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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益花山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6·1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沾益区·事故调查报告(沾益区人民政府) 地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发布:2026-04-15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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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6 月 15 日 15 时许,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18.6 万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
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政府批准(沾区政复〔2025〕145 号),由区
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区工业信息化
和科技局、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花山街道办事
处等单位组成的沾益花山曲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15”事故调
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
院派员参加,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
取证、专家论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
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
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6·15”一般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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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高**未取得有效高处作业特种作业
证,从事堆煤货场大棚顶面亮瓦更换工作过程中,不慎从大棚顶
部坠落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大棚换顶面亮瓦墙面亮瓦;发包单位: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
责任公司;承包单位: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涉事相关单位合同签订情况
2024 年 5 月 15 日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曲靖天生
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内容:
换顶面墙面亮瓦。
2024 年 5 月 16 日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靖天生
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兼项目部副经理朱**签订《承揽
工程合同》,工程名称:大棚换顶面亮瓦墙面亮瓦。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
**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
立日期: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龙华街道办事处庄家湾社区居民委员会昌平路温州商贸城**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3MA6PY7****,经营范围:其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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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明建筑业;建筑工程;公共建筑装饰和装修;室内外装修工程;
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土
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渣土运输;防水防腐保温工程;
建筑修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机电安装
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网络综合布线工
程;工程设计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工程机
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机电
设备、电线电缆、电设备的销售;阀门、管道销售;环保设备制
造、销售、安装、维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注册资本:
**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
立日期:2017 年 4 月 5 日,公司地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花
山 街 道 湖 滨 社 区 **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530328MA6KG0****,经营范围:煤炭产品、矿产品、化工产
品(不含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五金机电、日
用百货、家用电器、化肥、农产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项目部副经理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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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管理安全环保工作。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未以
公司正式文件印发。公司未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岗位特点、
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制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根据要求建立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
案,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未根据风险分级管控管理制度要求建立
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2.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未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厂长缪**兼职管理
安全环保工作。公司编制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未以公司正式
文件印发,无落款无发文日期。公司未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
岗位特点、人员结构组成,有针对性地制定单位负责人、职能部
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和培训计划;未根据要求建立个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
对发包项目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6 月 15 日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余**、
朱**、高**到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大棚顶施工换亮
瓦工作。15 时许大棚亮瓦换完,余**、朱**、高**准备从棚顶
下到地面,余**先下到地面,朱**、高**在大棚顶上,高**准备
从顶棚边缘上走到梯子所在位置下到地面,将安全绳解开走到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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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梯子二三十米处,不慎踩到无受力点的大棚边缘,从距离地面
13 米左右的棚顶坠落到地面。
(五)事故现场情况
因事故发生在 2024 年 6 月 15 日,现场调查时事故现场已被
破坏。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高**,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530325**********18,住址: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江浪村委会下
江浪村**号。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
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18.6 万元。
(七)其他情况
经曲靖市沾益区气象局气象观测站资料查询统计:花山街道
2024 年 6 月 15 日 14 时—15 时平均气温 22.0℃,小时最高气温
22.4℃,小时最低气温 21.5℃,未出现降雨天气。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 6 月 15 日 15 时许,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厂长缪**打电话给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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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说:“有一个施工人员在作业人员过程中不慎踩空掉落。”
朱**立即打电话给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李**报告
事故情况。缪**打电话给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缪**
报告事故情况。
2024 年 6 月 15 日 20 时 51 分,朱**拨打 110 报警电话称:
“在花山黄磷厂高旭商贸有限公司,高**高空作业坠落,现在地
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5 年 12 月 9 日曲靖市沾益区安委办收到《曲靖市安全生
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函》(曲安办函
〔2025〕116 号)后,区安委办报请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
故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规规定,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取证,自事故发生至有关部门查证属实止,
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花山街道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均未接到有关该起事故
的报告。事故调查组认定,作为事故发生地的曲靖市高旭商贸有
限责任公司未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给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
管职责的部门,构成事故瞒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厂长缪**立即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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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了 120 急救电话,随即拨打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
部副经理朱**电话,朱**立即从天生桥冉光商贸有限公司施工工
地赶往事故现场,120 急救车到达现场后将伤者送至曲靖市第一
人民医院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事故发生后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厂长缪**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5 时 20 分花山街道 120 急
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急救人员将患者简单固定后用担架抬上救
护车转送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15 时 47 分将伤者转送至曲靖市
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伤者因创伤性休克、多处骨折(肋骨骨折、
盆骨骨折、肩胛骨骨折、脊柱骨折、股骨骨折、上肢骨折)经抢
救无效死亡。
2.善后处置情况:2024 年 6 月 21 日,经曲靖市沾益区花山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遇难
者的直系亲属签订《调解协议书》,善后相关事宜已全部协商、
赔偿处理完毕,舆情平稳。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
事故相关单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花山街道、医疗部门行动迅速、
分工协作,未出现新的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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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分析
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高**安全意识淡薄,未取
得高处作业操作证,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未办理高处作业票
证到大棚顶部进行作业,未规范使用安全绳从高处坠落到地面导
致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
制定大棚换顶面亮瓦墙面亮瓦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
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按照要求组织开展教育
培训,未组织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未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违法将大棚换顶面亮瓦墙面亮瓦工程
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未核实作业人员是否持有高处作业操
作证,违规使用无高处作业操作证的作业人员;未办理高处作业
票证,未对高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进行确认,未设置
监护人。
2.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对现场作业人员监督检查督促不到位。事故发生后,
未及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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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单位
1.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无任何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管理不
到位,未对高**做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高处作业风险辨识。
2.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
行安全检查。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地方党委、政府
花山街道。花山街道在知晓事故情况后,未立即将事故情况
上报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高**,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在自身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高处作业,
未规范使用安全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
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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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男,群众,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本
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
风险辨识和评估,未按要求组织制定大棚换顶面亮瓦墙面亮瓦施
工专项方案、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落实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将大棚换顶面亮瓦墙面亮瓦施
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
建议由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朱**,男,群众,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环部部
长兼项目部副经理,未认真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编制大棚换顶面亮瓦墙面亮瓦施工专项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资
质进行审核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人员进场进行高处作业,未认真组
织本单位员工开展教育培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沾益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3.缪**,男,群众,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
人,对承包单位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监管不
力,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
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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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依法
处理。
4.缪**,男,群众,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厂长兼安
环部负责人,对承包单位作业过程管理不到位,落实安全教育培
训、安全检查职责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沾益
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曲靖天生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未认真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安全操作规程,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制
定大棚换顶面亮瓦墙面亮瓦施工方案,未对高处作业进行风险分
析、未设置监护人,违法将大棚换顶面亮瓦墙面亮瓦工程分包给
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四款,建议由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2)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落实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位,对承包
单位大棚换顶面亮瓦墙面亮瓦工程分包的情况没有进行严格把
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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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沾益区应
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发生在厂内施工区域的事
故,未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沾益区应急管理局
依法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花山街道向沾益区委、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主要暴露了以下问题:一是承包人对施工人员和施
工现场完全未采取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措施;二是作业人员安全
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证书、未规范使用安全绳
的情况下冒险从事高处作业;三是相关企业随意将工程发包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对外包作业一包了之,未进行有效管
理。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举一反三,切
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
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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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
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落地见效,持续推动安全生
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着力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着力在安全理念、安全责任、安全规划、
安全法治、安全标准、安全科技、安全工程、安全素质等方面补
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高质量发展和高水
平安全良性互动。
(二)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规章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对作业现场、作业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辨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全面
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
(三)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人”这一决定
性因素,要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要求、企业现状以及各岗位风险因
素、操作规程等,深入开展有针对性、操作性的安全教育。要定
期开展应急演练,使员工掌握应急处置、紧急避险等技能,不违
规作业、不盲目施救。
(四)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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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章的要求制
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危险作业的种类、范围、职责、
审批权限及流程、安全条件确认、监护、应急等相关要求。生产
经营单位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以及国务院应急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时,应严格开
展危险作业审批。进行危险作业时,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
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五)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乡镇(街道)、各行业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和行
业监管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要深入开
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认真开展安全风险大排查大整治
大排除行动,全方位排查安全风险,全领域堵塞漏洞,全覆盖根
除隐患。切实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
题隐患要责令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要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沾益花山曲靖市高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6·1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