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金马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9·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调查报告

来源:孟连县·安全生产(孟连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发布:2026-05-18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当前位置: 首页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5022/20260518-00001 公开目录 安全生产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孟连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6-05-18 名 称 金马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9·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调查报告 文 号 主 题 词 体 裁 服务对象 生效日期 著录时间 存放位置 废止日期 ! -- 金马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9·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案调查报告2024年9月6日14时30分左右,在娜允镇金马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内通信线路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企业隐瞒不报,直至2024年9月8日9时40分左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发生事故。收到举报后,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执法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并联系相关负责人核实情况,核实后同步展开事故调查工作。为认真落实各级领导批示,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经县政府批准,抽调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纪委、县工信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娜允镇政府有关同志组成金马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9·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并邀请县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金马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9·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企业瞒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事故基本情况(一)工程基本情况此次发生事故为澜沧伟通工程部实施的孟连县金马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通信线路施工项目。2024年5月10日,深圳市粤强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澜沧伟通工程部签订施工合同,就深圳市粤强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运营商的各类通信工程项目,部分委托澜沧伟通工程部的合作事宜达成协议。(二)事故相关单位概况发包方:深圳市粤强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E5CT3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向南社区海德二道470号海德大厦A1003I,成立日期:2018年12月10日,法定代表人:任某。承包方:澜沧伟通工程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8MA6P1WPM2E,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某壮,注册日期:2019年8月27日,经营场所: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勐朗镇东朗路土地局背后发展银行旁李娜妥家租房。经营范围:通讯线路施工,管道施工、通讯设备安装维修、铁塔基础施工、工程劳务分包、电力工程施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三)事故发生单位施工组织及安全管理情况1.施工组织情况澜沧伟通工程部负责人杨某壮在未和深圳市粤强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报备的情况下,从设计院拿到图纸后,于2024年9月6日上午10时私自召集穆某东(死者)、李某海、穆某旭、杨某楠(均签订劳动合同)入场施工。2.安全管理情况2024年9月6日,穆某东(死者)等4人入场施工前,澜沧伟通工程部对其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及安全生产培训。施工过程中,工人认为施工高度过低,仅有2.5米,不用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故在无防护的情况下施工。(四)事故发生经过概况1.事故发生前现场作业情况2024年9月6日上午10时左右,,穆某东(死者)等4名施工人员进入金马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进行通讯线路穿线作业。4人吃过午饭后,于下午14时继续作业。穆某东(死者)站立在铝合金材质的人字梯上,在桥架内进行通讯穿线作业,离地约2.5米,李某海手扶人字梯,穆某旭负责释放通讯线(距离事故现场10米左右),杨某楠在旁边休息。2.事故发生具体经过根据现场施工人员笔录,2024年9月6日14时31分,作业时穆某东突然发出“哎呀”的叫声,然后脚把梯子踢开,单手挂在消防管道上并往下摔落。由于事发突然,并未有人留意穆某东(死者)是何部位先落地。穆某东(死者)头部、手臂轻微擦伤,口角出现部分白沫。穆某旭扶起穆某东(死者)脑袋后进行了掐人中、做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过一会后出现一名女士接手继续给穆某东(死者)做心肺复苏直至救护车到来,后经救护车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五)事故现场情况经勘查,穿线作业的桥架距离地面约3米,事发事故地面为硬化水泥地,死者血迹不明显。该事故为企业瞒报2天后经举报查实,未能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已被破坏。(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穆某东,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533***************,住址:云南省保山市******************。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此次事故预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60000元(大写:贰佰零陆万元)。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2024年9月8日9时46分,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匿名举报发生事故;在初步核实情况后,于9月10日17时值班人员传真报县委办,17时12分书面报市局执法科,17时36分传真报政府办。(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组织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工作人员于2024年9月8日10时15分左右到达医院及现场进行举报核实工作,核实后同步展开事故调查。(三)现场抢救及医疗救治情况事故发生后,李某海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14时35分),并联系施工负责人杨某壮(死者堂妹夫),穆某旭对穆某东(死者)进行心肺复苏及掐人中等抢救措施,后由一位热心女士(未知姓名,来历)接手进行心肺复苏直到救护车到来。14时50分孟连县医院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穆某旭配合医护人员将穆某东抬上救护车,赶往县医院,此时穆某东无明显生命体征,15时03分到达县医院并立即展开抢救,17时56分县医院通知抢救无效死亡。穆某东死亡原因(死亡证明)为:呼吸、心跳骤停。(四)善后处理情况得知事故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同时,要求深圳市粤强通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澜沧伟通工程部相关负责人积极与死者家属联系沟通,做好家属思想工作,商谈善后赔偿等相关事宜。通过与死者家属多次协商后,9月8日签订赔偿协议,并分批次支付清赔偿款。死者遗体于9月9日火化,并带回保山老家进行安葬。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暂未发现相关网络舆情。三、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澜沧伟通工程部作业人员穆某东(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澜沧伟通工程部作为用人单位,未给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疏于对施工人员的督促、管理,致使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施工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2.澜沧伟通工程部负责人杨某壮在项目未立项、未报备的情况下私自召集工人施工,同时未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未按职责要求委派他人监督施工人员佩戴防护用品,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一)事故责任单位分析及处理意见澜沧伟通工程部作为用人单位,未给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疏于对施工人员的督促、管理,致使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规作业,且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属于瞒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澜沧伟通工程部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并建议由孟连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澜沧伟通工程部做出行政处罚。(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分析及处理意见1.澜沧伟通工程部负责人杨某壮在项目未立项、未报备的情况下私自召集工人施工,同时未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未按职责要求委派他人监督施工人员佩戴防护用品,且事故发生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属于瞒报,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事故调查组据此认定澜沧伟通工程部负责人杨某壮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鉴于澜沧伟通工程部为个体工商户,杨某壮为负责人,一案双罚不适用,且已处罚单位,故免于对其行政处罚。2.施工人员穆某东(死者),安全意识淡薄,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帽,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五、事故主要教训1.金马印象小区地下停车场“9·6”高处坠落一般事故是一起典型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未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充分暴露出我县辖区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发展理念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麻痹意识和侥幸心理,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疏于对从业人员的督促、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六、事故防范整改措施(一)澜沧伟通工程部负责人杨某壮要强化安全生产意识,严格按照项目施工流程,先立项再施工,同时施工前及时向发包公司报审,做到先批再建,杜绝未经报审擅自开工的情况出现,同时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排查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流于形式,让安全生产工作真正落实在各个环节。(二)澜沧伟通工程部必须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要求佩戴、使用,同时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督促、管理,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