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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崇义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罗形坳钨矿“2026.4.26”一般车辆伤害调查报告

来源:赣州市·事故调查报告(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赣州市 发布:2026-07-13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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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崇义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罗形坳钨
矿“4·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赣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6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1
(二)罗形坳钨矿钻探工程项目情况........................................................................3
(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监管情况........................................................................3
(四)事故发生经过....................................................................................................4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5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8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8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8
(三)善后处理情况....................................................................................................8
三、事故原因分析...............................................................................................................9
(一)直接原因............................................................................................................9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9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9
(一)罗形坳钨矿........................................................................................................9
(二)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10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10
(四)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11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11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1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1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4
(四)其他处理建议..................................................................................................14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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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26 日 12 时 50 分许,崇义县江西省中亿矿业有
限公司罗形坳钨矿 362 探矿斜井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2026 年 4 月 29 日,赣州市
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
市总工会,崇义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
邀请市纪委监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景德镇市珠山
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
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崇义县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罗形坳钨矿
“4·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冒险
驾乘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罗形坳钨矿(以下简称罗形坳
钨矿),隶属于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崇义县铅厂镇
西峰社区。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持有崇义县行政审批局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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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C26ANFXB,
法定代表人:周某峰,成立日期:2022 年10 月 17 日;持有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江西省中亿
矿业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自 2024 年2 月 29 日至 2027 年8 月
1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09 年 5 月 31 日至 2012
年 5 月 30 日,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罗形坳钨矿设有 362 探矿斜井,319 回风斜井,分别设
+220m、+180m、+140m、+100m 探矿中段,362 探矿斜井由地面
+362m 标高直达+140m 标高,+140m 中段设盲斜井至+100m 中段,
+140m 中段井底车场往南约20m 设有探矿硐室。362 探矿斜井坡
度 28º,斜井斜长约 440m,宽2.5m、高2.1m,为裸巷支护,在
巷道距左帮 0.9m、右帮 1.6m 建有山地单轨运输机轨道,轨道距
巷道底板 0.7m。
2.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持有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
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03MA37QR5N4U,成立日期:2018 年 3 月 12 日,住所:江
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高岭大道色勘四队社区宿舍 28 栋 304 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钻探、勘探服务等。
3.湖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为湖南省地质院下属事业单位,
持 有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12430000MB1G01149H,法定代表人:刘某;持有湖南省应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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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湘)FM 安许证
字〔2025〕A440Y1 号,有效期:2025 年6 月 14 日至 2028 年6
月 13 日,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二)罗形坳钨矿钻探工程项目情况
罗形坳钨矿于2012 年开始停产,2023 年至事故发生前委托
江西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对矿区资源重新实施了勘察(钻
探)。2026 年 2 月,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准备引进江苏昆
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罗形坳钨矿合作投资方。江苏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验证该矿资源储量,委托湖
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在罗形坳矿区进行尽职资源调查工作。湖
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将钻探工程劳务分包给景德镇市仁穆劳务
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协议。2026 年4 月 16 日,景德镇市仁
穆劳务有限公司安排工人进入井下实施坑内钻探作业。
事故现场的开拓系统为斜井(井口标高+362m、井底标高
+140m)至+140m 中段平巷,斜井斜长约 440m。
(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监管情况
1.崇义县应急管理局,设置了矿山安全监管股,配备了 3
名监管干部(均无相关矿山专业背景),拟招聘 1 名矿山专业
背景工作人员(已进入面试环节);落实了停产矿山常态化监
管机制,建立了停产矿山动态监管台账,明确了关停状态、监
管责任人、管控措施,常态化对长期停产矿山开展现场巡查,
督促企业做好停产期间值班值守和属地政府开展日常巡查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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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事故发生后,再次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全县停产的 40 家
企业进行了专项隐患排查。
2.崇义县自然资源局,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停产的矿山是
否有越界越层及无证勘查,安全隐患等内容进行巡查;2026 年
1 月 29 日对罗形坳钨矿进行了巡查,未发现异常。
3.铅厂镇人民政府,落实矿山包保责任不到位,2026 年 1
月 9 日以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王某毅尽管多次组织相
关人员对罗形坳钨矿开展巡查,但未发现矿山违规探矿等违法
违规行为,未向崇义县相关部门报告;罗形坳钨矿包保责任领
导黄某云多次对罗形坳钨矿进行日常巡查,也未发现罗形坳钨
矿违规探矿行为。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26 日 8 时 20 分许,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
司安排作业人员程某洪、吴某林、詹某、李某金 4 人在罗形坳
钨矿+140m 中段计划将钻孔岩芯(样品)及相关钻探设备运输至
地面准备撤场。
12 时40 分左右,李某金驾驶并乘坐山地单轨运输车搭载钻
探设备(第4 车)从+140m 中段井底车场往斜井爬坡过程中,行
驶至离+140m 中段约 50 米(约+170m 标高)处,单轨运输车发
生齿轮卡顿停滞不前。程某洪等人劝阻李某金不要继续驾驶了,
等吃完午饭叫师傅维修好来再进行运输。李某金不听劝阻,仍
然冒险驾驶试图冲破卡齿继续往上爬坡。卡齿突然跳脱,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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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沿轨道处迅速往下滑落,滑至+140m 中段井底车场处李某金当
场被甩出车外摔至地上受伤。詹某等人随即对李某金进行现场
救援,程某洪迅速跑出地面拨打119 及120 电话求助救援。
13 时20 分左右,崇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立即组织人
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铅厂镇人民政府、消防、公安、120 急救
车等有关人员相继赶往现场施救,崇义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
领导积极调度。
16 时50 分,李某金从井下救出至地面,经医护人员全力抢
救,于 17 时 30 分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地点为罗形坳钨矿+140m 中段井底车场。
+140m 中段变坡点往上 56.1m 处单轨下方见齿形变形点、4.7m
处见轨道变形和齿形拉断,运输机停在变坡点往上约 2m 处,
+140m 中段井底车场距变坡点约 1m 靠左帮处有一摊血液、一个
安全帽,井底车场附近散落几根钻管,变坡点处巷道顶板岩石
上见有血迹和毛发。事故车辆为山地单轨运输机,无型号,车
长 3 米,车宽 0.65 米,车头至车厢 0.8 米,车厢长2.2 米,车
头宽 0.55 米,无矿用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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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现场勘查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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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现场勘查示意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李某金,男,汉族,赣州市大
余县南安镇人,2025 年4 月来罗形坳钨矿工作,之后离开;2026
年 4 月经人介绍作为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临时工,回到
罗形坳钨矿当山地单轨运输机操作工。
依 据 《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统 计 标 准 》
(GB6721-1986)有关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 万
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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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 年 4 月26 日 13 时 20 分,崇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
称罗形坳钨矿有人被困在井下,当天 14 时 28 分,崇义县应急
管理局向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3 时10 分,现场工作人员詹某等人进行现场施救。
13 时12 分,程某洪迅速跑出地面拨打119 及 120 电话求助
救援。
13 时20 分,崇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称铅厂镇罗形坳钨
矿有人受伤被困在井下,急需专业力量开展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崇义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当天
值班县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应急、消防、
公安、卫健、自然资源、属地政府等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崇义
县应急管理局全程统筹协调、实时汇总救援进展、动态上报处
置情况。经过多方努力,16 时50 分李某金从井下救出至地面,
经医护人员现场全力抢救,于 17 时30 分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得当,救援科学有序,未造成事故
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开展遇难者家
属安抚工作。4 月 30 日,罗形坳钨矿与遇难家属沟通协商签订
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善后处置工作结束。遇难者家属情绪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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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矿区及周边社会稳定,未发生负面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罗形坳钨矿井下违规使用、人员违规驾乘非矿用提升设备,
单轨运输车在上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自由下滑,驾驶员强行制
动后,被惯性甩出撞击斜井顶板后摔落致死。(备注:罗形坳
钨矿安装的单轨运输车用于提升运输钻孔岩芯及钻机设备等,
该运输设备多为农业用途,非矿用设备,无相关安全标准,不
符合矿山安全要求。)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调查以及综合分析,排除他杀和
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罗形坳钨矿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
管理人员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工作职责不
够到位,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重视不够,违规
在井下安装和使用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在长期停产停建矿山
未制定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允许作业人员下井作业,是
造成该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
展培训教育,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驾驶并乘坐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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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在设备发生故障时
仍然冒险作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对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缺失。企业未将景德镇市仁穆
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对外包施工
队伍安全管理缺失,允许外包施工队伍维修、使用非矿用提升
运输设备,且违规驾驶和乘坐,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企业未严格履行工程施工开工安
全技术交底,未下发开工通知单,未对进入长期停产停建地下
矿山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并组织从业人员学
习,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
1.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钻探施工项目未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以钻机机台长作为项目负责人兼安全
管理人员。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下井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
教育培训,对新进员工培训时长不足。
3.违规使用外聘人员下井作业。李某金不是景德镇市仁穆
劳务有限公司正式员工,公司未将其纳入日常安全管理。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
对项目负责人缺乏监管,对罗形坳钨矿井下钻探工程失管
失察,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允许
进入无机械通风、提升运输系统不完善的长期停产矿山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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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四)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
1.崇义县应急管理局,未配备矿山相关专业监管人员,落
实停产矿山巡查制度不到位,压实属地乡镇落实地下矿山安全
生产包保责任有差距。
2.铅厂镇人民政府,落实矿山包保责任不到位。虽然多次
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巡查,但未发现罗形坳钨矿非法探矿等违法
违规行为,未向崇义县相关部门报告。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周某峰,男,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公司全面工作,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不到位,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允许从业人员违
规使用并乘坐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1]
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2]
之规定,建
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有关责任单位
(1)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事故主要责任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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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和技术管理不到位,对外
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
、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
[5]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6]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7]
规定,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直接责任单位,
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和技术管理不到位,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
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有关责任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
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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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某,男,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从业人员违规乘坐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
并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仍然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8]
之规定,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程某烈,男,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驻罗形坳钻
探项目机台长,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从业人员违规乘
坐并冒险操作山地单轨运输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9]
之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0]
规定,建议由应急管
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朱某真,男,湖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派驻罗形坳钨矿
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对罗形坳钨矿井下
钻探工程失管失察,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
施情况下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无机械通风、提升运输系统不完善
的长期停产矿山施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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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11]
之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2]
规定,建议由应急管
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某云,男,中共党员,时任铅厂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
中心主任,为罗形坳钨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领导,对巡查工作
不认真走过场,未发现包保联系的罗形坳钨矿违规探矿等违法
行为。
2.王某毅,男,中共党员,时任铅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差距,对铅厂镇停产
矿山巡查不认真,对罗形坳钨矿违规探矿等违法行为失管失察。
对以上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建议由崇义县纪委监
委追责问责。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崇义县应急管理局、铅厂镇人民政府向崇义县人民政
府做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各有关
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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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
安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和部门监
管责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 号)要求加
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
于在职人员的 75%;要扎实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
动,强化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风险研判、隐
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矿山重大风险隐患,确保矿山领域安全
稳定。
(二)开展隐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对辖区内所有持证矿山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
动。特别是地下矿山要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配齐“五
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新上
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过 72 学时以上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
急处理措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工程质量验收严格把关,
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三)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督促矿山企业在企业入口处、生产车间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
贴《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公示县级监管部门和企业内
部举报电话。要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矿山包保责任,
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巡查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探矿、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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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认真落实
矿山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建立完善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持续
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防事故发生。
(四)严把复工复产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矿山复
产复工管理,督促辖区企业切实加强全员安全培训教育、风险
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要对照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
生产标准,逐一进行检查核实,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不
到复工复产要求的矿山,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复产。要对已复工
复产的企业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进行
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