰撞,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61.8 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天山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纪 委监委、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应急管理局、建设局、道路运输 执法分局、人社局、总工会、黑甲山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组成 的天山区“9·14”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了事 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通过现场取证、专业鉴定、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 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天山区黑甲山街道“9·14”经营性路外事故,是 一起经营性车辆与其他机动车在道路外发生的车辆碰撞事故。现 将事故调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及单位概况 1.阿**,系事故中无牌照两轮车驾驶人员,非未来云庭建设项 目职工,事故发生时驾驶无牌照两轮车在路面行驶。 2.靳**,系新 B49670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事故发生时驾驶 — 2 — 车辆前往未来云庭项目拉运土石方。 3.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该单位成立于 2009 年 3 月 4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523236827409889,法定代表人 史**,注册资本 3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冷藏车道路 运输;集装箱道路运输;大型货物道路运输;城市配送;代办车 辆手续;汽车新车销售。靳**将新 B49670 重型自卸货车挂靠于该 单位。 4.新疆东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该单位成立于 2018 年 1 月 11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7TMDR8K,法定代 表人蒲**,注册资本肆仟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舞路 7254 号 恒大绿洲商住小区三期 3 栋**室,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许可 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 破作业除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 程监理;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文物保护工程勘察; 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勘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地质灾害治 理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路管理与养护;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该单位系未来云庭项目土方施工单位。 (二)事故车辆情况 经司法鉴定,发生事故的新B49670重型自卸货车及无牌照 两轮车情况如下: — 3 — 1.新B49670,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总质量为31000kg,车 辆年审有效期至2026年4月。道路运输证号:昌652323011540, 初领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有效期自2022年4月22日至2026年4 月21日。经鉴定该车辆制动性能、前下部防护装置、后部车身反 光标识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无号牌两轮车,产品商标为小牛∩∣∪,型号为TDR142Z, 整车质量为95.2kg,不具备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功能,其 规格和结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的要求,属于机动车范畴,类型为二轮摩托车。 (三)涉事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呼图壁县迅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未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动态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新B49670 车辆存在21条超速三级以上报警信息,该公司未按照制度对驾驶 人员予以处理。 (四)事故经过 2025 年 9 月 14 日,靳**驾驶新 B49670 重型自卸货车,为新 疆东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未来云庭项目,进行土石方 拉运。凌晨 4 时 50 分许,靳**驾驶新 B49670 重型自卸货车沿天 山区黑甲山前街由东向北右转行驶至未来云庭工地后门前时,其 底盘前部左侧与阿**驾驶的由东向西偏北侧翻的无号牌两轮车左 侧发生碰撞。 (五)事故现场情况 — 4 — 事故发生地位于天山区黑甲山前街 555 号未来云庭项目工地 后门处,黑甲山前街为东西走向道路,北侧有一开口。新 B49670 重型自卸车车头朝北偏西停止于事故地点路面上,其一轴左轮中 心位于事故地点南北走向道路东侧边缘以东 59.5m 处,其四轴左 轮中心位于事故地点南北走向道路东侧边缘以东 62.0m 处。无号 牌两轮车车头朝北右侧倒地停止于新 B49670 重型自卸车停止位 置前下部,其前轮中心位于事故地点南北走向道路东侧边缘以东 59.4m 处,后轮中心位于事故地点黑甲山前街南侧边缘以北 19.9m 处。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阿**,即无牌照两轮车驾驶人。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1.8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应急处置及医疗善后情况 2025 年 9 月 14 日 5 时 0 分,天山区应急指挥中心收到天山 区交警大队报,天山区黑甲山前街 555 号未来云庭项目工地后门 前,发生一起车辆碰撞事故。天山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通知属地 街道及相关部门前往现场。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 大队、黑甲山街道办事处等相关人员接报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进行应急处置和现场取证。 驾驶人员第一时间拨打 120 电话,将伤者阿**送至乌鲁木齐 市友谊医院,经入院抢救后于 2025 年 9 月 14 日 6 时 25 分死亡。 — 5 — 新疆东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目 前善后赔偿待事故责任划分完毕后由保险公司按照责任划分进 行赔付。 (二)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能立即拨打 120,及时将伤者送医救治。 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黑甲山街道办事处等 相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能够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处 置正确、有效,未造成不良影响。 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靳**在夜间行驶、转向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 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阿**在夜间驾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驾驶,快 速自 B49670 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超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 一。 (二)间接原因 1.靳**在驾驶前,未对新 B49670 重型自卸货车安全技术性能 进行认真检查,在车辆存在制动性能、前下部防护装置、后部车 身反光标识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问题的情况下,盲目驾驶车辆 从事运输活动,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阿**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执照的情况下,盲目驾驶摩托车上 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 6 — (三)事故性质 根据鉴定意见,事故发生点位置东西方向位于事故地点南北 走向道路东侧边缘以东 59.4m~60.4m 范围内,南北方向位于黑甲 山前街南侧边缘以北 18.9m~19.9m 范围内,该位置位于新疆东升 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范围内,故该起事故属于经营性货运 车辆在道路外发生的与其他机动车辆的碰撞事故。 五、事故责任处理建议 (一)靳**在驾驶前,未对新B49670重型自卸货车安全技术 性能进行认真检查,转向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 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 天山区交警大队按照相关规定,对靳留行依法进行处理。 (二)阿**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在夜间驾驶时未注意观察 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快速自新B49670重型自卸货车右 侧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同等责任。鉴 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三)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 育和培训,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 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市交通 运输执法局天山区分局将违法线索移交至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依 — 7 — 法予以处理。 (四)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史**未组 织制定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未及时消除新B49670重 型自卸货车制动性能、前下部防护装置、后部车身反光标识不符 合相关技术标准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建议由市交通运输执法 局天山区分局将违法线索移交至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 理。 六、事故整改措施建议 (一)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 真落实,要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督促从业人 员依法安全驾驶,要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如实记录,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呼图壁县迅达车辆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史**要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组织制定 并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本单 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常态化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新疆东升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强化施工区域风险 辨识,健全夜间施工车辆进出工地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车辆驾 — 8 — 驶员等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有效防范车辆伤害风险,严防此类 事故再次发生。 天山区黑甲山街道“9·14”事故调查组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