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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大余县洞脑矿业有限公司“4·28”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赣州市·事故调查报告(赣州市应急管理局) 地区:赣州市 发布:2026-07-13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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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大余县洞脑矿业有限公司“4·28”
一般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赣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 年 6 月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1
(二)洞脑矿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2
(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安全监管情况................................................................2
(四)事故发生经过....................................................................................................4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5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7
(三)善后处理情况....................................................................................................7
三、事故原因分析...............................................................................................................8
(一)直接原因............................................................................................................8
(二)间接原因............................................................................................................8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9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9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9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9
(三)其他处理建议..................................................................................................12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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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28 日 10 时 40 分许,大余县洞脑矿业有限公
司+120m中段发生一起采场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2026 年 4 月 30 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
然资源局、市总工会,大余县人民政府等单位派员组成的事
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西局
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
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
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
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大余县洞脑矿业有限公司“4·28”一般坠落
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章作业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大余县洞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脑矿业),位于大余
县浮江乡山南村,2025 年 10 月12 日现采矿权所有人通过招拍
挂取得洞脑矿业产权;2026 年3 月 19 日,洞脑矿业复工复产;
持有大余县行政审批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7237633794508,法定代表人:陈某,成立日期: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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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27 日;持有有效的《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大余县洞
脑矿业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自2020 年 12 月24 日至 2030 年
12 月 24 日;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赣)FM
安许证字〔2023〕M1871号,主要负责人:刘某民,许可范围:
钨矿 3 万吨/年,平硐+盲斜井联合开拓,南带+170m、+120m 中
段和北西带+120m 中段地下开采,有效期:2023 年 7 月 28日至
2026 年 7 月 27 日。
(二)洞脑矿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洞脑矿业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有安全负责人和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刘某民,副主任李某安,
成员有黄某兵、邓某信、刘某军、石某兴、李某、唐某明、颜
某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邓某信任办公室主任。公司下设安
全环保部、生产管理部、地质测量部、机电设备部、调度中心
等多个部室,分别配备了地质、测量、采矿、机电、通风、安
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安环部现有 3 名专职安全人员,取得了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配备了注册安全工程师;
高管、中层干部及部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均有相应的专业背
景、专业资质及多年管理经验。
(三)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安全监管情况
1.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开展了矿山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
整治、打非治违等工作;对辖区矿山进行了“专家会诊”,并多
轮次对辖区矿山主要负责人开展了事故警示教育和约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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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对洞脑矿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 12条,
给予洞脑矿业 4 万元行政处罚;2026 年 3 月 11日对洞脑矿业开
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隐患16 条,给予洞脑矿业3.1万元行政
处罚;2026 年 3 月 18日,虽然对洞脑矿业进行了复工复产前检
查,但对企业申请复工复产报告审核不细致,未及时发现企业
违规组织生产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于 2026
年 3 月 19日同意洞脑矿业复产。
2.大余县自然资源局,2026 年1 月 20 日开始,牵头开展矿
产资源全链条管理突出问题大排查大整治,围绕盗采打击、安
全生产、生态修复等五个方面排查梳理 191 个问题;与公安、
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联防共治专项行
动,深入推进“行刑衔接”,2026 年以来行政立案查处非法开采
行为 5 起,刑事立案 6 起;开展废弃矿硐大排查大整治,共排
查矿硐 186 个,其中废弃矿硐 116 个,要求矿山企业落实常态
化巡查、封堵加固、设立安全警示等日常监管;开展采矿权安
全生产隐患防治常态化巡查。
3.浮江乡人民政府,对洞脑矿业矿区道路掉落沙石、存在
盲区,老坑口存在封闭不实等隐患,及时向矿山提出了整改意
见,并督促矿山完成整改;2026 年4 月7 日,乡人民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带领分管安全生产和包保负责同志深入洞脑矿业井下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重点查看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
情况,同时发现安全隐患 4 个,及时向洞脑矿业公司送达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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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通知书》,并督促完成整改。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 年 4 月28 日 10时 40 分许,大余县洞脑矿业有限公司
+120m 中段北西带 11 号采场作业人员孙某麒在采场上部作业时
坠入#5 放矿斗上方因超放形成的漏斗坑内被矿石掩埋。根据同
班组作业人员刘某生描述,事故发生前 1 分钟刘某生转身去旁
边 5-10m 处位置拿冲击钻,当时孙某麒正在拉水管,转过头来
就发现孙某麒坠入#5 漏斗坑,怎么呼叫都没反应,刘某生立即
通知井下人员,开展后续救援。
12 时42 分,大余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立即组织人员赶
赴现场进行救援,浮江乡政府、公安、120急救车等相继赶往现
场施救,大余县政府分管领导在现场进行指挥救援,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局江西局、赣州市应急管理局分别派员到现场调度。
16 时45 分,孙某麒从井下救出至地面,经医护人员现场抢
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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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图 1 现场勘察照片
图2 现场勘察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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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地点为洞脑矿业+120m 中段北西带 11号采场。该采场
2025 年 4 月 25日编制了单体设计,是一个急倾斜薄矿脉采场,
采用浅孔留矿法进行开采。2025 年 9 月,在上采 8m 左右后,因
矿脉变小暂停上采,并把采场内的矿石放完。2026 年4 月 22 日,
该采场重新正式上采,由东向西共布设 17 个放矿漏斗,采场高
度 8m 左右,1 号至 6 号漏斗存在部分矿石,从 7 号漏斗至 17
号漏斗之间矿石已放空,处于空斗状态,西边架设两拨梯子用
于人员上下,矿堆垫层上方架设一临时木平台用于临时扩帮作
业,崩落的矿石用于铺设垫层,现场踏勘该采场时仅在西边布
设一个梯子进行上下,东边未架设梯子,未见用于机械通风的
局扇。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孙某,男,南康区赤土畲族乡
人,采场准备工,2026 年 1 月7 日与洞脑矿业签订劳动合同。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
有关规定,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4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4月28日12时 42 分,洞脑矿业矿长李某安向大余
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当天 13 时 58 分,大余县应急
管理局向赣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 7 —
2026年4月28日10 时 40 分许,事故发生后,孙某麒同班
组工友刘某生立即从采场下到+120m 中段,找到正在 V7 采场进
行放矿作业的王某贵等人,赶到事故现场共同参与救援。随后
安全副矿长邓某信、机电副矿长廖某红也赶到了现场协助救援。
11 时 9 分,矿山地表井口调度室向洞脑公司办公室主任袁
某刚报告事故情况,袁某刚立即向矿长李某安进行了汇报,告
知井下+120m 中段有人掉进漏斗并被矿石掩埋。李某安立即通知
副总经理黄某明准备应急救援车辆在井口待命,并安排公司员
工孙某强、黄某成穿戴好劳保用品下井救援。同时在微信群通
知所有井下管理人员到+120m中段去参与救援,并要求井下立即
停止矿石运输,腾出救援通道准备送伤者出井。
接到事故报告后,属地政府、相关部门积极组织救援。16
时 45分,孙某麒从井下救出至地面,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
死亡。
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得当,救援科学有序,未造成事故
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成立善后处理工作组开展遇难者家
属安抚工作。4 月 29 日,洞脑矿业与遇难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并
赔偿到位,善后处置工作结束。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矿区及
周边社会稳定,未发生负面舆情。
三、事故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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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
违反采场平场、漏斗放矿规范要求,进行超量放矿,且作
业人员在 11 号采场5#漏斗上方作业时,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进
行冒险作业,坠入漏斗被矿石掩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违规组织生产作业。洞脑矿业总经理、副总经理兼矿长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定工作职责不到位,安
排人员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地点开展作业,对矿山安全管理情
况失管失察。
2.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洞脑矿业未按规定
要求对新入职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前会制度流于形
式,班前会安全风险提示、现场安全情况交接制度流于形式,
人员对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不清楚不了解。
3.落实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洞脑矿业未
严格执行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作业地点
超量放矿、坍塌风险辨识不足,日常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
消除 11 号采场铺设垫层等安全隐患。
4.现场安全确认不到位。洞脑矿业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
长在事故发生前分别对 11 号采场检查,但未到采场上部现场查
看,对冒险作业也未进行制止,矿山安全员从未到采场上部开
展检查,对作业地点情况一问三不知,未履行安全员职责。
5.矿山管理混乱。洞脑矿业矿长对井下生产事宜全面包干,

— 9 —
单独安排生产作业计划,对生产副矿长及安全副矿长提出的人
员不参加班前会、V11 采场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及时停止等
问题视而不见,矿山五职矿长形同虚设,无法正常履职。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调查以及综合分析,排除他杀和
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李某安,男,洞脑矿业矿长,负责矿山井下全面工作,违
规组织对 11 号采场存窿矿全部放空,后又安排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 11号采场恢复上采作业,作为矿山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
任人,未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
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其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1]
之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
三十五条
[2]
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事故责任单位
洞脑矿业。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违规组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
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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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作业、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风险防控与隐患排查
治理不到位、安全和技术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4]
规定,建
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有关责任人员
(1)刘某民,男,安全生产许可证证载主要负责人,负责
洞脑矿业的全面工作,作为洞脑矿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
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员工
培训教育不到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负
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五条第(一)项
[5]
之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邓某信,男,安全副矿长,未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
产职责,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采场作业面未做到安全确认,
未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
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
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
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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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6]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7]
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曾某民,男 ,总工程师,现场检查不到位,未对采
场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和技术交底,对人员现场作业监督管理不
到位,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事故负领导责任。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
项、第(六)项
[8]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刘某军,男,266 坑口坑长,未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
生产职责,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采场作业面没有先行检查,
未发现存在的问题隐患,对事故发生负责任,建议由企业按照
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5)李某,男,现场生产与安全监察员,对井下作业安全
管理不到位,当天未到事故采场进行现场安全确认和安全检查,
对人员现场作业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人员违章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责任,建议由企业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6)刘某生,男,事故班组班组长。为孙某麒同班组作业
人员,班组互保联保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孙某麒违章作业行为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
产管理的建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
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12 —
未及时有效制止,未有效做到“四不伤害”,对事故发生负责任,
建议由企业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责成大余县应急管理局向大余县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充分认识矿山
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
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
理、松劲心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时刻绷紧安全生
产这根弦,以最坚决态度、最务实作风、最严格标准、最有力举
措,全面深入排查整治风险隐患,从严从紧、抓细抓实矿山安全
生产各项工作,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矿山领域安
全稳定。
(二)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
矿山企业严格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3〕21 号),配齐具
备履职能力的“五职”矿长、“五科”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矿领导按要求与工人同进同出,到采场一线开展检查,把安全
管理落到实处;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以考核办法督促矿山管
理人员、井下工人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检查
和作业。

— 13 —
(三)严格对照设计组织生产。应急管理部门要紧盯矿山
采掘作业与开采设计是否一致,从源头整治不按设计采掘、随
意变更生产布局等突出隐患。要严把设计审查关口,矿山开拓、
采准、回采、采空区处理必须严格依照经审查批复的开采设计、
安全专项设计组织施工,确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修改
设计的,须履行专家论证、报审批复程序,严禁企业私自简化
工艺、更改采掘范围。要强化采掘过程现场核查,企业技术负
责人要常态化跟班核对采掘进度、开采边界、巷道参数,对照
采掘工程平面图实测实测,杜绝超层越界开采、乱采滥挖、偷
采保安矿柱、擅自缩小隔离矿柱等违规行为。要压实图纸动态
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实时填绘采掘现状图、井上井下对照图,
保证图纸数据真实同步,严厉查处假图纸、假数据、图实不符
等违法行为。
(四)重拳整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
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
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
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违法转包、分
包等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全面开展排查。要依法坚决查处打击
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图纸造假、隐瞒采掘工作面、人为破坏
监测监控系统或数据失真、违规爆破、不按设计施工、灾害治
理措施不落实等典型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