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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龙泉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7.29”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易门县·事故调查报告(易门县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发布:2026-10-09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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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龙泉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7·29”
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易门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9月22日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2
(三)事故发生经过...........................................................................4
(四)事故现场情况...........................................................................4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6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6
三、事故原因分析....................................................................................6
(一)直接原因分析...........................................................................6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7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7
(四)间接原因分析...........................................................................7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8
(一)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8
(二)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8
(三)易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9
五、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0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0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10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11
(四)对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处理建议............................................13
六、事故主要教训..................................................................................13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4
(一)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14
(二)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14
(三)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15
(四)易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15
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7·29”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15

— 1 —
易门龙泉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7·29”
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7月29日10时25分许,位于云南易门产业园区麦子田
片区的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易门海川管业有限公司厂
房屋顶进行光伏电站安全隐患专项整改项目施工过程中 ,发生
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作业人员金*涛现场死亡。事故直接经
济损失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 ,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 ,要求做好善后
和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493号)等有
关规定,易门县人民政府于7月29日成立了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
限公司“7·2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依法开展事
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 “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
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 ”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 、询问相关
人员、收集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资料 、综合分析 ,查清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了
事故性质和责任 ,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建
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 ,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
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 ,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7·29”事故,是
一起因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下雨前未停止作业 ,从业人
员金*涛违规作业,不慎发生高处坠落,致其死亡的一般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 2 —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1********** ,企业类型:有限责
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高*安,2024年4
月18日取得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 《建筑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编号 :云建安 A ( 2 0 2 4)
007****。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输电、供
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 、维修和试验 ;建设工程施工 (除核
电站建设经营 、民用机场建设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公路工
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 ;发电业务 、输电业务 、供配电业务 ;
建筑劳务分包。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
16日,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矣六街
道观云海云漫岭 *栋*单元****号。2026年2月5日,公司取得由
昆明市官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 》,有效期至2031年2月5日。2026年5月27日取
得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许可
证》编号:(云)JZ安许证字〔2026〕80****号,有效期至2029年5
月27日。公司为作业人员配发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了意
外保险。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2026年6月20日,云南
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公司承包的玉溪易门云华新能源有限
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隐患专项整改项目劳务工作发包给云
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工程项目地点坐落于云南易门产业
园区麦子田片区的易门海川管业有限公司厂房屋顶 ,累计占用

— 3 —
屋顶面积约 11万平方米 ,为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隐患整改项
目,双方签订了“施工劳务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公司成立由
法定代表人为组长 ,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机构 ,总
经理高*安为主要负责人 ,李*萌(持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颁发《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书 》编号:云建安C2(2024)007**** )为专职安全管
理员。公司编制了《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9
项(含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管控制
度,高处作业专项管控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闭环制度 ,设
备与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 、应急与处置制度 ,安
全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 ),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按照云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
程》和《玉溪易门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隐患防护措施整改方案 》来
组织开展隐患整改项目准备和施工作业 ,同时编制了安全生产
事故应急预案,2026年7月29日在易门海川管业有限公司厂房屋
顶上作业人员金 *涛、彭*俊、金*雄、尹*飞和现场安全监护人
徐*斌的5人,均取得了由云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高处作业 《特
种作业操作证 》,徐*斌取得了由云南省应急管理厅颁发的高处
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 《建筑施
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均在有效期内 。2026年7月27日,公司对7名进场作业人员 (含
金*涛)实施进场安全及技术交底 ,并组织全部进场作业人员签
订《进场安全承诺书 》;2026年7月29日8时,按作业管理要求组
织召开班前会,落实现场作业安全提示,安排了徐*斌为现场监

— 4 —
督员,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在作业入口梯子处设置了
安全警示标志 ,公司为作业人员配发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购
买了意外保险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管理资料和询问现场管理
人员及作业人员情况 ,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存在 :作业
现场安全管理不力 ;作业人员违规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 ;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
力等问题。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7月29日8时,公司召开了班
前会,对高处作业进行安全交底 ,告知了高处作业的危险因素
和防范措施 ,检查了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工作任务
是在厂房屋顶进行生命线和安全通道钢格网的安装 ,厂房屋顶
上有现场安全监护人徐 *斌和作业人员金 *涛、彭*俊、金*雄、
尹*飞开展施工作业 。10时20分许,天空开始降雨 ,约4分钟后
转为大雨,现场安全监护人徐*斌安排作业人员在屋顶气房屋沿
下避雨,由于金*涛被飘雨淋湿,擅自将安全绳解开准备从气房
内的横梁上到对面的气房屋沿下避雨 ,徐*斌发现后急忙进行制
止,叫他把安全带挂好,从钢格网上绕到对面避雨 ,金*涛在退
回屋顶时不慎踩碎采光瓦,坠落至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云南易门产业园区麦
子田片区易门海川管业有限公司厂房内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
公司施工现场 ,厂房屋顶距离地面 13.14米,死者位于一辆轿车
旁,身着浅灰色上衣 、黑色裤子 ,身上佩戴安全带 ,安全绳连
接于安全带 ,头部旁地面放置一顶安全帽 ,右脚劳保鞋已脱
落,死者额头伤口已用绷带包住,绷带上有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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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遇难人员:金*涛,男,25岁,傈僳族,云南省兰坪县人 ,
身份证号码 :****************** ,户籍地址:云南省怒江傈
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兔峨乡 ********** ,系云南
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业人员,在2026年7月29日的事故中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事故地点 作业现场
进入屋顶入口设置的警戒线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7月29日10时50
分,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李*萌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
高*安作了情况汇报 ,接报后公司主要负责人高 *安作出处置安
排,要求统筹做好报警 、伤员抢救等工作 。事故现场云南朔铭
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杜 *龙拨打110报警电话,11时22

— 6 —
分,110报警服务中心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 ,及时派民警赶赴现
场进行先期调查工作 ,并向易门县应急管理局进行了通报 ,易
门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迅速派员赶赴事故现场 ,会同公安民警
开展先期调查工作 ,初查后,向易门县人民政府及市应急管理
局作了汇报 ,易门县人民政府接报后 ,认真进行研判 ,于当日
成立事故调查组 ,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 。11时25分得知伤者已
无生命体征的消息后 ,高*安及时安排联系金 *涛家属,有效妥
善处理善后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 ,在厂房内云
南朔铭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杜 *龙,于10时25分拨打
了120急救电话 ,同时在120救护人员电话指挥下 ,对现场坠落
人员金*涛进行了心肺复苏 ,10时45分许,120急救人员到达现
场对其进行现场抢救,后告知其已无生命体征。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2026年7月29日经易门县人民
医院现场对金*涛进行现场救治,确认其已无生命体征。2026年
7月30日,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金 *涛家属就死亡赔偿
开展协商调解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 《赔偿协议书 》,善后
处置工作全部完成。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
此次事故应急处置中 ,组织处置得当 ,事故发生后及时将屋顶
剩余作业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 ,同时积极组织伤者救治工作 ,
没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 。县公安机关和县应急
管理局及时开展先期调查工作 ,及时化解纠纷 ,妥善处理善
后,未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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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第6条,在高空、悬崖、陡坡施工的人员,必须系好安全绳,在上下交叉作
业,要有隔离设施,距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搭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 。金*涛违反公司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6条[1]的规定,在准备通过屋顶横梁
到对面气房沿下避雨时自行解开安全带与生命线连接挂点 ,在
退回屋顶行至采光瓦部位时没有将安全带挂钩与生命线连接 ,
不慎坠落到地面 。2.物的不安全状态 。塑料材质采光瓦承重能
力不足以支撑金*涛体重而破碎。以上因素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
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6年8月17日调取
的当日易门县人民医院院前急救病历 ,事故当日经易门县人民
医院医务人员现场救治,确认金*涛现场死亡。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根据对整改项目管理人员及现
场作业人员的询问调查 ,以及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出具的《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 》的检验意见 ,其死亡原因推断
系高坠致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 ,可以排除其他因素致
死。
(四)间接原因分析
根据公司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询问相关人员进行分析:
1.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履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
理主体责任不力 。一是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
患,在2026年7月9日、17日、23日开展的作业现场安全检查
时,未消除高处移动作业未落实安全带双挂点防护 、作业现场

— 8 —
未搭设安全防护网 、采光瓦危险区域未设置 “禁踩区 ”警示标识
的事故隐患 。二是现场管理人员未确保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是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致使作业人员金*涛违规擅自解开安
全带挂钩,冒险前往对面气房屋沿避雨。
2.公司总经理高*安。一是未组织制定2026年度安全教育和
培训计划。二是在2026年7月9日组织开展作业前安全检查时 ,
未及时消除作业现场未搭设防护网 、采光瓦危险区域未设置 “禁
踩区”警示标识的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3.公司安全员李*萌。一是未及时排查出作业现场高处移动
作业安全带双挂点防护不落实 、未搭设安全防护网 、采光瓦危
险区域未设置 “禁踩区 ”警示标识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现场安
全管理履职不到位 ,未督促落实公司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
以及高处移动作业安全带双挂点防护要求 ,未能及时制止现场
违章行为。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履行情况
(一)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的
职能职责,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 《中共易门县发展和改革
局党组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 》(易发改党组
〔2026〕10号),明确各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职责 ,2022年7月22
日 ,对云南易门产业园区麦子田片区广东产业园
A、B、C、D、E五个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依法办理了备案登
记手续。2026年5月25日在易门能源安全微信工作群发送了 “山
西沁源5·22瓦斯爆炸事故警示,2026年5月27日、6月2日、6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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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6月26日、7月17日在群里转发了玉溪发布防汛预警提示。
(二)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负责龙泉街道辖
区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 ,龙泉街道办事处明确各领导
班子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 “一岗双
责”。2025年2月21日中共易门县龙泉街道工作委员会和易门县
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印发了《关于调整街道干部职工岗位的
通知》(易龙党发〔2025〕15号)《关于街道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岗
位调整的通知 》(易龙党发〔2025〕17号),明确了街道综合行政
执法队负责履行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以及统筹其他行业安全
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和消防安全 、燃气安全工作 ,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消防、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2026年4月
21日,印发了《关于调整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易龙
党发〔2026〕24号),明确了各领导负责的相关工作,由党工委委
员、武装部长分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026年4月20日召开党工
委会议,就龙泉街道第一季度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
况及下一步工作开展计划进行研究 ;2026年3月18日组织相关单
位召开了易门县 2026年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
推进会议。2026年3月23日召开干部职工会,传达学习全省安全
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会议精神 ,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 。2026
年7月29日,按照县安委办的通知要求 ,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了
抽查,按照街道党工委和上级相关部门的安排 ,认真开展 2026
年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易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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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2020〕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章的规
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规定的通知》(云政规〔2022〕43号)和《易门县安全生产委
员会关于印发易门县县属和驻易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的
通知》(易安发〔2022〕11号)的要求,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 、
民用飞机及民用船舶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工贸行业企业
(包含商贸企业、通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026年3月
16日组织召开了“易门县2026年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暨治本攻坚三
年行动推进会议 ”,按照《易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 2026年
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认真落实对行业领域内企业开展 2026年的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经调查,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存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三管三必须的规定,履行对分布式光伏电站隐患
整改、检修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行为 。易门县人
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易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在事故
发生前,按照上级安排部署和职责分工 ,认真开展了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未发现上述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未履行安
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
五、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金*涛,系云南
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作业人员 ,违反公司《高空作业安全操作
规程》规定,擅自解开安全带与生命线的挂钩 ,冒险作业,不慎
踩碎采光瓦 ,坠落至地面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鉴于其
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 11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
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
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6]《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
(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
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 ,公司存在以下行
为:一是未采取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在2026年7
月9日、17日、23日开展的作业现场安全检查时,未消除高处移
动作业未落实安全带双挂点防护 、作业现场未搭设安全防护
网、采光瓦危险区域未设置 “禁踩区 ”警示标识的事故隐患 。二
是现场管理人员未确保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
实。三是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 《高空作业安全操
作规程》,致使作业人员金 *涛违规擅自解开安全带挂钩 ,冒险
前往对面气房屋沿避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2]、第四十三条 [3]、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4]之规定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5]、《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第二项 [6]
之规定,对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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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 . 高 *安 ,男 , 4 1 岁 ,汉族 ,身份证号码 :
****************** ,天津市宝坻区人 ,住址:天津市宝坻区
牛道口 *********** ,系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
人、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 。经调查,其存在以
下行为:一是未组织制定 2026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是
在2026年7月9日组织开展作业前安全检查时 ,未及时消除作业
现场未搭设防护网 、采光瓦危险区域未设置 “禁踩区 ”警示标识
的安全事故隐患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 [7]之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
任。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
第一项[9]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 . 李成萌 ,男 , 2 8 岁 ,汉族 ,身份证号码 :
****************** ,云南省宣威市人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
宣威市务德镇***********,系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专职
安全管理员 ,负责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经调查,其存在以
下行为:一是未及时排查出作业现场高处移动作业安全带双挂
点防护不落实、未搭设安全防护网、采光瓦危险区域未设置 “禁
踩区 ”警示标识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是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到

— 13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
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20%至30%的罚
款。
位,未督促落实公司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以及高处移动作
业安全带双挂点防护要求 ,未能及时制止现场违章行为 ,对事
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10]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
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易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11]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
条第一项[12]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部门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易门县发展和改革
局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问题 ,建议由易门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启动约谈程序 ,对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
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六、事故主要教训
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1.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
到位,存在作业人员违反 《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进行作业 、
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情形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
场,公司在组织作业安全检查时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
无安全防护网和“禁踩区”的安全事故隐患。3.公司应根据当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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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情况 ,制定科学可行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针对工
程施工情况及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结构 ,切实有效落实各层级
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增强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能力和作业人员自
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安全意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云南一电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一是认真汲取教训 ,
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开展本次事故警示教育 ,举一反三 ,严格现
场安全管理工作 ,科学分工 ,及时纠正三违行为 ,切实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避免类似事故重演 。二是科学制定并落
实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
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知悉自身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 ,提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 ,为从业人员提供可靠的安全作业环境 。四是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严格履行从
业人员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义务 。五是各层级安全管理人员 ,要
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增强安全防护能力 ,严防各类生产安
全事故的发生。
(二)易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
强化光伏电站运维 、隐患整改类作业行业安全监管 ,归集辖区
光伏电站隐患整改 、检修作业相关信息 ,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
流转渠道 ;将光伏隐患整改屋面高处作业纳入行业安全督导重
点,重点检查项目业主对外包施工单位资质审核 、高处作业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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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雨天等恶劣天气停工制度落实情况 ,通过安全提示 、督导
检查等方式压实参建各方安全责任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责
任单位落实闭环整改。
(三)易门县人民政府龙泉街道办事处 。严格落实安全生
产属地网格化管理责任 ,强化辖区产业园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
督促检查 ,重点关注厂房屋面各类外来施工作业风险 ,常态化
开展安全宣传提示 ,督促企业落实外来施工队伍进场管理 、现
场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风险及时督促企业整
改,强化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互通 ,协同做好辖区企业生产安
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四)易门县工业商贸和科技信息局 。立足工贸行业监管
职责,督促辖区工贸企业履行厂房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 ,针对
厂区内开展的分布式光伏电站安全隐患专项整改作业 ,督促企
业严格落实外来施工单位资质核验 、作业风险告知等准入管
理;把厂房屋面采光瓦等易碎部位风险管控 、外来队伍高处作
业管控纳入工贸企业日常检查内容 ,督促企业及时制止现场违
章冒险作业行为 ,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协
作,协同防范厂房屋顶施工作业高处坠落风险。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深刻汲取 “7·29”一般高
处坠落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引以为戒 。要将此次事故作为安
全管理的警示教材 ,结合自身职责和辖区实际 ,持续推进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 ,聚焦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 ,深
入查找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点 ,采取针对性措施堵塞漏洞 。通
过强化监管 、严格执法 、健全机制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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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确保全县安全
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