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崇义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罗形坳钨矿“2026.4.26”一般车辆伤害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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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崇义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罗形坳钨 矿“4·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 调查报告 赣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6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1 (二)罗形坳钨矿钻探工程项目情况........................................................................3 (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监管情况........................................................................3 (四)事故发生经过....................................................................................................4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5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8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8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8 (三)善后处理情况....................................................................................................8 三、事故原因分析...............................................................................................................9 (一)直接原因............................................................................................................9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9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9 (一)罗形坳钨矿........................................................................................................9 (二)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10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10 (四)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11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11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11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11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4 (四)其他处理建议..................................................................................................14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14 — 1 — 2026 年 4 月26 日 12 时 50 分许,崇义县江西省中亿矿业有 限公司罗形坳钨矿 362 探矿斜井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2026 年 4 月 29 日,赣州市 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 市总工会,崇义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 邀请市纪委监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景德镇市珠山 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 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 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 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崇义县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罗形坳钨矿 “4·26”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规操作、冒险 驾乘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 1.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罗形坳钨矿(以下简称罗形坳 钨矿),隶属于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位于崇义县铅厂镇 西峰社区。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持有崇义县行政审批局颁 — 2 — 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5MAC26ANFXB, 法定代表人:周某峰,成立日期:2022 年10 月 17 日;持有有 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江西省中亿 矿业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自 2024 年2 月 29 日至 2027 年8 月 1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09 年 5 月 31 日至 2012 年 5 月 30 日,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手续。 罗形坳钨矿设有 362 探矿斜井,319 回风斜井,分别设 +220m、+180m、+140m、+100m 探矿中段,362 探矿斜井由地面 +362m 标高直达+140m 标高,+140m 中段设盲斜井至+100m 中段, +140m 中段井底车场往南约20m 设有探矿硐室。362 探矿斜井坡 度 28º,斜井斜长约 440m,宽2.5m、高2.1m,为裸巷支护,在 巷道距左帮 0.9m、右帮 1.6m 建有山地单轨运输机轨道,轨道距 巷道底板 0.7m。 2.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持有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 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203MA37QR5N4U,成立日期:2018 年 3 月 12 日,住所:江 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高岭大道色勘四队社区宿舍 28 栋 304 室,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钻探、勘探服务等。 3.湖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为湖南省地质院下属事业单位, 持 有 《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12430000MB1G01149H,法定代表人:刘某;持有湖南省应急管 — 3 — 理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湘)FM 安许证 字〔2025〕A440Y1 号,有效期:2025 年6 月 14 日至 2028 年6 月 13 日,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 (二)罗形坳钨矿钻探工程项目情况 罗形坳钨矿于2012 年开始停产,2023 年至事故发生前委托 江西省地质局第七地质大队对矿区资源重新实施了勘察(钻 探)。2026 年 2 月,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准备引进江苏昆 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罗形坳钨矿合作投资方。江苏 昆山长鹰硬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验证该矿资源储量,委托湖 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在罗形坳矿区进行尽职资源调查工作。湖 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将钻探工程劳务分包给景德镇市仁穆劳务 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分包协议。2026 年4 月 16 日,景德镇市仁 穆劳务有限公司安排工人进入井下实施坑内钻探作业。 事故现场的开拓系统为斜井(井口标高+362m、井底标高 +140m)至+140m 中段平巷,斜井斜长约 440m。 (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监管情况 1.崇义县应急管理局,设置了矿山安全监管股,配备了 3 名监管干部(均无相关矿山专业背景),拟招聘 1 名矿山专业 背景工作人员(已进入面试环节);落实了停产矿山常态化监 管机制,建立了停产矿山动态监管台账,明确了关停状态、监 管责任人、管控措施,常态化对长期停产矿山开展现场巡查, 督促企业做好停产期间值班值守和属地政府开展日常巡查等工 — 4 — 作;事故发生后,再次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对全县停产的 40 家 企业进行了专项隐患排查。 2.崇义县自然资源局,不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停产的矿山是 否有越界越层及无证勘查,安全隐患等内容进行巡查;2026 年 1 月 29 日对罗形坳钨矿进行了巡查,未发现异常。 3.铅厂镇人民政府,落实矿山包保责任不到位,2026 年 1 月 9 日以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王某毅尽管多次组织相 关人员对罗形坳钨矿开展巡查,但未发现矿山违规探矿等违法 违规行为,未向崇义县相关部门报告;罗形坳钨矿包保责任领 导黄某云多次对罗形坳钨矿进行日常巡查,也未发现罗形坳钨 矿违规探矿行为。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 26 日 8 时 20 分许,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 司安排作业人员程某洪、吴某林、詹某、李某金 4 人在罗形坳 钨矿+140m 中段计划将钻孔岩芯(样品)及相关钻探设备运输至 地面准备撤场。 12 时40 分左右,李某金驾驶并乘坐山地单轨运输车搭载钻 探设备(第4 车)从+140m 中段井底车场往斜井爬坡过程中,行 驶至离+140m 中段约 50 米(约+170m 标高)处,单轨运输车发 生齿轮卡顿停滞不前。程某洪等人劝阻李某金不要继续驾驶了, 等吃完午饭叫师傅维修好来再进行运输。李某金不听劝阻,仍 然冒险驾驶试图冲破卡齿继续往上爬坡。卡齿突然跳脱,运输 — 5 — 车沿轨道处迅速往下滑落,滑至+140m 中段井底车场处李某金当 场被甩出车外摔至地上受伤。詹某等人随即对李某金进行现场 救援,程某洪迅速跑出地面拨打119 及120 电话求助救援。 13 时20 分左右,崇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立即组织人 员赶赴现场进行救援。铅厂镇人民政府、消防、公安、120 急救 车等有关人员相继赶往现场施救,崇义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 领导积极调度。 16 时50 分,李某金从井下救出至地面,经医护人员全力抢 救,于 17 时 30 分抢救无效死亡。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地点为罗形坳钨矿+140m 中段井底车场。 +140m 中段变坡点往上 56.1m 处单轨下方见齿形变形点、4.7m 处见轨道变形和齿形拉断,运输机停在变坡点往上约 2m 处, +140m 中段井底车场距变坡点约 1m 靠左帮处有一摊血液、一个 安全帽,井底车场附近散落几根钻管,变坡点处巷道顶板岩石 上见有血迹和毛发。事故车辆为山地单轨运输机,无型号,车 长 3 米,车宽 0.65 米,车头至车厢 0.8 米,车厢长2.2 米,车 头宽 0.55 米,无矿用安全标志。 — 6 — 图 1 现场勘查照片 — 7 — 图2 现场勘查示意图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李某金,男,汉族,赣州市大 余县南安镇人,2025 年4 月来罗形坳钨矿工作,之后离开;2026 年 4 月经人介绍作为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临时工,回到 罗形坳钨矿当山地单轨运输机操作工。 依 据 《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经 济 损 失 统 计 标 准 》 (GB6721-1986)有关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 万 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 8 —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 年 4 月26 日 13 时 20 分,崇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 称罗形坳钨矿有人被困在井下,当天 14 时 28 分,崇义县应急 管理局向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13 时10 分,现场工作人员詹某等人进行现场施救。 13 时12 分,程某洪迅速跑出地面拨打119 及 120 电话求助 救援。 13 时20 分,崇义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称铅厂镇罗形坳钨 矿有人受伤被困在井下,急需专业力量开展救援。 接到事故报告后,崇义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当天 值班县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工作,统筹调度应急、消防、 公安、卫健、自然资源、属地政府等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崇义 县应急管理局全程统筹协调、实时汇总救援进展、动态上报处 置情况。经过多方努力,16 时50 分李某金从井下救出至地面, 经医护人员现场全力抢救,于 17 时30 分抢救无效死亡。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得当,救援科学有序,未造成事故 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开展遇难者家 属安抚工作。4 月 30 日,罗形坳钨矿与遇难家属沟通协商签订 赔偿协议并赔偿到位,善后处置工作结束。遇难者家属情绪稳 — 9 — 定,矿区及周边社会稳定,未发生负面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罗形坳钨矿井下违规使用、人员违规驾乘非矿用提升设备, 单轨运输车在上行过程中发生故障,自由下滑,驾驶员强行制 动后,被惯性甩出撞击斜井顶板后摔落致死。(备注:罗形坳 钨矿安装的单轨运输车用于提升运输钻孔岩芯及钻机设备等, 该运输设备多为农业用途,非矿用设备,无相关安全标准,不 符合矿山安全要求。)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调查以及综合分析,排除他杀和 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罗形坳钨矿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 管理人员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工作职责不 够到位,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重视不够,违规 在井下安装和使用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在长期停产停建矿山 未制定相关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允许作业人员下井作业,是 造成该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2.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 展培训教育,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驾驶并乘坐无 — 10 — 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在设备发生故障时 仍然冒险作业,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对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缺失。企业未将景德镇市仁穆 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队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围,对外包施工 队伍安全管理缺失,允许外包施工队伍维修、使用非矿用提升 运输设备,且违规驾驶和乘坐,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重要原因。 4.安全技术管理不到位。企业未严格履行工程施工开工安 全技术交底,未下发开工通知单,未对进入长期停产停建地下 矿山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提出有效防范措施并组织从业人员学 习,是该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 1.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钻探施工项目未配 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仅以钻机机台长作为项目负责人兼安全 管理人员。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下井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 教育培训,对新进员工培训时长不足。 3.违规使用外聘人员下井作业。李某金不是景德镇市仁穆 劳务有限公司正式员工,公司未将其纳入日常安全管理。 (三)湖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 对项目负责人缺乏监管,对罗形坳钨矿井下钻探工程失管 失察,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允许 进入无机械通风、提升运输系统不完善的长期停产矿山施工作 — 11 — 业。 (四)相关职能部门及属地政府 1.崇义县应急管理局,未配备矿山相关专业监管人员,落 实停产矿山巡查制度不到位,压实属地乡镇落实地下矿山安全 生产包保责任有差距。 2.铅厂镇人民政府,落实矿山包保责任不到位。虽然多次 对辖区内矿山开展巡查,但未发现罗形坳钨矿非法探矿等违法 违规行为,未向崇义县相关部门报告。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周某峰,男,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 公司全面工作,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不到位,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失管失察,允许从业人员违 规使用并乘坐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1] 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2] 之规定,建 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有关责任单位 (1)江西省中亿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事故主要责任单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12 — 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和技术管理不到位,对外 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缺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 、第四十四条第 一款 [5]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6]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7] 规定,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事故直接责任单位, 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和技术管理不到位,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建议 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有关责任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 及事故应急措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 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3 — (1)程某,男,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教育,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从业人员违规乘坐无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非矿用提升运输设备 并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仍然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8] 之规定,建议由应 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程某烈,男,景德镇市仁穆劳务有限公司驻罗形坳钻 探项目机台长,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从业人员违规乘 坐并冒险操作山地单轨运输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9] 之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0] 规定,建议由应急管 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朱某真,男,湖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派驻罗形坳钨矿 项目负责人,未依法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对罗形坳钨矿井下 钻探工程失管失察,安全管理不到位,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措 施情况下允许作业人员进入无机械通风、提升运输系统不完善 的长期停产矿山施工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4 — 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11] 之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12] 规定,建议由应急管 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黄某云,男,中共党员,时任铅厂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 中心主任,为罗形坳钨矿安全生产包保责任领导,对巡查工作 不认真走过场,未发现包保联系的罗形坳钨矿违规探矿等违法 行为。 2.王某毅,男,中共党员,时任铅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有差距,对铅厂镇停产 矿山巡查不认真,对罗形坳钨矿违规探矿等违法行为失管失察。 对以上人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建议由崇义县纪委监 委追责问责。 (四)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崇义县应急管理局、铅厂镇人民政府向崇义县人民政 府做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各有关 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 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 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15 — 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 安全。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和部门监 管责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 号)要求加 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 于在职人员的 75%;要扎实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 动,强化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风险研判、隐 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矿山重大风险隐患,确保矿山领域安全 稳定。 (二)开展隐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对辖区内所有持证矿山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 动。特别是地下矿山要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配齐“五 职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新上 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过 72 学时以上安全培训,熟悉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 急处理措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工程质量验收严格把关, 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三)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督促矿山企业在企业入口处、生产车间门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张 贴《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公示县级监管部门和企业内 部举报电话。要强化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矿山包保责任, 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巡查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探矿、违反 — 16 — 设计要求组织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认真落实 矿山打非治违工作职责,建立完善部门间协调沟通机制,持续 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防事故发生。 (四)严把复工复产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矿山复 产复工管理,督促辖区企业切实加强全员安全培训教育、风险 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要对照复工复产方案和安全 生产标准,逐一进行检查核实,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达不 到复工复产要求的矿山,一律不得批准复工复产。要对已复工 复产的企业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必须责令进行 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